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企业从外部采购产品或原料的所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供应商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2. 商品信息记录:记录每批进货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详细信息。
3. 质量检验:对进货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外观、性能测试等。
4. 合同与凭证管理:保存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对应的发票、收货单等凭证。
5. 存储与追溯:对入库商品进行妥善存储,并建立可追溯的记录系统。
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时,企业需关注以下内容:
1. 制定详细的查验标准和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2. 对于特殊商品,如食品、药品等,还需符合相关行业的法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或药品管理法。
3.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其供货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4. 建立完善的电子或纸质记录系统,便于查询和审计,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对于不合格商品,应及时退货或索赔,并记录处理结果。
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实行严格的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查验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2. 培训员工了解并掌握查验流程,提高他们的质量和安全意识。
3. 定期对查验记录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错误或疏漏要及时纠正。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5. 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沟通,确保信息透明,共同维护产品质量。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产品质量:通过严格的查验,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生产线,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
2. 风险控制:有助于识别和管理供应链风险,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召回或法律纠纷。
3.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查验流程可以提高进货效率,减少库存积压和资金占用。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罚款或声誉损失。
5. 增强客户信任:公开透明的质量管控措施能够提升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有利于品牌建设。
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障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第1篇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一、应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合同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三、食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参加,采购食品应按《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四、进货时要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查验,并与“一单通”或票据核对无误。
五、对购入的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保留复印件备查。
六、应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七、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并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九、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通过商品(食品)监管系统对其供货商和食品信息进行准入备案。供货商的信息是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信息是指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一单通”或票据。
十一、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三、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第2篇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1.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对于原材料,检验人员应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以及感官检验结论。
2.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月初核对一次,并提前一个月索要新证。
4.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票据;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5.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6.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7.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8.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篇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一、应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合同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三、食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参加,采购食品应按《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四、进货时要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查验,并与“一单通”或票据核对无误。
五、对购入的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保留复印件备查。
六、应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七、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并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九、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通过商品(食品)监管系统对其供货商和食品信息进行准入备案。供货商的信息是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信息是指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一单通”或票据。
十一、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三、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第4篇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对于原材料,检验人员应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以及感官检验结论。
2.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月初核对一次,并提前一个月索要新证。
4.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票据;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5.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6.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7.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8.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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