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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汇编-4(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

内容包括哪些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健康证的获取: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证明其没有传染性疾病。

2. 定期体检: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特别是对消化系统和传染病的筛查。

3. 健康状况跟踪:记录并更新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处理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健康问题。

4. 培训与教育:提供食品卫生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卫生意识。

流程

1. 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需进行初次全面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

2. 在职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查,确保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3. 体检结果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报告,并交由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4. 对于健康状况异常的员工,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如调岗或治疗,直至恢复健康。

5. 定期组织卫生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重要性和意义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校园食品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防控疾病传播:通过健康检查,能有效防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从事食品制作,降低疾病在学生中的传播风险。

2. 提升食品安全:健康且了解食品安全的员工能更好地执行卫生操作,保证食物质量。

3. 建立信任机制:家长和社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信任,源于严格的管理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因健康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轻微的疏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以确保每一个孩子在学校都能享受到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范文

第1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2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市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负责人报告,患者必须由校卫生部门对其作检查治疗后再作决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律重处。

第3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伙食团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4篇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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