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每位员工的健康状况;三是实施疾病报告机制,一旦发现疾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定期培训,提升员工的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五是执行健康证制度,只有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才能上岗。
1. 定期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肝功能、肺部、肠道等方面的检查。
2. 建立档案:根据体检结果,为每位员工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记录个人信息、体检日期、结果等。
3. 疾病监控:设立内部报告系统,员工一旦发现自己身体不适或被诊断为传染病,必须立即上报。
4.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卫生习惯和疾病预防知识。
5. 健康证管理:根据体检结果发放健康证,并定期更新,未持证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健康,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定期的健康检查可以预防疾病的传播,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健康档案的建立有助于追踪员工健康状态,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疾病报告机制能快速响应疾病事件,防止疫情扩散。培训教育则提升了员工的卫生素质,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健康证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确保所有直接接触食物的人员都符合健康标准。这些举措不仅维护了学生的健康权益,也体现了学校对食品安全的严谨态度,对于提升学校整体形象和家长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1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伙食团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2篇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3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4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市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负责人报告,患者必须由校卫生部门对其作检查治疗后再作决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律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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