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守护天使,为孩子们构筑起一道无形的保护屏障。它不仅保障了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也体现了我们对教育责任的深度理解。安全制度的存在,就如同一座坚固的城堡,让家长放心,让教师安心,让孩子在快乐成长时,远离潜在的危险。
1. 建立入园检查制度:所有人员进入幼儿园需经过身份验证,防止陌生人随意进出。
2. 定期设施检查:确保园内设施无安全隐患,如滑梯、秋千等定期维护。
3. 食品安全规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证儿童膳食营养且安全。
4. 紧急疏散预案:制定并演练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
1.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2. 实施与监督:制度的执行需有专人负责,确保每一项规定都得到有效落实。
3. 家园共育: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让他们了解并配合执行安全制度。
4. 反馈与改进:定期收集反馈,对制度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幼儿园安全防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我们每一位成员的参与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既充满乐趣又安全的成长环境。
第1篇 幼儿园安全防护制度-2
幼儿园安全防护制度2
一、各项活动均以孩子为中心,保教人员应组织好儿童的各种活动,全面细致地照顾儿童,不得擅离职守。
二、午睡前注意观察幼儿手里是不是危险等物品,幼儿睡眠时保教人员应进行巡视,细心照顾幼儿入睡。
三、注意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热水瓶、剪刀、图钉等应安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儿童运动器械随时检修,保持坚固和表面光滑。电器开关应放在幼儿触不到的地方,避免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的发生。
四、药物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填写服药记录表,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按时按量给幼儿服药,吃药时要仔细核对,防止漏服错服。
五、严格执行开、关园门及接送制度。接送乘车幼儿来园时,上下车要清点人数,注意幼儿在车内的动态,做好接送情况登记。
六、厨房人员特别注意卫生消毒,防止食物中毒。严禁幼儿进入伙房,热汤菜、开水应放安全地方。
七、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要乱跑乱奔,及时排除园内不安全因素,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名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防止发生意外。
八、教育幼儿不要带危险品来园,防止异物落入鼻腔、口腔,每天晨检时要注意幼儿所带物品。
九、园内消毒用品等由专人保管不得乱丢乱放。
第2篇 y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园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我园教师和在园幼儿的身心安全,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工作实行班主任负责制。
班主任必须把班级安全工作放到班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位置来对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各个班级要根据本班幼儿年龄特点,掌握班级的安全工作重点,制定出适合本班的安全工作措施,天天讲,经常讲,紧绷安全弦。
三、定期对班级设施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班级的活动室、寝室、洗室等设备设施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深入细致,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清除。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等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做好班级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班级的日常活动、饮食、卫生管理是班级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尤其要加强对热水、热饭的安全管理措施。日常工作中应努力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防止碰伤、抓伤、烫伤、吞食异物或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等事故发生。
加强幼儿在园服用药品管理,根据家长的服用要求,要确保服药及时、准确、严禁错服、漏服现象的发生。
幼儿的玩教具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严禁使用有害、有毒物质制作教具、玩具。而且要严格玩、教具的卫生消毒制度,根据本园消毒卫生要求,及时对玩、教具进行清洗、消毒。
五、加强班级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偏爱、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严格“接送卡”制度。
根据本园接送卡使用要求,严格实行“认卡不认人”制度,确保幼儿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滋扰幼儿。日常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幼儿走失现象的发生,定时、不定时的点数幼儿数量,发现走失及时上报、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班级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班主任要严肃对待班级安全工作,并与班级其他人员商定安全责任落实问题,对因玩忽职守酿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3篇 h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二、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三、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用餐场所。
四、餐具使用前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五、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六、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七、食堂用的原料、炊具以及其他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九、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4篇 学校、幼儿园交通与消防安全专项教育实施方案与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幼儿园的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在校学生的交通与消防安全意识,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上级指示,我校成立了交通与消防安全专项教育活动组织机构,并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措施,切实开展学校交通与消防专项整治,特制订如下方案和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学校周边交通安全标志进一步规范,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与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使学校周边环境进一步改善,确保我学校、幼儿园安全形势稳定有序。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海安;副组长:赵跃申、江保善;成员:何申强、曹东浩、何书平、赵玉芬、江冰。
三、工作内容
重点检查学校周边交通安全标识,与相关部门协商完善校门口路边减速指示标志,完善幼儿园接送制度,制订严密的方案,认真落实。学校、幼儿园加强消防设备配备,整理学校、幼儿园现存不安全因素。
四、工作措施
1、全面排查、加强安检,切实整改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隐患。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情况的排查梳理。对接送学生的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制度,并逐一登记,确定责任人。
2、注重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和活动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面对面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交通安全。
3、加强教育,树立意识,有效开展学校交通与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学校、幼儿园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每周一次讲话,每天一次提醒,利用媒体形式,运用有力教材教育学生。领导小组定期排查、总结安全隐患,制订相应方案,不断努力,预防安全事故。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教职工要从服务学生、维护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督导,推进工作。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学校(园)师生和群众对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促使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第5篇 某幼儿园防溺水安全制度
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全局的高度、战略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实践____的高度认识其工作的重要性,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出现的突发性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思想,做到幼儿园安全底数清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明确,措施得力,确保幼儿园幼儿安全。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落实此次防溺水安全教育各项工作的安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成立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领导组:
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幼儿园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幼儿预防溺水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将其作为增强幼儿家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 加强教育,开展活动幼儿玩水是溺水事件发生的成因,幼儿园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晨间谈话等载体,通过老师讲解、观看宣传片、家长教育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好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努力使广大幼儿及其家长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树立预防溺水的安全理念,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活动周期间,开展以下三个一活动:
(1)开展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的综合活动。以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专项教育活动,让孩子们明白不到河边、池塘等水边玩耍,不独自去游泳。以提高幼儿防溺水意识。
(2)开展以预防溺水事故为内容的家园联系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告家长书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此项活动家长的知晓率要达到100%,增强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醒家长尽到监护责任。
(3)加强幼儿园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向家长通报幼儿园入园、离园时间和放假、开学时间以及幼儿应遵守的事项等,请家长共同做好幼儿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加强督查,认真总结在园期间,幼儿园对各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评比,通过这种方式督促主班教师加强管理,认真开展好活动,确保各项活动扎实有效。
学期结束后,各班要认真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为推动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而努力。
第6篇 南丰幼儿园学校安全防范制度
南丰幼儿园学校安全防范制度
一、学校建立安全防范领导组
二、任务:
1、保护学校校舍设备、财产和师生的安全。
2、防火、防盗、防毒、防污染、防事故。
3、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安排值勤、值班。制订安全防范公约,检查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措施:
1、坚持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教师值日护导。
2、坚持星期日和节假日值班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由校领导轮流值日,节假日由领导带班, 3、每年定期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六次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和期末各进行一次。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四、制度和公约:
1、防火制度:
(1)任何人不准随意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学校。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妥善保管,严防事故发生。
(2)任何人不准随意拆装电器设施,玩弄电线,严防触电和引起火灾。
(3)任何人不准使用电炉取暖、煮饭等,严防火灾、浪费电力。
2、防盗制度:
(1)各教室、办公室都须有防盗门锁,要随手关门、锁门。
(2)各室、各班都必须负责保管室内财产和个人钱物。贵重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学校存放。
(3)财务室、会计室、重要库房,都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盗措施。现金、票据、账簿都必须按规定存入保险柜,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送银行保管。
(4)送取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财务人员共同去银行办理。绝不允许单人送取千元以上现金。否则,一丢失或发生意外,由承办人自己负责。
3、防事故制度:
(1)全校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2)全校工作人员,要通力合作,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7篇 幼儿园防暴安全管理制度4
幼儿园防暴安全管理制度(四)
为了防预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园孩子的生命安全,有效地指导幼儿园的防暴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幼儿园主要领导及部分教师组成,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汇报园领导拨打解放路派出所电话8___3。专门负责报警、防暴、救护、联络、疏散、安抚等工作,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2.加强幼儿园门卫管理工作,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第一关。设专职值班人员,为其着装并配备大头棍根。
3.加强“家长接送制度”的管理,将安全意识深入家长心中。
4.幼儿园大门专人把管,定时开关,中途家长来访不得入内。
5.家长委托他人代接孩子,必须给老师打电话确认,以便留档查看。
6.幼儿园要采取不同形式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7.对幼儿园内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登记,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8.制定演习预案并定期实施防暴演练,明确工作职责及流程。
第8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范文先生网 www.)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
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某幼儿园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四、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
六、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第10篇 幼儿园班级安全制度3
幼儿园班级安全制度(三)
1.老师应充分作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带班时不使用手机,不干私活,不离岗。
2.开展户外活动时,不得让幼儿独自留在室内,幼儿要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进行活动;教师要教育幼儿不从台阶等高处往下跳,以防摔伤。
3.做好交接班的记录工作。交接班时应清点幼儿人数,并在交班本上记录幼儿的情况,签上全名。幼儿如三天没有来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其原因,并向园长室汇报。
4.班上小刀、剪刀、针、图钉等用品要放在柜子里。
5.食堂食物、开水应降温后方可进入班级,谨防幼儿烫伤。
6.发现班级开关、插座、窗户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7.药物及日用洗涤品等,应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或柜子里,并由专人管理。
8.保育员给幼儿服药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在幼儿服药、就餐后,要注意观察幼儿的表现,发现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园部,需送医院检查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9.幼儿进餐时,教师要检查食物成分,督促幼儿细嚼慢咽,防止噎着。
10.教师每天要检查幼儿有否带危险物品来园,谨防幼儿将异物放入口、鼻、耳中。
11.执行安全零报告制度,每天向园部汇报幼儿及班级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第11篇 幼儿园安全排查制度
一、幼儿园应当坚持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必须建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一大查,每天两排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二.园领导必须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每天必查安全,进园必看安全,做到排查与督查相结合。
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
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
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接送制度。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周利用家长接送孩子之机,向家长了解途中存在的隐患,较严重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队隐患。
3.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教育,让幼儿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
4.保育员要随时关注幼儿午睡时的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5. 学校电工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炊事员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锅炉、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
第12篇 实验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制度
1、早晨入园时教师要对幼儿进行全面晨检,禁止幼儿携带圆滑而细小的玩具,如有发现应及时没收。认真接待孩子,与孩子的家长进行交接后,方可让家长离开。
2、早锻炼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选择材料,认真进行器械、材料的检查,避免造成的不安全隐患。认真护导早锻炼,不闲聊,放置幼儿自己游戏不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幼儿上厕所、洗手要有保育老师看护,以防幼儿摔倒、弄湿衣服、磕破等意外事故。如发现孩子不小心弄湿衣服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在幼儿入厕后帮助提醒幼儿检查衣裤的整理。
4、组织幼儿活动时不做私事,不接电话,认真组织活动,并能时刻注意活动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课间提醒孩子小便、喝水,并注意观察护导。课间游戏与幼儿共同制订活动常规,并加强巡视,以防课间孩子追打、嬉戏,发生意外事故。
6、吃点心和进餐时,避免幼儿烫、刺、不卫生造成的危险,教授幼儿正确的食用方法。并提醒幼儿防止因餐具造成的划、戳伤害。
7、午睡时保教人员要加强巡视。随时观察幼儿午睡情况,帮助盖被子,注意幼儿睡姿,防止幼儿蒙被睡和异物呛咳;对身体不适的幼儿还应特别加强观察。
8、起床之后的整理活动,老师要有序、分步骤,及时帮助孩子穿好衣服,保证孩子的安全,不要因整理而忽视孩子。
9、加强幼儿散步、走楼梯的护导,保证走出教室要有两位以上的老师进行看护,保证幼儿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
10、离园前做好孩子全面检查,是否穿戴整齐、有无拿好自己物品等。离园时老师负责看好门口,并能把好门关,严格确认家长,如有人代领,要出示相关证明。
11、外出活动(出园门)应向园长汇报,以便配备足够的人员管理,活动前后、活动中必须清点幼儿人数,注意幼儿行走安全、活动安全,防止幼儿丢失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12、遇突发危险事件,教师要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幼儿的安全。并及时进行处理,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13、随时检查幼儿人数,防止幼儿走出幼儿园。保管好危险物品,如剪刀、刻刀、钉子等,放置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
14、加强药品的管理。保健老师有记录幼儿服药的登记表,每天早上将幼儿服用药品亲自填写并签名,保健老师将药品放在规定的、幼儿碰不到的地方。给幼儿喂药时要认真核对姓名、剂量、服用时间。
第13篇 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制度
1. 每天上班前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2. 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电视机、饮水机、照明灯等关闭,杜绝长明灯。
3. 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4. 加强教师、幼儿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
5. 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6. 对全体教师、幼儿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7. 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幼儿园正常用电、用水。
8. 厨房工作人员上班前检查水、电、气,下班后切断水、电、煤气开关并做好记录;天然气管道厨房有关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油烟定期清洗并做好记录,严防事故发生。
第14篇 市爱苗幼儿园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市幼儿园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学校安全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为加强管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用电要求及措施
1、各班级、行政办公室、电子备课室、活动室、水房、食堂、厕所、走廊等场所的照明设备要根据作息时间及时关闭,要严格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坚决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
2、计算机、打印机、电视机、dvd、电风扇、空调、电灯、消毒柜、开水器、多媒体等电源由本办公室(班级)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在下班(放学或使用结束)后关闭电源。如要继续使用,则谁用谁关掉。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操作电器设备,开水器、消毒柜、紫外线灯、打印机、多媒体、光纤总控等设备,应专人专管,其他人不能随便开启。
4、做到节约用电和充分利用资源相结合。为确保用电安全,班级使用空调时,禁止两台空调同时启用。
5、禁止在办公室、教室等场所私接电线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启配电箱。
二、管理责任
1、教室内一切照明、电器设备由所在班级老师负责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当天的主班老师。中午时段用电管理责任人为保育员老师。
2、各行政办公室的照明和电器设备由本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为第一责任人。
3、电子备课室、电子总控室、各活动室的照明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为第一责任人。
4、教学区、办公区走廊及室外各种照明、电器设备、总电源控制开关和紫外线灯控制开关,由门卫负责管理,晚上放学后负责检查全园所有照明、电器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5、食堂、水房各种照明、电器设备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检查考核
1、本制度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由园委会研究决定。责任人发现用电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若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电工每月要对全园的电线、灯具、插座、插头、各种电器开关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用电安全。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3、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室定期派专人进行相应的检查,如发现违反制度的现象,则对责任人按照《考核细则》中的履责不到位条款予以追究。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 幼儿园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海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三、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四、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五、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六、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七、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八、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等中毒。
九、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十、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于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16篇 幼儿园工作人员安全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2.必须经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进行检查,并填写体检表。
3.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4.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疾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5.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其它有碍婴幼儿童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和调离,病愈后经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原工作。
第17篇 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幼儿园应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全园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车辆应取得准运证件,幼儿接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且3年以上,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接送业务。
二、严禁接送专用车超载,严格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载客。不得搭载本园幼儿以外的其他乘客。严禁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三、加强接送专用车管理。要严格坚持接送专用车定期检查保养,驾驶员定期安全教育。坚持接送专用车“专人负责制”、“驾驶员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完善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减速带、振荡减速标线、移动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幼儿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管理,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教育幼儿在车上不得将头、手等伸出车窗外,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乱坐无照车辆、非法车辆。
六、劝告接送司机及时维修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开快车,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绝不允许发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责任事故。一经发现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第18篇 幼儿园特种设备安全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出纳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王月杰同志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9篇 幼儿园保育安全工作制度
台东幼儿园保育安全工作制度
为切实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幼儿园安全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育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全园幼儿在保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保育安全工作任务目标
1.确保幼儿在保育方面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2.对幼儿进行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3.及时排除一切对幼儿身体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构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因素。
4.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好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积极主动配合处理。
5.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安全任务。
二、保育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1.认真学习幼儿园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积极参与保育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2.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对安全隐患自我排查、及时汇报、积极排除。
3.在一日生活活动中,保育员负责幼儿的生活护理工作,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4.保育员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消毒制度。按规定对餐具、茶杯、毛巾、玩具、图书进行消毒,经常保持活动室、寝室、盥洗室通风,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5.在幼儿晨间活动、户外活动、体育活动中,保育员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幼儿的安全防护工作。
6.在一日生活中注意幼儿冷暖,及时增减衣服,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7.保育员负责对活动室、寝室的环境及各种设施设备如床、桌椅、门窗、墙壁、地面的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回报班主任或当日值班领导,防患于未然。
8.严禁烫的水和食物进入幼儿活动区,热汤、热菜、热粥、开水、毛巾架、茶杯架摆放位置应安全。幼儿进食时要注意食物的温度,防止烫伤;幼儿午睡要注意观察幼儿的睡姿及体温,注意检查幼儿的衣物,上下床注意幼儿的安全及保暖。
9.对违反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造成安全责任故事的部门和个人及时上报,并认真查处。
三、保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的考核奖惩
幼儿园把保育安全工作列入月考核及年终综合评比内容之一,在月考核中完成本制度所明确的目标及具体要求,发放当月安全奖,凡未完成责任要求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月安全奖,同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园内通报,甚至提交司法机关追求法律责任。
第20篇 _单位幼儿园安全制度
z单位幼儿园安全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要注意力集中,将全体幼儿照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2.工作时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岗。
3.室内游戏、活动、上课和指导值日生工作时,必须和幼儿在一起。
4.上下楼梯从室内到室外,或从户外到室内教师要指导幼儿有序进行,并必须将全体幼儿照顾在视线范围内。
5.户外活动时,保教人员必须先做好防护措施,视线不要离开幼儿。
6.有组织地照顾好每个幼儿的盥洗,上厕所等。厕所、楼梯、过道、地板要保持干燥,防止滑倒。
7.进餐时开饭要有一定的安全程序,饭菜、牛奶等烫热食品,必须放到固定的桌上,并且要尽量远离幼儿,夏季将食品凉温再拿进班级。防止幼儿烫伤。
8.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随时观察幼儿,给幼儿系好散开的鞋带防止幼儿跌倒。
9.教师值午睡时要经常巡视幼儿睡眠情况,不能离开寝室。幼儿午睡时如要入厕,教师最好能一起去,避免在教师视线外出现事故。午睡时教师不要让幼儿蒙头或趴着睡,如发现要及时纠正幼儿的睡姿。幼儿午睡时,值午班教师要每隔半个小时巡视一次,检查幼儿被子是否盖好,观察幼儿有无异常情况。
10.发现幼儿发烧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送医院就诊并通知家长。
11.不得让幼儿代替成人劳动,如:送饭、倒垃圾等。也不得让幼儿代替成人做过重工作,如:拿体操垫子、大堆皮球、绳子、铁环等用具。
12.外出活动时,必须点清人数,离园时严格接送制度,不能随意接走幼儿。
13.药品必须妥善放置,84消毒液、洁厕剂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14.全园保教职工上班时间,不能带戒指、项链、耳环,不能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15.将安全教育纳入幼儿教育中,从小培养幼儿安全意识。
16.加强晨检:一摸(有无发热、以耳垂为中心左右两侧有无硬块)、二看(精神状况、皮肤颜色、手心、口腔)、三问(有无外出)、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饰物),五记录(人数)。在晨检中发现可疑幼儿时,要及时通知保健员并联系家长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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