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聘用程序:包括招聘公告、简历筛选、面试流程、录用决策等。
2. 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间、试用期等条款。
3. 工作条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
4.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5. 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保险、假期等。
6. 健康与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7. 解雇与裁员: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员工权益。
这些制度的实施内容涉及:
1. 确保公平公正的招聘流程,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4. 设立持续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以提升员工的技能和工作效率。
5. 定期评估和调整薪酬体系,保持竞争力并激励员工。
6. 制定健康促进政策,如提供健康饮食、运动设施等。
7. 在解雇或裁员时,需提前通知,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这些制度的规范化运行需要:
1. 制定详细的政策手册,供员工查阅和遵守。
2. 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反馈进行调整优化。
3. 建立申诉机制,解决员工与公司间的纠纷。
4. 提供透明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公平。
5. 加强管理层对制度的执行监督,确保合规性。
6. 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因为:
1. 它们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
2. 保障员工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生产效率。
3. 遵守法规,避免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声誉。
4. 通过健康安全措施,减少工伤事故,降低运营成本。
5. 创建积极的企业文化,促进团队合作和员工士气。
完善的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是企业稳定发展和持续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1篇 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驾驶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五年及以上驾龄,驾驶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岗位安排,听从车辆调派。
2)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
3)聘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较好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驾驶岗位工作。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持有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服从安排,听从调派。
2)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稳定的心理素质,文化初中及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胜任装卸管理员岗位工作,能胜任押运员岗位工作。
二、受聘人员应进入下列录用工作程序:
1.驾驶员: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综合性面试。
(2)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车辆驾驶技能测试。
(3)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行车安全保证书。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岗位专业知识面试。
(2)初试合格后进入常规理论考核,专业技术测试。
(3)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试合格后,经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的名单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录用的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5)准入岗位后的试用期三个月,同时签订安全装卸或安全押运责任书。
三、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凡有下列行为的可终止聘用,即予辞退:
1驾驶员:
(1)有章不循,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违章、肇事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扣证一个月以上的。
(3)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1)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在装卸或押运过程中,擅离岗位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
(3)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四、劳动保护制度:
1.公司根据岗位工种的分工,每月定期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
2.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公司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如需加班,发放的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企业员工应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福利补助金和岗位补贴的经费由企业按照年度利润的10%提取,使用后的余额传入下年度使用。
4.各岗位员工须熟练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在生产中出现意外。
第2篇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专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对新进厂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培训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指公司、车间或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技术部协助,学习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的规定;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是学习本车间或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主要学习本工序或班组范围内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安全注意事项。
2、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3、对特种作业人员,如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车辆驾驶、气瓶检验、易燃易爆人员,必须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作业。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和总结。
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4篇 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因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企业要为职工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没有装卸管理人员在场不得进行装卸作业,装卸管理人员也不得在装卸过程中中途脱岗。
第5篇 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6篇 f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第九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晨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后,由食堂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食堂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四、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7篇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8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第9篇 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酒店餐厅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0篇 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5、隧道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
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
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
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11篇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范本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二、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保障每年参加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
三、单位每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卫生知识和操作流程等,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四、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12篇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3篇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 为规范本单位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互派南和服各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3、 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餐饮)部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4、 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分批时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5、 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本单位和餐饮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
20、 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6、 卫生知识培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知识。
7、 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8、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督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9、 凡在本单位检查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法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第14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导语:为保证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15篇 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为规范本单位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互派南和服各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3、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餐饮)部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4、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分批时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5、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本单位和餐饮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6、卫生知识培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知识。
7、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8、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督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9、凡在本单位检查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法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第16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17篇 符山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山符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学校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为此,特制定学校伙食团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第18篇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其知识及技能,使其能达到相应岗位的能力要求,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各类人员的培训,其它人员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培训。
二、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办公室负责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汇整、制定及呈报,公司级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对公司培训资料、记录的收集及管理,与培训事宜相关的其它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临时培训需求的编制、呈报,本部门专业技术培训规范的编写、修订,本部门内部培训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及培训记录的呈报,与本部门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的配合实施及监督,其它相关培训事宜的协助。
三、本公司培训分为新员工培训、转岗员工培训、特殊员工培训三种。
(一)新员工培训
1、新录用员工进入公司,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新员工培训分为公司级、部门级、岗位技能级三级进行。
2、公司级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概况、公司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基础知识、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部门级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知识、质量意识及卫生意识,让新员工熟悉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4、岗位技能级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所在岗位相关作业文件、所用设备性能、操作步骤、现场作业安全事项及紧急情况的应变措施等,本培训由所在岗位负责人实施,并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评估,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二)转岗员工培训
员工转岗的,根据需要,由转岗员工所属部门负责对转岗工进行部门或岗位技能级培训,并进行评估,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三)特殊工种员工培训
1、车间特殊工序、关键工序人员的培训由该岗位所属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
2、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国家指定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应由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内审工作。
四、每年12月份上旬,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制订本部门下年度的培训计划,提交办公室,办公室结合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及公司发展需要制订公司下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每年12月份下旬,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及相关部门提交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公司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考核方式等内力容),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并监督实施。
六、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工艺和工作流程等发生变化以及其它情形需要组织计划外培训的,相关部门可适时组织。必要时,应提前一周填写“培训申请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实施培训。
七、公司级培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部门级和岗位技能级培训由本部门负责实施,按八和九执行。
八、办公室依据培训内容选定培训师。培训师应提前准备授课讲义,必要时,提前2天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培训时,如需发放资料,授课人员应提前2天将资料送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便于培训时向受训者发放。每次培训,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签到;因故不能到场者,应向其部门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迟到或早退者,当月考勤时,按本日出勤异常处理。
九、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级培训各项相关事宜,如场地安排、教材印制、分发、组织双方人员等,保证培训如期、正常进行。在实施专业技能培训中,如需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时,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推诿规避。培训应以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原则,如与部门实际工作安排发生冲突不能如期进行培训的,办公室根据生产工作安排另行调整培训时间。
十、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组织或实施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必要时,填写“培训评估表”,并将培训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整、存档,统一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分析,作为后期培训改进参考。需理论考试的,由培训组织部门组织授课人员编制试题、批阅试卷,考试试卷统一存档管理,并将成绩登记在“员工培训档案”上。针对培训不合格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未到或经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19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
第20篇 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岗前检查从业人员衣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良好,若发现健康状况有异样,应立即要求前往医院就诊。
二、操作人员在上岗前以及上厕所、处理原料、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应清洗双手。
三、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必须戴口罩。
四、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备餐食品。
五、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六、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操作间,特别是熟食间、配餐间。
八、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九、操作食品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手的清洁卫生,不得涂指甲油和佩戴饰物,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要使用工具售货。
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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