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制度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检查:
1. 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关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振动或发热现象。
2. 安全附件检查:如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停止装置等是否灵敏可靠。
3. 结构完整性检查:检查设备的主体结构、管道、支架等是否存在磨损、腐蚀或裂纹。
4. 操作人员资质检查:确认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且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包括启动前、运行中和停机后的三个阶段。定期检查则由专业机构执行,通常每年一次,包括全面的性能测试、安全评估和必要的维护保养。具体步骤如下:
1. 日常检查:记录设备运行参数,检查设备表面清洁度,确保所有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2. 定期检查:专业人员会进行全面拆解检查,测试关键部件性能,必要时更换磨损件,并出具检查报告。
执行特种设备检查制度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企业制定的特种设备操作手册。检查过程中应做到:
1. 记录详细:每次检查后,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存档备查。
2. 及时处理:发现异常立即上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 专业培训: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其识别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企业生产安全、预防设备故障、延长设备寿命至关重要。它能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降低维修成本,同时也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一制度,将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1篇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制度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四、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2篇 氨液制冷系统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应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
第3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目的
1.1 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5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7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10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1《气瓶颜色标记》
3.12《焊接与切割安全》
3.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职责
4.1 部门职责
部门 | 职责 |
安全组 |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
动力班 | 1、协助安全组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电梯检验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 3、负责对特种设备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送检工作,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 4、对锅炉、压力容器(厂区公共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co2管道)、电梯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档案、预防性维护、维修及日常能源供应的管理。 |
设备班 | 1、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2、对叉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等)各计量附件的检验以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采购班 |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及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各使用部门 | 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管理。 |
4.2人员职责
4.2.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参与制定压力容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2.2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6气瓶是指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7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8特种设备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8.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8.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8.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8.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8.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8.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8.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 资料类别 | 资料内容 | 保管部门 | 保存期 |
1 | 验收技术文件 |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2 | 日常运行 |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五年 |
3 | 检查记录 | 定期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永久 |
4 | 定期保养记录 | 保养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五年 |
5 | 安全教育记录 |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 使用部门 | 二年 |
6 |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7 |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8 | 事故记录 |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 使用部门 安全组 | 永久 |
9 | 其它 |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 安全组 | 永久 |
注:气瓶的相关技术资料由供应商保存,采购科负责对瓶身合格标志的监控工作。
9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9.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9.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4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周期 | ||||
锅炉 | 外部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内部检验 |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 |||||
水压试验 |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 |||||
固定式 压力容器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 | 在线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 ||||
起重机械 | 每2年进行一次 | |||||
厂内机动车辆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 | 每年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气瓶压力表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 | 每半年进行一次 |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10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10.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10.2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组提出申请,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0.2.1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10.2.2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特别对腐蚀性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防腐层破损处一定要予以修补。
10.2.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10.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0.4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7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
10.8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移交手续。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1.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1.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运行管理
12.1 设有贮油区的工艺流程图,注明各贮油罐内液体的最高液位,加热温度。
12.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阀门的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正确处理。
12.3输油时油管入口要与油罐车车体进行跨接。
12.4 禁止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12.5 向罐内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12.6 雷电时应停止输送油,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12.7在开启管路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路之前,应放 净管内冷凝水。
12.8严格监视油罐内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0oc。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油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来的硫化铁,应运出贮油区外处理。
12.10 应定期检查管道连接密封性能,呼吸阀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装置电阻,泡沫设备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压力容器管理
12.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2.1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下内容:
12.1.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12.1.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12.1.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报告程序。
12.2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2.2.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12.2.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12.2.6过量充装;
12.2.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12.3应急处理
12.3.1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2.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2.3.3当压力容器发生超压时,应迅速切断外来压力源的进气(汽)阀门,并打开泄压阀门,使压力容器的压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压、降温措施。
12.3.6必要时应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停止该设备运行。
13.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体
13.1.1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法规性检验外,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做好记录。
13.1.2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管道选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在有关部位上装设。
13.2安全阀
13.2.1每个压力容器按应按有关规定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型式以及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3.2.2安全阀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4)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使用部门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本体及其管道的安全阀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强制检验一次。
13.3压力表
13.3.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
13.3.2压力表的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13.3.3压力容器本体的压力表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每半年强制检验一次,附属管道的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检验。
13.3.4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13.3.5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无限止钉的,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件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允许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14压力容器维修管理
14.1压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动力科负责。
14.2公司不得进行压力容器本体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门持有效操作证人员可以进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内部残渣;
14.3.2涂防锈油及面漆;
14.3.3拆装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温度计、液位计等。
14.4压力容器需进行本体修理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14.5属重大修理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矫形、控补、和规定范围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和重大改造的(压力容器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在修理前,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完毕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6动力科应将修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简图;
14.6.2所用钢材、焊条、管件等的质量证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与压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则应有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14.6.4修理后填写的修理工艺实施记录,安全装置检修记录等。
14.7压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项有:
14.7.1压力容器带压时不能对主要受压部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4.7.2压力容器内部为有毒或易燃介质时,在修理前必须彻底清理,经惰性气体置换后再经空气置14.7.3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7.4如全系统中仅对某台压力容器进行修理,系统未曾停止运行,则应用盲板将压力容器与系统
隔断。
14.7.5进入压力容器内修理,容器外应有人配合和监护,并应注意容器内部是否通风。
14.7.6检修后应清理压力容器内的杂物和是否遗留下工具等,特别要防止残留下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
压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持有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15.2应急处理
15.2.1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5.2.2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5.3.3当压力管道发生漏气(汽),并危及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时,应迅速切断外来气(汽)源。
15.4.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5.2各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标识,具体如下:
15.2.1管道基本色:蒸汽管道——铝色;压缩空气、co2——管道浅蓝色;液化石油气——黄褐色。
15.2.2每条压力管道应标明流体名称以及流体流向的标识。
15.2.3对各压力管道的阀门做好区别于“常开”或“常闭” 以及介质出口的安全标识管理。
16维修、改造
16.1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16.2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16.3做好在开始检修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
保证检修管道与其它部分隔断,对电动阀门还应断电源,并挂警告牌,且要把详细的工作内容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6.4对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进行改造、检修时,工程承担科必须作成专题报告,经安全组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
16.5工程承担科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检修情况及时周知可能受检修工作影响的部门。
16.6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必须打开阀门,排出管道内的介质,直至表压为零。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介质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16.7有关管理维修人员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才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地管道隔断。
16.8在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阀或放水阀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16.9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认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
16.10在可能有易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6.10.1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16.10.2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刚制的工具时,应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16.10.3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16.10.4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检查。易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6.10.5检修后的易燃气体管道,须进行易燃气体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17日常保养
17.1各有关部门必须规定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及保养,并作好检查记录。
17.2各使用部门密切注意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情况,对存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17.3压力管道检验、检查周期
管道名称 | 检验周期 (1次) | 检验级别 | 检验部位 | 检验部门 | 备注 |
所有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 | 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进行 | 法定检验 | 全检 | 市特种设备 监察检验所 | 根据法定检验同期进行 |
液化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管道接口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使用部门 每两小时一次 |
压缩空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阀门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工业气瓶管理
18采购
18.1 公司采购的各种工业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且出具有检验资料。对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使用。
18.2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工作由供应部采购科负责。
18.3 工业气瓶购买或重新充装验收时,应核对气体品名和钢瓶检验日期。检查瓶体、瓶阀及附件,如有损坏、变形应拒绝接收。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19.运输、储存
19.1工业气瓶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从车辆卸落地面时要用厚橡胶和木板隔垫,以防碰出火花,不得拖拉、摔落、溜坡、要防止滚动。
19.2禁止使用叉车、电瓶车、电磁吸盘、钢丝绳、链条等吊运工业气瓶。
19.3 运输各种气体空钢瓶,应与装灌有气体的钢瓶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19.4发现气瓶漏气时,迅速打开库门通风,立即把气瓶移至安全场所。
19.5搬运氧气瓶时操作人员严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禁止单人扛氧气瓶,氧气瓶存放间应与油脂类物品的距离不少于5米。
19.6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9.7禁止在工业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挂橡皮管等物。
19.8 配戴可卸式瓶帽的气瓶,使用后应将瓶帽重新戴好,配戴固定式瓶帽的,使用中原则上不得卸下瓶帽。同时要保证防震圈完好,并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19.9 工业气瓶发放领用时先进仓的先发用。
19.10 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完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部门、管理责任人等)详见《气瓶进出仓检查表》。
19.11气瓶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和字样应符合规定:
19.12工业气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23oc,并要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和防止照明、闪电及静电作用。库内温度过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9.13 工业气瓶存放间内地面要平稳而粗糙不滑,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存放间内必须有通风换气孔。
19.14 工业气瓶入库贮存时,应直立放好,并用链条等物对气瓶加以固定,以防止气瓶倾斜摔伤。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要有明显的标记,并按规定保持一定间距。
19.15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钢瓶应分开贮存在专用仓间内,应与易燃物品分开存放,切忌与油脂、金属、粉末混贮混运,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20安全操作要求
20.1 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20.2作业现场工业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二十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二十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20.3使用时应先检查气瓶瓶阀、减压器、压力表、管道、仪表,其连接部位必须牢固可靠,不泄漏。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气瓶气密检查应用肥皂水(氧气瓶要用无脂肥皂)或洗洁精,严禁用明火检查。应有开启和关闭瓶阀的专用手轮或手柄。
20.4使用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等易燃气体、安装减压器、压力表、管道,接头时必须用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开关瓶阀专用工具或汇流排阀门时应缓慢操作,不准使用长板手、管钳等工具。
20.5 开启气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面的侧面。开启气体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0.6使用乙炔气瓶注意事项:
20.7乙炔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0.147mpa(1.5kgf/cm2)表压。
20.8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道等零件。
20.9乙炔气瓶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过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0.10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防止爆晒,与明火炬离一般不小于10米。
20.11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装有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0.12 在短距离内移动乙炔瓶时,可将气瓶稍倾斜,用手来移动,要移动到另外场所,应使用橡皮轮胎的手推车或人力三轮车来运输。
20.13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20.14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直接连续使用。
20.15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还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0.16液化石油气点火时,应先点燃引火物,后打开瓶阀,不要颠倒次序。
20.17 石油气对普通橡胶导管和衬垫有腐蚀作用,必须采用耐油性强的橡胶导管和衬垫。橡胶导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少于最大工作压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20.18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
20.19 严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对钢瓶直接加热蒸发;严禁卧放或倒立使用。
20.20 严禁钢瓶互灌,要保持钢瓶清洁。
21 使用氧气瓶注意事项:
21.1 使用前,应稍打开吹走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装上减压表再使用。
21.2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1.3 严禁让粘有油脂(油污)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表及管路等接触。
21.4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米。在室外使用时,氧气瓶必须安放在阴凉位置,以避免爆晒。
21.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21.6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1.7氧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22使用中气瓶的定期检查:
22.1 使用中的气瓶要用肥皂水(或洗洁精)进行气密性检查,应每班检查一次。铸造科熔铝炉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因靠近炉区应增加采用闻气味方法每小时检查一次。检查的项目主要是气瓶角阀、减压器各处的接头、乙炔气回火防止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2如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有泄漏的,凡瓶阀损伤和阀杆明显变形、螺牙松脱等原因而影响安全使用和密封的,应马上通知供应部采购科进行退瓶处理。易燃和助燃气体的气瓶,必须立即当班清走,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延班直至处理完成。其它气体的气瓶当天内清走。
22.3乙炔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安全可靠。
22.4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22.4.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严禁换用和替用。
22.4.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要平整牢靠。
22.4.3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计量科送交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自行调整。
22.4.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22.4.5 溶解乙炔气和液化石油气、液体二氧化碳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22.4.6 减压器调压的顺序是:先开启气瓶的瓶阀,然后慢慢压紧压力调节杆使表针升至合适的位置上,禁止超出红色警戒线和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
22.4.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倒o位。
22.4.8 减压器的仪表每班必须检查,如发现失灵,立即更换。减压器要求每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减压器的两个压力表正面与调压手柄方向要保持一致。
23检验
23.1几种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
序号 | 气瓶名称 | 使用期 | 检验期 | 备注 |
1 | 乙炔气 | 3年 | ||
2 | 氧气 | 3年 | ||
3 | 液化石油气 | 未超过20年 | 5年 | |
超过20年 | 2年 | |||
4 | 二氧化碳 | 3年 | ||
5 | 氩气 | 5年 | ||
6 | 氮气 | 5年 |
23.2几种常用气瓶漆色
序号 | 气瓶名称 | 化学式 | 外表面颜色 | 字样 | 字样颜色 |
1 | 溶解乙炔气 | c2h2 | 白 | 溶解乙炔气 | 红 |
2 | 液化石油气 | cnhn | 灰 | 液化石油气 | 红 |
3 | 氧气 | o2 | 天蓝 | 氧 | 黑 |
4 | 二氧化碳气 | co2 | 铝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5 | 氩气 | ar | 灰 | 氩 | 绿 |
6 | 氮气 | n2 | 黑 | 氮 | 黄 |
23.3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选改作其他气体使用,也不得自选随意漆色。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24 使用、检查管理
24.1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出入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
24.2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24.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工作属具进行严格检查。
24.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牢。
24.5不准超载,起重量及载荷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
24.6不准用货叉往货物上撞击。
24.7装卸时应以低速进行,同时要注意地面情况以免损坏车胎。
24.8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制动。
24.9倾斜门架的过程要缓慢,以防止货物下滑。
24.10起升货物前,门架应处于垂直或稍微后倾,叉车应处于制动状态。
24.11货物下降时,以发动机应维持怠速运转。
24.12叉车作业时,行驶中要做到:
24.12.1货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门架要后倾。
24.12.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24.12.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24.13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24.13.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24.13.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24.13.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口等货物。
24.13.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24.13.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24.13.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24.13.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的货物;
24.13.8不淮在驾驶室或后座处放置货物。
24.14发动机未熄火前,厂内机动车辆不得添加燃油。
24.15禁用汽油擦洗车辆,零件和烘烤车辆等。
24.16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的油量,在机动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24.17禁采取不经过油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发动机加油。
24.18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进入驾驶室内。
24.19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的做法。
24.20化油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驶。
24.21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24.15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24.16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车轮,以防车
辆滑动发生事故。
24.17在车下进行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应用三角木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24.18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25保养
25.1厂内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一级保养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含二级)、大中修由设备科负责。
25.2使用部门应严格进行日常、一级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设备科进行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
25.3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填写车辆日常使用、保养、检查记录表。
25.4叉车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都要进行的保养,通常每工作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每工作20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工作600小时进行三级保养。
25.5蓄电池车的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非定期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要进行的保养,一级保养一般行驶400小时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一般行驶1700小时进行,而非定期保养是为了保证车辆能在季节变化时及大修后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
25.6其它厂内机动车辆保养、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6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
26.1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部颁标准和安全规定。
26.2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由设备科、使用部门负责。
26.3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中修由专业厂家有关人员承担。
26.4对检修、保养的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检修停用”等相应告示牌。
26.5不准在斜坡处进行维修工作。
26.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车轮卡住。
26.7保养、检修时,应断开相应的电源开关,非必要不得带电作业。
26.8不准用汽油清洗机件。剩油、废油、油棉丝、油揩布严禁乱放、乱倒,必须带回处理,不得留在工作现场。
26.9检修用行灯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26.10 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线路,必要时应先报告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改动。改动部分应有相应的
技术资料存档并使全体维修人员详细了解改动情况。
26.11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制作整理有关资料。
26.12各部门应完整、妥善进行资料保存、保管。
起重机械管理
27使用管理
27.1起重机械司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司机下列守则:
27.1.1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7.1.2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7.1.3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7.1.4人绑吊物体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27.1.5司机必须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关的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27.1.6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7.1.7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予断续铃声或示警。
27.1.8操作应按指标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7.1.9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27.1.10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7.1.1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7.1.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7.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挂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动的,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7.1.1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27.2应急措施
27.2.1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27.2.2当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
27.2.3当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28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28.1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工作主要有: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法定检验、润滑、预检预修和排除临时故障。
28.2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工作时,司机必须沿专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时,应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内,手中不允许拿东西;接班司机应在交班司机把车停稳后再上车。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许由一个主梁迈到另一个主梁上去。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检查和维修。
5)手持检查灯在上行走时,应特别注意灯线被挂住,将人拖倒。
6)为防止发生事故,不允许一个人用压缩空气给起重机除尘。
7)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8)检查控制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带电检查时,必须盖上保护罩。
28.3定期检查、保养频度及责任部门如下:
序号 | 名 称 | 频度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日检 | 1次/日 | 使用部门 | 操作人员 |
2 | 月检 | 1次/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使用部门协助 |
3 | 半年检 | 1次/6个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
4 | 年检 | 1次/年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28.4定期检查应根据具体设备制定检查表,严格按检查表规定内容展开,保养和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保养事项应在《一级保养记录》中登记,大、中修项目应在《二级保养记录》中进行登记签名。小修项目应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起重机日常检查表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工作场地 |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 |
运行轨道 |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现象 | |
按钮开关(手电门) | 上、下、左右动作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动作 | |
限位器 |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限位器应准时动作 | |
吊钩装置 | 在水平3600内与垂直1800范围内能灵活转动,滑轮转动灵活,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 | |
制动器 | 应能吊起额定载荷,准确制动,溜钩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 | |
钢丝绳 |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打结,严格按报废标准进行更新 |
起重机械月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 查 项 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
运行轨道 (工字钢 ) | 运行范围内障碍物 | 在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最小间距3100mm | ||
止挡器的变形,破损及连接螺栓或焊缝 | 止挡器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不得有龟裂 | |||
轨道固定连接螺栓 | 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轨道接头焊缝 | 焊缝不得有裂纹、龟裂等缺陷 | |||
轨道的异常磨损 | 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 |||
按钮开关 (手电门) | 外观 | 外壳及绝缘不得有损伤 | ||
悬挂、电缆 | 电缆上、下两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损、断线等缺陷,要保证绝缘 | |||
按钮连锁装置 | 上—下,左—右,各组连锁应可靠,同时按动一组按钮应保证电动葫芦不动作 | |||
按钮开关 | 触点 | 触点不得有磨损及损伤 | ||
接线及接地连接螺钉 | 接线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 |||
电磁接触器 | 动作状态 | 触点接触,打开动作灵敏,不得有粘连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触点 | 不得有严重损伤及损耗 | |||
起升限位器 | 动作状态 | 动作灵敏可靠,应调节到保证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与卷筒间距350mm | ||
触点 | 触点动作准确、灵敏,不得有损伤、磨耗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制 动 器 | 起升机构的锥形制动环或制动片 | 锥形制动环磨损量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50%,且不大于轴向调整量的最大值,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 ||
运行机构的平面制动环 | 磨损量不大于厚度50% | |||
制动环(片)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吊 钩 装 置 | 吊钩 | 目测不得有裂纹,异常磨损和钩口异常变形 | ||
轴承 | 应回转灵活,平滑,径向轴承与轴之间应无间隙 | |||
吊钩螺母 | 锁紧装置不得有松动 | |||
滑轮 | 滑轮槽不得有明显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 | |||
外观 | 滑轮外壳不得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 | |||
平衡滑轮 | 工作状态 | 滑轮回转应平稳灵活 | ||
外观 | 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 |||
车 轮 | 墙板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车轮 | 踏面和轮缘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伤痕 | |||
钢 丝 绳 | 断丝情况 | 按钢丝绳报废标准更新 | ||
外观 | 外表面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并应有润滑油。 | |||
绳端固定状况 | 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 |||
齿轮润滑状况 | 开式齿轮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 |||
电缆 | 外观 | 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 ||
装配状况 | 电缆与开关的连接不得有松动,吊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承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 | |||
集电器 | 工作状况 | 集电滑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 | ||
外观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松动和破损,弹簧不得疲劳失去弹性 | |||
滑线 | 滑线不得有严重锈蚀和油垢支承安装应牢固,滑线不得有明显下挠 |
年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 查 结 果 | ||
运行 轨道 (工 字钢) | 踏面清洁度 | 不得附着油污及大量灰尘 | ||
倾斜度 | £1/1000 | |||
接头 | 焊缝及轨道不得有龟裂,上下及两侧偏移£0.5~1mm | |||
磨损状况 | 踏面磨损量£10%原尺寸,宽度磨损量£5%原尺寸 | |||
车 轮 | 轮缘 | 轮缘厚度的磨损量应在原厚度的50%以下,轮缘与轨道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踏面宽度50% | ||
踏面 | 按踏面直径测量磨损量应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1%,圆度差应小于0.8mm | |||
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制动器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钢丝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齿 轮 | 起升机构齿轮的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0%;其它齿轮为20%以下 | ||
运行机构的齿轮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5%;其它极齿轮为18%以下;开式齿轮为23%以下 | |||
齿面缺陷检查 | 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损坏不得大于啮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0% | |||
吊 钩 | 外观 | 表面不得有裂纹,危险断面及颈部、螺纹部分不得有塑性变形 | ||
危险断面磨损量 | 应小于原尺寸的10% | |||
开口度 | 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 |||
扭转变形 | 不得超过100 | |||
滑轮 | 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50%;外观不得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 |||
轴 | 齿轮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1% | ||
其它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2% | |||
卷筒 | 不得有裂纹,筒壁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 | |||
键 | 键与键槽连接不得有松弛及变形,异常磨损 | |||
花键 | 不得有异常磨损及变形 | |||
滚动轴承 | 不得有破损及裂纹 | |||
油封 | 配合面不准有裂纹 | |||
电缆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集电器,开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 | 30.5mw |
28.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公司主管上级部门检查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不得进行抵制。对主管上级及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应认真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登记簿》中。
28.6各部门应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通知发出部门。
29应急管理
29.1 发生火灾
29.1.1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为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29.1.2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29.1.3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尚未蔓延的楼层。
29.1.4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29.1.5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梯,疏导人员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器灭火。
29.1.6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而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29.2发生地震
29.2.1 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对于破坏性地震
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居民发布紧急处理措施,电梯是否停运、何时停运,应由有关部门决定,电梯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
29.2.2 对于震级和烈度较大,震前又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的地震,很可能来不及采取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旦有震感应就近停梯,离开轿厢就近躲避。如被困在轿厢内则不要外逃,保持镇静待援。
29.2.3地震过后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当震级为四级以下,烈度为6度以下时,应对电梯进行如下检查:
29.2.4 检查供电系统有无异常。
29.2.5 电梯井道、导轨、轿厢有无异常。
29.2.6以检修速度做上下全程运行,发现异常即刻停梯,并使电梯反向运行至最远层站停梯,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如上下全程运行无异常现象时,再多次往返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行。
29.2.7当地震震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烈度为6度以上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安全
检验,无异常现象或对设备进行检修后方可试运行,经多次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9.3电梯湿水
29.3.1 电梯机房处于建筑物最高层,底坑处于建筑物最底层,井道通过层站与楼道相连。机房会因屋顶或门窗漏雨而进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层处理不好而引起渗水外,还会因为上下水道、消防栓的泄露,使水从楼层经井道流入底坑。发生湿水事故时,除从建筑设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还应采取应急措施。
29.3.2 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29.3.3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29.3.4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29.3.5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设法使电气设备不进水或少进水。
29.3.6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
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29.4停电造成停梯
29.4.1 运行中的电梯将会因供电线路故障或限电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将乘客困在轿厢内,需采用如下方法处理。
29.4.2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29.4.3 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人员。
29.4.4 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内被困人员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29.5盘车放人操作
29.5.1 操作前,维修管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29.5.2 被困人员应保持镇静,不要强行手扒轿门或企图出入轿厢,并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
29.5.3维修人员应了解轿厢被困人数及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所停层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29.5.4告知被困人员尽量远离轿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口,更不要倚靠厅、轿门,不要在轿厢内吸烟、打闹,必须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29.6 盘车放人操作方法
29.6.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被困人员予以配合。
29.6.2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6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29.6.3让被困人员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并协助被困人员离去。
29.6.4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供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停电时轿内照明不足,轿顶上很黑,又有各种装置,故被困人员撤离轿厢时不宜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31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拒绝违章指挥;
3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考核
34考核: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责任考核,按国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规,公司《生产、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35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4篇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精选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银洞沟煤矿综采队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锅炉、压风机、通风机、制氮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门式起重机、天车、叉车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
6、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7、特种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8、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9、特种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10、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3、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相应的责任。
15、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1 6、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17、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点检。
18、对于新进特种设备验收,应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会同机电工程公司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应当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当仔细核对是否有上述文件。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方能由机电科交付使用部门使用。验收完毕,由机电工程公司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
19、对于新增的矿内机动车辆如叉车,机电科应当凭矿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矿内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和矿内机动车辆牌照。矿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20、机电科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21、机电科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故障标志,同时通知机机电科处理(或委托处理),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矿有关负责人报告。操作特种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操作要平稳、准确、注意力集中。特种设备的标牌均附有警告与操作方法说明,操作时请遵照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设备标牌的要求开展作业。
26、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27、操作和使用特种设备时,应检查其本身的各种保护装置,无特殊情况,应在各种保护装置正常灵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和使用。
28、对特殊部位的特种设备要按标准要求敷设缆线及接地(接零)保护装置。
29、在使用气割设备时,必须明确使用的安全距离,使用前必须详细检查其防回火装置正常、灵敏可靠。
第二篇: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铁七局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械(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
二、安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在用的特种设备有无安全合格标志,对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要督促进行检验或责令停用。
三、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
四、负责按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特种设备统计年报。
五、配合人事、劳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对特种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检查,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九、每周一定为项目部特种设备、机械、现场安全用电周检日。
第三篇: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本公司内部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职责
(一)分管设备总经理的职责
1、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在本公司的贯彻实施,熟悉本企业特种设备工作情况,组织制订特种设备工作发展规划并实施。
3、负责组织分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大检查工作,对公司特种设备状况负责。
5、召开公司特种设备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检查和布置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特种设备管理先进经验。
(二)工程管理中心经理的职责
1、在分管设备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对公司特种设备状况负责。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各项上报报表、专题总结的综合汇总。
3、组织编制、修订并贯彻执行各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推广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组织特种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4、组织特种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落实消除特种设备缺陷和隐患的措施。
5、负责特种设备报废、更新的审核。
6、协助分管总经理,组织分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与事故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监督、检查其实施。与使用部门共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工程管理中心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制订本公司特种设备实施办法,制订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
2、在工程管理中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汇总管理工作。
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和使用部门、技质部、物流中心一起进行特种设备的调研、选型、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确保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负责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确保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同时对特种设备的初期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6、负责每月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7、组织特种设备的大修理的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保存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8、对有关特种设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审查,并负责落实和改进。
9、协助分管总经理,组织分析重大设备事故,与事故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0、负责本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2)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3)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落实消除压力容器缺陷和隐患的措施。
(5)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负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并做好记录。
(7)负责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8)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
(9)负责本公司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10)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做好压力管道的使
用登记工作。
(11)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12)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13)负责压力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14)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四)安全科的职责
1、制订重大危险源(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2、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化学危险品)现场安全警戒标志。
3、负责组建应急救援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化学事故)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进行演练。
4、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压力容器操作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
5、协助分管总经理,组织分析重大设备事故,与事故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负责本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1)按《压力容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3)每年组织对在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按期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在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
(5)负责本公司厂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6)制订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7)建立厂内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8)每年组织对在用厂内压力容器辆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五)物流中心的职责
1、负责订购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特种设备。
2、负责向制造单位索取特种设备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六)动力车间的职责
1、负责本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4、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安排实施。
5、负责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6、负责制定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负责做好压力容器现场安全警戒标志。
(七)生产车间主任的职责
1、在工程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车间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组织车间职工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依靠群众,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不断地改善特种设备状况。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
4、负责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特种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特种设备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特种设备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做好特种设备(包括停用时)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附件及时送检。
(5)做好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年度检验工作。
(6)提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申请,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7)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现场标识。
5、组织领导车间特种设备检查评比工作,对所管特种设备状况负责。
6、组织车间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不得隐瞒事故。
7、组织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的控制措施和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
录。
(八)车间设备安全员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和工程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执行具体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车间生产工人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2、在工程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完成工程管理中心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
3、负责车间特种设备操作、运行、检修中的技术工作,并予以落实。
4、每月至少一次对车间特种设备检查,协助车间主任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对本车间特种设备正常运转管理负责。对违章操作者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教育。
5、负责提出本车间特种设备防腐蚀、技术改造等方案和建议,并负责落实。
6、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附件及时送检,配合工程管理中心做好检测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1、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篇: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特种设备的管理要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两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落实相关设备的规定,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操作证,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每月定期自检,建立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我公司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电梯、叉车。
4特种设备管理分为四个部分:相关管理制度及规程、安全技术档案、持续改进档案、设备和人员台账。
4.1相关管理制度及规程
4.1.1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见《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规定(见《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维保制度、特种设备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报废管理制度等。
4.1.2操作规程
根据公司现有特种设备建立相关的操作规程,如锅炉操作规程、叉车操作规程等,操作规程要存放于设备操作现场。
4.1.3岗位责任制
根据公司现有特种设备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如司炉工安全职责、锅炉负责人安全职责、电梯操作工岗位责任制(见《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等。
4.2安全技术档案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出厂资料、技术资料、检验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维保记录、特种设备相关证件、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日常维护运行记录等。
按照公司的特种设备类型,将档案分为四个类别:锅炉档案、压力容器类特种设
备档案、电梯档案、叉车档案,分类档案中每台设备对应一个档案。各种资料、记录根据情况并入分类档案中或单独建档。
4.2.1出厂资料、技术资料
出厂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查证明等随机出厂文件;技术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竣工验收等。
出厂资料、技术资料见公司设备档案。
4.2.2检验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检验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检验记录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填写隐患整改记录。
检验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附于分类档案。
4.2.3维保记录、设备相关证件、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维保记录是设备维保公司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保的记录;特种设备相关证件包括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维保记录、相关证件、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附于相应设备的档案中。
4.2.4日常维护运行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记录由该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4.2.5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
建立《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单独存档管理。
4.3持续改进档案
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持续改进档案和信息沟通档案,持续改进档案分类存档管理。
4.3.1教育培训档案
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方面的培训、近两年应急救援预案和演习记录、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培训。
4.3.2信息沟通档案
信息沟通档案包括维保公司资料、质监局会议资料、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办理指南等。
4.4设备、人员台账
设备、人员台账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及所有人员作业证复印件、公司特种设备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台账。
第五篇: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使特种设备的管理得到统一组织、协调、控制、监督、检查,实行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以达到安全运行。
1.2 适用于对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
1.3 本制度所述的特种设备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上述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级别的核定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和各专业安全技术规程为依据。2职 责
2.1 工程装备部是特种设备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2.1.1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立项审查;
2.1.2 负责审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计划及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2.1.3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2.2 安保部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2.2.1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检测后的安全技术档案;
2.2.2负责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规范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2.2.3对公司内特种设备的无证使用和到期未检实施监督及考核。
2.2.4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取证、复审。
2.2.5负责与专业检验部门联系,对各车间上报的到期特种设备组织检验(不包括新上特种设备的首次检验);
2.2.6负责对安全阀的校验。
2.3使用单位职责:
2.3.1加强设备管理,实施点检定修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技术状态完好;
2.3.2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2.3.3 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健全每台设备的运行记录等资料档案,包括:
2.3.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
件的资料;
2.3.3.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2.3.3.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2.3.3.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
2.3.3.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3.4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
2.3.5 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及类别,提前二个月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计划报工程装备部。
3工作要求
3.1 特种设备设计、选型、购置、安装要求
3.1.1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3.1.2 特种设备选型和确定制造厂,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设计制造资质的企业,交货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监检证”。
3.1.3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安装检修资质许可证, 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3.1.4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向铜陵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申报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证后,向工程装备部申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2 特种设备使用、改造要求:
3.2.1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3.2.2特种设备操作必须取得“操作许可证”方可上机操作。
3.2.3特种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技术进步方案必须报工程装备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3.2.4 特种设备改造,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新建的要求向铜陵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申报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证后向工程装备部申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手续。
3.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要求:
3.3.1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按照法定检测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填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检验报告书》备案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整改通知单》,工程装备部督促各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3.3.2 新安装或大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3.3.3 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由检测机构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
3.4 日常维护和保养
3.4.1 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采取外包方式的必须与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签定维护、维修合同。
3.4.2 各车间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并填写记录。
3.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维修,确保特种设备正常运行。
3.5 特种设备报废要求:
3.5.1 特种设备的报废应当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工程装备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审批后,方可办理
报废手续。
3.5.2 凡经鉴定为报废特种设备,不准许留用,或转让其它单位使用。
3.5.3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4报告和记录表式
4.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4.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整改通知单
4.3 特种设备技术报告
4.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报告
第5篇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和各项运行记录。
3、在运行中遇到有不正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运行人中在当班期间,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受压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过击规定负荷运行,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做好运行和故障排除记录。
6、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写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7、各班组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运行记录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6篇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制度办法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等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手续。
2、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山东省特检院临沂分院申报办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手续。(约检)
3、积极配合负责安全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4、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5、对定期检验工作存在的争议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
6、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安全定期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第7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持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管理。
3人员范围
3.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4相关规定
4.1 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到南沙区质监局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4.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4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应的考核。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7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范复审,复审合格后公司才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5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5.1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5.2 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4 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6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6.1会议。
6.2阅读文件、简报、看图片。
6.3事故讨论。
6.4参加安全技术座谈。
6.5上课。
6.6事故现场会。
6.7 反事故演习。
6.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9 培训后考核。
7要求
7.1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主题、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7.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每年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7.3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7.4.1新的特种设备投用以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7.4.2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员工,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8篇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加强对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 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各bt承包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拆装、使用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2003】 373号令
《起重机械危险标志》gb15052-1994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在bt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建立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职安全工程师进行管理。
4.2 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是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对bt承包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3 项目监理部对bt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各bt承包商进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拆装安全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4.4 bt承包商负责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的要求,对本标段范围使用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管理。
5 内容和要求
5.1 施工机械的管理
5.1.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应对各bt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械的状况和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电梯进入施工现场前,各bt承包商应将施工机械的拆装资质、机械状况、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和措施方案等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并应对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5.1.2 大型起重机械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必须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械轨道应有专人维护和清理。
5.1.3 在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吊笼、施工电梯要求执行挂牌制度。挂牌内容包括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额定起重量、操作人员姓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5.1.4 大型施工机械、吊笼、施工电梯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5.1.5 起重机械不准超负荷作业,吊大型物件时,应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经各bt承包商项目部按程序审批,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
5.1.6 大型起重机械进行双机抬吊作业,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经各bt承包商内部审批后,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后备案,在各方现场监督下进行作业。
5.1.7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保养和维修执行定期、强制、有计划的原则,制定日常与定期保养维修计划。
5.1.8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的安装、拆卸、试验,各bt承包商均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内部审批后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5.1.9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安装完毕后,要求按规定进行调试、自检,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试验,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后使用,有关资料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备案。
5.2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5.2.1 各bt承包商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明确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的管理。并设置相应的维护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安全技术管理。
5.2.2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并定人定岗操作。
5.2.3 大型起重机械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起重知识和起重机械常识的培训,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5.2.4 各bt承包商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并按照有关特殊作业人员定期复审规定,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复审。
5.2.5 各bt承包商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备案。
5.3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检查
5.3.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bt承包商大型施工机械、电梯、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及安全状况、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全面的检查。
5.3.2 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大型施工机械保养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进行全面的检查。
5.3.3 各bt承包商项目部组织日常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施工机械、特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3.4 查出有问题的,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各bt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后实施整改,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组织验证、核查备案。
5.4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对于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规定》等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伴有人身伤害的事故同时按照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9篇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制度
1、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特种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应由质监部门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监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
3、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4、购置特种设备时,设备能耗效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禁止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购置后,应按要求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申报备案手续,选择经质监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并报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现场安装监检申请对特种设备安装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检。
6、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安装监检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相关质量技术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0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规范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2.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2.4.1 特种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4.2 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5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种类(机械公司)
2.5.1 特种作业种类
1) 电工(高压、低压)作业
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司索、指挥)
5)起重机械驾驶作业(电动葫芦、行车、汽车吊)
6)锅炉压力容器作业(移动式空压机)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5.2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
1)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
2)压力管道作业
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
4)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6)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7)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 发证部门
3.1 《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部门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3.3 培训审批
3.3.1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技术质安部负责落实培训。
3.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3.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3.4.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4.2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4.3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 部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
4.1.2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前的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取证培训。
4.1.3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岗位需求要求做好相应配置,并将培训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给技术质安部。
4.1.4每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梳理,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4.2 技术质安部:
4.2.1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岗位配置要求和培训计划,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2.1 建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4.2.2 技术质安部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下发给个人保管。
4.2.3 不定期对各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上岗作业的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4.2.4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有权进行调整直至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4.3 生产运行部:
4.3.1 制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3.2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4.4 各部门:
4.4.1 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安全员应不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4.2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学习,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4.4.3 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4.4.4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造成事故的追究部门行政负责责任。
5 培训考核和发证规定
5.1 培训发证
5.1.1 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初训,由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复训,应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组织通知,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
5.1.2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在二个月内安排补考1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自动失效。
5.1.3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1.4 凡2年以上不参加复训审证考核者,其证自动失效。如再需从事该工种工作的,应重新向人事部门申请,经安全技术培训(初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独立操作。
5.1.5 证书规定自发证日起,有效期为2年。每2年到原发证考核单位进行复训审证、考核工作(复训期间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5.2 其它规定
5.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5.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2.3 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5.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动,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并报技术质安部备案。
5.2.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因个人保管不妥遗失后,按初审办理。
5.2.6 现场操作的技术干部,凡属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安全操作证”。
5.2.7 办理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以及年度审证工作,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执行。
6 培训与复审费用
6.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先行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技术质安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6.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6.1.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1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召集,并将例会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与会人员一般应有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本单位各下属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3、议事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有关专项活动,讨论商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等,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5、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汇报有关工作内容,并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等。
6、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将例会会议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组织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7、除正常的例会外,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由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2、在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且上报本单位领导。
3、对发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批评教育。
4、相关负责人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5、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查出的设备安全隐患的,应按规定落实整改。
6.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7.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3篇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2、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每年年初签署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4、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下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
5、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下属单位内部,也应该签订各自的《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中应明确本单位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其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第14篇 制冷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应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当地市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安全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二)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15篇 维修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职责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c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产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特种设备检验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b、特产管理办公室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在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6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17篇 下皮带队行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队行车的管理,保证行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皮带队全体行车使用人员以及行车管理人员。
三、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及成员
组长:朱丙成 副组长:张培刚
成员:温继栋甘俊峰王坚王明成杨兆坚李斌斌
四、行车管理职责
1.行车安全管理组长负责行车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行车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副组长配合组长日常管理工作。
2.所有成员即行车司机必须对行车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行车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对行车进行正确操作。
五、行车管理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行车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行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行车;
(2)没有上级领导要求,行车专门使用人员不准擅自教别人或允许别人使用行车。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设备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现象,并及时处理;
(2)检查行车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特别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行车各操纵手柄,开关是否处于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气装置是否良好,各导轨面是否清洁,行车上面有无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6)检查钢绳有无损坏,钢绳有否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是否松脱,吊钩轴销有否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后方开始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行车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停车检查,直至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即:①无人指挥不吊;②钢绳打结或有断裂现象不吊;
③手势不清不吊;④斜吊不吊;
⑤超负荷不吊;⑥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⑦未紧固物件不吊;⑧吊物埋入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⑨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从头上越过不吊;⑩液态溶液太满不吊;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首先将重物提离地面约100一15 0毫米,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才可继续提升;
(4)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切断电流;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10)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
4.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违规处理
行车使用人员违反上述操作规程,视违规情节轻重由行车管理部门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行车管理部门有管理不严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由下皮带队安全管理人员对行车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其它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是违规情节轻重由生产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下皮带队
第18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国家规定: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矿)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
2、严格执行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翔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物种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安全负责;
5、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请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资格的单位来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与改造;
8、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而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9、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10、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1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13、公司机动车使用应结合本公司生产或施工现场的实际隋况,按照国家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19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给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
5、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20篇 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项目部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项目部的施工目标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的主任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设置质量安全科和物资装备科两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____同志,各科室、中队(包含协作队伍自有设备,参照此本管理制度管理自有设备)、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但必须包括有关项目部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部主任的岗位职责:
项目部的主任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项目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部主任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部主任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项目部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部或协作队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项目部承建工区内使用的压力容器(空压机)、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由物资装备科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项目部(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部质量安装科牵头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项目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着位置,并送交质量安全科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科。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质量安全科牵头向工程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各单位应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项目部质量安全科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项目部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部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使用单位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项目部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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