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实施了两项关键制度:用电检查和营业普查。
1. 用电检查:这项制度旨在定期对企业的电力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包括检查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接地系统的可靠性,以及漏电保护装置的有效性。此外,也会关注员工的用电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以防止因误操作引发的事故。
2. 营业普查:营业普查则更侧重于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涉及营业执照的合规性、税务登记、消防安全、环保标准等多个方面。通过普查,我们可以确保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执行这些制度时,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 用电检查应由专业电工进行,遵循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 营业普查需定期进行,每次普查后形成详细报告,列出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踪整改效果,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 所有检查和普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这两项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安全和合法性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1. 安全保障:用电检查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电气火灾和其他电力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2. 法规遵从:营业普查确保企业遵守各项法规,避免因违法经营导致的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的风险。
3. 信誉维护:良好的安全记录和合规运营将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 长期发展:通过持续改进,企业可以建立稳健的运营基础,为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用电检查和营业普查制度是企业日常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为企业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同时也是企业合法、有序运营的有力保障。
第1篇 用电检查、营业普查制度
一、用电检查人员应熟悉有关电力法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应经过申请、培训、考核、批准发证。
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要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三、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工作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四、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用户在电力运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明显违反国家电业管理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对拒绝接收者,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遵守用户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六、营业普查要定期进行,由于配变新增、变更、调整致使配变设备变化较快,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局性的营业普查,普查要有方案、有发现的问题、有限期整改措施、有普查总结。
七、营业普查应有一定的针对性,营业普查要和线损分析紧密结合。要将理论线损与实际线损差距较大的线路列为普查重点、要将当前与历史同期变化较大的线路列为普查重点、要将电量突增、突减的配变列为普查重点。
第2篇 工程临时用电验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工程临时用电验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临时用电的验收:
①、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公司生产经营部组织质安部、分公司主管副经理、分公司质安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临时用电编制者、审核者、项目部安全员及电工参加检查验收。对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距离、配电线路及线路架敷设、各种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现场照明、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2、临时用电定期安全检查:
①、施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记录表;
②、施工现场项目安全员每周组织班组长、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
③、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每月组织安全员、班组长、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
④、分公司每季组织现场项目部对现场全部配电箱内的电气器具及其接线,保护总干线的漏电开关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复查接地电阻值,填写《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
第3篇 施工临时用电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周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2、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由工长带队,安全员、电工参加,检查内容包括工地所有用电设备及设施。
3、定期检查要有记录,并有所有参加人员签字。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由安全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项目部月底对当月定期安全检查结果进行一次总结,并上报项目经理,根据发现安全隐患的多少和整改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4篇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 6 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极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己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一、项目部每周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二、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由水电工长带队,安全员、电工、机械设备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工地所有用电设备及设施。
三、定期检查要有记录,并有所有参加人员签字。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由安全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6篇 电气设备与用火用电的管理检查制度
1、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公司各类设备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相对固定,各电源插座依据不同区域的用电需求设定不同的用电标准并安装电流过载保护器,防止电器短路与用电超负荷。严禁违反公司标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4、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保安部同事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的同事检测后投入使用。
6、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公司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小食部门外,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
9、 小食部门同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 市场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同事均有义务提醒其他同事与顾客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7篇 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的施工用电管理。
三、引用文件及标准
oshas18001
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四、职责
1、安全监督部
1)负责对临电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参与审核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参与设备设施验收。
3)总工程师负责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
2、项目经理部
1)负责编制临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其实施。
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上级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整改。
3)组织临电设备设施验收。
3、实施检查
1)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月对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2) 工现场每星期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案。
3) 司质安部每月对现场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时,定人、定时、定长、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检。
4) 检查内容按建设部88年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88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安全)中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5) 项目经理部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解决和整改。
6) 公司安全监督部每月一次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责成项目经理部限期整改。
7) 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在安装后,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 工程出基础后,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公司安全监督部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准全面投入运行。
9) 当施工现场发生临时用电重大事故时,项目临电责任师应立即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安全监督部。
10) 相关文件和相关记录
第8篇 施工用电检查维修制度
一、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证电工操作、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接电源操作。
二、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的性能,定期对各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三、在检查维修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方可进行操作。
四、对施工用电设备、装置,经常进行保护、维修,处延长使用率,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五、检查时必修有施工现场施工员、安全员、专职电工组成施工用电安全小组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六、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小组:
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总负责:
2、组长:
3、副组长:
4、组员:
七、检查制度:
1、每旬定期组织检查一次;
2、每逢下大雨、吹大风,停工后第二天上班前进行检查;
3、及时检查、立即处理,不得带问题使用,以防护用电设备的安全。
第9篇 施工现场用电检查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定期测试,对现场所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4)发现使用磺钨灯和家用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任等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5)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应及时制止、切断,违者要进行罚款。
(6)夜间施工须有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上述内容由现场电工、机修工履行并检查监督。
(8)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路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10)严禁用铜丝、铅丝替代保险丝,一经发现,违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10篇 施工用电工作监护检查制度
1、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2、在狭窄及潮湿场所从事用电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3、登高用电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4、监护人员应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督促其正确使用工具,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发现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作法应及时纠正。
5、监护人员的安全知识及操作技术水平不得低于操作人。
6、监护人员在执行监护工作时,应根据被监护工作情况携带或使用基本安全用具或辅助安全用具,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第11篇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1.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月对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2.施工现场每星期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案。
3.公司质安部每月对现场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时,定人、定时、定长、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检。
4.检查内容按建设部88年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88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安全)中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第12篇 施工现场用电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定期测试,对现场所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4)发现使用磺钨灯和家用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任等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5)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应及时制止、切断,违者要进行罚款。
(6)夜间施工须有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上述内容由现场电工、机修工履行并检查监督。
(8)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路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10)严禁用铜丝、铅丝替代保险丝,一经发现,违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13篇 临时用电检查制度
1、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周全面检查一配电柜、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2、专职电工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并做好记录。
3、专职电工每日、每班必须巡回检查用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及时发现缺陷及用电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并给予及时修复和纠正。在雷雨天必须增加巡检次数,并做好记录。
4、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检查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如遇到问题必须整改,对整改也必须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措施,并做好记录。
5、对施工现场用电人员用电安全意识欠缺的给予及时帮教,不听劝阻的给予制止和处罚。
6、对开关箱以下线路乱拉乱拖、有意无意损坏电气设备的行为给予及时的制止和整改。
第14篇 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县级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制度1、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
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2、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3、 用电检查人员在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5、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电用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用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2)、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3)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5)、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6)、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纪律
1、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2、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3、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循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5篇 地面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矿区生产场所、生活区安全用电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区地面安全用电检查制度。
检查部门:机电科、安监科
检查范围:10kv配电室、监控室、主井绞车房、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锅炉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房站、灯房、办公楼、机电队、修配车间、炸药库、四川基建、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等
检查时间:每月13日、28日
地面安全用电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气作业:
1、作业人员不得穿戴潮湿的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绝缘用具。
2、电源线、插座、插头无破损。
3、检修时应在相应开关处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禁止带电作业。
4、临时电缆(线)有防护措施,不得妨碍通行,有防止踩压措施,有可靠地接地(零)。
二、机电设备:
1、用电设备设施有可靠的接地(零),有明显的连接点。
2、各种限位开关、仪表灵敏可靠,无裸露接头。
3、设备自身配电箱内清洁、无油污。
4、各种开关齐全、灵敏可靠,有急停开关。
5、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有防护罩,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3米,二次线接头不允许超过3个,且绝缘良好。
6、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线圈间,绕组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少于1兆欧。要求每半年至少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记录齐全。
7、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必须牢固可靠,并有可靠防护护罩。
8、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手脚架、结构钢筋等做回路地线。电焊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三、配电室:
1、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配电柜运行指示灯是否正常,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3、定期对电气设备、电工工具、器具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电力安全用具应负责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暴晒,防止脏污和损坏。电气设备保持性能完好,清洁无尘;工具齐全、整洁、摆放整齐。
4、室内有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制度。
5、有消防器材,灭火器的种类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电缆沟、进护套管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水措施。
7、站场有无临时性用电线路,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8、配电室至少有两名电工持证操作人员;必须有有特种操作证件。
四、配电箱(柜):
1、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置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设备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严禁一闸多机。
2、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配电箱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杂物,移动式配电箱、开管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3、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4、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附近无障碍物,内部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5、各种元件、仪表、开关与线路连接可靠,接触良好,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6、箱体接地(零)可靠;各配电箱内无裸露电缆接头,电线规整。
五、手持电动工具:
1、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
4、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应有可靠的接地(零)措施。
6、开关、插头完好,并与电动工具匹配。
7、防护罩、盖或手柄无破裂、变形或松动。
六、配电线路:
1、电线无老化、破皮
七、现场照明:
1、灯具金属外壳要有接零保护
2、手持照明灯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3、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应不小于2.5m
八、其他:
1、作业面上的电源线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拖地。
2、电工作业应配戴绝缘防护用品,持证上岗。
3、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有高压线的,必须有具体方案采取防护措施。
5、宿舍用电严禁私拉乱接。
第16篇 电工及用电人员操作检查制度
1、严禁使用或安装木质配电箱、开关箱、移动箱;电动施工机械必须实行一闸一机一漏一箱一锁。
2、严禁以取下(给上)熔断器方式对线路停(送)电;严禁维修时送电,严禁以三相电源插头(或闸刀开关)代替负荷开关启动(停止)电动机运行;严禁使用220v电压行灯。
3、严禁频繁按动漏电保护器和私自拆装漏电保护器。
4、严禁电气设备长时间超额定负荷运行。
5、配电系统中用电设备必须保护接地、不准再使用保护接零。
6、严禁直接使用胶壳闸刀开关。
7、严禁在线路上使用熔断器。
8、严禁在单一线路上直接挂接负荷线等其它荷载。
第17篇 用电检查工作制度办法
为了维护供电企业和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电、用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供电营业区内客户的受(送)电设备状况,进网电工状况,电力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
一、分工和职责
1、分公司专职用电检查员负责专用变压器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全面优质地完成管辖客户的周期和专项检查任务,检查和处理客户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用电营业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客户的档案资料并及时更新资料。
2、供电所用电检查员负责辖区内公用变压器所带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组织和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工作,检查和处理客户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全面优质地完成管辖客户的周期和专项检查任务。
3、公变台区的用电检查工作,农村(县城)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携带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开展工作,发现客户违章、窃电行为要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用电科用电检查员进行处理。
二、必备资料
1、高压(高供高计)客户基本概况表。
2、——千瓦(千伏.安)及以上客户基本概况(不含高供高计)
3、高压客户单线系统表。
4、高压(高供高计)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
5、——千瓦(千伏.安)及以上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不含高供高计)。
6、——千瓦(千伏.安)及以下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
7、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8、用电检查结果情况登记表。
9、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单
10、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
11、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
12、用电检查月度工作报表
三、定期检查周期
1、检查周期
(1)35千伏电压等级客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2)高供高计客户,每1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3)50千伏.安及以上客户每24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4)50千伏.安及以下客户每3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5)居民生活客户不定期检查一次。
2、定期检查的内容
(1)核对客户的基本情况。重点核对客户户名、地址、主管单位、联系人、用电负责人、电话、邮编、受电电源、设备编号、电气设备的主接线、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互感器变比);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变化的情况;生产班次、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
(2)检查客户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检查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连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和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5)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6)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和变更情况。
(7)检查客户有无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
(8)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配置是否合理。
(9)检查受电端电能质量,针对冲击性、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采取相应监测、治理措施。
(10)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和功率因数情况,督促客户达到国家规定功率因数标准。
(11)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小于电网短路容量要求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12) 检查变电所(站)内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13)检查变电所(站)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雷雨、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14)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5)检查上次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它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16)检查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措施。
(17) 法律规定的其它检查。
四、专项检查
1、保电检查: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_、庆祝、娱乐活动及其它大型专项工作安排的活动,须确保供电的,应对相应范围客户进行专门用电检查。
2、季节性检查:按每年季节的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污检查:检查重污秽区客户反污措施的落实,推广防污新技术,督促客户改善电气设备绝缘质量,防止污闪事故发生。
(2)、防雷检查: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客户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施的安全完好性。
(3)、防汛检查:汛期到来之前,检查所辖区域客户防洪电器设备的检修、预试工作是否落实,电源是否可靠,防汛的组织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4)、防冻检查:冬季到来之前,检查客户电气设备、消防措施防冻情况,防小动物进入配电室及带电装置内措施。
3、事故检查: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外、汇报有关部门外,还要对客户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4、工程检查:系统变更、改造过程中,对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施工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并网所需的安全、计量调度等管理要求进行检验。
5、经常性检查:当电费均价、线损、功率因数、分类用电比率及电费等出现大的波动或异常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现场检查。
6、营业普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核对用电营业基础资料;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及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进行检查。
五、检查程序
1、经用电科审核批准的定期检查计划,检查人员按规定日期经组长同意后执行检查任务。
2、非定期检查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分公司检查专责师审核批准,供电所经所长审核批准后方能赴客户执行检查任务。
3、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4、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客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客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5、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六、工作质量要求
1、用电检查人员开具的《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明确指出缺陷内容,缺陷类别及危害程度,根据缺陷类别的要求提出整改的期限。并对消缺进行跟踪登记,直到缺陷消除。
2、凡在用电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均应填写《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明确指出违章条款及相关内容。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登记。
3、检查工作终结后三日内,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将检查资料交回归档。
七、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
1、用电检查员、供电所、全体职工均有权力及责任制止、查获违章、窃电行为,但无权私自处理。
2、查电人员在抓获用户窃电后必须及时上报到用电检查专责师,如在晚上查获,必须于第二日早10:00点前上报,如白天查获,必须在当日上报。
3、客户窃电容量10kw以下者,检查专师当日上报用电科长,窃电容量10kw及以上者,检查专师当日同时上报到用电科长及主管经理。
4、查电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如发现用户窃电时必须取证充分,当场拍照并要求客户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必须填写正确、完整并在汇报同时上交检查专师。
5、对于查获的窃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可当场予以终止供电,对于重要客户经请示主管领导后,予以终止供电或限电处理。对窃电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供电所用电检查员要结合本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客户用电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用电普查活动,对查出的违章、窃电行为上报用电科用电检查班,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办理。
八、考核内容
1、用电检查基础资料管理的考核。
2、用电检查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考核。
3、用电客户发生系统事故、误操作、反送电等重大事故情况的客户。
4、兼职检查员应定期向检查专责师报送以下资料:
(1)每月25日前,报送用电检查月度工作报表。
(2)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反窃电工作计划。
每年年底25日前,报送年度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第18篇 电气设备与用火、用电的管理、检查制度
1、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公司各类设备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相对固定,各电源插座依据不同区域的用电需求设定不同的用电标准并安装电流过载保护器,防止电器短路与用电超负荷。严禁违反公司标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4、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保安部同事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的同事检测后投入使用。
6、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公司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小食部门外,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
9、 小食部门同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 市场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同事均有义务提醒其他同事与顾客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19篇 安全用电技术交底检查制度
1、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分部分项且按进度进行。不准一次性完成全部工程交底工作。
2、没有监护人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前对全体人员进行交底。
3、对电气设备的试验、检测、调试前、检修前及检修后的通电试验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4、对电气设备的定期维修后、检查后的整改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5、交底项目必须齐全:包括所使用的劳保用品及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有关法规内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和注意事项。
6、填写交底记录要层次清晰,交底人、被交底人必须分别本人签字,并注明交底时间。
第20篇 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配电系统,配电线路按照三相五线制进行配线,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安装方法。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的情况和用电需要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现场实施。其内容和步骤:
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变压器、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和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外电防护必须按规范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最小的安全距离如下表:
若施工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设置防护性遮拦、栅拦并悬挂警告牌等防护措施。
4、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必须严格分开,保护零线由工作接地或配电室的工作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工作零线处引出。
5、保护零线为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能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保护零线与金属电箱相连,工作零线与金属电箱绝缘。
6、三级配电,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在分配电箱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下就是用电设备。照明配电和动力配电必须分开设置。二级保护,即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必须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
7、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方,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8、所有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采用金属材质的箱子,铁板厚度应大于1.5mm。并应标明其用途、名称和分路标记。配锁,由专人负责。箱内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有外露部分,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9、井下、潮湿及多水的环境,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等级为:42v、36v、24v、12v、6v.碘钨灯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不得使用护导线。
10、电缆线路必须采用架空或地埋敷设,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铝线,架空线路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作业层电线采用木架架空。严禁架设在柱子钢筋、树木、钢管脚手架上。采用地埋时,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
11、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米、小于1.5米,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米,小于1.5米。
90位用户关注
57位用户关注
78位用户关注
95位用户关注
27位用户关注
40位用户关注
64位用户关注
23位用户关注
49位用户关注
2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