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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有哪些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性能检查:确保监控摄像头的清晰度、角度覆盖及夜视功能正常。

2. 系统稳定性测试:检查视频录像的连续性和无丢失情况。

3. 报警系统验证:验证报警触发机制的准确性,如移动侦测、异常声音识别等功能。

4. 网络连接测试:确认设备与中央监控系统的通信稳定性。

5. 存储能力评估:检查硬盘存储空间是否足够,录像回放功能是否正常。

内容是什么

执行这些校验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制定详细校验计划,包括每个设备的检查项目、时间表和负责人。

2. 实地操作,逐项核对设备各项功能,记录测试结果。

3. 对于发现问题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记录维护记录。

4. 定期更新设备软件,确保其兼容性和安全性。

5. 对于网络连接问题,需排查网络故障,必要时优化网络配置。

规范

制定和执行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应遵循以下规范:

1. 校验频率:根据设备类型和使用环境确定,一般建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 记录管理:建立详细的设备维护档案,记录每次校验的结果和处理措施。

3. 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培训,提高问题识别和处理能力。

4.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设备故障的应急响应计划,确保异常情况下监控系统的快速恢复。

重要性

监控设备的功能校验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安全监控的有效性:

1. 预防风险:及时发现和修复设备问题,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隐患。

2. 提升效率:保证监控系统运行顺畅,减少误报和漏报,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3. 法规遵从:满足相关法规对监控设备定期检查的要求,规避法律风险。

4. 维护投资: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替换成本,确保监控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是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确保监控设备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范文

第1篇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井下监控瓦斯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井下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及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报警仪。为了保证传感器测值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真实的瓦斯数据,为合理安排指导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瓦斯数字依据。根据《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1、每月30日定期对我矿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校验,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设备功能是否良好、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完整、监控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2、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报警仪进行调校。

3、调校应使用标准气体及空气气样进行校对。

4、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关校验程序对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校验。

5、发现不合格设备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元件。

6、设备校验时严禁吸烟,以免造成校验误差。

7、每台设备至少应反复校验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验准确程度。

8、甲烷传感器低浓元件应使用0.5%、1.0%、3.0%三种标准气体进行校验,高浓元件使用3.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9、便携式瓦检仪使用1.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10、严格按照设备性能要求对报警点、声光报警强度等参数进行校验。

11、校验过程中应对每台设备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校验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管。

第2篇 _矿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1、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2、甲烷传感器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

3、每小班瓦检员必须用光学瓦检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记录到记录本中报安全通风科审查,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2%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采取相应的现场管理措施,并立即汇报通风调度,通风安全区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调校处理完毕。

4、全矿各头面的瓦斯监测曲线必须进行分析,每小班由通风安全科分析,每天由通风安全科分析,根据分析总结出加强各头面瓦斯管理的措施来,所有分析必须有记录可查。

5、井下各工作地点瓦斯电闭锁执行断电后,按《龙桂煤矿瓦斯电闭锁执行复电操作指挥程序》执行。

6、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00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照价赔偿。

7、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第3篇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

1、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2、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4、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5、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6、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8、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11、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2、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3、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第4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5篇 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第一条 各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二条 甲烷校准气体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第三条 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第五条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第六条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第七条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天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压力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压力计调校、其它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第九条 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每间隔10天进行核准和调校,确保抽放泵站监测的准确和可靠。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每隔10d应按以下方法调校

一、配备器材

1%-2%ch4校准气体、配套的减压阀、气体流量计和橡胶软管,空气样。

二、调试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调校零点,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3、校准气瓶流量计出口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4、 打开气瓶阀门,先用小流量向传感器缓慢通入1%-2%ch4校准气体,在显示值缓慢上升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然后调节流量控制阀把流量调节到传感器说明书规定的流量,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使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若超差应更换传感器,预热后重新测试。

5、在通气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断电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声、光报警和实际断电情况。

6、当显示值小于1.0 %ch4时,测试复电功能。测试结束后关闭气瓶阀门。

7、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新甲烷传感器使用前、在用甲烷传感器大修后应按以下方法调校

一、配备仪器及器材

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装置、秒表、温度计、校准气(0.5、1.0、3.0%ch4)、直流稳压电源、声级计、频率计、系统分站等。

二、调校程序

1、检查甲烷传感器外观是否完整,清理表面及气室积尘。

2、甲烷传感器与稳压电源、频率计(或分站)连接,通电预热10min。

3、在新鲜空气中调仪器零点,零值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4、按说明书要求的气体流量,向气室通入2.0%ch4校准气,调校甲烷传感器精度,使其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反复调校,直至准确。在基本误差测定过程中不得再次调校。

5、基本误差测定。按校准时的流量依次向气室通入0.5、1.0、3.0%ch4校准气各约90s,每种气体分别通入三次,计算平均值,用平均值与标准值计算每点的基本误差。

6、在每次通气的过程中同时要观察测量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声、光报警情况。以上内容也可以单独测量。

7、声、光报警测试。报警时报警灯应闪亮,声级计距蜂鸣器一米处,对正声源,测量声级强度。

8、测量响应时间。用秒表测量通入3.0%ch4校准气,显示值从零升至最大显示值90%时的起止时间。

9、测试过程中记录分站或频率计的传输数据。误差值不超过0.01%ch4或2hz。

10、数字传输的传感器,必须接分站测量传输性能

11、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签字。

第6篇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正制度

1、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2、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4、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5、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6、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8、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11、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2、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3、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第7篇 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单位。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全环保部联系资质单位负责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稳定运行。

3.3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所在安装车间负责定时巡检并记录监测数据,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调度室。

4. 设备基础档案

4.1设备采购合同;

4.2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

4.3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4.4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4.5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6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

4.7设备出厂合格证;

4.8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4.9自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技术文件

4.10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11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保存、管理。

5.监控设备运行管理

5.1建立和完善定期校验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2车间工艺人员记录每次巡检时动监测仪的监测值,并签字,发现监测设备故障立即报告调度室。

5.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过程记录由第三方维护管理人员签字。

5.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安全环保部负责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48小时内不能修复、更换,须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需采取人工采样监测记录数据。

5.5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5.6按时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检季度报告。

5.7安全环保部负责在指定网站查看本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监测结果和数据传输情况,出现超标、数据不变、数据为0等情况时须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6.设备更新要求

重新安装设备,要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7.国控企业及时将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原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

8.积极配合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8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 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篇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图纸上标明;

2、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4、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5、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10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线路巡检制度

一、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地面、井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持各类设备完好运行;

二、安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定期对中心机房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三、安全监测系统各类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挂牌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对各类设备要定期进行擦拭,保证各类设备的干净整洁,定期整理安全监电缆,要保证电缆悬挂整齐,达到标准化的要求;

五、及时移串各类设备,保证各类设备的位置符合要求;

六、定期对各类设备的密封性进行检查,保证各类设备完好无损,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确保各类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七、巡检完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填制巡检记录;如一切正常,也要必须填制巡检记录;

八、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十、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第11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前要进行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指示值等。

三、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至12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四、升井检修设备期间,必须使用校验合格的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第12篇 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检修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定期检修制度。

第二条 新开箱或经检修完毕的监控设备要进行通电烤机,通电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

第三条 送电前,操作人员要按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连线,并仔细检查设备外观有无异样、连接线是否正确、所接电源及保险是否合适、仪器的内部插接件和电路板是否插紧、接线有无短路及断路,在确认无误时,方可送电。

第四条 通电烤机期间分三个阶段对设备工作状态进行观察和调试,并做详细记录。首先,要进行粗调,即对仪器主要性能进行大致的调正和观察;其次,在经过2小时的通电运行后进行精调,即对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使仪器满足技术指标的要求;最后,严格按出厂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如发现故障,在处理中有更换电路元件或电路板情况时,通电烤机时间要从故障处理完后重新算起。

第五条 检查仪器达到出厂指标后,即可拆除外连接线,在确认仪器内腔紧固件无松动、连接线无损伤后方可恢复原状。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七条 安全监控维修室应配备电压等级齐全的交(直)流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校准气样配气装置、校准气体、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仪器设备和必备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监控设备的平均维修(护)、检修时间不超过3天。

第九条 检修前必须备齐检修仪器、仪表、图纸和说明书,并检查所用仪器、仪表的性能,保证仪表正常工作。

第十条 设备检修检修程序

一、外观检查

1、清除外壳表面油垢、煤粉及其它附着物。

2、查看外壳、接线腔、引入装置是否有变形、裂纹或损坏现象。

3、检查开关或其它旋动部件是否完整、灵活。

4、给外壳涂敷与原外壳颜色相符的防锈漆。

二、内部检查

1、检查隔爆面的完好情况。隔爆面要完整,其光洁度不低于0.5,无锈蚀,伤痕深度及宽度均不超过0.5毫米,云影长度不超过结合面长度的50%。有毛刺或不光滑的隔爆面,要用油石细磨,只到符合要求。

2、清除内腔粉尘和杂物。

3、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气元件及连接线是否完好齐全,各连接件接触是否紧密良好。

4、遥测绝缘电阻,即外壳与电源间的电阻值,如因潮湿使绝缘电阻下降,应对仪器进行晒干或烘干。

三、电气检查

1、一般先要进行通电检查,发现问题再进行分析处理,不要盲目乱调乱拆,采用替换电路板或部件的方法易于发现故障,缩小故障判断范围。在测量电路电位的基础上,根据电路原理进行分析判断,不要随意拆换元件,以免扩大故障范围。

2、拆卸和更换电路元件一定要停电进行、更换元件时,要注意虚焊或损坏元件,用螺钉坚固的原件,一定要旋紧适当。

3、维修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时,应保证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参数和保护性能不变。维修后的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其电气参数应保持在产品说明书标定的范围之内,其保护性能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若需要更换本质安全电路及其关联的电气组件,应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电气组件,不得擅自更改。特别是当更换保护组件时,除应保证更换的新组件的规格和型号与原设计完全相同外,还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并保证保护整定值及性能满足原设计要求。对于特除的防爆组件(如胶封组件)应向厂家购买或按照原设计仿制,如果需要修改本质安全电路的设计时,应将修改后的图样和样机送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审查检验,合格后可使用。

第十条 设备检验

1、查看和测试仪器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要严格按出厂验收标准及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2、组装通电烤机,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凡经大修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当瓦斯传感器黑白元件灵敏度下降到仪器指示值低于实际测量值而又无法调整补偿时,应及时更换。

第13篇 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标校、维护、检修制度

一、严格按有关要求,对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进行测试、标校,并及时存档保管。

二、监测监控人员要严格技术标准对系统设备进行标校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中心。

三、监测监控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正确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

四、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严格检查系统外设设备反馈到监控室相应终端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六、严格检查监控系统各种检测数据是否显示正常,并标校其准确性。

七、严格检查服务器、硬盘录相等相关的显示内容是否正确,工作是否正常。

八、严格对监控室内的控制台及计算机等设备表面及室内防静电地板进行清洁。

九、每月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进行文档处理,并进行杀毒处理。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并清除系统软件的垃圾文件,打印所有的数据报表,检查是否正确并分类存档。

十、严格检查机房和外场设备的避雷器是否良好。

十一、检查机房电源柜的主要开关元件是否良好。

十二、检查ups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特别是检查后备时间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十三、每年在秋季对监控系统设备(包括室外监控设备)的接地电阻检测一次,检查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十四、每年年底检查全年备份数据是否正常。

十五、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严格检查监控室对地绝缘电阻的数值是否符合要求。

十六、每季度对系统的各主要设备及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校正。

十七、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保存工作。

第14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15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九、传感器及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16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制度

1、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公司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5、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9、甲烷传感器、分站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 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责任人:

第17篇 监控平台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它的性能、特点,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3、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系统控制中心,打扰值班人员工作损坏系统设备。

4、使用的系统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无安全标志的设备。

5、建立建全通信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6、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7、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8、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第18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通讯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二、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五、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六、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矿籍。

七、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借阅。

第19篇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设备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安全监测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足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填好检修记录登记上册,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六、现场管理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须报告矿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燃电缆或光缆联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5)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当班监控系统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第20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九、传感器及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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