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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三类人员制度

有哪些

在企业管理中,三类人员制度通常指的是核心员工、普通员工和临时工这三类。

内容是什么

1. 核心员工:他们是企业的中坚力量,通常包括高级管理层、关键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这些人员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日常运营起着决定性作用,享有相对较高的待遇和福利,并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

2. 普通员工:构成了企业主体,执行日常工作任务,他们的工作稳定但职责相对固定,通常需要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参与企业的一般性决策。

3. 临时工:为满足短期或特定项目需求而雇佣的员工,他们可能不具备长期职位保障,工作时间、任务和薪酬都相对灵活。

规范

三类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个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核心员工需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能力提升;普通员工应有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临时工则需确保其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作时间、安全条件和报酬。

重要性

三类人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核心员工的稳定能保持企业发展方向的连续性;普通员工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团队活力;临时工的存在则为企业提供了弹性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这种分类管理方式,不仅强化了内部管理,也为企业对外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实际操作中,应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企业环境和员工需求。

三类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2篇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3篇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范本

1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三类人员”必须经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4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5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7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

8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9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11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3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4篇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1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三类人员”必须经过部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4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5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7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

8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9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11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3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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