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事故情况。
2. 紧急救援程序:设立应急响应团队,实施现场抢救措施。
3. 事故调查流程:分析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责任追究与补偿制度:明确责任归属,为受害者提供必要援助。
5. 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1. 事故报告机制要求员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管理层,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不得延误或隐瞒。
2. 紧急救援程序应包括拨打急救电话、实施初级急救、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等步骤,确保人员安全。
3. 事故调查需由专门小组进行,通过现场勘查、访谈目击者、分析证据,找出事故根本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4. 责任追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对失职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设立补偿基金,为受害者提供经济支持。
5. 安全教育应定期进行,涵盖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员安全素养。
1. 保持事故报告的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影响调查结果。
2. 紧急救援时,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3. 事故调查过程中,保护现场完整性,防止证据篡改。
4. 责任追究时,既要严惩责任人,也要关注预防措施的完善。
5. 安全培训要注重实效,定期评估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这些制度,以最大程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管理层需时刻关注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1篇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伤者或现场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本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拍照或者录像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负责人。
5、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6、重大伤亡事故、公司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调查,对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及完成。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过;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4篇 企业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逐级报告领导,向上级 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抢救负伤人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
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 为制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3、事故积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 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资料。
第5篇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_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篇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施工队组人员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7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8篇 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后,应严格按照——及时报告同时抢救伤员,避免事故蔓延,保护现场—→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写出调查报告—→事故的审理和结案—→填写统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
2、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作为安全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个基本环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的报告
1、轻伤事故的报告
1.1 发生轻伤事故的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在三天内将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
1.2 分公司有关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分析后,在一周内将轻伤事故档案资料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2、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
2.1 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也可越级)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2 对于重伤事故,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在当天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相关部门;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3 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立即、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1 对于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产行政副职或指派其职能部门会同分公司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 对于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总工办、办公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3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后,按规定由市级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1、工程项目部及生产车间应根据识别、评价的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2、事故应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部(车间)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并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了抢救伤员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
2.2 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未到达现场之前,当时在事故现场的最高级别负责人应承担起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在抢救伤员和进行排险工作时,一定不要招致伤害的扩大。单位负责人到场后,立即汇报。
2.3 事故单位负责人到场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和组织安排,指挥上述报告、抢救、排险和保护等工作的进行。
2.4 抢救、排险工作必须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并必须严格按照“先保险后抢救排险”的原则进行,以确保抢救、排险人员的安全。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上报事故调查单位。
4、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考核奖惩制度》(wq—04)执行。
5、作为劳保福利范畴的伤亡事故善后处理,按照公司人力资源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的统计报告
1、工程项目部(车间)每月填写环境和安全生管理月报表(drq-03-01),一式两份,一份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2、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部(车间)须填写“安全伤亡事故登记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并盖章认可后,其中一份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3、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应将有关伤亡事故档案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有关主管部门。
4、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经济损失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伤亡事故指标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考核奖惩制度》(wq—04)及各相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安全环境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奖罚。
第9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工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10篇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积极抢救伤亡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三、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轻伤或未遂事故、重伤以上事故由矿主管领导负责立即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四、现场勘察、收集物证、收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
六、认真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七、认真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八、把事故结案材料归档。
第11篇 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某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的上报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领导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应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及时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北京市奥指办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应立即赶赴现场。轻重伤事故,由公司指定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结合监理、建设单位,并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3)发生事故后,应记录、保存如下信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候;勘察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事故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设备损坏的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位置;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
(4)配备有关摄像设施进行实物拍照:方位照应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照应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部照应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照应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
(5)事故调查报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从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分析,确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根据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人。
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③事故审理和结案,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
④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审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吸取教训,克服薄弱环节,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3篇 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2、 安全事故的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瓦斯、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
3、 凡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专人检查、专人负责、人员必须到位、谁检查,谁负责,绝不能走过场,检查内容要有记录、记录要清晰,真实。
4、 凡在施工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按类别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规定时间内立即上报,当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险救援,防止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5、 事故报告内容要清楚,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姓名、伤亡程度、初步估计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
6、 对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 发生事故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调查单位组织的调查处理,按要求出具有关资料等。
8、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14篇 某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15篇 工程项目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2、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受伤者,对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作出判断,有选择地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要同时向总包项目经理报告。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人力和物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4、事故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⑸同时准备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5、事故发生以后,项目要立即成立有有关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分析与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情况,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搞好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第16篇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第17篇 伤亡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有人员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并迅速拨打122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向120急救中心报急救。
2.事故发生后,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和车管部管理人员报告,向保险公司报案;企业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行业主管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报送事故快报。
3.事故快报应按照将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驾驶员姓名、车牌号、从业资格证号、行驶的线路或类别、造成伤亡人数以及简要的事故发生过程、大致事故责任划分等情况尽快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延报、瞒报、漏报。
4.公司各部门接到事故紧急报案电话后需紧急救援时,应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和救助工作。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等。
5.发生一般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管部报告,车管部接到报告后,需要急救时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
6.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车管部门应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经理和公司负责人报告,当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总经理和主管安全经理先向紧急抢险组发出指令,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施救,安置伤员。安置组和后勤保障组迅速集合,听候安排。
7.事故的分析调查: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针对本企业或外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18篇 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即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告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派高水平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19篇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20篇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89年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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