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气设备试验区,事故与故障的发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设备短路、绝缘损坏、过载运行、控制系统失效以及安全装置故障等。
处理这些事故与故障,我们需要一套全面的制度。建立紧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启动应急方案,确保人员安全。定期进行设备检查与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他们对设备操作的熟练度和对安全规定的遵守意识。此外,实施严格的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导致的故障。设立故障分析与预防机制,通过故障记录和分析,改进设备设计和工作流程。
这套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紧急预案:详细列出各种可能的事故情况及应对措施。
2. 设备保养:制定定期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员工教育:定期举办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操作规程:明确每个设备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合规操作。
5. 故障管理:记录故障信息,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电气设备试验区的安全直接关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一套完善的事故及故障处理制度,不仅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还能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损失。它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信心,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因此,建立并执行这样的制度是企业不可忽视的责任,也是保障生产活动持续、高效运行的基础。
第1篇 电气设备试验区事故及故障处理制度
1. 安全用电管理人员一旦遇到事故发生时,须保持镇静,及时向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报告,并立即尽量设法进行处理。
2. 遇到过负荷所引起的跳闸事故时,须对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没发现问题,可强送一次,若第一次强送不成,则不得再做第二次强送。
3. 逢有差动、速断、瓦斯继电保护动作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送电。
4. 若发现接地信号,则首先与生产科长联系,并由生产科长与有关部门联系,然后按照生产科长的命令查各开关柜、变压器,或用分路停电的方法速查原因。
5. 遇到强烈的短路引起设备严重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生产科长,并迅速向生产主管副经理汇报情况。
6. 若遇到事故或故障有可能继续扩大蔓延或其它危害时,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立即向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报告情况。
7. 继电保护动作后,则在合闸前须将继电保护动作信号复归。
8. 下列操作可不经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的命令,允许由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随时进行
8.1. 切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源;
8.2. 隔离已损坏的设备;
8.3. 当母线电压消失时,断开与该母线所连接的断路器;
8.4. 对运行中可能受损伤的设备进行隔离;
8.5. 上述操作应在事后立即向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汇报;
9.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应拒绝执行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命令,并向发令人陈述原因,同时记入工作记录,然后报告生产主管副经理请示处理意见。
第2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选用有“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提供的产品,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2、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书》,并有“ma”标志。
3、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和《电气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大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由检修单位出具《检修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后,必须采取防淋雨,防潮湿措施,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开盖,更不准拆卸和其零部件。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发放、入井、运输及安装:
1、防爆电气设备发放时,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签 “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可入井。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
2、无“防爆合格证”禁止发放,由保管员把关。
3、运料队要严把机电设备的入井关,无“入井证”禁止装车下井。
4、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5、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6、设备管理人员发放各队组所领取设备时,需要经机电矿长、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副科长批示,才能发放。
7、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后拆取。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
(1)对防爆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使用单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覆盖率100%,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机电科检查人员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责任队组三定,严格执行“专人检查,专人落实”制度,对队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2)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
第3篇 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巡视与维护制度
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巡视与维护制度为了掌握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预防事故,确定检查内容,保证安全运行,必须对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
1、巡视检查的周期:
(1)有人值班的配电室,按值班巡视规定执行,无人值班的配电室(箱),每周至少巡视一次。
(2)低压电力线路和配电变压器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2、农忙季节、重要节日和遇有大风(雨)、雪、雾、洪水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组织人力进行特殊巡视。
3、在事故停电和触电保安器动作后,应立即进行故障巡视,查明故障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4、必要时可组织夜间巡视,夜间巡视应由2人进行。
5、巡视时应严格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进行巡视检查。
6、对巡视检查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必须立即停电处理,一般性缺陷列入检修计划,限定时间进行处理。
7、检修低压线路及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执行低压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4篇 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学校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学校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学校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第5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
一、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6篇 中控室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安全运行安全管理
1、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 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5、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6、 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 所必须制定符全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电气值班人员的职责必须在现场运行中有明确规定。
8、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9、 高压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担任移开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若需要必须移开时,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合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当监护。
12、大型设备电气部分的检修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检查内容应在电气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13、要定时抄录大型设备电流、电压、功率、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二、电气设备检修安全管理
1、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理工作手续后方可作业。
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倒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6、外线、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的1.5m,10kv以上的3m。
8、加设临时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更换熔断器,耀眼个按照规定选用断丝,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第7篇 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用电,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电气安装、维修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供电部门颁发的《进网作业许可证》和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安装、拆除和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
二.电工持电气主管签发的《电气安装检修作业票》对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工作。作业前须经作业点主管部门的许可,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电气检修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装置安全,拆除彻底,检查经常,维修及时,不留后患,保证安全。
三.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触及电气设备上的带电部分(已采取绝缘措施的电工除外),一切电气设备在未经测试证明无电前,应一律视作有电。
四.电气设备、线路进行安装、检修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不得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的,必须安排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五.电气设备必须装有熔断器和相应的开关装置,并应有安全接地装置。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裸露的线路必须有安全遮拦和护套,并定期检查。任何电气设备的危险标志,不得随便移动。
六.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线路时,应办理有关手续,填写“临时电线审批表”。
七.在拆装机械设备时,应注意安全,切勿碰击电气设备和损坏电气接地保护装置。发现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修理。
八.电气设备如发生跳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未查明原因和修复前不得强行合闸。
九.电气设备的所有连接头要紧固,并应经常进行检查。
十.马达或其他电气设备起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扑灭,严禁采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十一.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十二.电气设备内外不得放置杂物,运转维修电工应对管辖内的电气设备加强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电箱、电柜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并认真做好运行、维护、检修记录。
十三.遇到节假日停产休息时,各部门必须将电气设备关闭好,方可离开。
第8篇 电气检修班设备评级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在设备评级管理工作的制度及考核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全体员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dl/t 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 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qb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标准(管理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一类设备(the first class facilities)一类设备指经过运行考验,技术状况良好,能保证安全、经济、满发的设备。
3.2 二类设备(the second class facilities)二类设备指达不到一类设备标准,个别部件有一般性缺陷,但能经常安全满发的设备。
3.3 三类设备(the third class facilities)三类设备指有重大缺陷的设备,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出力降低,或“七漏”严重。
注:七漏指漏汽、漏水、漏油、漏风、漏粉、漏灰、漏煤。
3.4 完好设备(the facilities in good condition)完好设备指一、二类设备的总称。
3.5 设备完好率(ratio of facilities in good condition)设备完好率指完好设备数与全部设备数之比。
3.6 设备一类率(ratio of facilities in first class)设备一类率指一类设备台数与全部设备台数之比。
4 管理职责
4.1 试验班组班长对本班组设备评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2 试验班技术员对本班组设备评级工作的落实情况要从分了解,及时向班长汇报,对自己管辖设备的健康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4.3 试验班专责人对自己管辖设备进行评级,对管辖设备的健康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评级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5.1.1 每年年终时对本班管辖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评定。
5.1.2 班组每季度末前五天将本班管辖设备评级报表报专业一份。
5.1.3 设备大小修后要及时对设备进行评定,并将结果在竣工后一周内报专业,同时提出三类设备系统升级的技术措施计划。
5.1.4 设备评级首先以班组为基础,由班长、技术员、设备专责人对自己管辖设备系统逐台进行评定。
5.1.5 各台主设备(含其附属设备)及各辅助设备(系统)应按管辖设备分工分解到个人,首先由班组对各台设备(系统)中本班和管辖的部分逐台逐部分进行评级。
5.l.6 班组应在设备档案上记载设备当时评定的日期和等级。
5.2 设备评级范围确定
5.2.1 主要设备指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主要设备的评级,应在对主设备本体及各附属设备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级。
5.2.2 辅助设备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公用系统)的分类,参照下述内容进行
5.2.2.1 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系统
5.2.2.2 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设备
5.2.2.3 10kv厂用电系统
5.2.2.4 0.4kv厂用电系统
5.2.2.5 不停电电源系统
5.2.2.6 直流系统
5.2.2.7 其它电气设备按使用单位划定的系统(单元)分别评定。
5.3 设备评级依据和等级
5.3.l 主设备评级标准按“发电厂检修规程”中规定的附录,发电设备评级办法标准执行。
5.3.2 辅助设备系统评级标准按省电力局颁发的“发电厂辅助设备评级标准”执行。
5.3.3 设备评级标准为一、二、三类。其中一、二类统称完好设备。完好设备数量(即一、二类设备数量之和)与参与评级的设备数量(即一、二、三类设备数量之和)之比例称“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分别按设备台数和容量计算。
5.4 设备评级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以运行状况好坏作为评价设备的主要依据,准确地反映设备的技术状况,全面地考虑主机和附属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其对机组安全运行和出力的影响。
5 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康平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班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9篇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规范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生产运行部负责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采办、定期检验,使用保管和维护管理的检查、监督。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 公司管理范围内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主要有:
1.1 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焊机、套丝机、切割机等。
1.2 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冲击钻、角磨机、手持式切割机等。
2.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采办
2.1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购买,未列入设备资产管理的,由生产线提出申请,公司经理签署审批,交采办管理岗购买;列入设备资产管理的,由车间向生产运行部提出申请。
2.2 生产运行部接到申请后应核实是否需要,报公司经理批准后交采办岗位购买。
2.3 购置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选择具有资质且信誉度高的企业产品。
2.4 购置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随机携带相应的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有关技术和安全资料。
2.5 采办、库房均对购买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建立登记台帐和技术档案。
3.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出入库登记和保管
3.1 正常情况下,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由车间库房负责管理。
3.2 生产线需要临时借出使用时,库管员应建立出、入库登记本,记录所有借出和还回情况。
3.3 生产线对部分经常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需要长期借用时,征得库管员同意可以借出。库管员对借出情况应进行签字登记,并定期检查借出设备或工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3.4 长期借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由借出生产线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和保管,并建立临时登记。
4.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4.1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无故障和问题后再使用。
4.2 禁止使用外观破损、电线老化、明显存在隐患和没有经过定期检验的不合格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4.3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 使用后应及时收回库房或放置在合适的场所,并进行日常的简单维护和整理。
4.5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检修应委托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禁止私自拆解和修理。
4.6 每年定期由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岗负责联系对有关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检验。
5. 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的检查内容应包括:
5.1 外壳、连接部位是否良好,有无松动和破损。
5.2 电气线路是否有严重老化、破损、断裂现象。
5.3 电气线路各处连接是否牢固、插头是否完好。
5.4 有无定期检验标志或确认经过定期检验。
5.5 转动部位固定是否正常,有无变形、裂纹现象。
5.6 带有防护罩的工具,其防护罩是否牢固、,有无缺失、变形和破损现象等。
(五) 附则
1. 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使用燃气、电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各种电气设备要安全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3.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设,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5.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单位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出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7.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第11篇 电气检修班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在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制度及考核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缺陷统计分析管理。
2、术语和定义
设备缺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正在运行的电气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电气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其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电气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3 、管理职责
3.1 检修班长负责对检修班所辖设备缺陷统计分析的全面管理工作。
3.2 分场技术员负责收集整理设备运行参数和缺陷、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报表。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对日常维护工作中发生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在缺陷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缺陷内容、处理过程、遗留问题等;
4.2 对可预防的缺陷,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并汇报班长,统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实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设备缺陷的发生。
4.3 每月把各负责人所辖设备的缺陷情况、处理情况等汇总,提供给班长,以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4分场负责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4.5班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
5、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12篇 化工物流行业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 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 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 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 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 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13篇 电气检修班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在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制度及考核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全体员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dl/t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qb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标准(管理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设备检修应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和周期和项目进行坚持“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统一配合,避免重复检修的原则,使设备经常健康地运行。
管理职责
4.1 班组负责本班管辖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消缺工作,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提出和实施,负责设备检修过程中的检修质量及检修工艺规程的执行,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检修现场的文明生产。
4.2 班组设立设备检修试验明细表和相应的设备台帐,及时记录设备检修状况和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设备检修的总体状态,便于修改检修计划。
4.3 班组要严格执行检修计划,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要及时通报主管,并做好记录。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设备检修性质的分类和保证质量的依据设备检修分为大修、小修、机组停备检修和临时检修。
5.1.1 设备大修是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非标准项目)两类。
5.1.2 设备小修是指两次大修之间的检修,是对大修后设备技术性能起巩固和提高作用的,是对大修项目的进一步补充。
5.1.3 机组停备检修是指利用电力系统负荷低谷期间安排的设备检修。
5.1.4 临时检修是指大修、小修和机组停备检修以外的主设备停运检修。构成事故的叫事故检修。应尽可能避免临时检修,但在运行中发现危胁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调度同意后才能安排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
5.1.5 标准项目的检修质量标准依据检修工艺规程,特殊项目(非标准项目)检修质量标准除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外,按技术方案执行。
5.2 设备检修周期
5.2.1 运行的主要设备大、小修间隔,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部件磨损、腐蚀、劣化、老化规律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按部颁《发电厂检修规程》规定执行。
5.2.2 新投产机组在正式投运后,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应在一年左右安排一次大修;主变压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但一般在投运五年左右进行一次大修。
5.2.3 机组大、小修一般项目停用日数规定如下:a大修:50-55天,b小修:18天。
5.2.4 机组附属设备大、小修随主设备进行。但为了集中力量搞好主设备的检修,缩短停机时间,在不影响机组出力和安全经济运行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和有备用的辅助设备的检修在机组非大修期间进行。
5.3 编制检修计划的依据
检修计划分年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周检修计划以及机组停机检修计划,编制依据:
5.3.1 电业检修规程和上级有关指示。
5.3.2 设备状况和存在的缺陷。
5.3.3上次检修未能解决的问题和试验记录。
5.3.4 零部件磨损、腐蚀和老化规律。
5.3.5 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对策。
5.3.6 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技术改造措施。
5.3.7 技术监督要求采取的改进意见。
5.3.8 节能降耗措施要求和推广先进的技术经验等。
5.3.9 季节性检修工作要点。
5.3.10 检修工时定额和材料消耗记录。
5.3.11 年度更改项目和有关部门的检修计划,同时还要考虑人力、物力、专业之间的平衡协调、运行设备的运行方式。
5.4 编制检修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5.4.1 详细编制大修标准项目、非标准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项目需要的费用、主要设备器材和主要材料。特殊项目(非标、技改项目)要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5.4.2 根据提出的检修项目,编制相应项目的物资材料计划。
5.4.3 检修计划编制要明确检修工期、任务、性质(设备大修、小修、试验、更新、改造等)
5.4.4 检修计划的编报要详细认真,要写清项目、检修性质、工期及特殊要求。各项监督计划的编制由班组负责,专业主管平衡协调计划的执行,监督专责人监督执行情况。
5.5 各检修计划提报时间的规定
5.5.1 班组在当年度6月份和11月份编制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的辅助设备检修进度计划。
5.5.2 班组根据厂部下发的主辅设备检修进度计划于每月22日前将下月检修计划报到专业。
5.5.3 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和设备健康水平以及存在的缺陷,于每周三将下周检修计划报专业。
5.5.4 班组根据检修周计划内容,提前安排负责人认真填写工作票,除大、小修规定时间外,第一种工作票于开工前一天16时之前送到专业审批签发。
5.6 检修开工前的准备
5.6.1 检修项目与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清楚。
5.6.2 材料、备品配件到位。
5.6.3 检修工器具、仪器准备情况落到实处。
5.6.4 检修记录表格、图纸资料准备齐全。
5.6.5 完成修前技术培训及技术交底并经考试合格
5.6.6 大修的机组在开工前15天各项准备工作应就序。
5.7. 检修施工管理要点
5.7.1 施工期间,班组长、技术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施工。
5.7.2 设备解体后,要认真做好检查和试验并准确及时做好检修记录。
5.7.3 设备解体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影响检修工期的问题, 要及时逐级上报。
5.7.4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检修工艺规程进行检修,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关健工序实行停工待检,及时进行分段验收工作;非计划大、小修安排的设备检修工作,完工要及时上交辅助设备检修验收签证单。
5.7.5 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整洁,每天收工前和检修完工后,要认真清扫检修现场,做到忙而不乱,文明施工。
5.7.6 加强检修记录管理,由检修(试验)专责人负责填写检修(试验)记录,班组技术员或班长审核把关。
5.7.7 检修记录要清晰、准确、数据要齐全,要能反映出设备检修的全过程。对没有检修(试验)记录的设备,视为漏检设备。质量评价为不合格。
5.7.8 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和关健工序的停工待检点制度,对没执行验收制度或验收中检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进行整体回装。
5.7.9 在设备整体组装调试前,分段验收应全部通过。
5.8 验收应准备下列资料
5.8.1 检修记录和试验报告。
5.8.2 检修工艺卡。
5.8.3 分段验收鉴证单。
5.9 大修工作总结
5.9.1 主设备(发电机、主变压器、起动备用变)检修班组填写主设备的大修报告,要求在大修后15天内完成交到专业。
5.9.2 班组在大修后7天内将本班检修工作总结整理完,交到专业一份。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康平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班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标准进行。
第14篇 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2. 各种施工机械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3.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⑴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⑵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⑶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15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制度
一、所有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新设备和修复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二、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必须由专人进行,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不能让不合格的设备下井。
三、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指新设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设备生产许可证;以及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要求。检查合格后,由检查人签发合格证。然后允许入井使用。专职验收员应将入井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等其它资料交机电科统一管理。
四、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电气设备的防爆规定,熟悉防爆设备的技术特征和原理,熟练掌握设备的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检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放行不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各使用单位应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不得弄戏作假。更不能将防爆电气设备从别的入口带入井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各单位对检查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应交机修厂进行维修,资料不全的应追查资料。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得入井使用。
第16篇 电气设备试验区低压间巡视检查制度
为保证电气设备试验区低压变配电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消除故障隐患,值班员必须对自己所辖设备进行日常巡检。
1.低压间电气设备的正常巡视检查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增加巡视次数:
(1)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3)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恶劣气候、事故(故障)跳闸时;
(5)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期间;
2.巡视检查工作必须有两人进行,不允许单独执行。不得靠近设备危险区域,禁止用手触摸带电设备;
3.进入低压间须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后应将低压间门锁好,以防止小动物或外人误入;
4.巡视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在设备现场设置的记录本上签到,及时发现和上报设备异常状态并及时予以消除;
5.正常巡视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1)电气设备的运行、外观、有无打火、过热、发红火等情况;
(2)安全用具、操作用具、标示牌、钥匙等的齐全完好;
(3)灭火器材的齐全完好;
(4)打扫环境卫生,确保室内整齐整洁。
第17篇 燃气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第18篇 电气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电热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消防安全管理科室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六、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七、电气设备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八、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九、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医院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19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
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20篇 氰胺分公司电气设备接地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气接地装置完好有效,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2、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无危险。
2.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2.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2.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2.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2.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2.8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采用漆涂成黑色或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2.9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
2.10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
3、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5、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变压器、开关设备、电机、电焊机及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的底座和外壳、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5.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5.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5.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5.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5.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无避雷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5.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7、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8、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10、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11、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1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12.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 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12.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12.6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13、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14、班组每班对所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到交接班记录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上级处理。
15、工段每周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月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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