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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有哪些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即时报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2. 事故详细记录:详尽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及损失情况。

3. 现场保护:确保事故现场不受破坏,便于后续调查。

4. 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归属,提出预防措施。

5. 事故处理: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提供必要的援助。

6. 事故通报: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警示其他员工。

内容是什么

1. 工伤事故即时报告需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类型、受伤部位和程度,以及可能的初步原因。

2. 详细记录应涵盖事故发生的环境、设备状态、操作流程,以及可能影响事故的相关因素。

3. 现场保护涉及到封锁事故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保留可能的物证。

4. 事故调查由专门的安全团队进行,分析事故背后的系统性或人为失误,为改进提供依据。

5. 对于受伤员工,企业需启动应急响应计划,提供医疗救助,并协助其康复。

6. 事故通报不仅限于内部,还可能涉及监管机构,以符合法规要求。

注意事项

1. 保持透明度:在事故报告过程中,诚实公开是关键,避免掩盖事实导致问题恶化。

2. 保护员工隐私:在公开事故信息时,尊重受伤员工的隐私,避免过多个人细节的泄露。

3. 及时跟进:事故发生后,要持续关注受伤员工的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4. 强化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制度修订: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程,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的报告和处理流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法规。

请注意,尽管我们要追求效率,但每一次工伤事故都是一个警醒,应当从中汲取教训,不断优化我们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第1篇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2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3篇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4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5篇 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为规范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主管领导,根据事故的大小,由项目主管领导决定,按有关规定和上报时效逐级上报。为杜绝事故虚假传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项目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可以立即报火警119,对于伤员的救治可以报120进行救治。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杜绝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导致人员伤亡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4、各应急救援小组必须24小时待命,听从项目经理的统一调动。完成份内的工作。

5、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应听从项目部的指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服从上级的事故处理决定,对于项目部权限内的事故处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7、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事故处理结案后,安质部要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③事故快报表;

④事故调查笔录;

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⑥事故调查报告;

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9、未尽事宜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0、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7篇 工伤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制度

1. 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 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 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第8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

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工伤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一)作业(操作)事故,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划分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

(一)当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

(二)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委员会。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实事求是地汇报,不能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书面材料上报工作,含现场照片、录像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四、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二)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五、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伤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当对负伤者要做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伤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六、工伤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事故部门经理批准,并组织清理;

(二)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现场清理由总经理批准,客房部组织清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10篇 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第11篇 工伤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质安部,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项目经理;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项目经理报告集团公司经理和安全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快报,呈报集团公司。

二、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四、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

六、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九、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十七、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

第12篇 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记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受伤人员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死忘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质安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节、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3、每个在建工程必须于每月的2号之前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13篇 建筑集团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14篇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当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填报事故卡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负责人必须在当天向本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轻伤事故报表。

3.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实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分包队伍发生工伤事故,总分包单位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台帐。

7.各项各级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不得违反。

第15篇 工程项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

工程项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

一、凡发生在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达一天及以上(或死亡)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由事故发生的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执行。

二、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审批表》报公司安全部门,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副经理组织工会、安全、保卫等部门及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对事故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安全部门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上报市建委、劳动局审批。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人员必须如实反映和提供,不得拒绝、隐瞒,伪造假情况和假资料。

五、事故处理完毕复工时,应由责任单位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六、工伤事故的统计

(1)工伤事故频率

年(月)工伤事故频率:年(月)发生工伤总人数÷年(月)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2)重伤频率

年度重伤频率:年度重伤总人数÷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3)死亡频率

年度因工死亡频率:年度因工死亡总人数÷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第16篇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第1条、公司所属食堂、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2条、职工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3条、凡公司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任的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也按本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4条、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聘用工作,若发生伤亡事故,在哪个企业就由哪个企业进行报告和统计。

第5条、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

第6条、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7条、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8条、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凡独立核算的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不是独立核算的分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第9条、凡涉及两个以上建筑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各企业自行统计各自的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与哪一次事故为同一事故。

第17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第18篇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质安部,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项目经理;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项目经理报告集团公司经理和安全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快报,呈报集团公司。

二、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四、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

六、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九、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十七、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

第19篇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第20篇 电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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