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新员工入职培训:针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特种设备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培训。
2. 定期复训:为确保员工持续掌握安全知识,定期进行复训,更新安全信息和技术标准。
3. 实操技能训练:通过模拟操作和现场实践,提升员工对特种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4. 应急演练: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5. 管理层培训:针对管理层进行特种设备法规、安全管理理念及责任体系的教育。
这些培训内容旨在确保员工全面理解并遵守以下关键点:
1. 特种设备法规:熟悉国家和地方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
2. 设备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各种特种设备的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和维护保养方法。
3. 风险识别与评估:教授员工如何识别潜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预防措施。
4. 安全文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态度。
5. 应急响应:训练员工在发生事故时如何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防止事故:通过系统的培训,员工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2. 提高效率:熟知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员工,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
3. 保护生命财产:有效的安全教育可以降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
4. 法规合规: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5. 提升企业形象:一个重视安全的企业,能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1篇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人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
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质量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
6.培训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7.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保存。每年由安全质量管理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8.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第2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规范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2.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2.4.1 特种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4.2 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5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种类(机械公司)
2.5.1 特种作业种类
1) 电工(高压、低压)作业
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司索、指挥)
5)起重机械驾驶作业(电动葫芦、行车、汽车吊)
6)锅炉压力容器作业(移动式空压机)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5.2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
1)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
2)压力管道作业
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
4)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6)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7)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 发证部门
3.1 《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部门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3.3 培训审批
3.3.1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技术质安部负责落实培训。
3.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3.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3.4.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4.2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4.3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 部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
4.1.2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前的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取证培训。
4.1.3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岗位需求要求做好相应配置,并将培训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给技术质安部。
4.1.4每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梳理,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4.2 技术质安部:
4.2.1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岗位配置要求和培训计划,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2.1 建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4.2.2 技术质安部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下发给个人保管。
4.2.3 不定期对各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上岗作业的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4.2.4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有权进行调整直至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4.3 生产运行部:
4.3.1 制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3.2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4.4 各部门:
4.4.1 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安全员应不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4.2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学习,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4.4.3 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4.4.4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造成事故的追究部门行政负责责任。
5 培训考核和发证规定
5.1 培训发证
5.1.1 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初训,由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复训,应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组织通知,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
5.1.2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在二个月内安排补考1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自动失效。
5.1.3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1.4 凡2年以上不参加复训审证考核者,其证自动失效。如再需从事该工种工作的,应重新向人事部门申请,经安全技术培训(初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独立操作。
5.1.5 证书规定自发证日起,有效期为2年。每2年到原发证考核单位进行复训审证、考核工作(复训期间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5.2 其它规定
5.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5.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2.3 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5.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动,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并报技术质安部备案。
5.2.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因个人保管不妥遗失后,按初审办理。
5.2.6 现场操作的技术干部,凡属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安全操作证”。
5.2.7 办理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以及年度审证工作,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执行。
6 培训与复审费用
6.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先行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技术质安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6.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6.1.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3篇 下皮带队特种设备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队行车的管理,保证行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皮带队全体行车使用人员以及行车管理人员。
三、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及成员
组长:朱丙成 副组长:张培刚
成员:温继栋 甘俊峰 王 坚 王明成 杨兆坚 李斌斌
四、行车管理职责
1.行车安全管理组长负责行车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行车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副组长配合组长日常管理工作。
2.所有成员即行车司机必须对行车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行车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对行车进行正确操作。
五、行车管理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行车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行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行车;
(2)没有上级领导要求,行车专门使用人员不准擅自教别人或允许别人使用行车。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设备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现象,并及时处理;
(2)检查行车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特别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行车各操纵手柄,开关是否处于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气装置是否良好,各导轨面是否清洁,行车上面有无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6)检查钢绳有无损坏,钢绳有否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是否松脱,吊钩轴销有否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后方开始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行车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停车检查,直至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即:①无人指挥不吊; ②钢绳打结或有断裂现象不吊;
③手势不清不吊; ④斜吊不吊;
⑤超负荷不吊; ⑥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⑦未紧固物件不吊;⑧吊物埋入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⑨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从头上越过不吊;⑩液态溶液太满不吊;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首先将重物提离地面约100一15 0毫米,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才可继续提升;
(4)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切断电流;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10)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
4.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违规处理
行车使用人员违反上述操作规程,视违规情节轻重由行车管理部门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行车管理部门有管理不严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由下皮带队安全管理人员对行车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其它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是违规情节轻重由生产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下皮带队
第4篇 特种设备隐患自查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是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作业人员自行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并亲自带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3、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质监部门。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注销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5、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表》
第5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现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3. 部门及人员相关3.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有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工艺设备部、电自仪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
3. 2 工艺设备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为岗位培训教育部门,行政管理部为特种设备档案安全管理部门,电自仪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辅助部门。
3. 3 与特种设备相关之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事宜。
4 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职责
4.1.1 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4.1.2 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3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 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4.1.5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1.6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1.7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1.8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工艺设备部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 贯彻执行上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法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4.2.2 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管理、更新方面的技术工作,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办理相关汇报事宜。
4.2.3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
4.2.4 起草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上报批准并贯彻落实。
4.2.5 制定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
4.2.6 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及 的定期检查检验工作。
4.2.7 编制特种设备大修方案及材料计划。
4.2.8 检查特种设备操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2.9 配合行政管理部建立和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2.1 0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取证和换证工作。
4.2.1 1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1 2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4.2.1 3. 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2.1
4 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4.2.1
5 按规范协助采购部订购特种设备、配合安装单位安装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规范验收特种设备。
4.2.1 6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2.1 7协同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2.1 8参加特种设
第6篇 某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安装和改造。设备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学校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资料档案。
二、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学校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学校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学校不得擅自变更特种设备的用途。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检查,在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检修。
六、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学校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7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召集,并将例会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与会人员一般应有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本单位各下属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3、议事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有关专项活动,讨论商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等,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5、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汇报有关工作内容,并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等。
6、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将例会会议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组织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7、除正常的例会外,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第8篇 某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未经检查验收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升降机、锅炉等。
第二条 职责
1、公司机电部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2、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的安装方案和结构检算的复核工作。
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4、钢结构分公司负责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经营管理,参加设备检查验收,建立验收报告台账。
5、项目部安全总监是特种设备检查验收责任人,负责组成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6、项目部机电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选购、组织验收、日常维护检查、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保管、向地方技术监督局申报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委培和取证。
7、项目部安质部门参加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和日常检查。
8、特种设备验收小组
特种设备验收小组由项目部安全总监任组长,项目部机电部、安质部、工程部、作业队队长、安全员、操作人员、钢结构分公司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对进场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内部检查验收。
第三条 特种设备进场条件
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需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到场后,项目部机电部门应按照公司特种设备验收规定组织清点验收,并编写《新机械设备到达通知单》,报公司机电部。
特种设备由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项目部机电部门应全程监督安装过程。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特种设备验收小组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时填写检查表(见附件),验收合格后编写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并报地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颁发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报告由公司机电部及项目部分别归档保存,并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台账。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取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项目部机电部门组织在使用地点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取证,培训合格并经培训单位颁发操作证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无证人员不得操作使用特种设备。
第七条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
1、作业队设备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巡检特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检查恢复。
2、项目部机电部门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4、项目部每月进行安全质量定期检查时必须将特种设备运行、维护、巡查情况、操作人员状况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5、以上各项日常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中检查表。
6、公司安质部进行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执行情况、日常检查执行情况。
6、公司机电部组织设备检查时,应对特种设备验收、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是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作业人员自行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并亲自带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3、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要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质监部门。
4、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
5、在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严格做到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注销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第10篇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和各项运行记录。
3、在运行中遇到有不正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运行人中在当班期间,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受压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过击规定负荷运行,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做好运行和故障排除记录。
6、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写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7、各班组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运行记录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11篇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 所有在用特种设备报检率100%,并在检验合格取证的前提下使用。
2. 新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前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办理告知手续。
3. 新购特种设备必须通过特检院的检测并取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4. 初检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长期保存,直至设备报废方可销毁。
5. 特种设备有效期前一个月由专人办理申报检验手续。
6. 特检所来人检测时,指派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配合检测。
7. 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时取证,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本设备各醒目位置。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安全会议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 安全会议由安全管理负责人主持,按特种设备类别分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3、 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对当前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报和部门安全状况,研究布署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做好会议记录。
4、 与会人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要在各部门先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
5、 与会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认真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以便会上通报交流。
6、 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事先请假。
第13篇 特种和动能设备引进设备管理制度
1.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上级专业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管人员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2.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档案和建立各项有效的管理制度,每月由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3.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严格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班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4.严格执行交接班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并做好设备检查运行及交接班等各种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5.设备运行的规定时间后,以操作人员为主,维修人员配合,按规定内容进行检修保养;定期检修保养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验收评定,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存档。
6.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的全面技术性能的测定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
第14篇 建筑装饰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有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认真配合项目经理部组织的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必须认真记录,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依据。
第15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目的
1.1 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5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7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10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1《气瓶颜色标记》
3.12《焊接与切割安全》
3.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职责
4.1 部门职责
部门 | 职责 |
安全组 |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
动力班 | 1、协助安全组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电梯检验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 3、负责对特种设备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送检工作,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 4、对锅炉、压力容器(厂区公共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co2管道)、电梯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档案、预防性维护、维修及日常能源供应的管理。 |
设备班 | 1、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2、对叉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等)各计量附件的检验以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采购班 |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及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各使用部门 | 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管理。 |
4.2人员职责
4.2.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参与制定压力容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2.2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6气瓶是指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7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8特种设备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8.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8.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8.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8.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8.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8.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8.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 资料类别 | 资料内容 | 保管部门 | 保存期 |
1 | 验收技术文件 |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2 | 日常运行 |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五年 |
3 | 检查记录 | 定期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永久 |
4 | 定期保养记录 | 保养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五年 |
5 | 安全教育记录 |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 使用部门 | 二年 |
6 |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7 |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8 | 事故记录 |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 使用部门 安全组 | 永久 |
9 | 其它 |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 安全组 | 永久 |
注:气瓶的相关技术资料由供应商保存,采购科负责对瓶身合格标志的监控工作。
9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9.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9.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4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周期 | ||||
锅炉 | 外部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内部检验 |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 |||||
水压试验 |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 |||||
固定式 压力容器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 | 在线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 ||||
起重机械 | 每2年进行一次 | |||||
厂内机动车辆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 | 每年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气瓶压力表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 | 每半年进行一次 |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10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10.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10.2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组提出申请,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0.2.1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10.2.2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特别对腐蚀性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防腐层破损处一定要予以修补。
10.2.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10.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0.4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7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
10.8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移交手续。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1.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1.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运行管理
12.1 设有贮油区的工艺流程图,注明各贮油罐内液体的最高液位,加热温度。
12.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阀门的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正确处理。
12.3输油时油管入口要与油罐车车体进行跨接。
12.4 禁止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12.5 向罐内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12.6 雷电时应停止输送油,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12.7在开启管路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路之前,应放 净管内冷凝水。
12.8严格监视油罐内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0oc。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油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来的硫化铁,应运出贮油区外处理。
12.10 应定期检查管道连接密封性能,呼吸阀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装置电阻,泡沫设备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压力容器管理
12.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2.1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下内容:
12.1.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12.1.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12.1.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报告程序。
12.2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2.2.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12.2.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12.2.6过量充装;
12.2.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12.3应急处理
12.3.1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2.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2.3.3当压力容器发生超压时,应迅速切断外来压力源的进气(汽)阀门,并打开泄压阀门,使压力容器的压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压、降温措施。
12.3.6必要时应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停止该设备运行。
13.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体
13.1.1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法规性检验外,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做好记录。
13.1.2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管道选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在有关部位上装设。
13.2安全阀
13.2.1每个压力容器按应按有关规定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型式以及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3.2.2安全阀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4)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使用部门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本体及其管道的安全阀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强制检验一次。
13.3压力表
13.3.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
13.3.2压力表的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13.3.3压力容器本体的压力表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每半年强制检验一次,附属管道的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检验。
13.3.4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13.3.5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无限止钉的,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件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允许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14压力容器维修管理
14.1压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动力科负责。
14.2公司不得进行压力容器本体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门持有效操作证人员可以进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内部残渣;
14.3.2涂防锈油及面漆;
14.3.3拆装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温度计、液位计等。
14.4压力容器需进行本体修理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14.5属重大修理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矫形、控补、和规定范围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和重大改造的(压力容器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在修理前,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完毕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6动力科应将修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简图;
14.6.2所用钢材、焊条、管件等的质量证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与压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则应有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14.6.4修理后填写的修理工艺实施记录,安全装置检修记录等。
14.7压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项有:
14.7.1压力容器带压时不能对主要受压部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4.7.2压力容器内部为有毒或易燃介质时,在修理前必须彻底清理,经惰性气体置换后再经空气置14.7.3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7.4如全系统中仅对某台压力容器进行修理,系统未曾停止运行,则应用盲板将压力容器与系统
隔断。
14.7.5进入压力容器内修理,容器外应有人配合和监护,并应注意容器内部是否通风。
14.7.6检修后应清理压力容器内的杂物和是否遗留下工具等,特别要防止残留下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
压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持有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15.2应急处理
15.2.1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5.2.2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5.3.3当压力管道发生漏气(汽),并危及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时,应迅速切断外来气(汽)源。
15.4.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5.2各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标识,具体如下:
15.2.1管道基本色:蒸汽管道——铝色;压缩空气、co2——管道浅蓝色;液化石油气——黄褐色。
15.2.2每条压力管道应标明流体名称以及流体流向的标识。
15.2.3对各压力管道的阀门做好区别于“常开”或“常闭” 以及介质出口的安全标识管理。
16维修、改造
16.1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16.2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16.3做好在开始检修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
保证检修管道与其它部分隔断,对电动阀门还应断电源,并挂警告牌,且要把详细的工作内容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6.4对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进行改造、检修时,工程承担科必须作成专题报告,经安全组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
16.5工程承担科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检修情况及时周知可能受检修工作影响的部门。
16.6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必须打开阀门,排出管道内的介质,直至表压为零。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介质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16.7有关管理维修人员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才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地管道隔断。
16.8在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阀或放水阀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16.9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认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
16.10在可能有易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6.10.1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16.10.2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刚制的工具时,应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16.10.3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16.10.4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检查。易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6.10.5检修后的易燃气体管道,须进行易燃气体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17日常保养
17.1各有关部门必须规定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及保养,并作好检查记录。
17.2各使用部门密切注意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情况,对存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17.3压力管道检验、检查周期
管道名称 | 检验周期 (1次) | 检验级别 | 检验部位 | 检验部门 | 备注 |
所有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 | 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进行 | 法定检验 | 全检 | 市特种设备 监察检验所 | 根据法定检验同期进行 |
液化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管道接口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使用部门 每两小时一次 |
压缩空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阀门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工业气瓶管理
18采购
18.1 公司采购的各种工业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且出具有检验资料。对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使用。
18.2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工作由供应部采购科负责。
18.3 工业气瓶购买或重新充装验收时,应核对气体品名和钢瓶检验日期。检查瓶体、瓶阀及附件,如有损坏、变形应拒绝接收。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19.运输、储存
19.1工业气瓶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从车辆卸落地面时要用厚橡胶和木板隔垫,以防碰出火花,不得拖拉、摔落、溜坡、要防止滚动。
19.2禁止使用叉车、电瓶车、电磁吸盘、钢丝绳、链条等吊运工业气瓶。
19.3 运输各种气体空钢瓶,应与装灌有气体的钢瓶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19.4发现气瓶漏气时,迅速打开库门通风,立即把气瓶移至安全场所。
19.5搬运氧气瓶时操作人员严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禁止单人扛氧气瓶,氧气瓶存放间应与油脂类物品的距离不少于5米。
19.6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9.7禁止在工业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挂橡皮管等物。
19.8 配戴可卸式瓶帽的气瓶,使用后应将瓶帽重新戴好,配戴固定式瓶帽的,使用中原则上不得卸下瓶帽。同时要保证防震圈完好,并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19.9 工业气瓶发放领用时先进仓的先发用。
19.10 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完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部门、管理责任人等)详见《气瓶进出仓检查表》。
19.11气瓶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和字样应符合规定:
19.12工业气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23oc,并要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和防止照明、闪电及静电作用。库内温度过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9.13 工业气瓶存放间内地面要平稳而粗糙不滑,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存放间内必须有通风换气孔。
19.14 工业气瓶入库贮存时,应直立放好,并用链条等物对气瓶加以固定,以防止气瓶倾斜摔伤。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要有明显的标记,并按规定保持一定间距。
19.15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钢瓶应分开贮存在专用仓间内,应与易燃物品分开存放,切忌与油脂、金属、粉末混贮混运,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20安全操作要求
20.1 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20.2作业现场工业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二十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二十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20.3使用时应先检查气瓶瓶阀、减压器、压力表、管道、仪表,其连接部位必须牢固可靠,不泄漏。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气瓶气密检查应用肥皂水(氧气瓶要用无脂肥皂)或洗洁精,严禁用明火检查。应有开启和关闭瓶阀的专用手轮或手柄。
20.4使用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等易燃气体、安装减压器、压力表、管道,接头时必须用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开关瓶阀专用工具或汇流排阀门时应缓慢操作,不准使用长板手、管钳等工具。
20.5 开启气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面的侧面。开启气体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0.6使用乙炔气瓶注意事项:
20.7乙炔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0.147mpa(1.5kgf/cm2)表压。
20.8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道等零件。
20.9乙炔气瓶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过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0.10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防止爆晒,与明火炬离一般不小于10米。
20.11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装有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0.12 在短距离内移动乙炔瓶时,可将气瓶稍倾斜,用手来移动,要移动到另外场所,应使用橡皮轮胎的手推车或人力三轮车来运输。
20.13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20.14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直接连续使用。
20.15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还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0.16液化石油气点火时,应先点燃引火物,后打开瓶阀,不要颠倒次序。
20.17 石油气对普通橡胶导管和衬垫有腐蚀作用,必须采用耐油性强的橡胶导管和衬垫。橡胶导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少于最大工作压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20.18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
20.19 严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对钢瓶直接加热蒸发;严禁卧放或倒立使用。
20.20 严禁钢瓶互灌,要保持钢瓶清洁。
21 使用氧气瓶注意事项:
21.1 使用前,应稍打开吹走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装上减压表再使用。
21.2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1.3 严禁让粘有油脂(油污)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表及管路等接触。
21.4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米。在室外使用时,氧气瓶必须安放在阴凉位置,以避免爆晒。
21.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21.6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1.7氧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22使用中气瓶的定期检查:
22.1 使用中的气瓶要用肥皂水(或洗洁精)进行气密性检查,应每班检查一次。铸造科熔铝炉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因靠近炉区应增加采用闻气味方法每小时检查一次。检查的项目主要是气瓶角阀、减压器各处的接头、乙炔气回火防止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2如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有泄漏的,凡瓶阀损伤和阀杆明显变形、螺牙松脱等原因而影响安全使用和密封的,应马上通知供应部采购科进行退瓶处理。易燃和助燃气体的气瓶,必须立即当班清走,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延班直至处理完成。其它气体的气瓶当天内清走。
22.3乙炔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安全可靠。
22.4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22.4.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严禁换用和替用。
22.4.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要平整牢靠。
22.4.3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计量科送交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自行调整。
22.4.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22.4.5 溶解乙炔气和液化石油气、液体二氧化碳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22.4.6 减压器调压的顺序是:先开启气瓶的瓶阀,然后慢慢压紧压力调节杆使表针升至合适的位置上,禁止超出红色警戒线和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
22.4.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倒o位。
22.4.8 减压器的仪表每班必须检查,如发现失灵,立即更换。减压器要求每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减压器的两个压力表正面与调压手柄方向要保持一致。
23检验
23.1几种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
序号 | 气瓶名称 | 使用期 | 检验期 | 备注 |
1 | 乙炔气 | 3年 | ||
2 | 氧气 | 3年 | ||
3 | 液化石油气 | 未超过20年 | 5年 | |
超过20年 | 2年 | |||
4 | 二氧化碳 | 3年 | ||
5 | 氩气 | 5年 | ||
6 | 氮气 | 5年 |
23.2几种常用气瓶漆色
序号 | 气瓶名称 | 化学式 | 外表面颜色 | 字样 | 字样颜色 |
1 | 溶解乙炔气 | c2h2 | 白 | 溶解乙炔气 | 红 |
2 | 液化石油气 | cnhn | 灰 | 液化石油气 | 红 |
3 | 氧气 | o2 | 天蓝 | 氧 | 黑 |
4 | 二氧化碳气 | co2 | 铝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5 | 氩气 | ar | 灰 | 氩 | 绿 |
6 | 氮气 | n2 | 黑 | 氮 | 黄 |
23.3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选改作其他气体使用,也不得自选随意漆色。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24 使用、检查管理
24.1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出入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
24.2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24.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工作属具进行严格检查。
24.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牢。
24.5不准超载,起重量及载荷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
24.6不准用货叉往货物上撞击。
24.7装卸时应以低速进行,同时要注意地面情况以免损坏车胎。
24.8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制动。
24.9倾斜门架的过程要缓慢,以防止货物下滑。
24.10起升货物前,门架应处于垂直或稍微后倾,叉车应处于制动状态。
24.11货物下降时,以发动机应维持怠速运转。
24.12叉车作业时,行驶中要做到:
24.12.1货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门架要后倾。
24.12.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24.12.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24.13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24.13.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24.13.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24.13.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口等货物。
24.13.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24.13.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24.13.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24.13.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的货物;
24.13.8不淮在驾驶室或后座处放置货物。
24.14发动机未熄火前,厂内机动车辆不得添加燃油。
24.15禁用汽油擦洗车辆,零件和烘烤车辆等。
24.16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的油量,在机动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24.17禁采取不经过油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发动机加油。
24.18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进入驾驶室内。
24.19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的做法。
24.20化油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驶。
24.21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24.15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24.16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车轮,以防车
辆滑动发生事故。
24.17在车下进行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应用三角木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24.18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25保养
25.1厂内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一级保养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含二级)、大中修由设备科负责。
25.2使用部门应严格进行日常、一级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设备科进行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
25.3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填写车辆日常使用、保养、检查记录表。
25.4叉车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都要进行的保养,通常每工作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每工作20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工作600小时进行三级保养。
25.5蓄电池车的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非定期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要进行的保养,一级保养一般行驶400小时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一般行驶1700小时进行,而非定期保养是为了保证车辆能在季节变化时及大修后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
25.6其它厂内机动车辆保养、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6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
26.1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部颁标准和安全规定。
26.2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由设备科、使用部门负责。
26.3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中修由专业厂家有关人员承担。
26.4对检修、保养的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检修停用”等相应告示牌。
26.5不准在斜坡处进行维修工作。
26.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车轮卡住。
26.7保养、检修时,应断开相应的电源开关,非必要不得带电作业。
26.8不准用汽油清洗机件。剩油、废油、油棉丝、油揩布严禁乱放、乱倒,必须带回处理,不得留在工作现场。
26.9检修用行灯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26.10 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线路,必要时应先报告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改动。改动部分应有相应的
技术资料存档并使全体维修人员详细了解改动情况。
26.11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制作整理有关资料。
26.12各部门应完整、妥善进行资料保存、保管。
起重机械管理
27使用管理
27.1起重机械司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司机下列守则:
27.1.1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7.1.2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7.1.3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7.1.4人绑吊物体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27.1.5司机必须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关的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27.1.6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7.1.7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予断续铃声或示警。
27.1.8操作应按指标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7.1.9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27.1.10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7.1.1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7.1.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7.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挂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动的,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7.1.1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27.2应急措施
27.2.1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27.2.2当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
27.2.3当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28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28.1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工作主要有: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法定检验、润滑、预检预修和排除临时故障。
28.2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工作时,司机必须沿专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时,应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内,手中不允许拿东西;接班司机应在交班司机把车停稳后再上车。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许由一个主梁迈到另一个主梁上去。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检查和维修。
5)手持检查灯在上行走时,应特别注意灯线被挂住,将人拖倒。
6)为防止发生事故,不允许一个人用压缩空气给起重机除尘。
7)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8)检查控制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带电检查时,必须盖上保护罩。
28.3定期检查、保养频度及责任部门如下:
序号 | 名 称 | 频度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日检 | 1次/日 | 使用部门 | 操作人员 |
2 | 月检 | 1次/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使用部门协助 |
3 | 半年检 | 1次/6个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
4 | 年检 | 1次/年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28.4定期检查应根据具体设备制定检查表,严格按检查表规定内容展开,保养和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保养事项应在《一级保养记录》中登记,大、中修项目应在《二级保养记录》中进行登记签名。小修项目应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起重机日常检查表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工作场地 |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 |
运行轨道 |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现象 | |
按钮开关(手电门) | 上、下、左右动作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动作 | |
限位器 |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限位器应准时动作 | |
吊钩装置 | 在水平3600内与垂直1800范围内能灵活转动,滑轮转动灵活,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 | |
制动器 | 应能吊起额定载荷,准确制动,溜钩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 | |
钢丝绳 |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打结,严格按报废标准进行更新 |
起重机械月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 查 项 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
运行轨道 (工字钢 ) | 运行范围内障碍物 | 在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最小间距3100mm | ||
止挡器的变形,破损及连接螺栓或焊缝 | 止挡器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不得有龟裂 | |||
轨道固定连接螺栓 | 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轨道接头焊缝 | 焊缝不得有裂纹、龟裂等缺陷 | |||
轨道的异常磨损 | 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 |||
按钮开关 (手电门) | 外观 | 外壳及绝缘不得有损伤 | ||
悬挂、电缆 | 电缆上、下两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损、断线等缺陷,要保证绝缘 | |||
按钮连锁装置 | 上—下,左—右,各组连锁应可靠,同时按动一组按钮应保证电动葫芦不动作 | |||
按钮开关 | 触点 | 触点不得有磨损及损伤 | ||
接线及接地连接螺钉 | 接线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 |||
电磁接触器 | 动作状态 | 触点接触,打开动作灵敏,不得有粘连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触点 | 不得有严重损伤及损耗 | |||
起升限位器 | 动作状态 | 动作灵敏可靠,应调节到保证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与卷筒间距350mm | ||
触点 | 触点动作准确、灵敏,不得有损伤、磨耗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制 动 器 | 起升机构的锥形制动环或制动片 | 锥形制动环磨损量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50%,且不大于轴向调整量的最大值,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 ||
运行机构的平面制动环 | 磨损量不大于厚度50% | |||
制动环(片)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吊 钩 装 置 | 吊钩 | 目测不得有裂纹,异常磨损和钩口异常变形 | ||
轴承 | 应回转灵活,平滑,径向轴承与轴之间应无间隙 | |||
吊钩螺母 | 锁紧装置不得有松动 | |||
滑轮 | 滑轮槽不得有明显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 | |||
外观 | 滑轮外壳不得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 | |||
平衡滑轮 | 工作状态 | 滑轮回转应平稳灵活 | ||
外观 | 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 |||
车 轮 | 墙板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车轮 | 踏面和轮缘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伤痕 | |||
钢 丝 绳 | 断丝情况 | 按钢丝绳报废标准更新 | ||
外观 | 外表面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并应有润滑油。 | |||
绳端固定状况 | 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 |||
齿轮润滑状况 | 开式齿轮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 |||
电缆 | 外观 | 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 ||
装配状况 | 电缆与开关的连接不得有松动,吊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承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 | |||
集电器 | 工作状况 | 集电滑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 | ||
外观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松动和破损,弹簧不得疲劳失去弹性 | |||
滑线 | 滑线不得有严重锈蚀和油垢支承安装应牢固,滑线不得有明显下挠 |
年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 查 结 果 | ||
运行 轨道 (工 字钢) | 踏面清洁度 | 不得附着油污及大量灰尘 | ||
倾斜度 | £1/1000 | |||
接头 | 焊缝及轨道不得有龟裂,上下及两侧偏移£0.5~1mm | |||
磨损状况 | 踏面磨损量£10%原尺寸,宽度磨损量£5%原尺寸 | |||
车 轮 | 轮缘 | 轮缘厚度的磨损量应在原厚度的50%以下,轮缘与轨道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踏面宽度50% | ||
踏面 | 按踏面直径测量磨损量应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1%,圆度差应小于0.8mm | |||
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制动器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钢丝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齿 轮 | 起升机构齿轮的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0%;其它齿轮为20%以下 | ||
运行机构的齿轮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5%;其它极齿轮为18%以下;开式齿轮为23%以下 | |||
齿面缺陷检查 | 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损坏不得大于啮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0% | |||
吊 钩 | 外观 | 表面不得有裂纹,危险断面及颈部、螺纹部分不得有塑性变形 | ||
危险断面磨损量 | 应小于原尺寸的10% | |||
开口度 | 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 |||
扭转变形 | 不得超过100 | |||
滑轮 | 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50%;外观不得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 |||
轴 | 齿轮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1% | ||
其它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2% | |||
卷筒 | 不得有裂纹,筒壁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 | |||
键 | 键与键槽连接不得有松弛及变形,异常磨损 | |||
花键 | 不得有异常磨损及变形 | |||
滚动轴承 | 不得有破损及裂纹 | |||
油封 | 配合面不准有裂纹 | |||
电缆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集电器,开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 | 30.5mw |
28.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公司主管上级部门检查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不得进行抵制。对主管上级及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应认真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登记簿》中。
28.6各部门应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通知发出部门。
29应急管理
29.1 发生火灾
29.1.1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为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29.1.2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29.1.3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尚未蔓延的楼层。
29.1.4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29.1.5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梯,疏导人员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器灭火。
29.1.6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而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29.2发生地震
29.2.1 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对于破坏性地震
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居民发布紧急处理措施,电梯是否停运、何时停运,应由有关部门决定,电梯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
29.2.2 对于震级和烈度较大,震前又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的地震,很可能来不及采取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旦有震感应就近停梯,离开轿厢就近躲避。如被困在轿厢内则不要外逃,保持镇静待援。
29.2.3地震过后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当震级为四级以下,烈度为6度以下时,应对电梯进行如下检查:
29.2.4 检查供电系统有无异常。
29.2.5 电梯井道、导轨、轿厢有无异常。
29.2.6以检修速度做上下全程运行,发现异常即刻停梯,并使电梯反向运行至最远层站停梯,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如上下全程运行无异常现象时,再多次往返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行。
29.2.7当地震震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烈度为6度以上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安全
检验,无异常现象或对设备进行检修后方可试运行,经多次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9.3电梯湿水
29.3.1 电梯机房处于建筑物最高层,底坑处于建筑物最底层,井道通过层站与楼道相连。机房会因屋顶或门窗漏雨而进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层处理不好而引起渗水外,还会因为上下水道、消防栓的泄露,使水从楼层经井道流入底坑。发生湿水事故时,除从建筑设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还应采取应急措施。
29.3.2 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29.3.3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29.3.4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29.3.5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设法使电气设备不进水或少进水。
29.3.6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
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29.4停电造成停梯
29.4.1 运行中的电梯将会因供电线路故障或限电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将乘客困在轿厢内,需采用如下方法处理。
29.4.2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29.4.3 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人员。
29.4.4 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内被困人员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29.5盘车放人操作
29.5.1 操作前,维修管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29.5.2 被困人员应保持镇静,不要强行手扒轿门或企图出入轿厢,并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
29.5.3维修人员应了解轿厢被困人数及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所停层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29.5.4告知被困人员尽量远离轿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口,更不要倚靠厅、轿门,不要在轿厢内吸烟、打闹,必须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29.6 盘车放人操作方法
29.6.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被困人员予以配合。
29.6.2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6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29.6.3让被困人员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并协助被困人员离去。
29.6.4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供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停电时轿内照明不足,轿顶上很黑,又有各种装置,故被困人员撤离轿厢时不宜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31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拒绝违章指挥;
3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考核
34考核: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责任考核,按国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规,公司《生产、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35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16篇 施工机械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机械、工器具及特种设备(以下统称“设备”)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1、进场检测验收
设备进场时要进行检测验收,设备验收时要有产品合证书,并有监理在场,通过验收后必须向监理部门报验,获批后方可投人使用。
2、设备安全管理“三定”
各种设备的使用应定人、定设备、定岗位,由专业技术人员专人操作,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未经许可,不得操作他人设备,也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设备的安装、拆除
3.1、大型设备在安装、拆卸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拆卸工作。施工队负责人必须严把安装、拆卸工作质量安全关。
3.2、大型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有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并报监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安装、拆卸工作。
3.3、在大型设备安装、拆卸时要组织专职安全员、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监控工作,查看现场四周环境,禁止非工作人员进人安装、拆卸施工现场,确保安装、拆卸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3.4、大型设备安装完工后,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管理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3.5、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熄灭发动机,移动大型设备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不可临边及在有可能塌方的位置停放。
4、设备维修保养
4.1、设备维修保养分为日常维修保养、定期维修保养和故障维修保养,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维修保养,施工队负责人负责故障维修保养。对维修保养情况要记录存档。
4.2、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及行业规范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维修保养。
4.3、设备操作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十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5、设备的检查
5.1 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所操作的设备,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试运转,检查内容包括:
(1) 设备是否过热、松旷、连接是否牢固、震动是否超标,噪音是否正常;
(2) 工作介质、温度、容量、压力和温升是否正常,根据情况应及时调节;
(3) 监视仪表是否灵活,读数是否正常;
(4) 自控系统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根据情况及时校验;
(5) 检查设备零部件有无过度磨损、蚀耗等事故隐患。
5.2 在检查或使用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操作人员处理不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停止使用,不得带病运转,并上报施工队负责人。
5.3 操作者处理不了的故障应认真填写记录,真实反映设备故障情况,施工队负责人应查证设备故障情况,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
6、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1 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性能、结构特点和施工现场工况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6.2 安全操作规程应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引用或制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签发。
6.3 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技术交底时发放到施工队负责人,由施工队负责人转发给相关操作人员并监督执行。
6.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性能、结构特点、施工现场工况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5、国家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规定的特种设备和专业技术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特制设备操作证书的复印件或照片交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7、严禁设备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严禁施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任何人发现违章行为都有权通过安全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第17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给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
5、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18篇 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医院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特种设备定义,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我院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含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电热蒸汽发生器、医用氧舱、液氧站设施设备、气瓶)、电梯。
二、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
四、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七、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八、作业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
九、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分级负责制。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为总务科和医学装备科,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总务科负责对氧气瓶、液氧站设施设备、负压吸引中心设施设备、电梯进行监管,医学装备科负责对消毒供应室压力容器、医用氧舱进行监管。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相关职能科室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特种设备运行情况。
十、医院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纳入院科两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制度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附件:
1.特种设备清单、分布图
2.特种设备考核方案
____医院
20__年__月__日
第19篇 特种设备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
第二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 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 、“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 、“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第20篇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操作工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擅离职守。
2、上班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精心操作,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予抵制。
3、认真做好容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4、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严密监视设备各参数的变化,保持最佳运行状态,并做好各项记录,内容须真实。
5、遇有事故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6、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事故处理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群众,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2)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操作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操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巡检制度
1、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日常维护保养:操作者每天进行保养。设备运行时,注意设备运转、液位、各种温度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是否正常;灭菌结束后清洁、擦洗。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检查保养。
4、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设备停止运行后妥善处理,运行中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超温、超压运行。
5、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6、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7、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8、所有特种设备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保养维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分院领导进行报告。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设备安全隐患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领导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单位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7、设备安全隐患应在调查结束后制定防范和处理措施,报分院主管或有关政府部门。
预真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 总则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后,方可独立承担压力容器操作。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3.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易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
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发现温度,压力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方可重新开机。
5.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维修时必须停泵、排气卸压后方可进行。
二 日常操作和维护保养
1.严格按照压力容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开始操作前,应首先检查气泵、储气罐、管道、阀门、及安全附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坚持压力容器日巡检制度,储气罐每日至少排水一次,及时发现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和排除。
4.随时检查压力容器及相关管道和附件,及时处理“跑、冒、漏”现象。
5.每月应对安全阀进行全面检查。手动排气以防阀芯与阀座粘死卡死。
6.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7.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更换安全阀: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的。
(2)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的。
8.保持压力表洁净,随时注意压力表的工作情况。有下列情况时,及时更换压力表:
(1)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归零的。
(2)表盘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的。
(4)压力表指针松动或断裂的。
(5)有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其它缺陷的。
9.压力表每半年交计量部门校验一次。
预真空灭菌器安全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每日灭菌前检查灭菌器柜门、锁扣、蒸气调节阀、安全阀等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3、经常清理排气口,去除毛絮等杂物。保持灭菌柜清洁,排气管道通畅。
4、防止超热现象。超过临界温度2℃时蒸气不易凝结,穿透力减低影响灭菌质量。灭菌时注意观察饱和蒸气压力下的温度。
5、物品装载量不超过90%。脉动真空灭菌器的装载不小于柜室容积5%,防止小装量效应。
6、注意检查设备管线有无漏气漏水。
7、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关闭蒸气、电源、水源阀门。
8、非灭菌岗位的人员,不得使用高压蒸气灭菌器。
9、每半年对灭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一次。
10、工作期间,操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撤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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