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心医院的病例讨论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一是定期开展临床病例研讨会,针对复杂、疑难或罕见病例进行深入分析;二是鼓励跨科室交流,促进多学科协作;三是记录和整理讨论成果,形成知识库供日后参考;四是强调患者隐私保护,确保信息的合规使用。
该制度的管理规范严格遵循医疗伦理和法规,规定所有参与讨论的医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尊重患者权益。会议流程规范,包括病例介绍、分析讨论、专家点评和总结建议等环节。对讨论结果的采纳和执行情况进行追踪,以评估效果并持续改进。此外,为保证讨论质量,医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协调员,负责组织和监督病例讨论活动。
病例讨论制度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增强临床决策能力,还能通过团队协作解决复杂医疗问题,降低误诊率。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培养医生的科研思维,推动医学知识的更新与传承,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
具体规章制度明确指出,病例讨论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代表主持。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提交病例资料,且所有讨论内容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备查。对于涉及的敏感信息,必须进行匿名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某某中心医院的病例讨论制度旨在打造一个开放、协作的学习环境,通过持续的医学实践和知识分享,不断提升医疗团队的整体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1篇 某某中心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某中心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讨论会是医师研究工作和提高业务的一项重要方法。凡住院、出院或死亡病人经过住院阶段,对其所患疾病做过检查、治疗及观察等工作 ,特别是疑难少见或典型病例,各科室主任都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科室医务人员进行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质量及工作质量,积累科研资料。
2)临床病例讨论包括疑难病例讨论会、术前讨论会、死亡病例讨论会、科内病例讨论会等,可以一科召开,也可以多科召开或与病理科联合召开。讨论由所在科室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大型手术病例、死亡病例等进行讨论。讨论时住院医师报告病例,由负责主治医师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讨论会须有专人另立专页作详细记录,附在病程记录之后。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例报告人姓名、病历摘要、各发言人姓名及详细发言内容、主持人的总结意见,最后为记录者签名。
3)每次召开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前,所在科室应将讨论病例的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
(1)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凡科内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及院内感染者均需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科内讨论后诊断、治疗仍有困难的,再进行全院讨论。
(2)术前病例讨论制度:对中型以上手术,尤其是高危、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包括三类手术和四类手术),科内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责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拟实施的手术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进行讨论。是防止疏忽、差错、保证手术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应在术前准备基本完成时进行。讨论、记录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书写制度要求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凡医院内死亡的病例均应进行死亡病例讨论。讨论应在病人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以总结经验教训。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讨论,但不迟于两周。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死亡讨论记录由主管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和科主任审查,修改并签字。
(4)出院病例讨论会,每月一次,一般在科室进行,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科室质控员主持,其他医务人员包括实习医师参加。内容包括:记录内容有关错误或遗漏,是否按顺序排列,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效果,取得哪些经验教训,并作好记录。
2、医技科室讨论制度:各医技科室(病理科、检验科、放射科、磁共振、ct室、超声科、心电图室、核医学科、脑电图室等),针对各科实际情况及临床科室反馈的情况,每周应有一次相应的讨论会,制订整改措施,以提高辅助检查结果的质量,并作好讨论记录。
3、医务人员要认真对待病例讨论,科室确定每次讨论日以后预先上报医务科。每次讨论会必须按《病历书写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记录。院领导、医务科、质控科、科教科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科室讨论,检查科室讨论情况。对不按规定开展讨论的科室及无故不参加病历讨论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第2篇 西区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人民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所有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由科主任组织全科医生进行,其中主管医师、上级主治医师及护士长必须参加。
三、对涉及到多学科及生前诊断不明等特殊死亡病例讨论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
四、建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五、由主管医师将死亡病例讨论的主要内容归纳整理并经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后,归入病案。
第3篇 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必要时与病理科联合举行。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组织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3、开会时由组织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4、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三级医师)或主治医师(二级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术前病例讨论
凡大中型手术患者,皆应进行术前讨论。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由科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皆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要如实记载,主持人签名,及时归档。
第4篇 附五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五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应在死后一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专业主任(或委托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对死亡病例要进行讨论分析记录。必要时,死亡病例讨论须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3、讨论记录由主管医师书写,在病程记录中另立专页,并标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死亡病例讨论分析记录随病历归档。
4、在对每一例死亡病人进行死亡讨论时主要是分析死亡病人在诊治、抢救和死亡发生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各种影响因素,以便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改进,从而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第5篇 第二医院医疗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第二医院医疗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诊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范畴:入院5-7天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可以由一个科室举行,也可以几个科室联合举行。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室定期举行,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尽可能参加。几个科室联合或院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
三、举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负责主治的治疗组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的资料。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四、院级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的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诊时间,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历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若病情需要或因患者家属请求,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医务科和科室均要负责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五、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入院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经治组医师必须将讨论内容认真记载在科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整理后抄写在病历纸上,经主持人签字后,归入病历。《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内容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第6篇 医院病例讨论制度范例
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第7篇 医院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如为意外死亡、死因不明、医疗纠纷和刑事案件等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并上报医务科和院领导。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前由诊治科室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做归纳总结。
四、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抢救措施意见、死亡原因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国内外诊治进展和其它注意事项等,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五、不能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
第8篇 医院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一周以上却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
二、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分为科内、科间讨论。
三、入院一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科内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参加。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报告病情。
四、入院二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间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科组织全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邀请医务科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尽早制定治疗方案。科间联合讨论时,由经治科主任负责提出分析意见。
五、参加讨论人员,应根据讨论目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便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结果,由主持人负责归纳总结。
六、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讨论日期;
(二)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病情报告;
(四)讨论目的;
(五)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
(六)讨论结果。
七.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纳入病案。
第9篇 医院病例讨论制度3
医院病例讨论制度(三)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制度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必要时可与病理科联合举行,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几科联合举行时,医教科应有人参加。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入院病例讨论制度
1、对入院三天后凡临床未能确诊的病例,应进行入院病例讨论,尽早明确诊断。
2、由经管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一般在科内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科人员参加。
3、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经讨论后提出治疗方案。
4、由经管医师作相应的记录。
(三)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1、各种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各级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每月至少组织1―2次。涉及其它专科的要上报医教科,由医教科统一组织,必要时可邀请外院有关专家参加。
2、每次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经管医师应作简单的病史摘要,提出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参加讨论的人员,参加入员应作充分准备。
3、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各抒己见,最后由科主任作出总结,提出下一步诊疗计划,经管医师应严格执行讨论决定的诊治医嘱,诊治中发现患者病情改变,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由科主任汇同有关人员研究进一步处理。
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要详细记录病人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入院诊断、病史摘要、讨论目的、讨论摘要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讨论情况应摘要记入病历内。
5、凡涉及到院内多科大会诊时,各科派出的医师必须是经验丰富的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
(四)手术前讨论制度
1、对重大、疑难、破坏性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并向医教科报告,由分管业务院长审批或医教科长代批。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或经管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
2、术前讨论内容应包括: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拟定术式、拟定麻醉方式,术前准备事项、术中注意事项及术后观察事项等,讨论情况应记入病历。
3、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即进行。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病理科参加或医教科派人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死者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入院诊断、死亡诊断、病情摘要、简要的诊疗经过、抢救过程、死亡原因分析等。死亡讨论的最后结论应记录在病史上。
4、死亡病历应如实详细记录,事后不得涂改、补充。
(六)自动出院病例讨论制度
1、凡自动出院病例,应在出院一周内召开自动出院病例讨论会。
2、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教科组织人员参加。
3、讨论重点应放在诊断、治疗情况及自动出院的原因、有无医护服务不到位等。
(七)医疗纠纷病例讨论制度
1、凡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病例讨论。
2、讨论由纠纷发生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医教科组织人员参加。
3、应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交医教科,重点报告事件经过,分析存在缺陷,提出改进措施,提出科室定性意见。
第10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讨论范围:所有死亡病例均讨论、记录。
2. 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有纠纷的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3.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参与抢救的医师、护士均应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4. 病史死亡记录内容:入院时间、死亡事件、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讨论记录、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事件具体到分钟。
5. 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5.1 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5.2 讨论时床位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死亡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任(副)医师重点对诊疗、治疗(抢救)、死因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3 讨论内容应包括:①诊断;②治疗;③死亡原因;④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6. 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医师发言讨论意见、应汲取的教训等。
7. 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分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8. 经治医师对特殊病例讨论的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第11篇 县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县人民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二)
一、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我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二、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计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参加人员由科主任决定,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参与,请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四、死亡病历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育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五、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残废诊断,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教的经验教育训和改进措施。
六、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
七、死亡讨论制度
1、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各科必须建设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 ,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讨论情况应按时用病历专页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到病历上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12篇 医院医疗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医疗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凡死亡病例均要在科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一般要求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及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目的在于分析死亡原因,审查诊断是否正确及治疗护理过程是否及时适当、存在哪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治疗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
一、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治疗组医护人员必须参加,其它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必要时报请医务科派员参加。
二、讨论时由经管医师汇报主要病情及诊疗、抢救过程,上级医师分析病情,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死亡病例诊断和死亡原因。参加讨论的医护人员对病情演变、抢救过程、死亡原因、死亡病例诊断等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对死亡病例诊断和死亡原因作出结论。
三、经管医师要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病程记录中。科室《死亡病例讨论登记簿》由科主任指定人员记录,要与病历记录相符。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与专业技术职称、入院情况(含入院诊断)、诊治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过)、讨论意见(主要是处理结果是否存在不足,抢救是否得力,有何经验教训及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和主持人签名。
第13篇 市中心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职责
1、临床科室医师要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临床科室主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3、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所有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讨论。一般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进行病例讨论;意外死亡病例、有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诊断不清的死亡病例及其它特殊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
三、凡是死亡病例,均应动员家属实施尸检,不同意者,死者家属应签字确认,并保存于病历中。尸检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讨论。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生、护士长、责任护士参加。
五、对涉及到多学科及生前诊断不明等特殊死亡病例讨论应请医务部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参加。
六、讨论程序
1、经治医师详细介绍患者的一般情况、病史、检查结果、入院诊断及治疗过程、抢救经过,提出死亡诊断、分析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等。
2、参加人员发表个人对死亡病例诊治过程的看法、意见和认识,包括明确入院诊断、死亡诊断、分析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 3、科主任归纳评价诊断、治疗和抢救经过,确定入院诊断、死亡诊断、分析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
七、科室设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所有讨论病例必须进行记录,内容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
八、由经治医师将死亡病例讨论的内容完整地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科主任审核并签字。同时将讨论内容完整地转抄于病历中。
九、《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应由科室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部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第14篇 州医院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难度较大及大手术和新开展的手术等,均应进行护理病例讨论。
二、讨论由护士长和主管护师主持,病区护士均参加。
三、讨论由责任护士汇报病史,介绍患者病情,目前采取的护理措施,效果,并提出问题。
四、主管护师及其他护理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并结合患者的护理情况,提出个人对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外科手术病例,要讨论患者的术前、术后护理,预防术后患者可能出现的护理并发症。
六、做好护理病例讨论的记录。
第15篇 市中心医院疑难重危病例讨论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疑难(重危)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质量,减少误诊、漏诊,提高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职责
临床科室医师要执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临床科室主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疑难病例讨论工作程序
在诊疗中,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以及科室认为必须讨论的其他病例均应进行疑难病例讨论,一般须全科讨论。如遇特殊病例,须全院讨论。疑难病例讨论包括:住院患者疑难病例讨论、门诊患者疑难病例讨论。
(一)住院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
1、凡入院3日未确诊或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以及科室认为必须
讨论的其他病例,应组织全科疑难病例讨论。
2、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主持,全科室医师
及本科护士长、责任护士须参加讨论。
3、对科内讨论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显著的病人,科主任应报告医务部,组织全院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以明确诊疗方案。
4、讨论前由经治医师将有关医疗资料收集完整,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5、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历,提出自己的诊断及治疗意见;本组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参加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主任补充说明。参加讨论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加讨论人员集体查看病人。主持人做归纳总结,并确定下一步诊疗方案。
6、经治医师负责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每个人的发言,主持人审核并签字;同时经治医师将主持人小结意见转记录于病历中,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行。
(二)门诊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
1、门诊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由门诊首诊医师提出申请,门诊部指派人员负责主持疑难病例的讨论,并指派有关的上级医师及相关科室上级医师参加。讨论前由首诊医师将有关医疗资料收集完整,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首诊医师汇报病历,提出自己的诊断及治疗意见;上级医师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参加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并补充说明;相关科室上级医师提出本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后由主持人做归纳总结,并确定下一步诊疗方案。
2、讨论意见由门诊部人员作记录,由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将整理后的讨论意见记载于患者的的门诊病历本中,并将讨论后的有关下一步诊疗方案情况告知患者。门诊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须在门诊部保存管理。
第16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 讨论范围
1.1 疑难病例定义:指少见病和罕见病;或一些常见病由于表现不典型时,容易误诊或漏诊;或由于几种常见病并存时,呈复杂表现,不易诊断的病例。
1.2 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讨论。
2. 由科主任或主任(副)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 讨论前
3.1 负责床位的实习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病例材料整理完善。
3.2 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疗过程;
3.3 主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讨论目的;
3.4 主任(副)医师结合国内、外资料综合分析制定诊治措施。
4. 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三级医师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第17篇 县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县人民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是解决临床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难题及临床教学的重要方法,为保证我院的疑难重症病例讨论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病例选择:疑难病例一般是指一周至十天未能确诊或治疗困难或疗效不佳的患者,需组织疑难病例讨论。七天内未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十五天内不能确诊者,组织院内讨论,紧急情况即刻组织讨论,非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讨论。
三、各临床科室遇有上述患者,即刻报告科主任,决定讨论范围和时间,必要时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院内疑难重症病例讨论,同时也可应患者家属请求吸收院外专家参加。
四、讨论方式和讨论范围:
1、全科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级人员参加。
2、全院讨论或外院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则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安排、组织,全院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分管院长或医务科主持。
五、讨论程序:由主治医师详细介绍病史、诊疗过程及各种检查结果,经主治医师以病例诊断、治疗为重点,陈述当前治疗方案、治疗后出现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提出诊疗过程中的困难。参加专家需对患者病历、当前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及针对病情的可行性诊治方案做进一步讨论,最后由讨论会主持者归纳总结,尽早明确诊断,形成统一的诊疗方案。
六、经治科室讨论前应作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应先由住院医师与主治医师整理有关临床资料,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发到有关医师手中,有病理报告者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报科主任决定讨论具体时间与地点,并通知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
七、专家讨论对病情的分析,进一步诊疗方案,经治医生必须认真记载在“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对有争议的学术观点不必记载在病程记录中(允许记录在科室保存的《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
八、讨论内容包括,病情分析,诊断意见,进一步检查意见,治疗方案,疗效分析及预后评估。
九、病程记录
1、讨论情况应及时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中,可另页书写,也可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姓名,住院号,记录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签名等。
2、“讨论意见”栏简明扼要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以及最终诊断,治疗意见,要求集中主题,归纳讨论总结性意见,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持人审阅并签名。
第18篇 医院疑难重危病例讨论制度5
医院疑难、重危病例讨论制度(五)
疑难病例:入院7天诊断不明;住院期间实验室检查有重要发现,将导致诊断、治疗的变更;治疗不好。
重危病例:病情发生变化
1、由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病区医师均应参加。
2、讨论前,负责床位的实习医师、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收集齐病例资料,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疗过程;主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讨论目的及观点;副主任、主任医师结合国内、外资料综合分析制定诊疗措施。
3、讨论情况分别计入病程记录和专设的讨论本中。主持者在记录中需签名认可。
第19篇 k市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讨论。
(一)各科应选拔适当的病例,不论尚住院或已出院者,举行不定期的讨论。
(二)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几科联合举行,单科举行的由科主任主持,大科讨论大科主任主持,联科讨论报医务科,讨论会由病例所在科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及业务副院长参加,如有活检或尸检资料,病理科应参加,有病理科参加者叫临床病理讨论。
(三)每次临床病例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应将有关资料加以整理,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发言材料应交医务科归入技术档案。
(四)开会时由科主任主持,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主治医师补充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五)临床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讨论记录应全部归入病历内。
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一)凡有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决定并主持讨论会,全科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应由经治医师汇报病情,各有关人员作好准备,认真进行讨论,发挥集体智慧,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如病情危重,不允许参加人员有时间作发言准备,参加人员亦应认真负责,各抒己见,求得比较确切的诊断及较恰当的治疗方案。
(四)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科主任总结,明确诊断意见、治疗方案,以便经治及主治医师执行。
三、出院病例讨论
(一)要积极创造条件,以科或组为单位每月或两月进行一次出院病历讨论会,作好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二)出院病例讨论可以分组讨论,以组讨论时由主治医师主持,经治医师及进修、实习医师参加;
(三)出院病例讨论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1、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2、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3、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4、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四)转院病例按出院病例讨论要求。
四、术前讨论
(一)手术病人术前必须进行讨论,以提高手术质量,术后护理质量,防止差错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
(三)讨论的重点是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手术注意事项、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四)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中。
五、死亡病例讨论
(一)凡死亡病例都应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要及时讨论。
(二)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或分管业务副院长参加。
(三)讨论重点是诊断、治疗经过及抢救措施、护理等各方面是否正确,经验及教训等,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主持医师审查,并签字记入病历。
第20篇 五一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五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为了对疑难、危重病人尽早确诊,并提出合理的治疗措施,临床各科(病区)要经常召集本科医务人员进行病例讨论;
二、凡入院后一周仍未明确诊断的病人,应视为疑难病例进行讨论;
三、每次讨论必须事先做好准备,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主持,科内医生参加,经管医生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史、辅助检查、诊断及医疗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应认真进行讨论,并提出诊断和治疗方案。主持人就讨论结果作出总结性意见;
四、每次病例讨论应由记录者将讨论情况及小结记入“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经治医生应将讨论内容简明扼要地记入病历中;
五、需全院性讨论的病例,应事先报医教科批准,由医教科安排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科室应认真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27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27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26位用户关注
62位用户关注
86位用户关注
41位用户关注
8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