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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企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它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基石。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守护神,它确保了生产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减少了潜在风险,增强了员工的工作信心,提升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周期性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良好运转,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2. 应急预案制定:预先设定应对突发状况的措施,如火灾、设备故障等,以便快速有效地处理危机。

3.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识别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5.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每个步骤都在安全范围内执行。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的执行应具有连续性,不能因为短期的效益而忽视长期的安全。 - 管理层需积极参与,树立榜样,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 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 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保障,它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共同维护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也兼顾到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

1、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一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4、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车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6、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维护台账,按月进行存档。

第2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一切检修工作,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检修工作的安全禁令。

2、参加检修人员,除认真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

3、下列情况禁止进行检修:

(1)没办理安全检修证不修。

(2)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3)正在运转的设备不修。

(4)没有放掉压力和残液的不修。

(5)没有办理停电联系单及没有切断电源挂警示牌的不修。

(6)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和未经确认安全的不修。

(7)没有有效隔绝有害物质来源的不修。

(8)酸碱灼烫,腐蚀性和危险性物质未经处理不修。

(9)进罐、入塔、下阴井,没经置换和没人监护不修。

(10)没有防护安全措施不修。

4、检修前的准备

(1)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有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个负责安全。

(2)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4)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线等上面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将有关部位插好盲板、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合格,此项工作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

(5)对大修项目,检修工作就绪后,检修准备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会同检修部门与生产车间一起对检修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不符合安全检修规定的设施、工具、安全措施等,要求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后,方可施工。

5、清洗置换方法及合格标准

(1)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爆炸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或水清洗和置换,酸碱等易烧伤的物料可用水清洗,对人无伤害即可。

(2)进入设备内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置换外,尚须用空气置换,其含氧量应在19-22%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及浓度应符合规定。

(3)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设盲板。检修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入口阀门。

6、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等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2)所有的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低位罐口必须装设栏杆和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后将栏杆立即装回。

(3)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要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酸碱腐蚀等损坏部位应及时更换。

(4)生产厂房作业场的照明,特别是有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电开关、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作业者要备有手电,以备必要时使用。

(5)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箱内,定期清除。

(6)所有高温的管路、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7)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8)冬天厂房外,烟囱,水塔、楼梯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危险时,各部门的辖区应及时清除。

(9)作业人员须干什么工作,应按安全规程及注意事项,穿戴什么作业服。

(10)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规定进行,系安全带,有人监视防止坠落伤人。

7、设备的维护

(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和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

(3)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电机上、设备上、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4)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5)厂房外墙、烟囱、硫酸计量罐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切记恐高症、高血压、年岁大者、有病者禁止,作业时需有人监护。

8、电工操作及安全作业措施,按电工手册要求进行工作。

9、电、气焊工及汽车、吊车、拖土机、铲车司机作业,电汽焊操作技措、规程和注意事项按照行业规定工作。

10、拉触电器技措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移动。

(3)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4)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维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5)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在现场进行人工呼吸等急救方法。

(6)遇有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11、高处作业应采取的技措方法

(1)凡在离地面3米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病症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饮酒者禁止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方可作业,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

(3)安全带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净荷重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带不得使用。

(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6)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7)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8)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9)大风、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0)禁止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

12、各种梯子的使用管理措施:

(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

(2)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小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4)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5)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必须将梯子下端固定。

(6)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7)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扶着之人要精力集中防止落物打伤自己。

(8)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9)禁止把梯子架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0)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1)在传动、转动部位使用梯子时,机械、电器必须停止工作。

(12)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体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子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3)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4)室外、下罐的梯子要定期检查,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冬天梯子的浮冰应及时清除。

(15)人员上下楼梯时,特别是车间的楼梯,手必须扶好栏杆,精力集中,谨防滑倒。

14、地沟井下作业:

(1)地沟内作业及井下作业,外水井修理作业必须经批准方可进行。

(2)作业前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3)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度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度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

(4)作业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5)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认无人或工具没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恢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15、锅炉技措制度按照《工业锅炉安全技术规定》执行。

16、压力表

(1)根据设备容器的性质,正确选用压力表的精度级。

(2)压力表应照明充分,便于观察,没有振动,不受高温辐射和低温冰冻的地方,表与设备间的连接管上应装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以便切换或现场校验。

(3)根据设备允许的工作压力,在压力表刻度盘上划以红线作为警戒。运行中应保持压力表洁净,表面玻璃清晰,进行定期吹洗,以防堵塞,定期进行校验,合格的应加封印。若无压时指针不到零位或表面下班破碎,表盘刻度模糊,封印损坏,超期未检验,表内漏气或指针跳动等,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应停用,更换新的压力表。

17、防毒、防尘、防止酸碱烧伤

(1)化验室、车间等部位,必须安装通风橱,把危害人的有毒气体抽到室外。

(2)粉尘较大的地方作业时必须按有关安全措施执行。

18、压力容器防爆技措

(1)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规范,手续齐全,选材得当,计算正确,结构合理,考虑周密,应符合可靠的要求。

(2)锅炉等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从事承压设备的安装工作,安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

(3)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做内外部检验,并存档。

(4)贮藏罐根据情况随时检测,但每一年的大修期间必须检测一次,设备处把检测情况存入档案。

(5)承压设备附件、减压阀要定期和随时进行验证,不好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

(6)装设安全阀时应满足直接相连、垂直安装,保持畅通,稳固牢靠,防止腐蚀,安全排放等的要求。

(7)安全阀应加强经常的维护保养,保持洁净,防止腐蚀和油垢脏物的堵塞,经常检查铝封,防止他人随意移动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或拧动弹簧式安全阀的调节螺丝。

(8)承压设备的附件,安全阀,压力表、减压阀、水位计仪表等必须按设备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9)凡在各种容器、槽箱、大罐进行工作时,应遵守该罐槽的安全注意事项,除此之外,操作者还就做好临时工作的安全措施。

(10)作业人员必须视工作场地情况配戴好安全帽、防毒面具、安全带等保护用品。

(11)在关闭容器、槽罐箱的人作业完,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认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方可关闭。

19、各车间部室(特别是车间班组)应建立班前班后,安全检查记录。

第3篇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检查维护制度

1. 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主管部门为物资设备部,安质部门负责监管。

2. 物资设备部负责设施和设备的购置与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3. 各类安全装置的检测和鉴定由物资设备部负责。

4.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的方面投入。

5. 购入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从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6.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7.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生产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消防器材和报警器等),必须专人每日定时岗前巡查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8. 各种安全装置规定责任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和做好记录。

9. 各类安全装置的责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的情况载入档案,各种安全设备和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0. 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 因工作需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需要拆除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报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篇 锻造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范围

1.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低压真空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均属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对以上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管理分工

1.由生产技术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器具;

2.分工原则:

2.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工程师管理;

2.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维修班负责管理;

2.3 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专管员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3.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2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3 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

3.4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四.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4.1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读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4.2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4.3 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4.4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4.5 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护用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4.6 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4.7 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4.8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4.9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第5篇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五、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车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车队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车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车队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车队安全部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车队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管理、清洗管理要求:

1、车队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随地倾倒残液。

六、车队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七、车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八、车队专用停车场区域管理、相关设备管理、警示标志管理、专人值守、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要求: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车队停车场限速10公里/小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等相关记录。

九、车队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十、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十一、车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6篇 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销售以库区安全为主,为了确保库区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要求,特对库区内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包括生活区,库房区)电力装置设计安装、线路连接应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以及gb11652—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各办公区、库区的消防器材应由专人负责。公司内的技术人员应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用电设备等进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使用和运转。设备有问题时应及时检修,检修前应清理设备上的灰尘。

3、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或其它情况以及机器运转不正常时,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慎重处理。

4、库房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应定期检测,保持其灵敏几有效。

5、经常检查防爆墙是否破坏,消防池必须保持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且易于拿取、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适宜、不受化学腐蚀的环境,不得有障碍物或堆码东西,附近通道要经常保持畅通。

7、消防用水、消防水泵等的使用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修、试运行,保证经常处于备用状态。

8、建立消防器材管理档案,即对灭火器、消防设施、工具的种类、数量、有效期等进行登记。使用后,将使用日期、原因、情况及灭火性能进行登记;检查结果也要登记。

第7篇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车场以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安技科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停车场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①、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具体来说主要分为:预防事故设施,如导静电拖地带、各种捆绑防散失工具等;控制事故设施,如紧急切断装置、电源总开关等;减少和消除事故影响设施,如多种类型的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运输作业安全性以及在发生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所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在维护和检测时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渗(洒)漏。

要求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两个4kg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各项安全设施设备,包括橡胶手套、防静电服、三角警示牌等,车辆尾部安装拖地带以导除静电。如有损坏应立即报告安技科,由安技科配备齐全。②、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沙、消防池、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停车场要配备齐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做好检查记录,确保齐全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停车场须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③、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依据上述条款,我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是租赁停车场,租赁期限为5年,停车场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停车场是封闭式的,远离生活区和居民区,停车场内设有各种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值守,安装大门。停车场内配备消防池、消防砂、铁锨、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我公司停车场规模与专用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均符合要求,且不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6.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方能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

6.3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停车有序,对停车场四周24小时不间断巡视,重点是防火防盗。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2)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3)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4)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5)车辆出入停车场地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实行准入、准出工作程序,停车场地严禁其它车辆和闲杂人员出入。

6.4停车场内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6.5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6公司安排专人职守停车场,做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严禁其他闲杂人员进场。

五、 管理档案或台账记录

7.1建立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台账,记录车辆配备的安全设施数量、配置时间等内容。

7.2建立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台账,记录配备的安全设施设备数量、位置等内容。

第8篇 安全设施设备及器材检修维护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我矿生产矿井全过程的安全设施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矿井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由矿主管领导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响应的安全设施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体系。

第四条矿井作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费用,并专款专用。

第二章矿井设备安全设施的范围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内容、范围:

1.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3条至第710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2.矿井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装设下列安全保险装置并符合要求:(1)防止过卷装置;(2)防止过速装置;(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4)限速装置;(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6)闸间隙保护装置;(7)松绳保护装置;(8)满仓保护装置;(9)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3.空气压缩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至第739条规定,设置下列保护装置:(1)超温保护装置;(2)设置压力表和安全阀;(3)断油断水保护装置。

4.主排水泵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位报警装置,相应配电系统符合电气设备有关安全保护的规定,有条件的矿井应装设泵房无人监控集控系统。

5.主通风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超温保护装置,机房内必须安设电流表、电压表、水柱计等设施。

6.井下运输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保证灵活可靠。

7.矿井采掘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第六条矿井设备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肥矿集团公司机电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安全保护,由维修工每天试验一遍,司机每1小时巡检一次,交接班时必须对内外过卷、脚踏开关等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拒绝开车。对于钢丝绳楔形连接装置,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抽检,发现断丝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每个月有矿机电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必须组织机电、地测等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全面检查,写出报告书,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解决。

第七条对其余各岗点,必须根据岗点设备的性质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保护设施进行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记录签字。对于更换的安全设施备品备件,必须在检修履历簿中记录清楚,检修周期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试验规定

第八条矿井主要提升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维修工每天检查试验一遍并将检查试验结果认真填写清楚,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汇报,检查处理结果必须签字,实行责任负责制;每月矿井的机电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签字,做出结论性意见。正常使用的提升绞车,提升人员的每年进行技术测定,提升物料的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九条空气压缩机和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等岗点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备本身的要求和电气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必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备查。

第十条各个岗点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干部上岗查岗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分工定期进行上岗、查岗以及定期组织人员全面检查。上岗的内容和发现、解决的问题必须注明,如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上岗的,则必须在外出前指定专人代其检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对于安全设施的检修检查,必须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严格执行《肥矿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检修中的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法、更换配件、测量数据等必须在检修履历簿中填写清楚,以便为以后的检修留做参考。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有专门的资料室和相关设备,设定专门的资料管理员,定员定编,所有资料必须作到清楚明了,存放科学,并有专门的借阅制度。

第四章大型固定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大型固定设备主要包括主提升绞车(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绞车和所有提人绞车)、主排水泵、主扇风机、空气压缩机和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

第十四条大型固定设备改变其主要技术性能、结构及其系统能力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大型固定设备的值班司机和维修工要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周期表的内容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在运行中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影响安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照《检修周期表》的内容和周期,实行强制性的检修,要严格执行每天两小时检修制度,每年的停产检修日要不少于12天,月度检修计划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申报:

1.停产检修计划由机电科编制、上报和发至各有关单位;35kv系统检修要在上一月的20日前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

2.停产检修计划在检修前五天,由矿机电矿长带领机电科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和安监科分管人员向总部分管领导汇报,停产两天及以上的检修项目要提前15天报张能公司审查;

3.停产检修项目和时间不准随意变动和更改,确需更改的,要经分管矿长、机电矿长审核,总部分管领导批准。检修完毕,设备必须试运转。

4.大型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探伤,探伤报告存档备查,对在探伤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七条合理选用润滑油脂,其型号、牌号和更换周期,要符合设备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化验,压缩机油要经过闪点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固定设备硐室要建立要害场所管理制(张挂)、岗位责任制和包机制(张挂)、交接班制(张挂)、操作规程(张挂)、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检修试验制、领导干部上岗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检查标准和周期、润滑油脂和其它润滑材料的检验制度;主提升机要建立安全保护装置日检查试验制等。

第十九条固定设备机房要建立以下记录:

1.设备检查记录主要记录对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的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其中主提升系统要记录每天对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装卸载设备、天轮、提升机滚筒、制动系统、调绳装置及深度指示器传动部分等维护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并有维修工亲笔签字;

2.设备检修记录主要记录设备部件的更换、修复、探伤和电气控制部分的调试、整定数据;

3.运转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主要记录司机每班在交接班时的交接情况并进行交接签字;运转日志记录中所列入的记录项目,凡是有数字显示者,均要真实记录具体数字,不得用其它符号代替。其中主提升司机在接班后要对过卷保护开关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干部上岗记录各分管干部上岗必须按照规定的每月上岗次数上岗(分管机电矿长至少每月上岗一次,机电科长至少每月上、下旬各上岗一次,区队干部、科室管理人员至少每五天要有人上岗一次,区队主要领导要至少每旬上岗一次),并做好记录,主要记录在上岗时对设备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5.主提升系统还要建立月检记录,由机电矿长每月组织机电科长、分管技术人员等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主提升系统月检表”进行检查并填好月检表;

6.要害场所入内登记记录除值班司机、维修人员以及按规定定期上岗的干部、技术人员外,其余人员进入机房均须登记记录,并有值班司机签字;

7.事故记录主要记录设备各系统所发生的异常运行状态、各种保护装置失效所发生的事故及处理情况;

8.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主提升装置主要记录每天对《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的电气保护装置等检查、试验和问题处理情况,并有维修工签字;空气压缩机主要记录安全阀、释压阀、断水、断油保护的试验情况和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主排水泵主要记录水仓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试验和检漏继电器的试验情况;

9.钢丝绳日检记录主要记录主提升钢丝绳的悬挂、更换、定期试验日期和维修人员在现场每天对在用钢丝绳断丝数、锈蚀、磨损情况及其位置和其它异常状态的检查情况。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涂油一次。滚筒上缠绕2层或3层以上钢丝绳时,钢丝绳有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每半个月打开抽绳检查一次,每次检查要有检查人员签字。分管人员要定期上岗抽查签字,其中分管技术员不超过七天一次,机电科长不超过半月一次,机电矿长不超过一月一次。

10.立井提升系统井口操车设备、安全门闭锁与提升信号要建立日检查、试验记录主要记录井上下操车设备、安全门闭锁与提升信号日检查试验情况并签字,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

第二十条每年年初,由机电科编制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计划,报总部机电处,并按计划协助实施。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由总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固定设备技术测定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技术测定报告由机电副总、机电科长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应测试的设备及要求如下:

第9篇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4.10押运员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气装车完好、牢固,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置等)

5.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根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区,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隔离其他设备、车辆和人员。

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

6.2停车场地设置专人值守,实行交接班制度。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查验,确认完好有效。

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认已经关闭车辆功能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

6.4停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重要位置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

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

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安检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卫星定位装置规定

3.1.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3.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3.2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3.2.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3.2.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3.2.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3.2.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3.2.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3.2.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5.1监控值班规定

5.1.1安检部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1.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1.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检部。

5.1.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1.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1.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5.1.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检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监控值班室职责

5.2.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2.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2.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5.2.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5.2.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5.2.6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5.3监控管理

5.3.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3.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5.3.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检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5.3.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5.3.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5.3.7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3.8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3.9监控人员应利用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10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3.11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5.3.12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公司总经理,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检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

5.4.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6: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10公里。

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

5.6疲劳驾驶的界定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第10篇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一、大型机械装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11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

(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前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位,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第12篇 安全设施设备检修安全制度

(一)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三)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从事动火作业,应先通过动火三级审批后方可实行。

(五)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七)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非公司指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九)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十)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十一)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十二)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安全员与生产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13篇 路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支队的危险、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潜在的事故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紧急情况,确保办公、路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支队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凡设有控制或预防危及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公路运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发生事故、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均执行本制度。

3. 管理职责

3.1 支队分管安全的副支队长负责审核《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3.2 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3 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并负责以下工作:

3.3.1 安全设施设备的借用、状态的检查、报废管理;

3.3.2 对所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的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3.3 依据《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实施采购并进行验收登记,保存设施设备采购及验收的相关记录。

3.3.4 大队的安全设施设备台帐应到支队进行备案。

4. 管理要求

4.1 安全设施主要包含办公区域安全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材),路政执法中使用的(如锥桶、反光背心等)安全设施设备。

4.2 本支队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审批采购申请。

4.3 操作员负责遵守各类规章制度,服从安排。

4.4 安全设施设备的提供。根据实际需要,所需部门填写《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并附详细申请说明,由支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支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申请表》汇总。报分管安全副支队长审批。经批准后由支队资财科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财科负责组织采购。申请单位应注明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等。

4.5 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验收,并填写《安全设施设备采购验收单》,记录设施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等。

4.6 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4.6.1 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指定专人(或使用人)负责,因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或使用人)承担。

4.6.2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设备使用的寿命和正常运转。消耗性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检查、更新。

4.6.3 对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上的维护保养,使用部门应根据规定和使用情况向支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维修计划,待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实施维护保养项目,维修人员应填写《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单》。

4.6.4 使用或保管安全设施设备的部门建立《安全设施设备台帐》,日常维护和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并定期检查,若有变化应及时填写《安全设施设备台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并进行设备状态标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4.5 安全设施设备的报废

对于无法修复或无使用价值的设施,使用或保管安全设施设备的部门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设施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支队审验、审批手续完毕后方可报废,不得私自处理。属于消耗性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登记其损耗情况,并报支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14篇 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

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_,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_,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

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5篇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管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救护保健

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 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及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掌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

第八条 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

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

责人具体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使用,

处理合格后方可投运。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

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应及时做好记录。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继续

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继续使用的按照《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6篇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17篇 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修制度

(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前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位,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第18篇 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对所有安全设施器具必须统一造册,专人管理。

2、定期对安全设施、器具进行维护、更换,保证其随时处于安全有效的状态;

3、根据生产的情况,及时加强设施、器具的投入,不断提高安全保证水平。

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有的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2、对所有设备都要进行润滑的五定管理,即定点、定质、定时、定量、定人,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五定润滑要求,并做好运行记录;

3、设备缺陷的处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详细记录及时逐级上报,在处理每项预防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三、设备检修制度

1、检修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2、一切检修项目应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落实检修安全防护措施。

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设备、容器管道前,必须清洗、泄压、排爆、排毒干净,经取样分析合格,并在与其它设备相连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存在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进入设备作业,应办理设备作业证,如设备停电后,必须在电源开关处理后挂标示牌、上锁或取下熔断丝。设备如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须穿戴适用的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并设作业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高处作业(2米以上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固定好脚手架,并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7、检修完毕后,一切安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盲板抽加情况,并做好设备记录。

四、电气检修安全制度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由质监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的人员担任。

2、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或拆下熔断丝,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牌或送电。

4、必需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的人员担任。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连接正确,保护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6、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通用要求》(bg3836.1)执行。

第19篇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20篇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一、大型机械装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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