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法规教育:涵盖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法规、行业标准,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安全知识培训:涵盖各类设备操作、工艺流程、危险源识别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应急预案演练:定期进行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紧急情况的模拟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文化培养:通过各种活动传播安全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5. 定期评估与更新:根据项目进展和安全状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培训内容。
1. 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公司安全政策、岗位风险点及防护措施。
2. 在职员工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课程,更新安全知识,强化安全行为习惯。
3. 专项技能培训:针对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进行专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分享行业内或公司内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汲取教训。
5. 自我保护能力提升:教授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而且能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和经济损失。通过系统的安全教育,员工能够理解自身的安全责任,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从而提升整个团队的安全素质。此外,一个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度。因此,企业应持续投入,不断完善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健康安全。
第1篇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的基本知识入手,安全技能教育,这就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施。
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必须结合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7、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实施好五抓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时,工程接近收尾时,施工条件好时,季节气候变化时,节假日前后时这五个环节必须抓紧教育。
8、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第2篇 教学楼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教学楼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主工长)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纠正或处理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对安全生产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提出奖励意见。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要同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生产安全。
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机具及合理化建议时,应认真审查或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促其实现。
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既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分析和鉴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对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在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和各项制度。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新入厂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组织认真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出新技术、新机具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操作环境。
参加重要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从技术上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负责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从技术上作出分析鉴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技术上提出预防措施。
【安全员职责】:
在行政和技术部门领导人的指导下,督促和监督所属单位对安全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决定的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单位工程及业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参与编制和审查施工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年度生产计划以及复杂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和监督执行。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发现和研究问题、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因素,特别是重大隐患要督促改进,特殊情况下有权下令停工,立即向领导报告。
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抓好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办理编制劳保品计划,申请劳保品供应指导等项工作。
及时汇总月、季、年安全管理台帐,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用科学方法管好安全工作。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区域)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安全措施中,结合施工的工程特点,作好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根据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逐条逐句地向班组进行交底,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经常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负责纠正。
坚持每天进行检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并督促班组自检。
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执行防范措施。
【工长安全职责】: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区域)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安全措施中,结合施工的工程特点,作好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根据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逐条逐句地向班组进行交底,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经常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负责纠正。
坚持每天进行检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并督促班组自检。
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执行防范措施。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制度,熟悉一般安全知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负责。
组织好交班前安全交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坚持安全值日和班组自检制,教育督促班组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新工人(包括临时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工人不顾安全、冒险蛮干的现象。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伤者,并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组织班组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及时表扬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并将安全生产列为劳动竞赛的评比条件之一。
【操作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负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制度,熟悉一般安全知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班前对操作进点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待隐患消除后方可允许上岗操作,交接班时要认真作好安全技术交接班工作。
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进行抢救,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除保证本人操作安全外,并要注意他人和周围地区的作业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3篇 项目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机管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操作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学员或实习人员必须在有操作证的指导师傅在场指挥下,方能操作机械设备,指导师傅应对其实习人员的操作负责。
3、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4、在非施工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5、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租赁机械设备应从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出租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其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的安装、拆除。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拆装。
9、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安装、拆除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依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订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交底后,方可实施。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组织机管员、安全员、电气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经建委及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10、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12、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13、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14、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15、各种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上要有安全装置及相应的防护设置,使用时必须遵守项目部、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否则不准使用。
14、建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对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16、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对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确保使用通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且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1、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2、井架搭设前,由施工管理人员、技术员按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3、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4、各类脚手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搭设。
(1)脚手架的基础夯实填平验收制度
a、脚手架承压部位的回填土必须夯实,宽度为2m以上,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b、整体脚手架基础必须浇砼,立杆埋深300mm或在立杆下置垫块,并绑扫地杆;
c、对于高层脚手架的基础回填夯实,做好排水设施,立杆下置垫50×200mm统长木板或统长槽钢;
d、脚手架基础完必须由项目负责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2)搭设过程中的分段验收
a、脚手架由架子工严格按规程要求搭设;
b、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要严密的施工方法和工序搭接要求;
c、整体落式脚手架,每搭设一定高度,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进行认真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d、对于特殊脚手架(挑架、爬架)等,每挑一次或爬升一次架子,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3)装饰阶段重新验收制度
a、在装饰前,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b、对于装饰时的架子着重检查部位有:整体外观是否稳定、变形、各种杆件搭接是否牢固,与墙连结点是否有效、牢固,各类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
c、装饰阶段脚手架必须经项目部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d、装饰阶段在外墙施工时,必须做到每周一次检查、验收记录。
(4)重点部位(电梯井、采光井)的脚手架验收制度
a、重点部位的脚手架必须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搭设;
b、搭设后,必须由项目部组织人员验收合格,方能挂牌使用。
(5)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交接管理制度
a、对于同一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总承包方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
b、结构结束移交装饰单位时,总承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再次明确监护单位和监护人;
c、对监护单位和监护人必须挂牌公告。
(6)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法
a、脚手架的任何部件严禁随意拆除;
b、因施工明确需拆除的,必须由作业班组长向工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书;
c、经项目部确认批准,并采取加固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d、脚手架拆除禁止无证人员登高作业,作业区域应设立警戒区和其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管理
1、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安全色应规划统一,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gb2893-2001的要求。
四、安全**的配备管理
1、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
2、安全**必须是具有相关证照的合格产品。国家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有许可证;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认证证书;其他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并与产品相对应。
3、安全**应每年检定、校正一次,应有书面记录。
五、施工现场内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须移动或拆除时,必须要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第4篇 工程项目安全奖罚制度3
工程项目安全奖罚制度(三)
1、项目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全方位的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安全防护、临电设施要标准化,现场要杜绝“三违现象,管理资料齐全,未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在确保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项目工地奖500一5000元,负责人除兑现责任奖外突出的可加奖1000一5000元。
2、在上级组织检查和日常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巡回、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中,单项检查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地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100一1000元。
3、对忽视安全生产、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法规施工、违章指挥、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项目罚款500一3000元。
4、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违反安全纪律的个人罚款50-100元。
5、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按规定处罚。
6、对工程技术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措施不及时的,按规定处罚。
7、对其它事项的奖罚,按局发有关文件执行。
第5篇 项目工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对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实行入场教育及上岗教育,对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均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2、土方施工中,施工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缝、滑坡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后才能进行施工。
3、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支搭和使用脚手架的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特殊脚手架,在支搭、拆装前,要由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于出入通道两各1m的防护棚,棚顶应铺满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
5、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搞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
第6篇 主要公司、项目、作业队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公司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交底组织
1、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上级和公司当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对项目进行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书面交底。
2、公司工程管理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顺序、新技术、新工艺要求从安全上进行书面交底。
3、项目总工为公司工程管理部交底接受人;
4、项目安全负责人为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交底接受人
二、交底顺序
1、项目在接到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工程部的书面安全交底后,由项目技术总负责人组织安全负责人按照公司交底要求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项交底,接受交底人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员。
2、项目安全员在接到技术总负责人的书面交底后,按照施工工序和进度不同,进行分项交底
3、作业队在接到交底书后,按照作业顺序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作业班组接到交底书后,按照要求对外协队伍负责人何外协工进行工前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对项目安全执行全程监督制
6、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作业队长等有关人员交底,安全负责人向各工序、工种、各班组长交底。
三、交底范围
项目所承担的施工工程项目
二、交底重点
1、特殊工程及特殊部位或特殊工种的施工组织及设计中未明确的有关问题。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键施工问题,主要施工工艺、特殊的技术要求。
3、技术和材料试验项目及要求等。
4、人身、设备、行车、环境注意事项
5、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法
四、交底方法
安全技术交底可以采用会议口头形式,文字图表形式,甚至示范操作形式,视工程施工复杂程度和具体交底内容而定。但各级技术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关键项目,新技术项目应作文字交底。
五、交底内容
1、分项名称;
2、分项部位;
3、分项具体施工内容;
4、分项中对作业人员身体要求;
5、分项中对安全防护设备的要求;
6、分项中要使用的设备:(工具、机械设备、交通工具);
7、分项中存在的危险点;
8、分项中对危险点的控制方法;
9、分项中危险点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10、不适宜的作业方法;
11、禁止使用的作业方法;
12、禁止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
13、分项中的检查点,频次。
六、其它注意事项
1、必须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2、必须注明交底时间;
3、必须注明交底场合;
4、安全负责人更换后,必须由新负责人重新对剩余项目进行交底并签认;
第7篇 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7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七)
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在完善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理工作中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如下责任制度,做好职责分工,具体安全监理职责内容略。
2、审核查验制度: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资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以及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程、规范、标准等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
4)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参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地下管线交底资料的移交工作;审查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及现场情况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并签署审查意见。
3、安全检查制度: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形式,对工程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1)、每月监理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周督促施工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2)、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查工作情况;
5)、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4、监理会议制度:
1)每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过例会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2)总监理理师在必要时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监理报告制度:项目监理部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另外,项目监理部按规程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过程控制工作,必要时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安全监理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7、资料管理制度:
1)安全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收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
2)安全监理资料应纳入本项目监理部的工程监理资料管理,由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后交资料管理员保管;
3)安全监理资料应建立案卷,分类编目、编号,以便于跟踪检查;安全监理资料的收发、借阅应通过资料管理员履行手续。
第8篇 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结合《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和《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 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80元。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条 龙门吊作业未锁紧夹轨器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全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立井(斜井巷超过15度)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八十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 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 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 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 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2006〕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第9篇 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消除和控制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法规、标准和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预评价导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管理职责
行政人事处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三同时”工作负全面责任,设备保全处、生产技术处、财务审计处、行政人事处及业主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要求参与“三同时”工作,各部门在公司经理领导下配合工作。
(六)管理程序
1.可行性研究
1.1 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场地布置、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申请集团相关部门予以补充。
1.2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设施或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1.3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择并委托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评价应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分析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3.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1.3.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1.3.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1.3.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ⅱ级危险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1.3.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1.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2.设计
2.1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2.2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2.3 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2.4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2.5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6 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3.施工
3.1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3.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3.3 未经“三同时”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施工。
4.试生产
4.1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阶段,应对建设项目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4.2建设项目应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满足要求的,方可进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5.验收
5.1根据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5.2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有公司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参加,对内进行“三同时”项目的落实和实施监督检查,对外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5.3对安全验收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
第10篇 工程项目总分包安全责任制度
1、总包单位的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按文明安全工地标准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实现安全控制批量标和实现文明安全工地达标计划。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和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生产机械,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并设置5-7人(含分包)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组织督促检查实施并将分包的安全人员纳入总包管理,统一活动。
(3)在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冬雨期施工措施时,必须同时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如改变原方案时必须重新报批,并经常检查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对于无措施、无交底或针对性不强的不准组织施工。
(4)工程项目经理的有关负责人、施工管理坐吃山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政府安全培训,所审取得资格证书,证件的才有资格上岗凡在培训、考核范围内取得安全资格的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准直接组织放开医务室昨从事特种作业。
(5)强化安全教育,除对全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外,要强化分包新人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面必须达到100%,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坚持转场和调换汤不换药荼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登记建档工作。
(6)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除进珩不定期、季节性的安全松果外,工程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执行办理组织一次松果,每周由安全部门组织分包进行专业(或全面)检查,对查到的隐患,责成分包和相关人员立即或限期进行消项整改。
(7)工程项目部(总包方)与分包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或进场的赐教及时签订含有明确安全目标职责条款划分的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书,当不能按期签订时,必须签订临时安全协议。
(8)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分包进场时间,应分别签订年度或一次性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到总分包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责任划分明确,有奖有罚。
(9)项目部实行总我方统一管理,分包方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体制,负责对发包方、分包和上级各部门或政府部门的综合墨盒调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0)项目部有权限期责令分包将不能尽责的施工管理人员调离本工程,重新配备符合总包要求的管理工保同。
2、分包单位的职责
(1)分包的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总包运行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总包的有关决定和指示,按总包的要求组织施工。
(2)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设置安全机械,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每50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不足50人的要设妆职安全人员,并接受工程项目安全部门的业务管理。
(3)分包在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或冬雨期方案措施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消防措施,并经总包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改变原方案时必须重新报批。
(4)分包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踪检查管理。
(5)分包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并履行书面验收手续,建档存查。
(6)分包必须接受总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安全检查并接受奖罚。在生产例会上应先检查报安全生产情况。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切实把安全教育、检查、措施、交底、防护、文明验收等做到预防为主。
(7)强化安全教育,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外,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坚持转场和调换工种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保同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
(8)分包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实行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厂家产品采购,使用制度,对个人劳动用品实行定期、定量供应制,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
(9)凡因分包单位管理不严而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分包单位。
(10)各分包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要立即用书信捷的方式向总包方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护好现场,如因抢救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11)对安全管理纟漏多,施工现场管理混知己的分包单位除进行罚款处理外,对问题严重、屡禁不改,甚至不服的分包单位,予以解决经济合同。
3、业主指定分包单位
(1)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接受总包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对
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设施进行验收。
(4)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履行与总包和业主签订的总争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制》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6)自行完成所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自行开展总包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11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7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七)
一、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全体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各班组长会议。
二、查找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苗头,学习安全法规,交流经验和体会。
三、讲评上周安全情况,提出注意事项,汇报解决有关安全工作实际问题。
四、进行安全宣讲,分析安全事故原因、特点、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阶段安全形势,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周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指定并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六、严格考勤、记录、无故缺席应予罚款,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第12篇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省局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故预防和事故监控,努力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3、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部各岗位、工种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各项生产措施。
3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事故隐患。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贯彻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以身作则,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改善职工作业环境,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组织开展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坚持对特种作业及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8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9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合同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落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0 按规定发放并督促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1 发生因工责任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政策和大队及地勘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参与制定、修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工作要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执行并督促实施。
3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参加野外地质作业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4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本项目新上岗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项目级安全教育,协助开展换岗员工、新岗员工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查项目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6参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查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每天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劝阻无效的有权责令暂停施工,限期完成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再报告领导处理。
8 参加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分析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督促进硐地质编录的技术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保温防冻措施,并检查、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资料建档工作,完成上级交办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11 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3、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精心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遵守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及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爱护安全设施装置,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操作工具,并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经常对所处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有较大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排除后再恢复生产。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操作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7、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规定,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13篇 地产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房地产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1、平面布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3、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落实。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4、脚手架搭设方案要符合规范,四口五临边和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要可靠,、安全网(平网、立网)布设合理有效,网要有出厂合格证,不能以次充好,要保证质量。
5、施工电梯、塔吊、井架位置恰当,牢固性、稳定性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6、防火、防雷、防毒、防爆措施正确、有效。
7、文明施工,减少噪声,控制烟尘,临街、近居民区工程采用全封闭作业。
第14篇 某某工程项目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某工程项目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本班组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工作。
(2)班组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教育、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3)班组长及兼职安全员要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工人自觉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开好班前安全会,并认真做好记录。
(5)经常自检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1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制度
1 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的基本要求与有关事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3 引用文件
3.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
3.2 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
(沪劳保发[1998]1号
3.3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劳安字[1992]1号)
3.4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1998年劳动部令第10号)
5 项目评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6 项目评审内容
6.1 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其可行性研究应包含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处理方法。所有的安全技措设备、设施投资,纳入总投资内。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
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6.2 根据项目安全设计审批意见,必要时,主管部门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6.3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吸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6.4 当建设项目具备申请竣工验收条件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预验收竣工报告》,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并对预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与完成整改内容。
6.5 在正式验收建设项目前20天,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单”并附有关验收资料(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测得的劳动卫生数据、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证)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6.6 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召集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会。按设计要求和改进意见进行对照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
7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规划发展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动有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内容,如确因故变动,应征得公司安全部门和设计单位的同意,以确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并有效地投入生产。
8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规划发展部应制定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挂在设备旁。人力资源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车间安排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9 对违反本规定而施工的,安全部门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会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造成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 表单
d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
d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
d3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表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
d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16篇 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5
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五)
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制度
1、首次安全监理工作会议
--在工程开工前(可与第一次工地例会合并召开)由总监召集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在首次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上,分析并列出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清单,研究对危险源的控制要求和对策。
--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本工程建设特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危险源较突出的进行罗列,除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例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及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控措施情况。
--会上应检查上次会议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械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必要的新议程,对所发现和提出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
--会议中提出的要求和决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并得到与会各方的确认。
3、安全生产现场会议
主要针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和差的典型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典型常见的安全隐患进行点评,提出改进措施,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由监理项目部将会议情况专项编写安全监理现场会议纪要。
二、审查核验制度
--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审查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合法有效性、三类人员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核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合法有效性。
--审核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以及审查施工总包、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备案。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内部编审手续程序。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及费用清单依据。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三、检查验收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识别本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向全体监理人员、施工承包单位作安全监理工作交底,使全体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要求,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开展施工作业活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的技术人员应参与交底会议(交底内容要有记录),交底与被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后资料监理部收集备案,施工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要求后,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履行签字手续,安全监理应对相应资料收集备案。
--基坑施工、模板支撑、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和验收,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d-c2表。
--监理项目部应重点核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a、塔式起重机
b、施工升降机
c、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d、吊篮
e、自升式模板架体
装拆、加节、升降前,监理项目部应按照大型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查记录(d-c3表)中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会同施工单位对设备基础和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共同检查验收。
四、督促整改制度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章作业施工。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增加频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督促施工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加以排查。
五、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监理项目部总监应在2小时以内向监理公司运管中心报告,同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当地受监安全部门报告。
--保护施工现场及时收集整理安全事故资料。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填写安全事故快报表,在施工发生24小时内向公司运管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六、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培训上岗。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教育。
--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邀请专家讲座)
七、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监理项目部应在做好日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同时,及时和完善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台帐相关资料,以真实有效的反映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计划、实施和效果。
监理项目部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监理工作台帐分类、收集、安全监理管理文件资料可分为以下六项:a、安全监理计划文件
b、安全监理审核文件
c、安全监理记录文件
d、安全监理指令文件
e、安全事故处理文件
f、安全监理报告文件
第17篇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检查制度
1、建立安全教育保证体系和检查监督体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设立安全科,逐级签定安全责任状,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各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计划、措施的落实。
2、针对工程施工特点,及时对进场职工进行三级教育,并由项目经理、安全员与进场职工每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自觉做好生产过程中的施工防护和人力防护。坚持五同时、三不放过制度。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施工现场有安全标语、危险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特殊工种坚持持证上岗。搞好机具的维修保养,保证电器和消防设施的安全有效。
5、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科应对现场施工用电、机械设备使用、防火等编制检查计划,定期按照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各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6、项目安全科在工程施工阶段,加强与业主、监理、总包单位的协调沟通,随时将各类安全检查会议精神及时贯彻落实到各施工班组。
7、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现场安全保证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和监督的安全生产小组,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图:
第18篇 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1、 为了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动态管理,使现场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 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政策,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3、 工地建立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工程师、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电工长、综合管理员等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施工队安全制度的执行。
4、 建立建全工地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等。
5、 新进入工地的班组(或分包单位)要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证件报告工地安全领导小组。工地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班组(或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
6、 现场实行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监督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活动,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调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广厦六建西安分公司
方天财富名苑项目部
2023年7月18日
第19篇 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积极配合分公司每季度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2、工地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对该施工项目安全检查。
3、班组班前、班后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4、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须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5、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路线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6、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7、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第20篇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本工程安全、顺利的完成,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则,本着安全生产的重视,保证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现根据本工程的实际现场情况,特拟以下强制性管理制度,所有人员无条件执行:
一、所有入场务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
二、进行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违规,作业工人10元/次,班组长及管理人员30元/次。
三、严禁无证人员入场施工,所有班组进场人员必须在进场次日将本班组的务工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交项目办公室备案,如发现隐瞒不报,将处于谬论班组50元/个罚款,并通知派出所将此类人员带走。
四、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及乱倒垃圾,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发生,将对该班组处以50元/次罚款,并进行清理干净。
五、严禁任何班组及个人在未经现场电工允许的情况下乱拆搭电线。严禁任何班组及个人使用电炉,如经发现,将其没收并处以50元/次罚款,屡次违规,将处以100罚款。
六、施工现场内,严禁带家属、小孩入住施工现场,如施工班组有妇女入住现场,必须证件齐全,并服从所属居委会管理,如有违规,罚款100/人。
七、现场班组严禁在施工现场有酿酒、打架斗殴现象,如经发现,给双方当事人所在班组处以500元/次罚款,并报警将当事人带走解决。
八、所有施工班组内严禁有偷盗行为,如经发现,直接扭送公安机关,并处以所在班组长1000元以上罚款。
九、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务工人员作好班前安全活动教育,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技术施工,随时随地掌握好本班组的安全重点部位,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如违章施工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由该班组自行承担,项目部不负任何责任。
十、以上款项所有被处以罚款的班组,项目管理人员将在当日送达罚款通知书。如该班组长不签收及拒签,同样生效。罚款待班组结算工程时从中扣除。
十一、以上各项罚款制度不是目的,只为更好的对现场务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希望所有班组密切配合,并严格遵守。
签收班长: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公司第三工程处
年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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