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的安全监控系统不仅是预防事故的屏障,更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石。它通过实时监控,提前预警,确保我们的运营环境稳定,降低潜在风险,从而维护集团的正常运作和声誉。安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对于提升企业效率,保证业务连续性,以及塑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 设备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硬件设备的全面检查,包括摄像头的清晰度、监控中心的设备运行状态等。
2. 系统更新维护:每月进行软件更新,确保系统具备最新的安全防护能力。
3. 培训与教育: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培训,老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系统故障时能迅速切换到备用系统。
1. 严格保密:监控数据应受到严格保护,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看或复制。
2. 设备调试:调试工作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以减少对正常运营的影响。
3. 校正流程:设备校正需由专业技术人员执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新的安全隐患。
4. 记录与报告:每次设备检查、调试和校正都应详细记录,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
集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旨在打造一个高效、安全的工作环境,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理解和遵守,共同维护这一重要防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快速发展的业务中,确保安全始终走在前列。
第1篇 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第一条 各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二条 甲烷校准气体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第三条 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第五条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第六条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第七条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天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压力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压力计调校、其它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第九条 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每间隔10天进行核准和调校,确保抽放泵站监测的准确和可靠。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每隔10d应按以下方法调校
一、配备器材
1%-2%ch4校准气体、配套的减压阀、气体流量计和橡胶软管,空气样。
二、调试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调校零点,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3、校准气瓶流量计出口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4、 打开气瓶阀门,先用小流量向传感器缓慢通入1%-2%ch4校准气体,在显示值缓慢上升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然后调节流量控制阀把流量调节到传感器说明书规定的流量,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使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若超差应更换传感器,预热后重新测试。
5、在通气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断电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声、光报警和实际断电情况。
6、当显示值小于1.0 %ch4时,测试复电功能。测试结束后关闭气瓶阀门。
7、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新甲烷传感器使用前、在用甲烷传感器大修后应按以下方法调校
一、配备仪器及器材
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装置、秒表、温度计、校准气(0.5、1.0、3.0%ch4)、直流稳压电源、声级计、频率计、系统分站等。
二、调校程序
1、检查甲烷传感器外观是否完整,清理表面及气室积尘。
2、甲烷传感器与稳压电源、频率计(或分站)连接,通电预热10min。
3、在新鲜空气中调仪器零点,零值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4、按说明书要求的气体流量,向气室通入2.0%ch4校准气,调校甲烷传感器精度,使其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反复调校,直至准确。在基本误差测定过程中不得再次调校。
5、基本误差测定。按校准时的流量依次向气室通入0.5、1.0、3.0%ch4校准气各约90s,每种气体分别通入三次,计算平均值,用平均值与标准值计算每点的基本误差。
6、在每次通气的过程中同时要观察测量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声、光报警情况。以上内容也可以单独测量。
7、声、光报警测试。报警时报警灯应闪亮,声级计距蜂鸣器一米处,对正声源,测量声级强度。
8、测量响应时间。用秒表测量通入3.0%ch4校准气,显示值从零升至最大显示值90%时的起止时间。
9、测试过程中记录分站或频率计的传输数据。误差值不超过0.01%ch4或2hz。
10、数字传输的传感器,必须接分站测量传输性能
11、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签字。
第2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二条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监控队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监控队在接受安装任务时,要弄清安装地点,确定监控设备具体安装位置、电源连接方式、监测量传输方式及控制其它设备方式,并估算通讯线长度。
第四条 领取、安装仪器时,要检查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出厂标准,各连接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外壳是否变形及锈蚀,隔爆面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五条 监控设备在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小时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对安装所用电缆要做导通及外皮检查,电缆密封圈要合适,档板、三通、悬挂电缆物品等要备齐。
第六条 安装或搬迁仪器、电缆(本质安全型除外)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第七条 监控设备在正常搬迁中,要防止撞碰、剧烈振动和冲击,搬迁后要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和电缆有无损。
第八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第九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浓度或温度;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粉尘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底板2m处,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粉尘浓度。
第十一条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第十二条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上限不低于40% ch4高浓甲烷传感器;非突出矿井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 安装时监控设备、电缆、接线盒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井下机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毕,应详细检查所有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送电经30分钟预热后可对仪器进行调整,并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工作正常后,可投入报警和控制功能,并检查其功能的可靠性,通讯正常经监控调度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十六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七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九条 井下工作站同传感器相互连接的电缆,必须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 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按集团公司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二十二条 监控工经常擦扫监控设备外壳粉尘和污物,保持仪器清洁,定期更换探头里的防尘罩和清扫探头罩里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监控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不得超过8小时,故障停机期间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每天检查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瓦检员每班三次将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3篇 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工作制度
一、 概述
1. 本实施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某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包括设备及机房、安装使用、机构人员及制度、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四个方面。
4. 申请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的矿井所使用的监控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二、设备及机房
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及机房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要求。
5.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仪器设备取得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验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属计量器具的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5.2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应明确规定,符合《煤矿煤矿规程》的要求。
5.3系统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系统主机必须双备份。
5.4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公司、省煤矿瓦斯信息网络联网运行。并且有集团公司的验收合格文件。
6.有专用机房,机房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有防雷接地、直接防雷、电源防雷设施,并且设施齐全可靠。
三、安装使用
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系统设计、安装和使用的要求。
7.1传感器安装的数量、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传感器安装的规定。
7.2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
7.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定期调试和调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保持故障记录。
7.4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瓦斯闭锁、故障闭锁功能。
四、机构、人员及制度
8.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
9.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上岗人员要按特殊工种对待,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全省统一编号的《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超过有效期后必须经过复训,复训不合格的按无证对待。
10.煤矿必须制定完善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系统设备设施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做出规定,这些制度应包括:
(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8)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五、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
1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建立以下资料档案:
11.1技术资料,包括:
(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电子图11.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资料(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仪表台帐(2) 安全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表(3) 甲烷传感器校验登记表(4) 甲烷传感器使用登记表11.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报告(1) 操作员工作日志(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班值班报表和瓦斯日报表 (3) 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测试报告11.4系统管理资料(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申请报告(6) 集团公司监测中心年检意见书
六、考核评审
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考核不合格:
(1)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ma”标志证书;
(2)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要求进行联网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4)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
(5)井上下无声光报警装置;
(6)安全监测工上岗人员未培训或者培训不足6人。
13.考核不合格者,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不合格。
七、附则
14.矿根据《某某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规范》对本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报告(包括检查情况总结,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表)报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15.各矿在每年的12月份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申请安全监控系统年检。
16.集团公司根据矿安全监控系统年检申请在次年4月份之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年检,同时出具《某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年检意见书》。
17.《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表》见附录。
第4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8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 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40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8条 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科 研
第410条 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8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
第5篇 钢铁集团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
3.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3.1.3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3.2管理职能
3.2.1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2.1.1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3.2.1.2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3.2.1.3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3.3管理规定
3.3.1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4安全管理程序
3.4.1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3.4.2.1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4.2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3.4.3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
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3.5检查与考核
3.5.1所有计划外用工一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正式职工严格安全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统计上报、调查处理、考核。
3.5.2各部门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安全协议执行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售后服务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完成本企业生产任务,所在区域场所的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协定,发生工伤事故售后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发包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为强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各部门可采用安全风险抵押或违规考核等方法,费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办法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违反合同和违反协议、协定问题,安全管理部有权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3.5.6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而擅自雇佣、发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的部门及先用工后补手续,边用工边办手续和从事合同协议、协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权监督处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
3.5.7公司所属独立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公司各部门承包任务按外包工管理规定执行,但必须独立承包,不准转包或分包。
3.5.8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5.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4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第143条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14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理》中的有关规定.
第14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第14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14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48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4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150条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5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5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5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第15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5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第15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5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生产用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第158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59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60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第161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62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63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64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
第7篇 某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一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应以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
第二条 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设系统安全管理员,专门负责病毒防范的管理工作,并要求其掌握常见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处理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了解、跟踪当前计算机病毒的流行趋势和有效对策。
第四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防病毒软件,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产品,对防病毒软件的病毒码必须及时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五条 各矿新增的监控服务器,必须经信息中心检查、登记备案后才能使用,以防随机带来的病毒
第六条 定期查杀毒,定期查杀毒周期不能超过一周:对易受病毒感染的机器,必须启用实时杀毒并每天查毒。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监控服务器要尽量做到专机专用,特别是具有读写权限、身份确认功能的认证服务器一定要专用;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控制读写权限,不在服务器上运行无关软件程序。
第八条 监控服务器要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系统中的程序要定期进行比较测试和分析;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盘、硬盘,对外来光盘、u盘、硬盘,使用前必须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如果发现监控服务器感染病毒,必须马上将受感染的机器与计算机网络隔离,防止病毒扩散,同时迅速对网络和所有工作站进行查杀毒。
第十一条 经常对硬盘上的重要数据文件进行备份,以备受病毒侵害后,能恢复数据。
第十二条 各矿监控负责人每月月初搜集整理在内部网上发布当月的病毒动态,内容包括当月可能发作的病毒名称、发作日期、可能造成的危害、推荐使用的杀毒软件。
第十三条 未经专门管理人员许可,擅自安装新软件或严重违反使用规定而导致服务器及其相关辅件损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8篇 某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可放松的工作。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建设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__集团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整个集团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负责制订集团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查组组织架构
第二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执行__集团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组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督查岗位职责
第三条、 安全督查小组负责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督查组组长负责__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副组长具体落实安全事务督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督查组成员,兼负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督查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对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所有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2、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督促集团及其下属部门积极规范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合理的对其部门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督查小组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组的职责
1、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制定集团应急救援议案,负责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
2、落实安全督查人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
5、检查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情况。
6、定期检查收集、通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7、在每季度、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平时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真实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控制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六条、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对集团所属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所属企业对其子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是指:各单位安全生产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措施是否得当;安全投入是否保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有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
第七条、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要结合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实际,编制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公司属下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检查、机械设备检查、易燃易爆物品(设施)、餐饮、酒店等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
第八条、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要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隐患整改跟踪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隐患得到消除。安全生产督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第十条、生产性企业场所检查。检查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检查。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报告规定程序立即向集团安全督查小组报告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施工企业事故所规定的包括事故企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伤亡人员自然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至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级工会。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集团工会。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督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4)在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24小时内报告集团安全督查小组。
(5)凡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3)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督查小组及事故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企管部、集团工会等派人参加。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和事发企业报告。事发企业和集团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
(5)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安全督查小组督促集团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等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3)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将处理方案报集团安全领导小组,集团安全领导小组于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批复。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5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县级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一次死亡6人~9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政府委任的部门审批结案。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结案,或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结案。
(7)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
(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制定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及所属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 “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
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奖励,并对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
第二十六条、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在总结考核的基础上,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除在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外,还应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的;
(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的;
(3)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
(4)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第九章 记录、收集、整理安全会议纪要,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六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
第三十一条、安全组织台账。企业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十二条、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台账。企业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企业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三十五条、隐患治理台账。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企业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三十六条、事故台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该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三十八条、做好安全活动记录。该台账应填写各部门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集团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办法之规定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j集团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集团总部的安全检查要求,规范检查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
3.基本内容
3.1 安全检查的类型
3.1.1 综合性检查和专业(项)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是成员企业/项目部对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
专业(项)安全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问题/存在的隐患/整改的措施/设备设施/等等。
3.1.2 按时间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日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
3.2 检查组织
3.2.1 集团范围内安全检查由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3.2.2 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安全检查由各成员企业/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由各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3.2.3 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员工代表/兼专职安全员参加。
4.检查内容
4.1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3 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4.4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4.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6 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4.7 生产场所各类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4.8 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和作业环境条件。
4.9 消防、用电、仓库管理、车辆安全、食品卫生等工作情况。
4.10 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 事故处理情况。
4.12 各种安全基础档案。
4.13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5.基本程序
5.1 检查计划
5.1.1 置业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底,在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检查计划。
5.1.2 成员企业/项目部在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安全检查计划。
5.1.3 每次检查前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5.2 检查流程
5.2.1 每次检查前,由主管领导提出检查目的和要求。
5.2.2 确定参加检查的人员。
5.2.3 编制安全检查表(内容)。
5.2.4 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5.2.5 检查结束后应编制书面检查报告。
5.3 问题处理
5.3.1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3.2 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立即督促落实整改。
5.3.3 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向隐患单位、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5.3.4 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提出整改处置方案及整改前的防范措施,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由隐患单位会同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划分隐患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
5.3.5 分级建立隐患档案,掌握隐患分布情况,一般隐患由隐患单位及各成员企业/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重大隐患同时列入置业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监管范围。
5.3.6 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5.3.7 隐患整改完毕,应通知负责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5.4 档案建立
5.4.1 每次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5.4.2 违章处罚、隐患整改等相关情况应存入安全检查档案。
5.4.3 安全检查档案应分级建立,专人管理。
5.5 分析检讨
5.5.1 每次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的单位要组织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和总结。
5.5.2 组织单位应提供深入、完整的检查报告,分析并检讨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以适当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下发相关成员企业。
5.5.3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完整的整改报告,上报检查组织单位。
6.考核与奖惩
6.1 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逐级进行考核。
6.2 安全检查结果作为上级考核下级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上级单位下达两次以上重大隐患整改通知或对隐患整改率达不到___%的单位,年度安全考核不得评优。
6.3 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6.4 在安全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多次排查出事故隐患或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干部、员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复执行。
7.附则
7.1 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7.2 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根据行业特点,在本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细则。
7.3 本制度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第10篇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 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 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 “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 管理职能
3.2.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 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 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9 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逐级负责。
3.3 管理规定
3.3.1 各部门对检查出的、上报的或职工举报的”三种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三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拿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批准。对“三种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班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吸取“三种情况”教训,防止重复“三种情况”的发生。
3.3.2 班组采取自查自纠方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在班组活动中认真组织分析,拿出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要有文字记录。
3.3.3 作业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业区。
3.3.4 由各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由各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或职能部门。
3.3.5 由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6 由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7 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险肇,要立即逐级上报,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3.3.8 各部门要建立“三种情况”台帐,按时登记。
3.3.9 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作为安全教育材料。
3.3.10 对“三种情况”要做到百分之百建档、百分之百教育、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整改,并将“四不放过”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相应专业管理部门。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4.2 对领导违章指挥、职工不服从监督检查或隐瞒“三种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3.4.3 对“三种情况” 部门没有及时按“四不放过”精神对待的,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3.4.4 对发生“三种情况”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连带经济考核。
第11篇 建设集团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一、集团公司每月检查应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检查人员由专业性知识的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全方面的检查。
三、每次检查必须出具整改通知单。
四、项目部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按三定原则(定人定、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上级部门。
五、有关部门对每次开出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进行复检,确认整改符合要求以后才可继续施工下一道工序。
六、针对夏季、冬季、雨季、台风、汛期等季节性、灾害性特点必须详细逐一细仔检查。
七、各种检查、整改情况应建立完整记录,并做好台帐。
浙江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2篇 集团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设备运行中的各项管理制度,提出了设备操作、检修、维护保养等各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职责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此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和管理,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考核。
3条款
3.1 总则
3.1.1 为加强公司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使公司设备安全、长期稳定的运行,为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提供可靠设备保障,对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寿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3.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设备管理;设备包括机械、电气、仪表、计量、消防、环保、给排水、通讯、交通、工程机械等专业。
3.1.3 为保证本制度实施,贯彻公司设备管理精神,公司设立设备管理委员会(简称设管委)。设管委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其他副总经理和选矿厂、采矿厂、机修厂、尾矿回收部、设备动力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总工办、生产安全部、供应部、劳动人事部、质计部的主任(部长)或者主管设备副主任担任(每个单位一名委员);设管委下设设备动力部,代表公司全面负责设备管理具体工作;设管委委员负责领导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
3.1.4 设备管理委员会各岗位职责;
3.1.4.1 设管委主任职责:
a)对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司设备管理的重要方针、目标及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作出决策;
b)负责制定(或委派制定)、审核公司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c)审核和批准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1.4.2 设管委副主任职责:
a)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根据公司实际,健全和修订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b)领导公司设备系统的工作,布置、检查和协调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保证公司年度设备管理方针、目标的推进和落实;
c)审批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备件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审批设备的购置、调拨和报废的申请报告等;
d)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的抢修工作,主持事故调查分析会;
e)组织公司重大项目中设备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f)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技术培训,学习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
g)组织总结公司设备管理的成 绩与不足,开展公司设备管理评优竞赛活动。
3.1.4.3 设备动力部是公司设备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a)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的要求,负责全公司设备管理日常业务工作,重点抓好设备管理中“管好”、“用好”、“修好”的三项重要管理工作;
b)制定和不断完善公司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面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c)编制公司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备件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负责设备检修和自加工配件质量的检定验收工作;
d)参与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设备经济技术方面的可行性研究,配合提供有关技术档案和资料;
e)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前期管理、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设备润滑管理、设备点检管理、设备技术状态维护管理、设备计划预修管理、设备大修管理、设备事故管理、备品备件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机动车车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设备修旧利废和质量、技术管理等工作;
f)经常深入基层生产单位,指导和协助解决重要技术业务难题,检查各单位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g)负责组织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h)配合劳动人事部进行设备操作、检修和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i)积极了解、学习、掌握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提高装备水平;
j)完成其他应由设备动力部负责完成的工作。
3.1.4.4 财务部设备管理职责:
a)在设管委领导下,负责或参加有关设备管理工作;
b)协同有关部门参加设备前期管理工作,主要有设备规划方案调研、制定、论证和决策、设备投资计划的编制、费用预算、设备采购定货、合同管理、设备到货验收、设备投资效果经济、财务分析等工作,负责设备货款及运杂费款的审查与支付;
c)参加设备安装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签定、工程验收、负责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审查与支付;
d)在设备投入使用初期,负责公司设备固定资产台账的建立工作,设备折旧费用折旧方法,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预算、设备备品备件计划费用的审查与支付,设备租赁费用的预算与审查,参加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参加公司设备管理有关会议,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决定。
3.1.4.5 生产安全部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a)在设管委领导下,负责和参加公司有关设备管理工作;
b)负责全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同生产和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全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验收工作;
c)根据公司生产目标及工艺要求及时提出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的设备维修、改造、更新的建议。提出生产设备运行存在的问题与安全隐患,并督促生产单位及时处理和解决。
3.1.4.6 厂(矿)、队、班组的设备管理制度:
a)厂(矿)主任对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研究本单位设备管理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策。正确处理、协调好生产与设备管理的关系,坚决防止和克服重生产、轻维修,重使用、轻管理等拼设备的不正确观念和行为,不断提高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水平;
b)厂(矿)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领导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技术业务上同时接受设备动力部的领导,依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确保本《制度》和公司年度设备管理方针、目标在本单位得到落实。其主要职责:
①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具体的实施细则;
②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日常业务工作,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③定期开展本单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三好”、“四会”活动,做好检查评比工作;
④制止设备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防止设备及人身事故的发生,组织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⑤针对本单位设备特点,经常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⑥严格定人定机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不正确使用设备的现象;
c)厂(矿)应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做好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
d)凡有使用设备的队级单位,队长应对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负责;
e)厂(矿)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设备管理工作竞赛、检查、评比活动,组织本厂(矿)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学习培训工作,提高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水平,做好本厂(矿)设备技术状况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出勤率,为完成本厂(矿)的生产目标提供设备保障;
f)班组设备管理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写好各种设备原始记录,发现设备出现的问题处理和解决,如不能处理应先采取应急措施,然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以防止事故的继续发生,造成更大的损失;
g)按照公司新模式办企业原则,提倡“一专多能”逐步实现“运行合一”,实行班长(机台长)负责制。
第13篇 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检修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定期检修制度。
第二条 新开箱或经检修完毕的监控设备要进行通电烤机,通电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
第三条 送电前,操作人员要按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连线,并仔细检查设备外观有无异样、连接线是否正确、所接电源及保险是否合适、仪器的内部插接件和电路板是否插紧、接线有无短路及断路,在确认无误时,方可送电。
第四条 通电烤机期间分三个阶段对设备工作状态进行观察和调试,并做详细记录。首先,要进行粗调,即对仪器主要性能进行大致的调正和观察;其次,在经过2小时的通电运行后进行精调,即对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使仪器满足技术指标的要求;最后,严格按出厂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如发现故障,在处理中有更换电路元件或电路板情况时,通电烤机时间要从故障处理完后重新算起。
第五条 检查仪器达到出厂指标后,即可拆除外连接线,在确认仪器内腔紧固件无松动、连接线无损伤后方可恢复原状。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七条 安全监控维修室应配备电压等级齐全的交(直)流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校准气样配气装置、校准气体、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仪器设备和必备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监控设备的平均维修(护)、检修时间不超过3天。
第九条 检修前必须备齐检修仪器、仪表、图纸和说明书,并检查所用仪器、仪表的性能,保证仪表正常工作。
第十条 设备检修检修程序
一、外观检查
1、清除外壳表面油垢、煤粉及其它附着物。
2、查看外壳、接线腔、引入装置是否有变形、裂纹或损坏现象。
3、检查开关或其它旋动部件是否完整、灵活。
4、给外壳涂敷与原外壳颜色相符的防锈漆。
二、内部检查
1、检查隔爆面的完好情况。隔爆面要完整,其光洁度不低于0.5,无锈蚀,伤痕深度及宽度均不超过0.5毫米,云影长度不超过结合面长度的50%。有毛刺或不光滑的隔爆面,要用油石细磨,只到符合要求。
2、清除内腔粉尘和杂物。
3、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气元件及连接线是否完好齐全,各连接件接触是否紧密良好。
4、遥测绝缘电阻,即外壳与电源间的电阻值,如因潮湿使绝缘电阻下降,应对仪器进行晒干或烘干。
三、电气检查
1、一般先要进行通电检查,发现问题再进行分析处理,不要盲目乱调乱拆,采用替换电路板或部件的方法易于发现故障,缩小故障判断范围。在测量电路电位的基础上,根据电路原理进行分析判断,不要随意拆换元件,以免扩大故障范围。
2、拆卸和更换电路元件一定要停电进行、更换元件时,要注意虚焊或损坏元件,用螺钉坚固的原件,一定要旋紧适当。
3、维修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时,应保证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参数和保护性能不变。维修后的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其电气参数应保持在产品说明书标定的范围之内,其保护性能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若需要更换本质安全电路及其关联的电气组件,应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电气组件,不得擅自更改。特别是当更换保护组件时,除应保证更换的新组件的规格和型号与原设计完全相同外,还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并保证保护整定值及性能满足原设计要求。对于特除的防爆组件(如胶封组件)应向厂家购买或按照原设计仿制,如果需要修改本质安全电路的设计时,应将修改后的图样和样机送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审查检验,合格后可使用。
第十条 设备检验
1、查看和测试仪器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要严格按出厂验收标准及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2、组装通电烤机,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凡经大修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当瓦斯传感器黑白元件灵敏度下降到仪器指示值低于实际测量值而又无法调整补偿时,应及时更换。
第14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研究院,所,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各专业公司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安排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5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逐步将安全管理体系化,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尽可能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科技成果,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6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7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领导人员负责制.
第8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认真履行职责.
第9条 各级领导人员缺额或外出期间,由代理者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第10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11条 经理( 院长,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理(院长,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要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四)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七)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两定期制度,即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八)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九)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安排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十)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如实上报.
(十一)企业内实行的各种承包,委托经营,设立的控股公司,以及与外单位签订的各项承包,委托经营等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职责等内容的条款,并认真进行检查.
(十二)副经理(副院长,副厂长)在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公司(院,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行监督,起到保证作用.
(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带领职工遵章守纪,做到安全生产.
(四)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带领工会,共青团组织共同支持生产经营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监察部门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
第13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
(二)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关心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女工健康,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时制止行政指挥中的违章行为,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四)组织好工会系统安全生产活动,监督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列入职代会议事日程.
(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卫生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4条 总工程师和技术部门负责人(
第15篇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应对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系统的检查,是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推动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1、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植。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8、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10、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年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16篇 某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图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能够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布置情况,各工作地点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发现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aq1029-2007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矿(公司)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第四条各矿(公司)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必须是采掘平面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第六条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
第七条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图图例必须按照下表图例标注。
名称
图例
名称
图例
名称
图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_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第九条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十条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十一条图纸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图纸的借阅参见《某某集团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17篇 集团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段部安全生产的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分公司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逻检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检查。
2、进行日常性检查,经常普遍性的检查,企业每年至少检查4-6次,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进行检查,国外还有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还有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违章作业和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杜绝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产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要结构气候特点,开展防洪、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中毒等五防检查。安全检查要贯彻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查、边改,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复查制度。整改计划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经常性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第18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第一条 监测值班员是当日监测异常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监测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超越本规定进行异常处理。
第二条 监测异常涵盖:瓦斯超限异常、机房设备运行异常、网络传输异常、监测系统软件异常、监测日报异常、机房安全异常。
第三条 监测员应严密监视瓦斯监测点数据动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应立即反馈矿通风调度,了解情况后将原因、措施登记监控系统的相关表报。
第四条 对于瓦斯超限原因不明或超限排查不力的,应立即报告通风区值班长并重点记载。
第五条 网络传输中断异常,应立即对照监测网络资源图,利用ping命令逐段排查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汇报故障段管辖单位排除。中断超过10分钟的认真填写《监测网络运行记录》。
第六条 设备运行异常,根据异常情况采取中止、停电及其它相关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 机房如遇防火、灭火、防盗等安全异常,值班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校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和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通风调度和通风当日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和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九条 凡发生井下通信阻断,通讯中断应立即通知调度、当日值班长、矿总工程师。并立即组织人员下井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在4小时之内恢复正常,超过4小时班后进行分析。
第十条 主机软件发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主机进行正常监控,并及时处理故障主机软件,现场无法处理的,应与上级联系厂家到现场解决,并上报监控中心。
第19篇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项目工程部应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召开安全生产方面情况的会议,以及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文件。
二、每次会议参加人员必须签到,明确会议内容,并要留有记录存档备案。
三、对上级部门发放的安全紧急文件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用教育方式进行传达,并及时落实相关人员布置实施。
四、每次组织会议,气氛应浓列,采用探讨,通气、汇报、交流的方式。
五、会议时间应适当控制,不要无为过长或过短,也不能流于开式专样。
六、对新颁发的标准、条例、规范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布置。
浙江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20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___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___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件2
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
原化学工业部及其他部委的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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