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制度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当一个医生或医疗团队遇到复杂、疑难病例时,通过邀请其他科室或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讨论,共同制定诊疗方案的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会诊:当主治医师认为需要额外的专业意见时,可以提出会诊申请。
2. 会诊通知:收到申请后,相关科室应尽快组织专家参与。
3. 会诊过程:会诊期间,各专家就病情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4. 会诊记录:会诊结果应详细记录,并纳入病历资料。
5. 会诊后的执行与反馈:根据会诊结果调整治疗计划,并跟踪患者病情变化。
医院会诊制度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
1. 明确会诊程序:确保会诊流程标准化,减少延误。
2. 专家资质:参与会诊的医生应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临床经验。
3. 保密原则:尊重患者隐私,所有讨论和记录应严格保密。
4. 责任归属:明确会诊医师的职责,确保责任清晰。
5. 反馈机制:定期评估会诊效果,不断优化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1. 提升诊疗质量:集中多学科智慧,提高复杂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水平。
2. 促进学科交流:鼓励跨科室合作,推动医学知识的更新与传播。
3. 保障患者权益:使患者获得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提升满意度。
4. 降低医疗风险:通过集体决策,减少误诊和漏诊的可能性。
1. 制定详细的会诊操作规程,包括启动条件、参与人员、会诊流程等。
2. 设立会诊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会诊活动。
3. 对违反会诊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定期对会诊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医疗实践的发展。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医院会诊制度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患者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有效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是确保这一制度成功实施的基础。
第1篇 医院会诊制度6
医院会诊制度(六)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由经管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经管医师作好详细会诊记录包括病程录。值班期间,由值班医生联系备班医生或科主任进行会诊。
(三)院内会诊分为院内一般会诊和院内急会诊:
1、院内一般会诊
由经管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医师同意签字,送会诊申请单到被邀科室,由被邀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包括主治医师)负责会诊,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2、院内急会诊
由经管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在会诊申请单上加注“急”字后送到被邀科室,由被邀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或申请科室指定的医师负责会诊。必须在接到申请15分钟之内进行会诊。申请科室指定医师进行急会诊,事先必须电话联系,确定该医师在岗,且能及时前来会诊,以免延误病人的抢救或诊治工作。特殊情况由在岗住院医师参加急会诊。值班期间,一般由值班医生与相应被邀科室联系,必要时请示备班医生。特别紧急,可电话联系,不必送达会诊单。
(四)院外会诊分院外一般会诊和院外急会诊:
l、院外一般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提出,科内讨论同意后上报医教科,经医教科批准,由医教科或科室负责联系实施。
2、院外急会诊
由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经医教科批准,由医教科和科室负责联系实施。非行政上班时间经院行政总值班同意,事后补办手续。
3、院外会诊注意以下事项
(1)经管及其上级医师负责提出会诊要求或将病员及其家属的会诊要求向科主任及医教科提出,在未得到医教科同意之前,不准先向病人及其家属提出或作出承诺,以免引起医疗纠纷。
(2)由科室提出的院外会诊的车旅、就餐、劳务由医院列支。
(3)由患者及家属提出的会诊要求,按特需服务对待,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和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并报医教科备案。
(五)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要求经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纪录。会诊中,经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第2篇 医院会诊制度-8
医院会诊制度8
(一)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外出会诊医师资质:我院注册执业医师同时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者、经医院医务科批准登记后(非行政时间由医院总值班批准),方具有外出会诊的资格。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审批程序:会诊邀请机构应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函(信件或传真)。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特殊情况可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会诊要求,但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批准外出会诊后,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安排会诊人员。个人收到会诊邀请函时应及时报科主任及医务科审批,经审批同意、登记后方可外出会诊。非行政时间可报告总值班。
3、会诊费用:与邀请方商议决定。
4、会诊汇报:会诊结束后填写《医师外出会诊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邀请单、会诊记录和会诊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留存、备案。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6、处罚:凡未经医院获准或不具备会诊资质的人员外出会诊,或在会诊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导致的各种后果由个人自负。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7、外出会诊医师不允许携带本院器械及药物,我院不公派车辆。特殊情况,需向主管院长申请。
8、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它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9、会诊补助:医院给予会诊医师100元/次补助。
10、未尽事宜参考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1、会诊对象
a、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
b、患方要求,主管医师、科主任同意。
2、会诊程序
a、主管医师填写《zz市人民医院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会诊相关事宜。
b、科主任签字后向医务科递交《申请单》。
c、经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d、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科长或业务副院长主持。
e、会诊完毕后,请院外专家填写《zz市人民医院院外专家会诊记录单》,一式两份(可复印),原件夹入病历中、复印件医务科归档备案。
3、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主管医师持《申请单》(加盖医务科公章后)和《记录单》陪同前往会诊。
4、会诊相关问题
a、费用:如为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会诊费等相关费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会诊费等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b、车辆: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原则上我院不公派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医务科申请。
(三)院内会诊制度
1、院内会诊包含院内科室间普通会诊、急会诊和院内多学科大会诊。
2、院内会诊程序
a、科室间普通会诊
a)主管医师书写会诊申请单;本组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签字、注明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邀请科室护理人员执行医嘱后应在60分钟内通知事务中心派专人负责送达应邀科室。
b)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申请单后的60分钟内,按科室的会诊管理规定通知相关人员(本专业主治及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前往会诊。
c)应邀医师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院内普通会诊时限为邀请会诊科室发出会诊申请单后的24小时内),并书写会诊意见。
d)会诊过程中如需进行专科检查者,应邀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完成会诊。
b、院内急会诊
a)急会诊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认真填写会诊单,会诊要求、目的及病情介绍应清晰、明了。主管医师请示本组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获得允许后,可先电话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随后在会诊结束前完成《院内会诊申请单》并注明“急”字样。
b)应邀医师应为我院主治及主治以上职称医师。
c)应邀医师在接到急会诊邀请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应邀科室进行会诊,随后完成会诊记录。
3、经会诊需要转科治疗的患者,应在患者病情允许移动的情况下进行,但在转入前应邀会诊科室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医师协助患者所在科室的治疗。危重抢救患者原则上不转科。
(四)院内大会诊(病案)讨论制度
1、属以下情况者可申请院内大会诊
a、经科内讨论并请相关专科会诊无法确诊者。
b、需联合制定治疗方案者。
c、疑难少见病例或有教学意义者。
d、外宾、港澳台同胞、特殊医疗保健人员及我院职工。
2、院内大会诊程序
a、主管医师提交《院内大会诊(病案)讨论申请书》,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复。
b、经医务科审批同意会诊后,主管科室将《申请书》送达被邀请会诊医师处。
c、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由患者所在科室主任本人或指定人员主持,主管医师记录。
d、主管科室于会诊结束后向医务科反馈会诊结果。
e、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
3、相关人员职责
a、申请科室:准备详尽系统的病历摘要及各种相关辅助检查、影像学资料,拟定邀请人员、会诊目的、时间、地点。主管医师详细记录讨论意见于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本,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病历汇报人、发言记录、总结意见,随后主管医师将会诊记录另立专页归入住院病历。
b、被邀会诊医师:接到病历摘要后,视情况提前诊察患者,阅读病历摘要,进行充分准备。
c、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协调会诊中出现的问题。
4、相关问题说明
a、院内大会诊有利于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诊疗水平,是一种便捷有力的教学手段,欢迎各级医护人员,实习、进修人员积极参加。
b、院内大会诊主持人应为申请科室主任。
c、无特殊情况,院内大会诊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下午。
d、院内大会诊至少提前一日申请,以便应邀人员充分准备。
第3篇 区医院医疗麻醉科术前会诊讨论制度
医院医疗麻醉科术前会诊、讨论制度
(一)麻醉前一天由专人或实施麻醉者到病房访视病人。
(二)详细了解病情,进行必要的体检,如发现术前准备不足,应向手术医师建议或补充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项目,并商讨最佳手术时机。
(三)估计病人对手术和麻醉的耐受力,进行asa(americansocietyofanesthesiologists,简称asa)评级;选定麻醉方法和麻醉前用药;开具麻醉前医嘱。
(四)向病人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解除病人思想顾虑,使之增强信心。
(五)向病人或病人监护人介绍病情和与麻醉有关的情况,填写麻醉知情同意书,并办理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监护人签字手续。
(六)认真填写术前会诊单。
(七)手术当天早会由会诊者向全科报告会诊情况,决定麻醉方法。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重点进行讨论,制订合适的麻醉实施方案,对麻醉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积极的防范对策。
(八)麻醉前讨论在科主任主持下认真进行,必要时向医教科汇报备案,载入病程录内并通知经管医师。
第4篇 附一医院院内会诊制度
第一医院院内会诊制度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主动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室有关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治疗意见。会诊时,由床位医师报告病历,集体分析诊疗情况,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作出总结意见,由床位医师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二、科间会诊
1、门诊病人: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需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并完成电子转诊,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请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邀请和被邀请医师之间电话沟通,避免患者反复辗转。
2、住院病人: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审签后,由专人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照申请科室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会诊时,经治医师和(或)主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也表示对被邀医师的尊敬。
三、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主治医师审签,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现场补填会诊申请单。会诊医师应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院内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申请科室应提前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的名单报医教科。会诊由医教科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史,经治医师详细做好记录,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第5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
1. 会诊类别
1.1 院内一般会诊:科室自行联系。会诊后,受邀科室必须在会诊单上书写诊疗意见。
1.2 院内大会诊:凡涉及需院内多科室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跨科及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诊医师向医务科提出,召集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
1.3 院外会诊:凡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主管医师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后,由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邀请,确定会诊时间。
1.4 外院邀请我院会诊:由医务科审核批准,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5 外省市会诊需报分管院长及人事科同意后,方可出诊。
2. 院内一般会诊分为病区普通会诊和病区急会诊
2.1 病区一般会诊
2.1.1 总体要求:凡遇疑难病例,住院7日内未确诊或实施重大诊疗措施前应及时申请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包括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上级医师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如接受会诊的科室认为病人需要转科治疗,可提出转科治疗建议。本院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他科会诊或转科会诊者,需经分管床位的主治医生提出申请,并经当班副主任医师或科室主任审签同意。
2.1.2 会诊签发:主治医师。
2.1.3 时间要求:一般会诊24小时内完成。
2.1.4 会诊医师:要求主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
2.1.5 会诊记录:会诊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
2.1.6 会诊陪同:床位医师汇报病情。
2.2 院内急会诊
2.2.1 危重患者应先进行抢救,不宜搬动的患者及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应邀会诊科医师迅速到达申请科进行会诊。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患者;会诊单上注明急字;抢救会诊、气管插管可以采用电话邀请。
2.2.2 会诊签发:主治医师签发会诊单。
2.2.3 时间要求:随叫随到,即时到达。
2.2.4 时间记录:到位时间确定,从被邀科室受到会诊单或电话起至到达的时间止,记录精确到分钟。
2.2.5 会诊医师:科室二值班,必要时汇报请示上级医师。
2.2.6 会诊记录:会诊医师所在科别、会诊时间、会诊意见、会诊医师签名等。
2.2.7 会诊陪同:值班医师。
3. 院内大会诊
3.1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邀请科室科主任提出,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会诊时间,书面通知被邀请科室,召集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科参加。
3.2 会诊签发:科主任签发会诊单。
3.3 书写会诊单要求: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以及会诊目的、要求;申请医师签名。
3.4 时间要求:协商后指定时间。
3.5 会诊医师:点名副高以上或高年资主治医师;由科主任确定外院专家人选。
3.6 大会诊流程:科主任主持,经治医师汇报病史,体检及主要辅助检查结果;科主任补充情况,共同查看病人;会诊医师提出会诊意见;科主任归纳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小结确定诊治方案。
3.7 记录内容:会诊内容记录详细,最后由专家确认;内容包括会诊医师所在科别、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4. 邀请外院会诊
4.1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
4.2 会诊签发:医务科签发会诊单。
4.3 会诊单书写:病情摘要、重要检查、邀请会诊医院、科室、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4.4 流程:如因病情变化经治医师认为需要院外会诊者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问题,征得患者同意;若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征得其授权委托人或监护人同意;若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院外会诊要求,应征得经治医师同意。经科室主任同意并向医务科提出申请;书面发出会诊邀请函;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5 会诊费用:属医院提出诊疗需要邀请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属患方主动要求提出邀请的,费用由患方承担。
4.6 会诊陪同:经治医师、副主任以上医师。
5. 外院邀请会诊
5.1 必须由医务科审核。
5.2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诊范围:
5.2.1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5.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5.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技术条件的。
5.2.4 未经医院及科主任同意,私自前往外院会诊或手术。
5.2.5 无法保障医院本身医疗力量。
5.2.6 医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会诊流程
5.3.1 医务科接到会诊单位发出的邀请单审核后,与被邀请的科室和医师联系,如邀请科室、医师不能派出前往会诊时,应立即告知邀请医务科。
5.3.2 接受会诊任务的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5.3.3 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如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5.3.4 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应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3.5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将会诊情况通报医院。医师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
5.4 会诊医师:对方点名的副高以上医师;未点名由科主任安排;急会诊可由高年资主治参加。
5.5 会诊时间:一般会诊在3~5天之内完成,急会诊当天完成。
5.6 会诊费用:收取
会诊费用,统一交付医院财务科。
第6篇 附五医院会诊制度6
第五医院会诊制度(六)
会诊是发挥有关专业人员的集体智慧,更恰当地解决疑难病例的诊疗,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会诊也是各科室之间或各医院之间协作的重要形式。
一、在病人诊疗过程中,以下情况应及时提出会诊,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1、住院病人住院时间超过7天,经科内三级医师查房后仍未能明确诊断或尚没有相对明确的提示诊断线索者。
2、病人虽已确诊,但经治疗疗效不佳或在治疗上遇到困难者。
3、病人住院期间出现其他专业的病情变化或伴发其他专业的疾病者。
4、病人病情复杂,同时伴有多系统症状或多器官功能损害者。
5、手术时出现需要其它专业的医师配合者。
6、门诊或急诊就诊的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专业的医师协助诊疗者。
7、病人或家属提出较强烈的要求者。
8、因其他特殊情况,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或医务科认为需会诊者。
二、各级医师应严格掌握各类会诊的指征,不应滥用会诊,以免影响其他正常的医疗工作。更不应流于形式。
三、会诊按照会诊的性质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门(急)诊会诊、手术会诊、院内多科会诊和院外会诊。各类会诊的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
1、科内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由主管病人治疗组的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通知单和会诊申请书。如因本科诊疗设备的限制,在病人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带病人到相应专科检查(如须携带病历的,科室派员携病历一同前往)。
3、门(急)诊会诊:由首诊医师提出,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的医师到指定诊室会诊。首诊医师须写好门(急)诊病历及初步诊断意见。
4、手术会诊:是指在手术过程中需要请其他专业医师协助处理的会诊。由主刀医师或其上级医师提出,电话通知相应专业的医师,应邀者得通知后应立即到场(如因事不能到场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5、院内多科会诊:是指需要同时邀请3个科或以上的医师进行会诊的情况。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并将会诊通知书送医务科,医务科确定参加会诊的科室(部门)人员,并通知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参加会诊。会诊申请书放在病人住院病历的最前面备阅。会诊的主持人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会诊的参加人员等,可相应确定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医务科科长或医院领导主持。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专业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由医务科负责把较详细的会诊申请书传至相应医院的医务科。若病情危急,可直接电话邀请被邀请人,并明确会诊时间,再由医务科通知对方医院医务科。会诊由申请科的专业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但须在医务科备案。
四、会诊根据时限要求分为普通会诊和紧急会诊。
1、普通会诊在发出会诊邀请后24小时内完成。
2、紧急会诊须在确定会诊后30分钟内执行。需要紧急会诊时,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组织程序均可简化,责任医师(主管医师、值班医师或首诊医师)应用电话通知被邀请人,之后邀请人应补发会诊通知单给被邀请会诊医师。
3、属于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会诊,被邀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会诊指定地点。
五、会诊邀请科室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责任医师要认真、清楚的填写会诊通知单的每项内容,尤其对通知单中的诊断意见、会诊目的、时间、地点、邀请人员、属普通或紧急会诊、申请时间等。
2、责任医师要认真、清楚的填写会诊申请书内容:包括病者姓名、住院号、病历摘要、必要的辅助检查及化验结果、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书写日期等项。并根据第三条所规定的会诊邀请人权限,由申会诊邀请人审阅后亲笔签名。
3、会诊时,病人的主管医师及与被邀请会诊医师相应级别的上级医师必须全程陪同会诊并详细介绍病人的情况。如主管医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场时,其上级医师必须指定与专人或亲自负责代替其陪同会诊的工作。如上级医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场时,本科的二线值班医师必须在场陪同会诊。
4、责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并实事求是地实施会诊意见提出的诊疗行为。
5、院内多学科会诊的主持人要在会诊结束前进行小结,明确会诊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会诊被邀请人必须做好的工作:
1、未指名的普通会诊,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
2、指名的普通会诊,原则上由指定的被邀请人负责,如被邀请不能执行,应与邀请人协商后另行安排其他医师负责。
3、紧急会诊原则由被邀请科室的本院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负责。
4、普通会诊在接到会诊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者被邀请人须在20分钟到位。属于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会诊,被邀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会诊指定地点。
5、应邀会诊医师在会诊时须对诊疗行为的医疗质量负责,并认真书写会诊意见书。如会诊医师的技术能力难以独立解决病人的诊疗问题,会诊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请上级医师参与会诊工作。
第7篇 医院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如有设备、场地等特殊要求,可到专科检查。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院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上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第8篇 某医院医疗临床输血申请会诊制度
医院医疗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院输血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安全输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
一、输血申请
(一)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后,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电话、口头备血无效。
经治医师给患者输血,应符合输血指征。
(二)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途经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医务科或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三)为配合做好我市医疗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治医师对需要输血的患者应填写用血通知单,嘱患者或其家属办理用血手续。
(四)部分血液制品执行预约制度。如新鲜血、全血、特殊用血(包括rh阴性血液、冷沉淀、血小板、白细胞、辐照血)必须提前与输血科(血库)预约,以便输血科(血库)能与血站及早预约、分离、洗涤、分装。
(五)输血科(血库)人员接到临床用血申请单,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及时做好血液的预约或储血工作,确保按期发血,储备中如不能满足临床应及时与申请医师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六)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七)输血科(血库)应严格核查相关手续,对合格者给予用血,不合格者退回;临床领取用血时,务必认真查对,一经出库原则上不能退回。
(八)以上未尽事宜,以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为准。
二、输血会诊与审核
(一)输血会诊制度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医疗需求,及时使患者得到优质的诊疗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临床输血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输血会诊单》,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后交输血科(血库),由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
(三)输血科(血库)医师进行输血会诊时,内容应包括患者是否具有输血适应证,并明确输血成分、用血量及输血时间和输血注意事项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确需输血的由会诊医师签字同意,并由输血科(血库)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方可用血,对不符合输血规定的,应提出必要的建议,并指导临床科学、合理、规范用血;
急诊用血按绿色通道执行,事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四)对经输血会诊审核同意的,输血科(血库)应尽最大限度保障血液供应。
(五)《输血会诊单》随病历保存。
×医院输血治疗同意书范本
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门诊)号:
输血目的:输血史:有/无孕产
输血成分:□红细胞悬液;□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血小板;□冷沉淀;
临床诊断:。
输血前检查:alt:u/l;hbsag:性;anti-hbs:性;hbeag:性;anti-hbe:性;anti-hbc:性;anti-hcv:性;anti-hiv1/2:性;梅毒:性。
输血治疗包括输全血、成分血,是临床治疗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抢救急危重患者生命行之有效的手段;但输血存在一定风险,有发生输血反应及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
虽然我院使用的血液,均已按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但由于受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输血治疗仍有某些不能预测或不能防止的输血反应和输血传染病。输血时可能发生的主要情况如下:
1.过敏反应2.发热反应
3.感染肝炎(乙肝、丙肝等)4.感染艾滋病、梅毒
5.感染疟疾6.巨细胞病毒或eb病毒感染
7.溶血反应8.输血引起的其他疾病
本《输血治疗同意书》在受血者本次就诊(住院)期间有效,在此期间经治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予患者输注其他血液成分。
若您及家属或监护人在了解上述可能发生的输血风险和并发症后,仍同意输血治疗,请在下面写明我已经了解输血的风险性及并发症,同意接受输血治疗并签字。
写明:。
受血者(家属/监护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医师签字:,年月日时分
备注:
第9篇 市医院会诊制度七
医院会诊制度(七)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必须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必须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具体规定详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规定》及《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或手术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七、会诊费管理: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八、会诊人员应认真负责,切忌敷衍了事,严禁迟到、缺席。
第10篇 南平医院门诊办会诊制度
医院门诊办会诊制度
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门诊就诊三次未获确诊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科室应当制定本科的日常科外会诊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参加会诊的医师原则上要求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或者医疗小组长,每个符合资格的医师都有参加会诊的义务。
3、各病区科室配置专用的会诊文件夹,会诊单由卫勤中心送达后由护士签收(记录收件人和收件时间)并夹入专用的会诊文件夹;医师负责主动查阅会诊单并完成会诊任务(科内医护协调和工作安排由科主任负责)。门诊科室由受邀医师本人签收会诊单,未注明具体医师的会诊单由科主任签收和安排会诊。卫勤中心配置专门登记本,记录会诊单的去向(科室、签收人)和送达时间。
4、科间会诊:由经管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医疗小组长)同意后填发会诊单。受邀科室或医师须在收到会诊单后48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及时书写会诊记录。
5、急会诊:申请医师需电话通知相关科室(或医师)。受邀科室科主任要立即指派医师参加会诊;受邀医师必须随请随到(原则上10分钟内需到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参加会诊,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另行指派会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拒绝会诊。
6、科内会诊:经管医疗小组提出申请,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事宜。
7、院内会诊:凡申请院内会诊的病例,必须先经科内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向医疗业务科提出申请,经医疗业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与地点,由医疗业务科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参加院内会诊。院内会诊必须在会诊记录本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记录。
8、院外会诊:院内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经医疗业务科同意、备案,与有关单位联系后安排会诊事宜。
9、所有会诊,必须有规范的书面会诊记录,而且须在病程记录上体现。会诊单要求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有简要的病史摘要及明确的会诊目的,会诊意见具体,签名清晰,申请时间与会诊时间具体记录到分。门急诊会诊时,会诊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上体现。会诊单书写不符合要求或会诊意见未在病程记录上体现的,每发现一处扣责任医师20元;有会诊医嘱而无会诊单的,参照告知书缺如处理;会诊已完成,会诊医师未在会诊单上记录书面意见的,扣会诊医师100元。受邀科室或医师须在收到会诊单后48小时内完成会诊,超出48小时扣100元,超出72小时每延误一天扣200元。工作时间急会诊在十分钟内未到达,非工作时间急会诊在半小时内未到达的,符合资格的医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会诊的,每次扣200元,造成后果的,进一步追究责任。病区处罚追究到科室;门诊科室会诊单由受邀医师签收的,处罚追究当事医师;会诊单由科主任签收的,处罚追究到科室。
10、科间会诊,申请医师填写“科间会诊核算单”并签名,作为受邀医师核算劳务的依据。非工作时间,各级医师对本科病例的一般工作不纳入会诊劳务核算(抢救、急诊手术、总值班联系的紧急事务除外)。
11、会诊制度由医疗业务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11篇 市民医院会诊制度6
人民医院会诊制度6
(一)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外出会诊医师资质:我院注册执业医师同时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者、经医院医务科批准登记后(非行政时间由医院总值班批准),方具有外出会诊的资格。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审批程序:会诊邀请机构应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函(信件或传真)。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特殊情况可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会诊要求,但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批准外出会诊后,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安排会诊人员。个人收到会诊邀请函时应及时报科主任及医务科审批,经审批同意、登记后方可外出会诊。非行政时间可报告总值班。
3、会诊费用:与邀请方商议决定。
4、会诊汇报:会诊结束后填写《医师外出会诊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邀请单、会诊记录和会诊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留存、备案。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6、处罚:凡未经医院获准或不具备会诊资质的人员外出会诊,或在会诊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导致的各种后果由个人自负。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7、外出会诊医师不允许携带本院器械及药物,我院不公派车辆。特殊情况,需向主管院长申请。
8、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它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9、会诊补助:医院给予会诊医师100元/次补助。
10、未尽事宜参考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1、会诊对象
a、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
b、患方要求,主管医师、科主任同意。
2、会诊程序
a、主管医师填写《乐清市人民医院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会诊相关事宜。
b、科主任签字后向医务科递交《申请单》。
c、经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d、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科长或业务副院长主持。
e、会诊完毕后,请院外专家填写《乐清市人民医院院外专家会诊记录单》,一式两份(可复印),原件夹入病历中、复印件医务科归档备案。
3、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主管医师持《申请单》(加盖医务科公章后)和《记录单》陪同前往会诊。
4、会诊相关问题
a、费用:如为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会诊费等相关费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会诊费等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b、车辆: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原则上我院不公派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医务科申请。
(三)院内会诊制度
1、院内会诊包含院内科室间普通会诊、急会诊和院内多学科大会诊。
2、院内会诊程序
a、科室间普通会诊
a)主管医师书写会诊申请单;本组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签字、注明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邀请科室护理人员执行医嘱后应在60分钟内通知事务中心派专人负责送达应邀科室。
b)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申请单后的60分钟内,按科室的会诊管理规定通知相关人员(本专业主治及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前往会诊。
c)应邀医师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院内普通会诊时限为邀请会诊科室发出会诊申请单后的24小时内),并书写会诊意见。
d)会诊过程中如需进行专科检查者,应邀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完成会诊。
b、院内急会诊
a)急会诊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认真填写会诊单,会诊要求、目的及病情介绍应清晰、明了。主管医师请示本组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获得允许后,可先电话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随后在会诊结束前完成《院内会诊申请单》并注明“急”字样。
b)应邀医师应为我院主治及主治以上职称医师。
c)应邀医师在接到急会诊邀请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应邀科室进行会诊,随后完成会诊记录。
3、经会诊需要转科治疗的患者,应在患者病情允许移动的情况下进行,但在转入前应邀会诊科室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医师协助患者所在科室的治疗。危重抢救患者原则上不转科。
(四)院内大会诊(病案)讨论制度
1、属以下情况者可申请院内大会诊
a、经科内讨论并请相关专科会诊无法确诊者。
b、需联合制定治疗方案者。
c、疑难少见病例或有教学意义者。
d、外宾、港澳台同胞、特殊医疗保健人员及我院职工。
2、院内大会诊程序
a、主管医师提交《院内大会诊(病案)讨论申请书》,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复。
b、经医务科审批同意会诊后,主管科室将《申请书》送达被邀请会诊医师处。
c、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由患者所在科室主任本人或指定人员主持,主管医师记录。
d、主管科室于会诊结束后向医务科反馈会诊结果。
e、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
3、相关人员职责
a、申请科室:准备详尽系统的病历摘要及各种相关辅助检查、影像学资料,拟定邀请人员、会诊目的、时间、地点。主管医师详细记录讨论意见于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本,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病历汇报人、发言记录、总结意见,随后主管医师将会诊记录另立专页归入住院病历。
b、被邀会诊医师:接到病历摘要后,视情况提前诊察患者,阅读病历摘要,进行充分准备。
c、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协调会诊中出现的问题。
4、相关问题说明
a、院内大会诊有利于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诊疗水平,是一种便捷有力的教学手段,欢迎各级医护人员,实习、进修人员积极参加。
b、院内大会诊主持人应为申请科室主任。
c、无特殊情况,院内大会诊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下午。
d、院内大会诊至少提前一日申请,以便应邀人员充分准备。
第12篇 医院会诊制度5
医院会诊制度(五)
为了提高我院的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生、医院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医疗科室医生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3、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二、会诊的准备及要求
1、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申请会诊:
(1)诊断不明确,疑似有其他学科或专业疾病的病例。
(2)诊断已基本明确,需要其他科室完成或协助完成诊疗工作的病例 。
(3)疑难危重的门诊、急诊、住院病例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完成诊治工作的。
(4)存在其他需要讨论或协助解决的问题的病例。
2、原则上会诊医师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十分钟内到场);医务部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部安排时间为准。
3、会诊前,申请会诊医师须先请主管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决定会诊后须开会诊医嘱并填写会诊申请单,简要记录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及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由科主任审阅签署后由本科护士将会诊申请单送达会诊科室。(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补填)
4、会诊时,拟请会诊科室的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患者病情、诊疗经过、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及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负责主治医师进行补充。
5、会诊后,主持会诊的人员于会诊后要详实将会诊有关情况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6、住院危重病人或急诊病人的会诊,被邀请会诊科室的会诊人员必须随请随到(十分钟内)。提出申请会诊的医师必须全程在场陪同,配合会诊治疗、抢救工作。会诊医师要认真负责,不许推诿病人或拖延会诊时间。
7、各科室会诊讨论过程要有记录本,院外会诊手续存医务部。
三、会诊种类与实施程序
(一)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主持人审阅记录并签名。
(二)科间会诊:
1、门诊科间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其他科会诊,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转回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申请医师提出会诊申请,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科主任审阅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指派相关医师完成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须陪同进行。会诊医师与会诊后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院内会诊:
病情复杂或特殊,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协调,并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由医务部通知有关人员参加。院内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会议,负责主治医师、经治医师必须参加,医务部派人员参加。记录存于病历中。
(四)院外会诊:
经院内会诊后确实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部(班外时间与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院外会诊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负责主治医师、经治医师必须参加医务部派人参加。科室详细记录会诊相关内容,院际会诊人员填写会诊记录单并签字盖章。医务部对院外会诊应有登记并保存回执。登记与回执相符。
(五)急诊会诊:
由急诊科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病房值班医师中级别最高者前往急诊室会诊(十分钟内),会诊后应详细明确记录会诊意见、诊断及治疗方案于急诊病志中(急会诊记录要具体到分钟)。
(六)我院医师外出会诊:
1、我院接到外出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提请相关科室有相当资质、能代表医院水平的医师参加院际会诊。医师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后应向会诊单位详细明确记录会诊意见、诊断及治疗方案。
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院外会诊结束后,受邀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医务部备案,或将院外邀请函回执交与医务部存档。
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可适当协调处理。
四、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书写规定
(一)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
1、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写。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
2、科内会诊由主管病人的经治医师记录;院内会诊、院外会诊由经治医师负责将会诊意见整理后经负责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后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3、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注明“急”字样。
4、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二)会诊意见记录
1、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经治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2、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
3、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第13篇 州医院护理会诊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理会诊制度
一、全院各临床科室,凡在护理中存在技术问题,本科难以确定,可请求会诊。
二、需科间、全院或院外进行护理会诊,需填写会诊申请单,提出会诊问题,明确会诊目的,由护士长签字,送被请会诊科室或护理部,或电话联系通知,会诊结果详细记录于护理病历中。
三、全院性护理会诊,由护理部安排有关专家进行,护理部主任(副主任)、科护士长参加会诊。
四、科间护理会诊,由病区护士长或科护士长主持,责任护士应将各种资料备齐,会诊时负责报告患者病情及护理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五、院外护理会诊须经主管护理副院长同意,由护理部向被请医院护理部提出会诊邀请。
六、派出护理会诊人员院内是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院外会诊是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
第14篇 医院门诊特需疑难病会诊须知制度
某医院门诊特需疑难病会诊须知
北京z医院是卫生部指定的疑难疾病会诊指导中心,为确保门诊医疗质量,提高疾病诊断的及时性和准确率,减少患者往返多科就诊的现象,切实降低看病难的社会压力,我院自2023年4月成立了门诊特需疑难疾病会诊中心。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医院将疑难病会诊中心的管理设在门诊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专家组由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目前已有的疑难病会诊专家组:胰腺疑难病专家组,胸部疑难病专家组,垂体腺瘤专家组,淋巴瘤专家组,肠病专家组。根据需求将陆续开展其他专家会诊组,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申请疑难病会诊(现有专家组范围)适应症:
1、已在我院就诊三个专科或在一个专科就诊多次以上尚未明确诊断者。
2、临床诊断较为明确,但病情涉及多学科、多系统、多器官,需要多个专科协同会诊者。
3、已在外院接受手术或其它治疗,需进一步提供治疗方案者。
四、会诊办法:
1、符合会诊适应症的患者可由首诊医师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开具会诊预约单,到门诊部登记备案,患者或其家属持预约单办理会诊手续。
2、患者必须携带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化验结果、影像学等全部资料,按约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等候会诊。
五、时间、地点、形式:
1、会诊时间:各专家组相对固定
2、会诊地点:新门急诊楼四层
3、组织形式:会诊由门诊疑难病会诊中心统一管理,各会诊中心为相对固定的三个及以上科室专家组成,共同参与疑难病会诊。
六、收费标准:
三科室:500元/每人次
三科室以上:800元/每人次
第15篇 第三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16篇 附属医院会诊制度
附属医院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当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院内急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第17篇 a县人民医院会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远程会诊站在我院的正常使用,保证远程会诊的效果和质量,规范工作技术人员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远程会诊中心、远程教育中心。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三条请求会诊科室工作程序
1、根据病情需要请301医院远程会诊者,由经治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与要求(可以指定拟会诊专科和专家,如不指定,则由接收会诊医院安排专家),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医务处及主管业务院长审批后,将申请单及会诊必须的各种检查单和资料送至远程会诊中心。
2、急会诊12小时内,普通会诊24小时内传出所有病历资料。
3、确定会诊时间后,会诊医师应在会诊前10分钟到达远程医疗会诊中心,必要时患者及家属可一同前往。会诊前5分钟由双方接通会诊线路,实施会诊。
4、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教学和科研。
5、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会诊意见仅供经治医师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远程会诊中心工作程序
1、远程会诊中心收到科室的会诊申请后,根据会诊目的及要求,审核患者资料是否齐全、质量是否达标,必要时请对方补齐资料或重新传送。经过整理后,发至北京301医院。
2、根据病情或申请方提议,与北京301医院协商选择和预约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并及时通知申请会诊科室。
3、普通会诊应在24小时内确定会诊专家,3天内安排会诊;急会诊应在12小时内安排会诊。
6、会诊结束后及时下载会诊报告,并及时通知申请会诊科室。
第五条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一)远程会诊中心、远程教育中心的设备
会诊中心配备以下设备:dell计算机一台、宝丽通视频系统一套、及相关网络设备、胶片扫描仪一台、电视机2台、松下一体机一台。
远程教育中心配备以下设备::sony投影仪幕布2套、宝丽通视频系统一套、及相关桌椅等设备。
(二)设备保养及维护制度
1、各种硬件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机器的除尘和清洁工作。
2、计算机必须安装防杀病毒软件,并且定期升级。
3、会诊数据必须定期备份,一般每月备份一次,由当前会诊数据覆盖备份盘上的旧数据(上次备份数据)。
4、会诊中心人员必须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一旦遇到故障,必须及时进行维修;会诊中心的机器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
5、会诊中心的各种硬件设备,应当配备防尘罩,并在机器设备关闭15分钟内盖上防尘罩。
6、会诊中心在没有会诊任务和安排时,应当切断机器设备的电源。
7、设备专职专用,不得在会诊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等及其它与会诊无关的软件,会诊专用计算机不得联接互联网,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动用设备。
(三)设备操作规程
1、会诊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会诊中心的各种机器和设备。
2、开机的顺序是:外部设备->显示器->主机,关机的顺序相反。
3、计算机关机以后,必须在至少一分钟以后才能再次启动。
4、在计算机开机状态,严禁插拔任何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插头和电缆。
5、会诊结束后,必须切断会诊机器设备的电源。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18篇 c市人民医院会诊制度
市人民医院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不能及时确诊和准确治疗处理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三、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目的和会诊要求,并由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后送出;普通会诊应邀会诊医师在两天内完成,急诊会诊随叫随到。一线医师解决不了请二线医师(进修医师不能单独进行会诊),并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病员,需请专科医师会诊。
四、院内会诊:对危重或疑难病例、重大手术等需进行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商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五、院内急会诊:被邀人员必须10分钟内到位,不能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延误会诊。
六、院外会诊:本院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需邀请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并送去会诊邀请函和病历摘要。应邀医院指派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或医务科主任主持,遇特殊会诊由院长、副院长主持。必要时也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或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外院要求我院会诊,必须通过医务科同意并安排会诊人员按要求进行会诊。
七、凡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全面检查,集思广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八、会诊病人需转科治疗者,应及时安排转科。对复杂性多科性疑难病例,有关科室应协商配合,协同诊治处理。
第19篇 市中医院会诊制度
中医院会诊制度
1、凡遇证情复杂等疑难重危病症,应及时申请会诊。
2、重危或急诊会诊,必须随请随到。
3、会诊发生异议时,主持人决定会诊意见及其治疗方案。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经治医师做好详细会诊记录。
5、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被邀科室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要在24小时之内完成。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记录上注明“急”字样,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应邀会诊医师应及时赶赴会诊科室。特殊情况下:如点名会诊时由请会诊科室直接电话通知相关人员。
6、院内会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并主持,重大会诊需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7、需院外会诊的疑难病症,由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由申请科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
8、无论院内、院外、科室间或科内会诊,会诊前经治医生及主治医师应准备好四诊摘要及有关材料;会诊中要充分讨论,做好记录,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
第20篇 市中心医院医疗会诊制度
中心医院医疗会诊制度
一、科际会诊(普通会诊)
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同意签名。应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好会诊记录。
(一)门诊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需经本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所需会诊或转诊的科室,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室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根据病情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会诊医师应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方案,提出具体意见,供邀请科室参考。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诊例外)。
二、急会诊
(一)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急诊病历或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前急诊科室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病房邀请科室应将住院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会诊单书写规范,会诊目的明确,邀请会诊时间须写到几时几分。
(二)无特殊情况下,被邀会诊的医师在10分钟之内到达。
(三)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处理意见写在急诊病历和会诊单上,对危重疑难病员的诊疗建议应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五)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患者所在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六)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七)危重病人的抢救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三、科内会诊
对三天未确诊、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召集科内有关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四、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邀请有关医师参加。申请会诊的科室应提前一到两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告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必要时分管院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外院专家手术、会诊(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指导)
(一)邀请本市院外专家会诊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本市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填写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单,经科主任批准,上报医务科审批,必要时经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
(二)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手术指导
邀请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或手术指导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填写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批准,并上报医务科及业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
(三)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或手术指导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印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手术指导邀请
1.会诊或手术指导内容超出被邀医院诊疗科目或者被邀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或手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
(七)会诊结束后,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意见书写在会诊单上,并签名。邀请科室经管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历中。
(八)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带全有关医疗资料,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陪同病员前往院外会诊。必要时也可将病历资料复印件,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六、外出会诊
(一)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二)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三)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医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科做好相应准备。
(六)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被邀医院协助处理。
(七)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科。
(八)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次日或节假日后第一天到医务科补办手续。
七、会诊注意事项
(一)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二)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提出会诊要求,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如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四)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五)医院会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
(六)医务科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七)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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