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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盘点制度汇编-范本(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财物盘点制度-范本

有哪些

财物盘点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企业内部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库存商品、预付账款等。这些资产的准确记录和定期盘点,对于企业运营的健康状况至关重要。

内容是什么

财物盘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盘点频率:企业应设定合理的盘点周期,如季度、半年或年度盘点,确保资产信息的实时性。

2. 盘点流程:从制定盘点计划、准备清单,到实地盘点、差异分析,再到调整账目,每个环节都需明确责任人。

3. 盘点方法:可以采用实物盘点、账面盘点、抽样盘点等,视资产性质和规模而定。

4. 差异处理:对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的差异进行详细记录,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盘点报告:编制盘点报告,汇总盘点结果,提交管理层审批,作为财务报表的依据。

规范

财物盘点制度的实施需遵循以下规范:

1. 透明度:盘点过程应公开透明,防止舞弊行为。

2. 准确性:确保盘点数据的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

3. 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审计,以验证盘点结果的可靠性。

4. 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盘点知识培训,提高盘点效率。

5. 制度更新: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盘点制度。

重要性

财物盘点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确保资产安全:通过盘点,可以及时发现资产丢失、损坏或非法挪用的情况。

2. 提升财务管理:准确的资产信息有助于企业做出更好的财务决策,优化资源配置。

3. 遵守法规:符合会计准则和税务要求,降低法律风险。

4. 支持决策:盘点结果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真实可靠的经营数据,辅助战略决策。

财物盘点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升经营效率的关键工具。因此,建立健全的财物盘点制度,是每一位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的任务。

财物盘点制度-范本

第1篇 财物盘点制度-范本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第九条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第十三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篇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二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b)

第一条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

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

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

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

样盘点。

第四条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

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

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

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

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

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

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

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

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

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

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

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

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

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

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

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

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

亏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

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

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

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

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

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

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

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

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

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

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

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

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

门,

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第十条存货盘点(一)存货的

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

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

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

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

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

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

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

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

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

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

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帐载错误处理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

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

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篇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b

第一条目的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盘点范围(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第三条盘点方式(一)年中、年终盘点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二)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三)月份检查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第四条人员的指派与职责(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一)盘点编组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第七条不定期抽点(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第八条盘点报告(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第十条存货盘点(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第十二条注意事项(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第十三条盘点工作奖惩(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第十四条帐载错误处理(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第十五条赔偿处理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第十六条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4篇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范围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第三条方式(一)年终全面盘点。(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四)不定期抽点。第四条人员及职责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第五条准备工作(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第六条年终全面盘点(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第七条每月会计部门抽点(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第八条不定期抽点(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第九条盘点报告(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第十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第十一条在制品(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第十二条其他项目(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第十三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5篇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一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

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

、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

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

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

,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

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

,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

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

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

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

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

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

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

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

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

人员。

第九条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

“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

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

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

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

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

点盈

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

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

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

以资遵循。

第十二条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

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

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

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

(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第十三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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