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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报告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隐患报告制度范本

有哪些制度

隐患报告制度范本

隐患报告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生产运营的稳定。一个完整的隐患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报告主体:明确哪些人员有权或有义务报告隐患,例如一线员工、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等。

2. 报告内容:定义应报告的隐患类型,如设备故障、作业环境问题、工艺流程缺陷等。

3. 报告方式:规定报告的渠道和形式,如纸质表格、电子系统、电话通知等。

4. 报告流程:详细描述报告的步骤,从发现隐患到提交报告,再到后续处理的整个过程。

5. 处理机制:设定隐患评估、整改、跟踪和反馈的程序,确保每个报告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6. 奖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有效报告给予奖励,对忽视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7. 培训与宣传: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隐患识别能力。

内容是什么

隐患报告制度范本

- 报告主体:所有员工在发现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均有责任立即报告。 - 报告内容:涵盖工作场所的任何不安全状态、行为,包括设备异常、环境危险、个人防护用品不足等。 - 报告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的安全信息系统提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部门负责人电话报告。 - 报告流程:填写报告表格,详细描述隐患情况,附上照片或视频证据(如果有的话),提交至安全管理部门。 - 处理机制:安全团队在接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初步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 奖惩制度:对发现并报告重大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不报或忽视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警告或罚款。 - 培训与宣传:每季度举办一次安全培训,提醒员工关注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

注意事项

1. 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捏造或夸大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 隐患报告应尽快提交,不得延误,以免错过最佳的预防和处理时机。

3. 对于涉及保密的信息,员工在报告时需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敏感信息。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每一份报告进行跟进,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鼓励员工间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安全的工作环境。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基础的隐患报告制度范本,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应持续收集反馈,不断优化制度,以实现更高效的安全管理。

隐患报告制度范本

第1篇 隐患报告制度范本

1、 每周由矿长组织自查自纠小组对全矿进行一次详细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建立台帐,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由自查自纠小组成员复查验收。

2、 一线职工进行生产作业前,要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汇报安全员,安全员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值班矿长。隐患不消除,不得安排生产。

3、 安全员每班要对全矿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值班矿长。隐患不消除,不得安排生产。

4、 一周内必须将隐患书面汇报乡煤管站,一月内必须将隐患书面汇报县煤炭局,一季度内必须将隐患书面汇报县安监局。

5、 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

第2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 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

第八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九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二、分管负责人对各工作岗位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指定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对采场作业进行监控,发现顶板冒落、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向负责人报告。

五、各岗位工人上班作业前,要对有关设备和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强行作业。

六、对带电设备要加强监控,防止有人破坏,防止非专职操作人员错误操作等突发事情的发生,发现重大隐患时,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直至隐患清除。

七、各种检查要记录在案,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有整改后的检查验收情况。

八、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要进行实地勘查,若属实,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4篇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事故隐患,以利于及时排除。

三、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四、单位对所报告的事故不排除,职工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举报。

五、支持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处理,报告人和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5篇 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地方安全监管一线的工作者,深深感觉到一些传统的老办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现实工作的需要,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地推行多年的隐患整改百分比管理方式,它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可以说弊多利少。

弊表现在:第一,各基层单位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考虑,常常不敢、也不可能如实上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情况,少报、小报、虚报、瞒报的现象司空见惯,目的是不让未完成整改的百分比影响政绩(成绩),使上级无从追究责任并在考核中扣分。第二,由于下级报喜不报忧,使得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和了解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特别是隐患存在的情况,这势必造成在部署总体工作时,无法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考虑和纳入到计划中,造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的盲目性,无法在全局上对隐患整改和问题的解决进行指导协调。这样,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就会长期存在,久而久之,养患成灾。

为使“关口前移、超前预防”的工作思路落实下去,改变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疲于事后处理的不利局面,弥补隐患整改百分比管理方式的严重不足,笔者认为,亟待建立一种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制度。具体做法是:

1.改变目前以隐患整改的百分比为考核硬指标的做法,鼓励各地、各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安全隐患情况,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执行。

2.把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列入安全责任状考核当中,做出严格规定,对不如实评估和上报本地本单位安全隐患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或群众举报证实,就参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把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当作安全生产的长效工作来对待。通过年度检查,把各类安全隐患分类排队,评估、认定之后制定隐患档案,并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制定出应急处理预案。

4.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树立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对本地本单位安全隐患情况应了如指掌,按照轻、重、缓、急来制定短期和长期的整改计划,建立起隐患整改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制度,不仅有利于如实掌握各地、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情况,而且有利于企业单位确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整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依法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和整改。

第6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4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组织管理

4.1.1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备案。

4.1.4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改的影响安全生产较大的事故隐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应成立分公司隐患管理小组,该小组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4.1.5.1掌握本单位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1.5.2制定应急方案或监控措施,并报公司归口部门备案。

4.1.5.3对有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进行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措施的模拟演习,必要时应组织救护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1.5.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特别对分公司长期存在的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4.1.5.5保持消防、监测、救护等器材和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4.1.6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归口科室和隐患所在单位,对失修型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工会组织监督行政对隐患进行认真管理和整改。

4.1.7对各单位尚未查出的隐患,各级部门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完成后反馈主管科室确认。

4.1.8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制定并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时机造成事故发生。

4.1.9完成缺陷以上事故隐患的单位,专业科室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1.10凡新查出的隐患,都要做到地点清楚、内容清楚、责任单位清楚,以便准确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避免相互推诿而拖延整改期限。

4.1.11专业部门要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和隐患项目的数据分析,从而实现科学化的安全管理。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下达的隐患整改质量100%的检查验收,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记入有关台帐。

4.2奖励和处罚

4.2.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2.2对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外,对该单位给以相应的考核。

4.2.3对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应采取而未采取防范、监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4.2.4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按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5对接到分公司《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有条件、有能力整改而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领导,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6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5、文件从属性

5.1本制度是《绩效测量和监视管理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的支持性文件;

5.2本制度平行文件:《安全检查制度》;

5.3本制度下属文件:《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目标和管理方案》。

第7篇 安全监理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1、凡安全行为和实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相关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施工单位)均必须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定方案、定人员、定时间)原则落实整改。

2、项目总监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监理工作联系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暂时停工施工通知书》方式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整改。需注意的是,《监理工作联系单》一般仅针对建设单位;有时也可用于针对某些施工单位的公司本部,除此以外,均应采用上述另外二种方式。

3、项目监理机构在责成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时,必须力戒:书面指令发出后就“万事大吉”的工作方式。还必须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予以签认或同意复工。

4、当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拒绝停工整改而继续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快报安监机构处理。

5、上述过程均应在监理日记上记录。

6、凡在监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止的全过程,均应在次月五日前向安监机构按时报送上月《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力求全面地反映在监项目当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

第8篇 冶金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事故隐患分类

4.1.1.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9篇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 驾驶员、内部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 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 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 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6. 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7. 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8. 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9. 楼梯、作业区域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10. 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1. 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 报告人和举报注意事项

单位任何员工均可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部复查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处理此次事故的负责人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 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 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 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第10篇 隐患排查逐级报告制度

班组(岗位)将排查情况上报区队,区队科室将排查情况上报矿井,矿井将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当发现a、b级隐患以及其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当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3.当前隐患整改情况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4.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发现的c、d级隐患,由安检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督导。每月召开的第一次安全办公例会上,安检部门负责人必须向矿长及各管理人员针对矿井的各类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分析a、b级隐患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做好相关记录。财务部门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11篇 通防区隐患分级排查报告制度

1、一级隐患排查制度为每月二次的“一通三防”检查及不定期的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综合防尘、密闭墙等各项检查。

2、二级隐患排查制度为通防区大班人员和区干每天不定期对全矿进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通防区大班人员,每月应对全矿的所有密闭墙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查,并取样化验分析。对所经的路线上的各种安全隐患有责任现场进行及时处理。测风员应不定时、不定期对全矿的各个采区的进回风巷道及矿井的主进、回风巷道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隐患并进行处理。及时完成通风系统的优化工作。测尘员应不定期对全公司各个产尘点进行粉尘测定,并将粉尘的超标地点以联系单的形式联系综防队进行及时处理。

3、三级隐患排查制度为区各队每天井下工作人员对自己所工作的区域内的各种通风设施,有责任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进行联系安排。

4、每天下午区长、书记主持召开区务会、班队长以上干部应把当天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给区领导,由区领导在每天的安全兑现会上安排解决,并对前一天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落实。

5、上述三级排查制度所涉及到的人员,发现问题应本着“小事不过班,大事不过天”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人员,根据《通防区各工种管理规定》处罚标准处罚。

第12篇 安全隐患分类报告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厂安全管理,促进我厂的平安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类

一类:违章指挥﹑员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灭火器材﹑(特种)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特种)劳保用品使用规定的现象。

三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四类: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2、报告程序: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修理工报班组负责人,班组报告工段负责人。

3、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4.奖励 :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1-2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3-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0-500元。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_(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_(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14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逐渐准段进行落实执行情况;

2.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班处理,并分析隐患性质填写隐患汇报单,存档管理;

3.未处理的隐患下班后,在信息站填写,信息站报安全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隐患,下达到相关科队,各科队按指令按时完成下达任务;

4.督查科按回馈单,进行巡回督查,验收合格后报指挥中心存档保管,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大闭合;

5.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需领导研究决定、并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第15篇 学校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选用责任心强、观测力敏锐的同志担任安全隐患监测员。监测人员要对本校的安全定时监测,善于发现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准确报告乡中心小学、县教育局。

二、监测员发现隐患后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特别是教学楼设施、照明设施、体育器材设施、操场、宿舍、厕所、排水沟等部位重点监控。一经发现立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建立安全隐患报告机制,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办公电话),公开校长手机号码,24小时开机。鼓励师生、家长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并采取自救措施,造成事故的,要依照事故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当时人员责任。

第16篇 加油站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7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9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6 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

7 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第17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 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企业自身解决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科、队自身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科、队自身必须解决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

第二条 对a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第六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第18篇 综采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调动本区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积极性,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责;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分区队和班组队两种形式,区队每天排查一次,班组每班排查一次,每次排查都要有记录,并对排查记录结果进行落实、整改、处理。

第五条 建立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按照“五落实”的原则进行跟踪监管,落实责任,直至隐患排除。

第六条  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的责任领导、班组长、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登记、筛选和上报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管理工作,落实隐患的闭环管理,根据公司要求的登记上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区队隐患报告登记台账;隐患报告登记台账要求写清楚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意见、相关人员姓名等。

第三条  根据报告内容,区队值班人员将一般可控隐患制定针对措施立即实施,对于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安监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汇报调度室。

第四条  每月对登记的各类隐患进行认真筛选和安全隐患登记划分,类别确认,以备上级领导部门随时检查。

第五条 不得对汇报人特别是越级汇报人员打击报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安全隐患的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隐患排查、整改由本区队自查自纠为主,全员参与,搞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条  根据《淄矿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按照煤矿安全隐患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须由本单位限期解决的;

c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区队(车间)或业务部门立即解决的。

第五条  按照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他。

第六条  隐患治理,一般隐患由岗位工、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可制定执行整改的,经汇报批准后立即整改或期限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经逐级汇报后归口管理,由上级部门审批或制定措施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汇报上级部门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作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9篇 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20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代会。

四、医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五、医院员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院方汇报并公示,如单位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总务科每季度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院长签字上报疾控科。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各级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科室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科室或个人,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院通报表彰,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十一、各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医院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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