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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

有哪些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顾名思义,是为了确保在涉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和效率,企业制定的一系列教育和培训规定。这些制度通常包括:

1. 新员工入职培训:针对新加入的员工进行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规程的讲解。

2. 定期复训:对在职员工进行周期性的技能提升和安全知识更新。

3. 实操演练:模拟真实操作环境,强化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 应急预案培训:教授员工在设备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5. 专项技能培训:针对特定设备的操作,进行深入的技术培训。

主要内容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 安全法规学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 设备操作规程:详细说明每种设备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3. 风险识别与控制:教育员工识别潜在风险,掌握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紧急响应训练:模拟紧急情况,训练员工快速、有效地执行应急预案。

5. 员工评估与反馈:定期评估员工的技能水平,提供改进意见,并根据需要调整培训计划。

重要性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提升安全意识:通过系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2. 保证工作效率:熟练的操作技能可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停机时间。

3.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4. 降低企业成本:减少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生产中断,间接降低运营成本。

5. 增强员工信心:通过专业培训,员工能更好地胜任工作,增强其职业自豪感和工作满意度。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对于企业的安全运营、员工发展以及合规性都至关重要,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范文

第1篇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 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十一.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审核: 批准: 2022/9/23

第2篇 特种设备培训教育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 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十一.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审核: 批准: 2017/9/23

第3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4篇 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意义,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企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主要包括:a.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b.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c.生产、使用现场消防制度和规定;d.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e.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f.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办法等。

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包括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使用技术操作规程知识教育,以及在特种设备使用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识教育。

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能培训教育。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绍,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现实后果,对认识事故的发生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起着较大的作用。

第5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国家规定: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矿)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

2、严格执行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翔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物种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安全负责;

5、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请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资格的单位来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与改造;

8、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而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9、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10、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1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13、公司机动车使用应结合本公司生产或施工现场的实际隋况,按照国家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6篇 油品调运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 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 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 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 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 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 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 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 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 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 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 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 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 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 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 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 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 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制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2、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每年年初签署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4、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下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

5、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下属单位内部,也应该签订各自的《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中应明确本单位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其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第8篇 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义和依据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叉车)、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2、特种设备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特种设备是受国家强制性监管的设备。

3、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装、移装、维修等都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6、特种设备的停用或报废要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第9篇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制度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四、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10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11篇 特种设备文件记录管理制度

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2文件管理

2.1职责

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2.1.2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2.1.3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2.1.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2.4特种设备管理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归档,档案室负责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5特种设备文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

2.7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3记录管理

3.1管理职责

3.1.1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3.1.2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的格式设计;使用部门本部门负责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第12篇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制度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手续办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手续。

2、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手续。

3、应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如实向负责施工安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施工工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4、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按期按要求落实整改。

5、特种设备施工结束后,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验收。

6、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对监督检验工作存在的争议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

8、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第13篇 企业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

1、特种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

2、特种设备购置必须进行资质、技术、经济论证。

3、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4、特种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5、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6、特种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7、特种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8、每月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9、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10、特种设备由持有国家规定颁发的操作证人员进行操作,无操作证人员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第14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 主管经理的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做到企业管理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步进行。

2. 协助组织搞好安全性评价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3. 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对事故负连带责任。

(二) 工程机械部主管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生产,不违章指挥。

2.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应同时考虑安全生产工作。

3. 发生死亡,重伤和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立即报告主管经理并负责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三) 操作者的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做好作业中三检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排除,不能解决的须立即上报部门领导。

3. 发生工伤事故迅速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二、 操作人员守则

1.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的违章作业,自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向领导报告。

2. 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做到设备保养及时,安全,工作现场符合文明生产。

3. 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主动为搞好安全生产献技献策。

4. 发生和发现工伤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紧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尽快报告领导。

三.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名称:正面吊、叉车

正面吊:

1.操作前的准备:

每班工作前司机需对正面吊进行车况检查,具体项目有:

(1)车体卫生状况。要保持车体内外的清洁,不许有油污、灰尘等杂物。

(2)检查柴油油位,需要时加柴油。

(3) 检查空滤的堵塞情况,必要时用压缩空气吹净。

(4) 检查冷却液的液位,必要时添加冷却液。

(5) 检查轮胎的气压、轮胎的紧固状况。

(6) 检查吊具的功能。

(7) 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检查各仪表盘工作是否正常。

有异常立即报告工程机械部,车辆不能带病工作。

2.装卸箱操作

¨1 在集装箱堆(车)上提取集装箱的步骤:提起吊具靠近集装箱,把吊具放在需要提起的集装箱上面,确认吊具与集装箱的中心线是吻合的;开始放低吊具,检查旋锁正确地进入集装箱的四个锁角,旋锁完全放好后黄灯亮,旋锁闭锁,若正确闭锁绿灯亮,否则开锁,慢慢提起吊具重复以上步骤。小心提升集装箱,慢慢倒退,降低集装箱,注意不要与其它物品相碰。

¨2 把集装箱放在集装箱堆(车)上的步骤:靠近集装箱需要堆放的位置,对中,使集装箱对整齐,把集装箱就位、等待黄灯亮,开锁,等红灯亮,慢慢提升吊具直到所有的锁角都已经完全从集装箱的锁角拔出来。慢慢后退,降低吊具,注意不要和其它物品相碰。

¨3 停车步骤:卸下所有负载,把机器移至指定的地方,要远离车辆集中的区域。启用驻车刹车,并降低吊具,确认所有手柄都已经归零,所有电气附件都处于关闭位置,把钥匙打到“off”的位置。

¨4 现场操作要求:司机按现场理箱员的计划安排,在仔细检查车辆周围环境,确认车下无人和障碍后,启动车辆小心驾驶,将车辆准时开至操作地点,根据现场理箱员的工作指令进行集装箱空重箱装车、卸车、落垛、归垛、摆箱等操作,操作中注意对作业周边环境的瞭望,并听从现场理箱员的绝对指挥。

¨5 正面吊吊具底盘中心在距前轮前端1.90米垂直角度下,可进行集装箱负载45吨的装车、卸车、摆箱、归垛等操作,重箱归垛限制在4个箱体的垂直高度内,在进行提升箱、落箱操作时必须确认开锁、着床指示灯提示,确认无误后方可将箱体提升或脱离箱体,随时关注车内告警装置的提示。

¨6 跨箱作业中,应采取起吊与伸臂联动动作,使箱体垂直提升或下落,以免箱体提升或下落时对相邻的箱体发生摩擦碰撞等现象,跨一个箱体提落箱时负载不得超过30吨,跨2个箱体提落箱时负载不得超过15吨(跨2个箱体提落箱原则上只限空箱操作)。

¨7 为保证作业场区内的人员安全,车辆在行进时负载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空载时行进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箱体处于静止悬空状态时不得熄火或司机离开驾驶室,行走搬移箱体作业时,必须收臂,将箱体提升至一定高度,避免因提升箱高度不够阻碍前行的视线,目视距离应不低于50米以上,便于采取紧急的制动措施。

¨8 负载行驶时,集装箱箱体不准倾斜,需进行必要的侧移调整,使箱体平衡,重心居中,禁止在操作中出现急进、急停、急转弯等粗暴驾驶的现象,在转弯时要减速慢行,控制好负载箱体的惯性,如遇视线不良及复杂的作业状况时,需由地面现场理箱员给予瞭望引导,禁止在斜坡上横向行驶或转弯。

¨9 集装箱空重箱、卸车、归垛、落垛、摆箱操作中,必须按现场理箱员的工作安排将集装箱单垛、单排箱门朝向一致,箱角对齐,按标志线或区域整齐排列,遇到有框架空箱,应在理箱员的安排下,将箱体侧板放倒后归垛,不准悬空码放。

¨10 框架及开顶箱载货超高的卸箱与装车,应由理箱员安排司索工领取专用的索具,固定在正面吊吊具底盘四个孔洞内,在确认四角索具与箱体使用卡环旋紧连接牢固后,在地面理箱员的指挥下方可起吊操作,操作完毕后,应由理箱员安排司索工将索具全部拆除后,方可进行其它的正常作业。

¨11 特殊货物需正面吊悬挂钢丝绳装卸货物作业时,由现场理货员根据货物的尺码、件重领取适宜的索具,固定在正面吊吊具底盘四角孔洞内,由现场理货员指挥司索工将货物固定牢固后,在理货员的指挥下起吊货物,起吊后需行走移动货物时,不准有急进、急停、急转弯操作动作,由此会引起货物摇摆不稳,易造成因惯性冲力引发货物脱落及车辆倾翻事故。

¨12 停车步骤:卸下所有负载,把机器移至指定的地方,要远离车辆集中的区域。启用驻车刹车,并降低吊具,确认所有手柄都已经归零,所有电气附件都处于关闭位置,把钥匙打到“off”的位置。

3.处罚措施

凡不听从指挥未按机械操作要领及操作要求违章、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车损、货损及人身伤害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责任重大的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置。

叉车:1、人员

1.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1.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2、启动

2.1、车辆启动前,检查起动、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2、当有机械问题的时候, 不能自己进行修理。应关掉叉车并告知机械修理人员。

2.3、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

2.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第15篇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向本单位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具体传达国家最新安全生产及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及时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传达至各部门。

3、制定、完善各特种设备工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4、督促检查本单位各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记录(包括使用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等)

5、根据本单位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制定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与发证部门取得联系,及其进行复审。

第16篇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17篇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第18篇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制度

1、 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工厂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05.01实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00.10.01实施)》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细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4.09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5实施)》

4.职责

4.1 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 机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4.3 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促国家检测。

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5、 管理程序

5.1 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5.1.1 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5.1.2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5.1.3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5.1.4 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设备。

5.1.5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5.1.6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⑴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⑵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⑶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⑷ 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⑸ 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⑹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操作运行人员发现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5.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5.2.2本体外现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5.2.3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5.2.4 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5.2.5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5.2.5工业管道

5.2.5.1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5.2.5.2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5.2.5.3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ooom),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5.2.5.4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2.6工业气瓶

5.2.6.1 气瓶状况

⑴ 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⑵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⑶ 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⑷ 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5.2.6.2 储存要求

⑴ 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⑵ 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⑶ 标记明显,间距合理;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⑷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5.2.6.3 安全使用

⑴ 防倾倒措施可靠;

⑵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⑶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5.3 起重机械(电梯、电动葫芦)安全要求

5.3.1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

5.3.2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5.3.3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5.3.4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5.3.5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5.3.6 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5.3.7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5.3.8 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5.3.9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5.3.10 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5.3.11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5.3.12 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5.4 厂内机动车辆

5.4.1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且定期检验。

5.4.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5.4.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5.4.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4.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5.4.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5.4.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5.5 安全管理

5.5.1特种设备(工业气瓶有供气单位定期检测外)均应按规定建立台帐,法定资质单位定期检测。保存检测报告。

5.5.2 设备应进行定期自检记录。

5.5.3 设备改造或大修理应存入设备档案。

5.5.4 设备发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应有记录。

6.考核

按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7.记录

8.附 则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19篇 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为保证本项目正常施工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和汽车式起重机)、保温燃烧炉、压力管道,这三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3、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生产厂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商,所采购的新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项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包括:

1)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使用记录;

3)维修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定记录;

5)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双方应签订安装、拆卸协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按时检定,超出时限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

1、重要安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

2)安全带。

3)安全帽。

4)漏电断路器。

5)配电箱、开关箱。

6)临时用电的电缆、电源线。

7)脚手架扣件。

8)安全标志。

2、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要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正确使用。

3、项目部根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作出年度购买计划,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购置,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

4、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需经物资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准入库,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识”,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书和安全标识。

5、项目部办公室要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定期检验和校验,并实行失效报废,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6、安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必须根据规定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7、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8、安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发放。

9、安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从各部门单位实际出发,按照“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减发或者多领多发。发放要建立台账,领用要签字备档。

10、应教育员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再行发放。

11、项目部要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结构、性能,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员工做到“三会”,即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发现损毁要及时补领。

13、使用人员应保管好安全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或损坏的需折价赔偿后方可补领。

14、项目部需建立严格的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发放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第20篇 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

第二章  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  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  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  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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