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等。
2. 事故现场保护:为确保事故原因的准确分析,需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证据被破坏。
3. 事故调查:由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内容涉及事故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人等。
4. 事故分析:通过对事故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为预防类似事故提供依据。
5. 责任认定与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在实施这些步骤时,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详尽无遗,包括但不限于:
- 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如设备状态、操作流程、环境条件等。 - 收集并记录所有相关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词、视频监控、设备日志等。 - 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可能需要专家参与,以便从专业角度解读事故原因。 - 责任人的认定应基于事实和法规,而非主观判断。 - 整改措施应具体、可行,且能有效解决导致事故的问题。
在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因个人偏见影响事故调查结果。
2. 保护事故受害者的隐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及时沟通,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处理进展。
4. 训练员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5. 定期回顾和更新事故处理程序,以适应新的安全挑战和法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找出事故原因,防止事故重演,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需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月、季、年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告期截止到25日,报表于当月的30日前必须送达工程局。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上报。
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调查中,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人证,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应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11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3篇 砖厂安全生产质量奖惩制度
1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证质量指标,对提高产品质量有创新的给予奖励。
2对一贯遵守安全条例法规、维护工艺纪律,按工艺规程操作,保证产品质量的应给予奖励。
3对安全、质量工作一贯积极负责,无安全、质量事故的应给予奖励。
4厂专业人员,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损失大的,且已构成质量事故者,应停止生产进行整顿,严惩责任人。
5在砖坯生产中,出现合格率在70%以下仍继续生产的,严格追查质检人员、大组长的责任,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6制坯和烧窑大组,实行安全、质量、产量、成本与收入挂勾。
7不合格产品装运出售,造成用户不满意退货,均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制度,工艺纪律,操作规程及不服从质检管理,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及安全、质量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处理。
9经常出现废次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按情节轻重处理。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和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款认定的因工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机械倾覆、损坏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发生伤亡或发生设备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快速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程度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同时用快报方式在规定时以便主管领导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生伤亡、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确认发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直属公司、集团公司对已发生的伤亡和设备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准确的调查分析,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直属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集团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定出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2、重伤和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直属公司、项目部对责任人写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事故发生后l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集团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内容:现场堪验、拍照或录像、画出现场平面图,收集事故资料和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的证言、证物,索取有关生产、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直属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综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程序待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直属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和设备较大事故的现场清理,由公司经理或项目部经理报集团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集团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训,进行针对性教育,纠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犯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没有检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产现场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无意拆、改、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第5篇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质安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安全部经理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资格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六、所有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持有安全资格c证及以上的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复训。
七、年满60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第6篇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榆安委办发[2018]9号文件(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米工贸字[2018]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生产部部长安质部部长动力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通风科科长培训科科长环保科科长办公室主任
综采队队长巷修队队长运输队队长财务科科长
应急救援科科长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二)领导组成员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专业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区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办公室职责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估方法
(一)综合辨识程序
1.年度辨识评估
每年由矿长亲自组织,制定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各系统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要素,结合我矿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月度辨识评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各分管副矿长组织本系统骨干精英,召开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结合本系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以及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进行一次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周辨识评估
区队负责人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由本单位技术主管根据辨识情况编写作业区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报告,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4.日辨识评估
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全面掌控作业现场班组、岗位人员的风险辨识情况;岗位员工上岗前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向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汇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本班班组长及跟班干部,由上岗干部组织人员处理并汇报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本单位处理不了的报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
(二)专项辨识程序
1.全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矿发生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区队,从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角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识别之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3.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4.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新应用前的风险辨识,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三)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1.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由矿长牵头组织,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辨识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煤矿专业委员会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其中: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2.安全风险评估
(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矿制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汇总造册。要完善本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结束后,要组织编写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矿、区队、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矿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季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4.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周各专业系统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6.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三走到、三必到”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监站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科每半年至少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以年度、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监站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六、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风险辨识不认真,辨识内容不清晰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汇总造册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3.各系统未按规定编写系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4.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5.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未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未严格按照《班组、岗位安全管控现场检查考核表》现场监管的,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6.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按照《安全确认单》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罚责任人100元;凡发现安全风险未及时处理并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7.岗位员工汇报的安全风险值班人员未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的罚当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业务部门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落实闭合管理的,罚责任单位正职各500元。
9.各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罚责任单位负债人200元。
第7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对方针的制订、发布、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批准与发布。
(2)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编制、修订、实施与考评。
(3)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目标,编制实施计划并组织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1)制订与发布
(1)安全土上方针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风险特点进行起草。
(2)通过公司、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等三个层级征求意见,对草拟的安全生产方针与职工进行沟通交流。
(3)对外由行政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信件传递的方式,对草拟的安全生产方针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
(4)将交流沟通的意见与建议收集汇总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安全生产方针,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2)方针的传达
(1)通过橱窗、黑板报等形式在全矿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干部会、分厂会、班组合向职工进行传达学习。
(2)将安全生产方针作为职工岗前培训及再教育培训的重安内容。
(3)在显著位置立牌进行宣传。
3)目标分解及实施
安环部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以安全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到各部门。确保目标和指标实施。
4)实施结果考核
安全部负责半年进行一次预考核,每年12月进行全年 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于员工,作为安全奖罚依据。
5)评审与修订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方针进 行一次评审。
(2)对不适宜的进行修订,并在年初的安全工作会上进行通报。
(3)当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改制、改组、生产经营与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评审与修订。
(4)只要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了修订,都要由公司总经理重新签发。
6)文本管理
各部门严格按文件管理控制制度做好方针的留存,及时更换修订过的方针文本和废除回收旧文本。
第8篇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安全举报制度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举报制度
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落实、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整改落实和自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和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取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丢失、损坏,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离开的,是矿承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承担办证补偿费;
第七条 凡发生事故单位除按原有规定处罚外;各单位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生1次重伤的,按原有规定处罚;1个月内发生有2次或者2处以上重伤或3次严重不安全隐患未整改、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300-800元。
1个月内发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发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2000-3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6次重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累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处罚意见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审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执行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签字。
第十条 受到停产整顿时,应当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到整改恢复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验收合格。对造成影响不能验收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矿级领导、中层管理、代班员及工作员、特种作业由矿长指派到上级指定的资质部门培训。新工人由安监科进行《入井须知》、《职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各单位进行《单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岗位技能》等培训。建立培训挡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监科及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对巨不执行《执法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矿级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各岗位行政、带班、安监员等特种作业到岗情况以及不安全隐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门反应,要求及时处理。安监科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按照《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矿级领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矿受到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矿级领导记大过、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或3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由矿长负责印刷,安监科负责编写和免费发放每位职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交《职工安全手册》的保管押金30元,离矿时退书退还押金。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矿委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委会。有关细则按《国家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中适合我矿部分内容执行。
二、安全举报制度
一、每个员工对矿井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现象,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
二、安全举报分为向矿举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原则按照“先矿后上级的原则”进行。每个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该先向矿职能部门反映举报,若职能部门未即使处理整改的,再向矿相关领导反映举报,若矿也未及时处理整改而继续生产的,再向上级部门(县、市、省等安监部门)反映举报。
三、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事实。举报手段可以采用当面举报、书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等。
四、凡举报属实者,按照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向矿职能部门举报的,按照50~100元/次给予奖励;向矿主要领导举报的,按照100~300元给予奖励;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按照300~500元给予奖励(上级奖励的除外),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人员调查后按照举报内容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定。凡举报不实者,按照调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标准按照奖励的标准执行。
第9篇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与施工相关的人员、机械及其相关活动得到有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管理
1、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人员,在进场后一周内,须按项目部制定的《施工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在经所属施工队伍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备案。登记表格式附后。
2、参与本项目施工的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并准确填报。无身份证者,须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施工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须报项目管理部门复印备案。
3、参与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须按其操作项目分批接受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4、场内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记录,将作为施工人员劳动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对未参加安全教育者,项目部将此人视同为非本项目参建人员。
5、施工过程中人员出入场变动情况,应及时报项目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基本准则
6、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念。
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从上到下,从管理人员到职工各有职责,责任明确。
8、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
9、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一定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工作。特殊工种要定期学习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10、严禁非本机操作人员擅自开动各种机械和驾驶车辆,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并持证驾驶,在起步及穿越道路前须“一慢二看三通过”,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11、架设电线、电缆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的有关规定,电器设备和线路绝缘要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广播线、电话线绑扎在一起,设备的壳体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严禁非专业人员拆装一切电气设备、线路,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12、焊工要经过培训并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非焊工禁止操作电焊设备。焊工的作业项目必须与其所持操作证件的准操项目相符合。
13、乙炔瓶与氧气瓶在高温天气需要有防暴晒措施。在一般情况下,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或其他巨热源之间的相互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4、电焊(割)、气焊(割)作业必须提前填写动火证,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并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一级动火证须提前七天申请,有效时间为一天;二级动火证须提前四天申请,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证须提前三天申请,有效时间为七天。详细规定见《×级动火许可证》回执。
15、起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磨耗值超标或发现有断股的钢丝绳以及变形的吊钩、吊环等严禁使用并必须及时更新,严禁带“病”作业。作业时其起重臂的水平夹角、吊件与周边电力线缆、构件、构筑物的垂直及水平方向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其使用说明书规定,并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规定.
16、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颚带。严禁赤膊、赤脚、穿凉鞋、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17、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
18、机械设备不准“带病”动转,动转时不准做清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修理机电设备时,首先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不准合闸”的醒目标志,以免发生事故。
19、吊运物体设备时严禁有人在吊件下作业或行走。吊运安装物件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
20、施工操作时必须集中思想,不准打闹取笑,要相互照应,不准盲目蛮干,冒险作业。
21、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禁区的明显标志或围护,坑、洞、孔口处除必须设置围护外,夜间还必须设置红灯示警。
22、坚持文明生产,现场材料、管件的堆放要牢固、整齐有序,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洒遗物要及时进行清理,保证道路坚实畅通。
23、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例会制度
24、各班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要求全体作业人员参加。
25、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24.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24.2分析、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计划。
24.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24.4研究生产中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6、对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竞赛及安全创优活动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和总结、表彰。
27、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8、安全检查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是项目部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广泛动员和组织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方法。其目的在于了解项目部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环境、不安全行为),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组织安全检查,引导职工寻查不安全因素、危险源、制定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职工自己动手消除不安全因素,实际上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过程之一。安全检查同时是推动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而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事前必须要周密地做好准备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切切实实地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讲究实效。
29、安全检查的内容
29.1检查寻找生产现场的不安全的物质状态。即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检查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保修情况;机电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的完好情况;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以及工作场所的通风、照明等。
29.2检查安全教育工作。查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查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
29.3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工地。查现场管理,寻找不安全因素,如检查工棚设置是否安全、可靠、合理,材料堆放是否整齐,用电是否规范,道路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数量是否充足。要求消防器材分布合理、取用方便、可靠有效。
29.4检查职工有无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违章项目、酒后作业、无证操作等。
30、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特种检查。
30.1定期检查即列入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的叫定期检查。这种检查应是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如有些设备(起重机械、消防设备等)都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查。
30.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可以根据已发生事故,进行排队、分析的结果决定突击检查,如某工区(部门)或某工地的事故次数、经济损失超出指标,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也可以突击检查。
30.3连续检查,就是对某些设备的运行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和检查。对某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人的操作情况、使用防护品的情况,进行连续测试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发展成严重问题和事故。
30.4特种检查。由于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新建房的使用,往往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特种检查。
31、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31.1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惩罚的依据之一。
31.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都应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安全教育制度。
32、安全教育的内容
32.1思想政治教育
主要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注意安全教育的成效、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的思想教育上,不论科学多么进步,装置、设备、机械的安全性能多么完善,操作的都是人。因此,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的第一任务。
32.2劳动纪律教育
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使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基本保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单位纪律严明,职工遵章守纪,就会减少和避免事故。否则,就容易发生事故。
32.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安全技术知识是生产技术知识的组成部分。安全技术知识用于生产技术中,对职工教育培训时,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防尘、防气体中毒的综合措施,岗位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特殊工种),消防知识,工伤事故急救方法和报告程序。
32.4法制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
32.5典型事例教育
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是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的好办法。不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都值得学习借鉴。
33、安全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33.1三级教育
是指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和班组教育,是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新工人、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和代培实习人员。这些人员由于缺乏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容易造成工伤事故,因此,对他们逐级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项目部安全教育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和规章制度,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机械、电气的安全常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工区教育是上述人员在分配工地时所进行的第二安全教育,由工区及专职安全人员负责,采取直接上课、谈话、实地参观等形式进行,主要内容是本工区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情况、安全生产组织形式、危险区域、有害有毒作业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先进事例、典型事故分析等。
班组安全教育是上述人员到了岗位,开始工作之前,由班组长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班组是生产活动的基础,是发生事故的源点。因此,班组安全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内容力求生动具体,包括班组安全生产概括,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毒源、危险机具件、危险物品的控制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33.2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应贯穿于生产活动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通常采用安全会议、班前班后、座谈会、录像、宣传画、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多种方法,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文件,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总结、整改事故隐患等。
33.3特种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根据国家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属特种作业。
特殊作业人员须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证,凭证操作。
33.4凡离开原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在复工时必须由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离开六个月以内者,由工区(分队)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离开六个月以上者,由安全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3.5工人改换工种(岗位)时,必须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如变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则应按该工种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到操作证后方能进行该工种的作业。
五)、登高作业安全制度
3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深度近视(500度以上)的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一律不准登高作业。“十不登”制度即:
34.1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症不登高。
34.2迷雾、大雪、雷或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34.3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
34.4夜间没有足够照明不登高。
34.5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生证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
34.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措施或不牢固不登高。
34.7穿了硬底皮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
34.8高处作业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
34.9设备和构件之间没有安全板,高压线旁没有遮拦不登高。
34.10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架不登高。
六)、安全防火制度
火给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火灾也一直给人类带来严重危害,一旦发生火灾不仅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失,同时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全民消防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方针,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火灾事故的发生。
35.1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
35.1.1各级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以保证消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35.1.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发动群众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消防制度、公约及必要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检查落实情况。
35.1.3深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人人关心消防工作。
35.1.4开展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35.1.5加强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如发生火灾,要狠抓事故“四不放过”。
35.2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5.2.1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管理,易燃品不准到处乱放、乱用、乱倒,指定地点,存放限额,确定专人负责。
35.2.2施工现场上的易燃废物,要在当天及时消除。
35.2.3有易燃气体的工作房和仓库内,必须有通风设备,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
35.2.4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和仓库所有电器、电源装置、照明开关等都符合防爆要求。
35.2.5易燃、易爆品仓库和作业场等禁火区,应明显标志,标出警戒线,建立“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子。
35.3管好火源:
35.3.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35.3.2仓库、宿舍等严禁使用电炉取暖,不得使用热得快烧水。
35.3.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周围的易燃杂物,以防引起火灾。
35.3.4易燃、易爆场所和库房,防止摩擦、冲击等发热和发生火花而起火,应使用铜、钼等有色金属制造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进入这些场所。
35.3.5搬运盛装易燃、易爆品的金属容器时,不要在地上抛掷拖拉,防止发生危险。
35.3.6灯泡距可燃物要远一些,通常要求不得小于500mm,防止灯泡发热引起火灾。
35.3.7电气设备应定期检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气绝缘损坏、接触电阻过大等情况,应立即修换;所有易生静电的设备,管线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35.4在工作房、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等,都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
七)、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36.1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36.2发生工伤或死亡事故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口头或用电话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
36.3认真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6.3.1凡发生死亡事故,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当地劳动公司、工会。
36.3.2凡发生重伤事故:由施工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当地劳动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各2份。
36.3.3凡发生轻伤事故,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分析,填写事故登记书。
36.3.4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保护现场,尽快组织调查组,按“四查”要求进行调查(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
36.3.5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调查准确。
36.3.6事故原因要分析细,责任要分析明。
36.3.7对责任者处理要严肃。
36.3.8调查报告及处分决定必须归档,调查成员要签字。
八)、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37.1临时用工是指为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
37.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7.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7.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过事故者禁止招用
37.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管理台帐。
37.6招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37.7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九)、生产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38.1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禁止违章、冒险作业。
38.2对所管的施工现场安全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责任。
38.3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在执行中如需要修改经原编制审批单位批准。
38.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活动中,必须及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特别要作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遇到生产技术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38.5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38.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38.7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
十)、职工安全责任
39.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竞赛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39.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39.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监守岗位,不随便开动他人操作的机械、电器设备,不得无证进行特种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39.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电气、机械设备,做好文明施工和各种机具有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39.5发现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39.6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或扣押合理意见,遇到严重人身危害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9.7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遵守制度等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机具,做到正确使用。
十一)、违规处罚
40.1对没有造成事故的一般性违章违规现象,每人每次罚款50元;
40.2对导致险性事故的违章违规作业者,每人每次罚款100~200元;对作业班组罚款500~1000元;
40.3对由于违规违章作业受到业主、监理单位批评及处罚者,其所属班组除全额承担业主、监理单位的罚款外,还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罚款。
40.4对造成事故者,视其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除对事故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班组罚款1000~2000元。同时,责任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施工班组负责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储配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lng储配站安全稳定地储备气源和及时向城市管网供气,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一切人员进入储配站,都必须自觉的遵守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
2、站内严禁一切明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和穿化纤衣服、带钉鞋进入生产区。
3、外来人员进站后不得乱走,未经批准不许进入站区区,需要参观须有上级通知,并且由专人陪同。
4、对外来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储配站大门。
5、建立由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坚持每周安全自检、月报制度。
6、储配站的设备及阀门要保证无“跑、冒、滴、漏”现象,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发现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7、站区维修设备需注意通风,做好防火措施,需要动火检修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8、储配站区灭火器要配置齐全。压力表、安全阀、灭火器要做到定期检验、维护。
9、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普及消防灭火知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
10、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要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与严厉处罚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在生产的过程中,应当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13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每个企业在给员工的很多管理制度中都是有奖有惩,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和制约员工的行为,以下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仅供参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应人群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工作程序
4.1惩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4.1.1惩罚的范围
4.1.1.1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1.1.2安全管理
4.1.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1.1.2.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1.1.2.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1.1.2.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1.1.2.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1.1.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1.1.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1.1.3其它事故考核
4.1.1.2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4.1.1.2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4.1.2惩罚类型
4.1.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4.1.2.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4.1.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1.2.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1.3惩罚程序
4.1.3.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1.3.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2奖励
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4.2.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技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4.2.3.2先进车间由安技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4.2.3.3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其他
公司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建帐,公司安技部门直接控制使用。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4篇 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及时贯彻上级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制订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2、例会由镇安监站负责组织,会议必须由镇长或镇长委托其他党政领导主持。
3、参加例会人员必须是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道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治调主任、部门负责人。
4、例会内容听取村(社区)、部门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安排部署安全工作。
第15篇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两条例一决定”制定本保障制度。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安全投入标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三、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四、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购买者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1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 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的工作机构和信息统计报送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至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表主要内容: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它相关证照。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
(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查中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职工群众举报查证核实的;
(二)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术难题和解决关键性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7篇 _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本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一、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二、 每项新开工工程,在项目承包合同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约定安全生产资金占总造价的百分比。
三、 每次甲方转款后一周内,计财部按合同约定之比例将安全生产资金划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
四、 项目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总监批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该项目安全员批准。
六、 对安全生产违章者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总监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
七、 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因全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不得挪用。
八、 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18篇 机电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检查内容:
1、 查思路:以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 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 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 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 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 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五、 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1、 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 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19篇 企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企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
安全生产是保证企业顺利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首要条件,为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员工的人身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
厂部由生产厂长负责,车间由车间主任负责,各级领导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醒督促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识。设备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管理。
二、新员工进厂在进行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的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员工不得上岗。
三、各种设备在投入生产运行时,必须制定详细可靠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指导,使之能够达到安全操作以后,方可允许上岗操作,如果操作者违犯操作规程而发生设备及人身事故由操作者负责全部责任。
四、各种特殊工种及化验室操作人员,应接受特种技术培训,达到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各项工作和操作,无证者不得随意操作。(如:电气维修工、电气焊工、司机、、锅炉工、化验员等)
五、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强迫员工从事违犯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犯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如有强迫进行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强迫者负全部责任。
六、特殊工作岗位及操作者(维修工、高空作业者、装修工、电气焊工等)应有特殊保护设施和护具,应在作业中穿戴和设防,避免事故发生,如不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绳、网、脚架、绝缘靴、手套、警示牌等)已发护具或作业时应设而不设保护设施,自行冒险作业而发生安全事故,本人负全部责任。
七、一旦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应及时详细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原因,按事故情节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0篇 污水厂生产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污水处理厂内运行安全生产一般要求
1、凡本厂职工(包括学员、实习生)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
2、生产作业时必须穿工作鞋,注意防滑,不得在池上追逐奔跑,不得酒后上池子。
3、经常检查走道板、栏杆,如有不牢固或损坏情况,立即汇报修理。
4、夜里不得摸黑工作。
5、遇有池上积雪或结冰时,应先清扫,然后上池工作。
6、作好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好巡视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条防毒气管理要求
1、下池、下井工作必须先填写《井下、池内作业工作票》,向领导申报,经厂长、或分管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2、下池、下井工作前,必须检测池内、井下毒气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不得下去工作。
3、当井下、池内毒气超标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等安全条件具备后,才可下池、下井工作。
4、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明确负责人、安全员、抢救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5、井下、池内作业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确实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安全主管负责部门批准,批准后才能进行。
6、井下、池内作业必须全神贯注,密切配合,工作时不许嬉戏及随意离开岗位,以免发生危险。
第三条防溺水和防高空坠落要求
1、池上栏杆必须经常检查,以防发生事故。
2、不准随意越栏工作,经批准后,越栏工作必须穿好救生衣或系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3、池上救生圈不得挪用,以备不测之需。
4、池上走道板必须保持平整和无积雪、无结冰。
5、全厂井盖如有腐蚀损坏,要及时调换。
6、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深度近视人员不得登高作业。
7、迷雾、大雪、大雨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登高作业。
8、登高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和安全带。
9、夜间不摸黑登高。
10、饮酒、精神不振或医院证明不宜登高者不得高空作业。
11、登高必须检查脚手架、脚手板的牢固情况。
12、登高不准穿厚底皮鞋或携带笨重工具。
第四条交接班规定
交接班工作是保证安全正常运行,明确责任的重要环节,全厂职工必须严格执行。
一、交接班工作内容:
1、交清本班生产运行及设备运转情况;
2、交清生产报表、生产工具;
3、交清上级工作指令;
4、共同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二、交接班要求: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岗;
2、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应全部到齐;
3、交接双方经认真检查,双方认可后,方可交接班。
三、交接人员任务:
1、交班前,交接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2、交班前应整理好生产报表,运行记录;
3、交班时,有责任回答接班人提出的问题;
4、发现接班人有酗酒、精神失常等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时,不得交接,并有责任坚守岗位,报告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5、接班人逾时不到,有责任坚守岗位,报告有关部门。
四、接班人任务:
1、接班人必须认真听取交班人介绍情况,严格按交接内容逐项检查;
2、交班人员提前离岗,接班人应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3、交班人交班不清,接班人可拒绝接班,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五、特殊情况处理:
1、交接班时,突然发生事故或设备故障,应由交班人负责处理,接班人应协助工作,待处理完毕后方可交班。
2、如事故或设备故障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应汇报有关部门,有部门负责人决定交班人是否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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