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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作业人员制度

有哪些

作业人员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企业内部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 岗位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权限。

2. 工作时间:规定正常工作日、加班、休假等时间安排。

3. 安全规程:确保员工在操作设备和执行任务时的安全措施。

4. 行为规范:设定职业道德、行为标准和着装要求。

5.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的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路径。

6. 考核评估:设立绩效考核机制,用于评估员工工作表现。

内容是什么

作业人员制度的内容应详细而具体,确保员工能够清楚理解并遵循。例如,岗位职责应详细列出每日工作任务,以便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安全规程不仅应包括操作流程,还应包含应急处理措施;行为规范则应强调尊重同事、遵守公司政策等基本行为准则;培训与发展计划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和成长;考核评估应公平公正,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规范

制定和执行作业人员制度时,需遵循以下规范:

1. 合法合规: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

2. 公开透明:制度应向所有员工公开,确保信息对等。

3. 可操作性强:制度应具有实际操作性,避免过于抽象或理想化。

4. 定期更新:随着企业发展,制度应及时调整更新。

5. 培训与宣导:定期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

重要性

作业人员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维护秩序:制度能规范员工行为,保持企业运营有序。

2. 提高效率:明确的职责和流程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3. 保障安全:严格的规程可防止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安全。

4. 促进公平:公正的考核制度能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团队和谐。

5. 塑造文化:制度体现企业文化,影响员工认同感和归属感。

建立健全的作业人员制度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并不断优化这一基础性管理体系。

作业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转,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在公司作业期间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3 具体规定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进入公司办公区或临时进入生产区办事,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告知门卫要联系人员的姓名,经门卫联系并取得当事人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陪同向公司总经办提供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

3.2总经办应将要安全培训的人员通知公司安环质监科,由安环质监科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环质监科考试合格后,由总经办发放“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厂作业。

3.3安环质监科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要向其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3.4外来施工单位要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要对所在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属下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及遵守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

3.5外来单位进厂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必须有安全内容,明确安全职责及违章处分规定,并报一份给安环质监科备案。

3.6外来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作业区域(车间)主管同意后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提早或推迟下班。进出我公司的材料、物品,需接受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各种相应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7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8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3.9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来施工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3.10外来施工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11外来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12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自行其事。

3.13外来施工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3.14外来施工单位焊工要进行电(气)焊、电(气)割,使用冲击钻、电钻、风钻、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抛光机、喷灯、喷砂等易产生明火、电火花等设备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油漆工除锈作业视同动火作业。

3.15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16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给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3.17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容器(包括坑、罐、井、贮槽)作业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入罐证后,方可入内工作。

3.18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环部门审批,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19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环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20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21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3.22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23外来施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24外来施工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5外来施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

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3.26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

3.27外来施工人员在我公司作业期间,所在车间必须派人全程进行现场监护;本公司安环质监部、主管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3.28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2篇 井下爆破作业人员相关人员出井检身制度

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避免爆破事故发生,确保爆破物品不流失、不被盗、不炸响,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各段队安全生产,根据龙马煤矿要求,结合各段队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 检身员职责

1、矿山救护队或安检科设立检身员,检身员必须严格遵守时间,提高责任心,不得擅离职守。

2、检身员须严格检查并如实填写出入井检身登记表,填写规范。

二、 入井检身

1、入井前,所有涉爆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以班组为单位集合到平硐口处进行检身,班组长须将准确人数报至检身员。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入井。

3、检身员对每一个入井人员严格检身,发现违反要求携带禁品则予以没收并登记。

三、 出井检身

1、各班组工作完毕时,应由班组长集体带队出井,出井后到检身员处进行出井检身并清点人员登记,若24小时仍有人尚未出井,检身员必须上报并查明原因。

2、出井时,严禁将导爆管、起爆器、导爆索、炸药等火工品材料私自携带出井。

3、当班人员申报领取火工品后,因作业顶板、出渣等原因导致当班不能正常作业须退药时,必须在按规定履行退药程序后,仍须到指定检身地点检身,经检身员核实后方可离开。

四、 责任追究

所有涉爆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检身员检查工作,按规定入井,不得抵触检身工作。

检身过程中,发现擅自脱岗或违反规定携带禁品入井、私自携带火工品出井人员,严格按照煤矿规定追究责任。

第3篇 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填制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严把新工人安全生产素质关。

二、三级教育的内容为:

1、公司级教育:由劳动力管理员组织,安全部门配合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项目部级教育:由生产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 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并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四、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六、公司每年冬闲季节组织一次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

七、施工班组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前教育,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八、各单位在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九、项目部每月底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抓住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研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下月安全生产计划,并做好会议记录。

十、适时安全教育根据施工特点坚持“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出赶任务,往往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放松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思想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心情不稳定,要抓紧教育。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还应结合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览、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等等。安全教育要讲究实效,并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 特种作业的范围

5.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 压力容器操作

5.6 司炉工作业

5.7 登高作业

6、 日常管理

6.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 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 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5篇 建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及天车工。

4、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指在企业内部范围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

5、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 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五条 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分公司报公司安环科审查同意后,报常州市建设局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全国通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操作证继续使用,外省市调入的特种作业人员,凭操作证和档案由公司安全科上报温州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安全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制度

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

3.0职责

3.1主管经理负责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证件办理的审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负责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三无”人员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组长、队员负责按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具体实施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

3.4保安内勤协助主管经理、保安部主管办理有关证件及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

4.0程序要点

4.1基本原则

4.1.1依法办事的原则。主管经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时必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4.1.2文明服务的原则。保安管理人员在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检查、办证、管理时必要文明服务,文明值勤。

4.1.3时效性原则。保安管理人员在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4.2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应对小区辖区呢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小区7天内通知其到保安部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

b)保安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及业主与租屋方签订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责任书》或暂住人员填写的《暂住人员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经理审批;

c)主管经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及办理小区内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及小区业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d)保安内勤将主管经理审批办证的有关申请资料及办证用工本费用统一送交当地派出所办理;

e)保安内勤从业主或暂住人员的办证申请当天起,15天内办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天内办好《暂住证》;内勤将已办的证件进行登记存档,将证件的年身期限及过期补办的信息资料反馈给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一年、半年两种;《暂住证》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的、半年、一年三种。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年审及《暂住证》的过期补办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据保安内勤反馈的信息资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期年审或《暂住证》到期的7天前通知业主年审《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或暂住人员补办《暂住证》;

b)保安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或暂住人员补办过期暂住证填写的《暂住人员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进行办理、整理后呈主管经理审批;

c)主管经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出租屋租赁期的治安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按《公安部暂住证审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暂住人员补办过期暂住证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d)保安内勤按本标准作业规程4.2.1d、e标准办理及存档。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长对小区内分管片区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登记存档;

b)保安部班组长、队员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房屋出租登记表》后反馈给保安内勤。保安部在对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时,必须经保安部主管批准,并要求两人以上同时检查,严禁单独一人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c)保安班组长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的搬迁情况要及时掌握:

--通过保安内勤办理证件登记情况的反馈;

--通过各封闭小区岗亭保安员登记情况的反馈。

d)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进行清查,对漏办的对象督促其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

e)出租屋的卫生、用电安全、租住人员变动、治安责任等实施管理,对租住人或暂住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3小区内施工人员申请《施工证》的办理

4.3.1申请办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及人员在其入驻小区施工的当天到保安部办理《施工证》;

b)保安内勤检查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填写的《临时施工证申请表》与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经核实后呈交主管经理审批;

c)主管经理审批当天保安内勤办好《施工证》,并作登记存档。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对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地点、住宿地点、住宿情况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作登记存档;

b)对施工单位宿舍的卫生、用电安全、灭火器配备实施管理,对施工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4对小区内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对小区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依法管理:

a)将清查小区“三无”人员的工作纳入保安部日常巡逻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b)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管理,将小区辖区内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三无”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4.2保安部治安应急分队采取不定时或有针对性方式对小区的主要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如停车场、食街、商业街等)进行清查:

a)对小区辖区内闲游、逗留的乞讨人员及派单人员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闹事等妨碍小区治安秩序的人员彻底清查并将其驱逐出辖区外;

b)对于在住宅小区内扰乱治安秩序、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的“三无”人员,将其带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作记录存档。

4.5记录存档

4.5.1保安内勤对小区业主、暂住人员、施工人员所办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施工证》的办证资料及证件有效期等进行归档,对于“三无”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填写“查获‘三无’人员情

况一览表”登记存档。

4.5.2保安内勤根据《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住宅小区建筑施工证》的存档资料,及时将证件的有效期限反馈给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关人员补办或年审有关证件。

4.5.3保安内勤对《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住宅小区建筑施工证》及“三无”人员处理的有关资料保管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0记录

5.1《出租房屋许可申请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年审表》

5.3《临时施工证申请表》

5.4《暂住人口登记表》

5.5《查获“三无”人员情况一览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逻标准作业规程》

第7篇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8篇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9篇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 配电房重地要特别注意安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进入。配电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及其他杂物以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2、 绝缘工具要保持完好,绝缘等级要符合安全要求。仪表、操作手柄、指示灯、按钮等要保持完好可靠。接地电阻要符合安全规范,灭火器材要配备到位。

3、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其证件必须在审验有效期内并与操作内容相符方可上岗。同时,持证人必须自觉参加年审工作。

4、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停、送电要执行工作制度,柜背操作、带电操作、登高必须有保护人在场。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5、 需要机组运行时,机房负责人一定要到达现场,与保护人一起检查线路无误后方能投入运行。机组必须处在良好的预备状态,一旦需要即能投入工作。

6、 各配电房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均要执行以上制度,违反者将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负责由此引起的直接责任。执行中如有异常,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以便修正。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第11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13篇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作业人员(含操作和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前提,《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并做到:

1.起重机械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取得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

2.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

②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的要求,无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③熟悉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初步了解起重机械的构造、动作原理、性能特征;

④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械的各个安全装置的功能和位置,熟练掌握操纵方法和各种基本安全操作技术,并熟练掌握起重机的各种指挥动作信号;

⑤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踏实;

⑥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

3.培训的方式包括单位内部的岗位培训、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使用和管理培训,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

4.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内部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

①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

②起重机械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

③起重机械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

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种类与作用;

⑤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⑥起重机械事故及防范;

⑦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5.各种形式的培训考核均应予以记录,各种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以方便管理和查阅。

6.作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相关知识,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

7.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换证考核工作,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应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所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办理复审和考核。对于资格证书过期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相应的岗位。

8.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证书原件由单位统一保管,胸卡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第14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15篇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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