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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人员制度汇编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聘用制人员制度

有哪些

聘用制人员制度,顾名思义,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用人方式,涵盖了企业从招聘、入职到解雇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环节。这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招聘流程:明确职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评估,直至录用。

2. 合同签订: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等条款。

3. 培训与发展: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以及职业发展规划和提升机会。

4.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目标,定期评估,与薪酬、晋升挂钩。

5. 薪酬福利: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标准,制定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体系。

6. 劳动保护:确保符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是什么

在聘用制人员制度中,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岗位设置,而员工则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合理诉求。此外,制度还强调了持续的员工发展,通过培训和绩效管理,激发员工潜力,提升整体团队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聘用制人员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随着市场环境、企业战略及法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例如,当企业面临经济压力时,可能需要优化成本,调整薪酬结构;在人才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可能需要提供更具吸引力的福利,以留住关键人才。

规范

为了确保聘用制人员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应设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包括:

1. 制定公平公正的招聘流程,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定期审查和更新劳动合同,确保其合规性。

3. 设立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4. 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遵守劳动时间规定。

5. 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解决员工与企业的纠纷。

重要性

聘用制人员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规范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降低了劳动纠纷风险,保障了企业的稳定运营。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的人员管理,企业能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组织竞争力。良好的聘用制也能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聘用制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厅机关的部署,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改革传统的用人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机关服务中心,为++++++++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之初,省编委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事业全供编制8名,事业差供编制4名(3年后过渡为自收自支)。省编委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中心现有在职职工12人,其中干部4人,司机8人。实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主要职责: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中心现有内设机构如下:

1、综合科:科长1人。

2、物业管理科:科长1人。

3、财务资产经营科:副科长1人。

4、汽车队:队长1人、副队长1人,普通司机5人。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二)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职责分明、用人自主、择业自主、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改革的阶段和步骤

++++++++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并按相应的工作步骤完成。

(一)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阶段

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我中心拟设四个科室,即:综合科、物业管理科、财务资产经营科、汽车队。以上机构的设置、有关科室职责、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待实施方案批复后,作为改革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进一步发动职工讨论,作为“三定”方案报厅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公布职位,竞争上岗阶段

++++++++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报告经厅人事处批复后,张榜公布。综合科科长、物业管理科科长、汽车队正副队长等岗位的聘用一律通过竞岗演讲,组织考察,聘前公示等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其余工作人员本着“科队自主用人,个人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和上岗演讲,实行双向选择确定岗位。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具体办法,按照《++++++++事业单位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实行意见》执行。

(三)签订聘用合同书阶段

中层干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全体职工中公布,并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经“双向选择”确定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将在全体职工中公布,由单位法人代表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书采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后,统一公布,严格实施上岗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工作总结阶段

聘用合同签订后,对整个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和总结材料上报工作。并报请厅人事处进行验收。验收后,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向职工公开总结报告。同时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作。

四、搞活内部分配的措施

根据《++++++++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为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受聘人员的实绩与报酬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措施如下:

1、8名司机继续按照全供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其他4名职工按自收自支工资标准执行。

2、在全中心范围内实行“档案工资+效益工资”的岗位报酬分配方式。

档案工资指国家发给个人的现行工资和各项政策性补贴总额。效益工资的来源是中心创收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效益工资按岗位工作的质量、管理的效能以及不同岗位的难易程度制定标准。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时间进度

2006年11月10 ——11月30日宣传发动 制定方案阶段

2006年12月1日12月21日确定机构和岗位阶段

2006年12月22日2004年1月2日公布职位、竞争上岗阶段

2007年1月3日1月10日签订聘用合同书阶段

2007年1月11日1月21日工作总结阶段

(注:以上时间为各个阶段的工作时间进程,如遇特殊情况将顺延。)

2006年11月5日

第2篇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技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员聘用程序:

1、公布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后的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人员聘用上岗方法:

1、人员聘用要体现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的全过程要建立严密的人才考核流程,将聘用岗位及职数、竟聘者及个人履历、竟争规则及过程等信息一一公示公开,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体现聘用制度全程的公正性,加强全社会监督力度,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 实现真正的公平、公开、公正。

2、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参加竟聘上岗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人员进、出、管、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人员聘用期限:

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5年,对连续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或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至退休。

四、聘用人员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晋升、奖励、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工资、津贴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考核考评制度

为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科学评价农技推广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和各级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考评制度。

一、考评原则和范围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业务水平,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目的,促进全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2、本制度中的农技推广人员是指全市按照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设要求设立的农业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乡镇责任农技员。

二、考评内容和标准

1、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2、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由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部分组成,以分值计算,总分为100分。

3、综合考评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评。包括职业操守,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表现,完成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考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的比例进行。

4、业务考评主要对其完成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进行考评。业务考评以量化打分进行,具体考评指标及标准另行下达。

5、服务对象直评主要是指由服务对象对其服务内容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需对三个以上服务对象抽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主管局确定。

三、考评组织和办法

1、市农业局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全市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2、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评由农业局、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区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农业局、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农业局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市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责任农技员的考评由农业局、镇(街道)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按3:3:4的权重比例计算。镇(街道)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农业局主要考评其业务工作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责任农技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服务辖区镇(街道)和市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作为聘用和报酬、晋职晋级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与奖惩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

2、市、镇(街道)两级建立农技推广人员考评激励制度,对年度考评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凡考评没达到优秀的,不得推荐参加农技推广先进个人的评选。

3、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奖金发放、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4、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不合格者,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第一年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制度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突出重点、分级分类,逐步推进的思路,坚持骨干培训与普及培训结合,理论教育与现场指导结合,实地培训与远程培训结合,本地培训与异地培训结合的原则,实施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和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组织发动各级农业部门,推广科研教学单位,形成农科教、产学研之间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大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工作,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骨干。

一、培训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单位是开展农技人员培训的主要机构。

二、培训对象

市、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广校专业教师、大学生村干部、支农大学生、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技术员等。

三、培训内容

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农业技术和优势特色效益农业知识,农技推广理论和方式方法,农业公共信息和统计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扶持政策等。

四、培训方式

根据不同要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开展培训。

异地研修主要是将市级农业技术人员和镇(街道)骨干农技人员选送到高中等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实验站进行研修,以提高农技人员对先进实用技术的掌握水平、农技推广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市镇集中办班主要是在市镇两级集中办班,重点培训当地生产急需的关键适用技术,以提高市镇两级农技人员的推广能力和服务水平。

现场培训主要针对农业科技示范户、植保员、沼气工、果树修剪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种植业农民技术员,通过开展手把手、面对面的现场实训,重点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培训管理

市农业局组织制定培训计划,提出分期分批培训要求,组织遴选骨干人员参加培训,配合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工作,为培训基地提供培训经费。培训机构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建立培训台帐。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学员颁发合格证书。建立农业人员培训数据库,将农技推广人员接受培训情况作为职务、职称晋升和优先承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

莱西市农技推广人员责任制度

一、市级首席农技推广专家

(一)职位设置

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按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实际情况,设粮油、蔬菜、水果、植保、种子、土肥、农业科技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8个岗位,由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的技术人员担任,具体由市农业局确定并聘任。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公正,爱岗敬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掌握本领域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过硬,业绩显著,为本地、本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3、具有丰富的“三农”工作经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大学以上学历、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敏捷,善于开拓创新。

(三)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三农”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当地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对重大农业决策提供科技咨询。

2、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市场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等源头性需求,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领域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方案。

3、组织实施并带头开展本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集成推广,确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要措施。

4、通过我市农业信息网等,为农民提供相关科技信息,解答各种农业技术咨询。

5、培养和培训本领域技术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科技示范户等,解答技术指导员、责任农技员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

6、组织或参与农业地方标准的制订,按照“标准”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模式图,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根据产品准出、市场准入及产地可追溯等农产品监管制度的要求,研究提出本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指导搞好田间生产档案记录。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1、掌握农民的科技需求动态,年提供1项以上农民急需的有效实用技术,组织1次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广活动,建立1个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联系1个镇(街道)、1个生产基地、1个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10个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服务工作。

2、开展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的业务培训,落实每人每年12天的培训要求。

3、及时答复农技110的技术咨询,答复率达100%。

4、结合农事季节发布有较高质量的农情信息10条以上。

5、全年下镇(街道)、村、户时间不少于50天。

二、市级农技指导员

(一)职位设置

农技指导员职位包括市级农技推广机构中除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其他所有种植业技术推广职位。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公正,爱岗敬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了解本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技术水平。

3、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岗位职责

1、协助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研究制定本领域全市的农技推广计划,完成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农技推广工作。

2、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宣传推介,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指导农民采用良种良法、科学用肥用药、开展标准化生产。

3、组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组织及农民按照农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及生产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搞好田间生产档案记录。

4、联系、指导镇(街道)责任农技员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对责任农技员、科技示范户、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及时解答责任农技员、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联系、指导若干个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重点示范户,开展生产调研、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5、掌握全市的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1、年主持或参加1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的实施,组织1项以上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推广。

2、建立1个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联系1个镇(村)、1个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10个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服务工作。

3、组织或参与组织4期300人以上农业技术培训,4期农业科技示范户现场指导会。

4、全年入镇(街道)、村、户时间不少于80个工作日,入联系户平均不少于5次。

5、对群众的技术咨询,答复率达100%。

6、发布有较高质量的农情信息20条以上。

三、镇责任农技员

(一)职位设置

责任农技员包括所有从事种植业技术推广的镇(街道)农技人员、科技特派员职位。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公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备农业专业中等学校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了解国家有关农业及农技推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能独立开展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各项“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落实上级农业科技部门在当地开展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工作。

2、全面负责若干村(片)责任区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通过现场指导等渠道,及时答复责任区农户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负责向上一级或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寻求帮助。

3、在上级农技推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新品种、新技术及农业标准化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确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试验示范基地、示范片、示范户,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情报发布、防治和处置,指导农民按技术操作规范和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

4、举办或组织农民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建立“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记载生产档案,全面负责本区域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联系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之一。

5、掌握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1、开展1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

2、在责任区内建立1个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联系1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大户)、10户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

3、责任区内田间生产档案记录实施率占应建数量的85%以上。

4、年组织农民培训500人次以上,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示范户参加的现场指导会4次以上。

5、年进村入户时间100天以上,入联系户平均5次以上。

第3篇 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__]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_]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__]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__]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__]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4篇 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1) 副总经理、三总师的聘任,由总经理提名推荐,董事会集体研究考察,由总经理聘任。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① 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副总经理或三总师提名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德、勤、绩综合考察确定后,由分管副总经理聘任并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后上岗。

②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后上岗。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第5篇 区高中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区高级中学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竞争的流动机制,依法确立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zz市人民政府《zz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本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聘用关系以聘用合同形式予以确立。聘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职工与单位即不存在聘用关系。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由校长、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聘用工作;并成立以人事部门、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负责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工会对聘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度后,对聘用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zz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记录职工的聘用信息。职工在职期间,《聘用手册》由单位保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者考试,根据结果择优提

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单位聘用新进教职工可实行试用期,也可不实行试用期(不包括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第九条对由聘用单位提供的特别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经协商,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以及违约赔偿作补充约定。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一条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

1.单位党政领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聘用合同,或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2.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其选举结果的批准文件代为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一律由单位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与受聘人员签订。确有特殊情况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书面委托非法人代表,由非法人代表与受聘人签订。

4.单位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干部经办聘用合同的签订手续,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须提前30日按规定程序签订。

第十五条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布局调整,学校撤并,编制数减少,岗位变化等),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条在聘用期间,如岗位发生变动,应针对变动了的情况,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如原聘用合同仍适用的,可继续适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技术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受聘者利益的;

3.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第二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或受聘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2、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4、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工作组以书面形式答复受聘人,并及时

办妥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和依据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聘用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职工,其档案材料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违约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满足第十七条第1、2、3款条件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5.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并牵涉经济补偿的,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由单位支付过培训、分房等特殊待遇费用的,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未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必须按单位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相应的聘用工资及国家、本市和单位规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的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建筑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建设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1 .实行全聘制,采取逐级聘任、签约办法

( 1 )副总经理、三总师的聘任,由总经理提名推荐,董事会集体研究考察,由总经理聘任;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l )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副总经理或三总师提名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德、勤、绩综合考察确定后,由分管副总经理聘任并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后上岗;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

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2 .聘期和待遇

聘期(指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职能人员)原则上一聘五年,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工作者可继续聘任。受聘后按企业规定新任职务,确定其相应的职务等级和职务工资

3 .解聘条件和待遇

( l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第7篇 y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__]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_]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__]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__]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__]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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