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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汇编5(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有哪些制度

企业的生产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运行的关键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

2. 安全规程:设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和操作标准,防止因错误操作引发事故。

3. 风险评估与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

4.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案,以便快速响应和处理。

5. 培训教育: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安全检查与考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障生产活动有序、高效、安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包括工艺流程、设备维护、人员管理、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生产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减少安全事故,提高生产效率。

重要内容

1. 安全文化:培养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使安全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2. 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

3.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实施绿色生产,降低污染排放。

4. 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

5. 事故报告与分析: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机制,通过对事故的深入分析,改进生产流程。

制度流程

1. 制度制定:由管理层主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制度。

2. 宣传教育: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将制度内容传达给全体员工。

3. 实施执行: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制度落地。

4. 监督检查: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反馈调整:收集员工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生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奖励安全生产行为,惩罚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范文

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制止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对于违章行为及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除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对于因违章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企业奖惩细则应随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奖励规则

第六条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企业按年度拨付一定的安全奖励资金。

2、企业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3、企业内部风险保证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标扣出部分。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实行安全风险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风险奖励办法执行。全厂各单位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全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本年度内无死亡、火灾、爆炸、无社会灾害性事故、无重伤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各单位所缴安全风险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以及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专门事项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企业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九条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着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着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着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由厂长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禁止穿带钉、铁块的鞋子进入生产区、库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裤、化纤服上岗操作,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打赤膊上岗操作者,给予从重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凡班前4小时内饮酒者,除令其不准进入车间上班并按旷工处理外,另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携带香烟、火种到生产岗位区域内或在上班时间饮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凡在生产岗位区域内吸烟者,除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外,还给予留厂察看1~2年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指使违章,则对该单位领导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含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生产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伤亡、生产、设备事故,其后果概由责任者自负,并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厂《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者,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进入设备(有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罐、锅筒、管道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集装箱和其他较封闭场所的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一次罚款单位500元,个人500元。

第二十六条凡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经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意见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地点动火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生产车间操作工上班时,必须将防毒面具带上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备用,防毒面具不用时,必须盖上过滤药盒的橡胶盖。违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不认真保管造成丢失或故意损害防毒面具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整改的,则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限期规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单位罚款50元,以此类推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无证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未转正的学徒工或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第三十条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违章作业,监护人不及时制止、纠正,分别对作业人和监护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危险作业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对监护人处50~5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危险作业的作业人、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对作业人、监护人分别处以200元~8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应按违章性质一次给予罚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执法人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罚款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技安处或保卫处(消防安全部分)开据罚款通知单,由财

务处收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第三十八条罚款资金由厂财务处统一专项管理,经分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第2篇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企业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每一个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公司特点,一般都应建立以下几类规章制度:

1、综合类管理方面有: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审批制度、设备安全检修制度;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用火制度;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值班制度等;安全技术方面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危险场所管理制度、工地交通运输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方面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管理、尘毒监测制度;

3、其他方面有: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职工身体检查制度。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

1、要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2、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力求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3、规章制度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就不随意改动。具有权威性。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要及时予以修改、补充。

规章制度必须企业中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个职工都充分认识到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成为自觉的行动。

第3篇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企业(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2、检查形式。(1)联合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2)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3)季节性检查。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性检查。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5)自检。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6)互检。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7)交接检查。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3、检查方式。企业采取季(月)检查与不定期的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各部门、各车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检查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4篇 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企业(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前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此外,在召开生产会议时,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主持,或者由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他管安全和副总经理主持。

2、出现重大事故或特别情况,企业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提出今后的工作要求。

3、车间每周的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总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及时进行安全工作安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第5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1-1-1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02-1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6)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 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 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四条 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6、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各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7、发生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指误断(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按上述处理条款降一级处罚;其中误入带电间隔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本条款和人身伤亡的有关条款择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重伤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非生产性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参照本条款酌情处理。

7、对责任部门及其它部门,月度考核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人身轻伤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4、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一般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由于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执行执行“两票三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规程,误碰、误动、误投退压板,误下命令,误整定保护、误接线,热机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监控过失等,构成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对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设备考核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或降岗使用,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的处罚

因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灾造成一人重伤或三人轻伤或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4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情节严重者,降岗使用至给警告处分,公司通报批评。

4)对责任部门扣100%月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不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车辆带病开车,违章驾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三人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岗跟班学习劳动,期满后经交规及技术技能考试合格后由部门安排工作。

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安全员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或警告处分。

3、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的处罚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思想麻痹,图省事,应付差事,不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运行操作规章制度,造成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通报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80%。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6、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罚

发生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理参照责任性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的处罚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调查中,若发现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或以科学依据认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当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4)对公司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待岗半年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班组班长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半年的处罚。

3)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一类障碍或人身重伤以下事故由部门、班组发现上报设备技术部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处理,不追究部门、班组的隐瞒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和事故调查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参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录

第6篇 某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7篇 生产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1、本公司所有资财均属投资者所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经过正当审批手续,非法调走或挪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制止这些违法行为,拒绝支付款项。如不加制止,造成事实,财务部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2、资金分级管理,按资金用途,各级审批权限:

a:固定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权限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厂长、财务部主管初审;

(3)总经理审批。

b: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权限及程度

(1)总值500元以下(含500元)

a.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财务部审核;

c.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审批。

(2)总值500元以上

a.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财务部审核;

c.总经理审批。

c: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度

(1)500元以下(含500元)

a.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财务部审核;

d.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到财务部报销。

(2)500元以上

a.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财务部审核;

d.总经理审批;

e.财务部报销。

d:因公借款审批程序

(1)500元以下

a.借款人先填写借款申请单;

b.部门负责人审核;

c.财务部签署意见;

d.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到财务部借款。

(2)500元以上

a.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

b.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财务部签署意见;

d.总经理审批;

e.到财务部借款。

注:因公借款,经手人必须在事毕后3-5天内(如购物出差回来等)办理报帐手续。严禁私人占用公款。原则出差借款(现金量)在万元以上应两人同行。

3、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凭合法的有效发票或有关收费凭证,并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注明付款理由,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款项业务。

4、凡属预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连同合同或有关文件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但在该项业务完结,经办人必须取得对方正式发票合法的收款凭证,交由财务部结清往来帐目,否则造成损失由经手人负责。

5、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责任者本人负责,公司拒绝接受任何解释。

第8篇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目的: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生生产例会的召开。

职责:公司总经理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办公室组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及例会的记录并存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例会。

1、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每次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4、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2)针对生产、经营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3)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4)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等。

5、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第9篇 企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企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

安全生产是保证企业顺利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首要条件,为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员工的人身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

厂部由生产厂长负责,车间由车间主任负责,各级领导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醒督促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识。设备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管理。

二、新员工进厂在进行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的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员工不得上岗。

三、各种设备在投入生产运行时,必须制定详细可靠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指导,使之能够达到安全操作以后,方可允许上岗操作,如果操作者违犯操作规程而发生设备及人身事故由操作者负责全部责任。

四、各种特殊工种及化验室操作人员,应接受特种技术培训,达到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各项工作和操作,无证者不得随意操作。(如:电气维修工、电气焊工、司机、、锅炉工、化验员等)

五、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强迫员工从事违犯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犯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如有强迫进行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强迫者负全部责任。

六、特殊工作岗位及操作者(维修工、高空作业者、装修工、电气焊工等)应有特殊保护设施和护具,应在作业中穿戴和设防,避免事故发生,如不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绳、网、脚架、绝缘靴、手套、警示牌等)已发护具或作业时应设而不设保护设施,自行冒险作业而发生安全事故,本人负全部责任。

七、一旦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应及时详细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原因,按事故情节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10篇 码头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管理委员会

2.1安委会会议为例会,每月三日上午召开,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

2.2安委会成员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安全部经理、港务部经理、港务部副经理、工会委员、安监科科长、职工代表、调度室值班主任等相关部门负责任人员组成。

2.3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讨论安全事故,对当月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2.4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部安监科撰写会议纪要,并负责安委会文件、纪要的发送、传签,负责检查安委会文件、纪要的执行情况。

2.5会议地点为:办公楼1楼会议室

3.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3.1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为每月例会,各部门根据部门情况确定会议日期,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

3.2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码头危货、站场、危货、普货、水运、旅运/、客运、维修等交通运输、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资料。

求球是:

3.3会议由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讨论安全事故,对当月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3.4会议地点为:各职能部门办公室

4、生产调度会

4.1每天下午15:00召开生产调度会。

4.2生产调度会由调度室、安监科、机械队、机修车间、付油队、电气室、各外包公司等队室组成。

4.3生产调度会由港务部经理或调度室人员主持。

4.4会议议题是:回顾上一昼夜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下一昼夜生产情况进行安排,并强调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4.5会议地点: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5、工班会

5.1港务部各室队和外包公司每天作业前,现场作业人员召开工班会。

5.2会议议题是:传达生产调度会的关于安全和生产的内容,并进行生产安排。

5.3会议由相关部门、队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地点为各部门、队室办公室。

6、事故分析会

6.1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第一时间用对讲机或电话(安监科监控室高频:10频道;电话:;向安监科值班员和总调,电话;报告(为了争取时间,轮胎吊、门机司机可不下机查看,但原则上不得再继续作业,并保持现场,应直接在机上报告),确认事故发生当事人及车辆,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逃逸:如有人员受伤,总调立即联系“120”进行伤员急救。

6.2由安全部、港务部及其他涉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安全部经理担任事故处理小组组长。

6.3事故处理小组组长收到事故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主持召开会议,如认为调查材料不齐全,或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可要求安监科重新补充调查。

6.4事故处理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讨论分析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材料,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根据损失金额、确定索赔金额,提出处理意见。

6.5事故处理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6会议结束后由事故处理小组完成会议纪要,整理好事故处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签阅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附则

6.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坚持严要求、严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使安全生产管理有条不紊的进行,经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各科室安全职责

1.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1.1.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1.2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健全安全设施;

1.1.3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审批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1.1.4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消减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1.1.5 组织公司有关科室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改善劳动条件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级有关科室报告;

1.1.6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1.1.7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1.8组织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1.9安委会负责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尤其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的评审;

1.1.10安委会负责每年评审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适合性,评审结果记入《文件评审记录》中。当发生各项变更须进行修订时,可根据《文件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进予以及时修订。

1.2 工会安全职责

1.2.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卫生工作;

1.2.2监督公司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1.2.3定期研究公司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1.2.4参加安全检查活动,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1.2.5督促有关科室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2.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2.7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1.2.8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2.9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1.2.10负责定期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积极倡导公司安全文化;

1.2.11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聘(包括临时工录用)工作。负责公司员工的人事变更管理工作;

1.2.12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从业人员,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1.3 办公室安全职责

1.3.1负责及时下发、传达和督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1.3.2负责收集安全生产方面的提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检查有关决议执行情况,作好办公会议和公司生产会议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

1.3.3在拟定总经理方针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时要有安全生产的内容;

1.3.4负责对小车司机的安全出车教育,确保行车安全。检查办公楼用电安全、烟火安全和其它安全;

1.3.5协助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有关部门;

1.3.6对新入司员工(包括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实习培训人员)及时与安委会联系,协助做好公司级安全教育。未经公司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到车间;

1.3.7新员工(包括调入人员)进司前,应进行必要的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1.3.8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配合安委会做好禁忌病员工的工作调整;

1.3.9检查、监督车间执行“未经培训的普通工,不能代替技术工;学徒工没有师傅带领指导,不得安排独立操作”的规定。在组织对员工的转正考核工作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基本知识考核;

1.3.10负责检查审批重要工种和要害部位人员的安排,注意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时,应先听取安委会及有关科室意见,调配工人时应考虑该岗位对技术、健康状况的要求;

1.3.11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务劳动部门的鉴定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因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1.4 财务安全职责

1.4.1对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安全技术费用的提留,做到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户,并优先安排;

1.4.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物品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1.4.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资金,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安全隐患;

1.4.4审查各项安全奖惩的落实情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4.5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5 技术质检安全职责

1.5.1在领导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1.5.2了解、熟悉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公司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1.5.3负责及时掌握在化验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情况,并制定应急措施;

1.5.4负责对实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各种试剂的安全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1.5.5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

1.5.6负责生产事故分析时的化验检测和数据处理,保证所提供各项数据的可靠性;

1.5.7保持化验室清洁卫生,做到物品排列有序,负责做好各种器具洗刷、消毒工作;

1.5.8负责全厂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各项设备管理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1.5.9负责制订、修订全厂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5.10负责设施的配置、标识、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环保、安全技术要求;

1.5.11负责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并实施。做好设备改造、检修中的环境、安全保护措施;

1.5.12负责编制设备购置需求计划,参加设备的选型、安装等工作;

1.5.13负责全厂供电管理;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分配单位的用电及安全;

1.5.14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及机电维修人员质量、环境和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1.5.15负责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5.16负责相关内部质量、环境和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传递。

1.6 生产科安全职责

1.6.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6.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1.6.3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优先考虑,并同生产计划一并安排;

1.6.4在检查生产计划进度的同时,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进度,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1.6.5参与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或修订;

1.6.6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1.6.7遇到生产中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1.6.8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1.6.9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副)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1.6.10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1.6.11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人员按期执行;

1.6.12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人事课定期组织安全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公司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进行防火检查;

1.6.13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1.6.14负责对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1.6.15负责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1.6.16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6.17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报有关方面;

1.6.1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具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7 仓库安全职责

1.7.1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物资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7.2加强对危化品贮存的管理,根据物料特点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1.7.3加强对各库区、贮罐区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管理;

1.7.4加强危化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1.7.5要经常对仓库、灌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1.8 经营科安全职责

1.8.1负责制订或修订并实施化学危险品,易制毒物品、车辆安全运输、仓库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1.8.2负责对客户及采购、保管、搬运、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加强物资的安全管理。

1.8.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各种防护器材料采购、供应工作。

1.8.4在经营活动中,要仔细考察对方资信,并如实向领导汇报结果。订合同时,服从领导安排,认真、细致审核合同条款,做到无漏洞;

1.8.5 出差人员,应牢记领导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文明大方,处处树立我公司形象,时刻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1.8.6 经常走访客户,重点客户每月联系不小于一次;

1.8.7在经营活动中,要及时催收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拖欠或其他不应有的损失;

1.8.8 经营活动中,坚持原则,严守商业秘密,不谋私利;

1.8.9负责对本科室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协助安委会组织安全培训。

1.9 车间安全职责

1.9.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和冒险蛮干,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9.2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的进行生产,保证生产安全;

1.9.3遇到生产中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操作;

1.9.4 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人身安全;

1.9.5 严格遵守公司及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1.9.6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9.7 认真填写各种生产记录,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尽快解决,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2、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1 总经理安全职责

2.1.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参加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1.2 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的审核、批准;

2.1.3 建立公司安全工作组织网络,确定并不断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公司的情况配备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足额到位;

2.1.5 主持参加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有关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决策整改或召集有关专门会议研究解决;

2.1.6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7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解决安全措施费用;

2.1.8 组织和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2.1.9 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1.10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2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2.2.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2.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优先考虑,并同生产计划一并安排;

2.2.3 在检查生产计划进度的同时,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进度,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2.4 参与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或修订;

2.2.5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2.2.6 遇到生产中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

2.2.7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2.8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副)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2.9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2.2.10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科室按期执行;

2.2.11 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人事课定期组织安全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公司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进行防火检查;

2.2.13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2.2.14 负责对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2.2.15 负责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2.2.16 协助有关人员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2.2.17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报有关方面;

2.2.18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具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3 主管经营领导安全职责

2.3.1 对分管的职能科室负直接安全领导责任。

2.3.2 组织制定化学危险品、易制毒物品的采购、供应、运输、仓储、保管等安全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

2.3.3 参加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及仓库物资储存保管变质质量管理事故的调查处理。

2.4 主管行政领导安全职责

2.4.1 对分管的职能科室负直接安全领导责任。

2.4.2 督促有关人员抓好职工体检、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事故抢救,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医疗事故。

2.4.3 检查、监督食堂食品的清洁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2.4.4 组织对重大医疗事故和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2.5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2.5.1 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程、总结。

2.5.2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必须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记录、台账。

2.5.3 组织、领导车间安全领导小组活动,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车间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车间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有临时防范和监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直到解决为止。

2.5.4 组织制定和修订班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车间安全技术措施。

2.5.5 负责组织对进入车间工作的新工人、临时用工人员、培训和实习人员等进行二级安全教育(车间教育)、人员岗位调转教育、停工安全教育、工伤人员复工教育,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的日常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

2.5.6 组织定期(每周一次)、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不安全隐患,使车间设备、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2.5.7 对本车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应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2.6 员工安全职责

2.6.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6.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

2.6.3 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精心操作。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2.6.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中的异常情况;

2.6.5 维护保养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上报;

2.6.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2.6.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6.9 做好5s工作,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2.7 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2.7.1 专职安全员在安委会经理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7.2 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7.3 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2.7.4 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负责新入厂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

2.7.5 负责安排并检查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2.7.6 负责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记录。

2.7.7 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7.8 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2.7.9 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2.7.10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12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13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厂长(含公司经理、矿长、工程公司经理、地质大队长,以下同)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九、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一、协助厂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三、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四、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五、检查车间主任(含坑长、工程队长、地质队长等以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技术科(处)的工作。

第八条 设备副厂长的职责:

一、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经营(基建)副厂长的职责:

一、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二、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人事)副厂长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三、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分管部门、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二、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十三条 总经济师的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设置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编。

二、在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三、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一、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三、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

第14篇 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总则

1.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公司质安部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经营部、财务部对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部对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技术组对总工程师负责。

3.安全生产是公司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分管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协调处理好部门之间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

二. 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质安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质安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的监 督。

2) 负责组织制订(含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负责制订公司制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生产班组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审核或参加重大、高危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5) 负责组织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的交底制度的实施。

6)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发现“三违”现象或事故隐患下达安全文明生产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检查整改。

7)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负责组织制订公司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

9)负责公司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合作)、租赁单位和设备的安全资质和安全技术。

11)负责组织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新聘人员或临聘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三级安全教育的落实。

12)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

13)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2. 经营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公司年度“防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 划)编制年度“两措计划”资金计划,保证公司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2) 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中所列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优先安排。

3) 负责建立分包工程(含合作工程、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分包(含合作或租赁方)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合作或租赁)合同(协议),并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4) 参加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检查。

5) 参加事故(含严重未递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 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两措计划”资金的拨付,并检查、监督该资金的有效使用。

2) 负责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对违规使用或挪用安措费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4. 工程技术组组长

1)负责技术质量部对公司安全技术工作的管理、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的编制和会审工作。

2)负责组织或指导编制和审查包含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对高、危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3)配合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4)配合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工程部、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交底工作。

6) 参加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5. 工程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 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制和会审工作,并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配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审批程序批准后贯彻执行。

2)领导本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组织施工的同时,布置、安排和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负责“两措计划”的落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组织编制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或参加会审,并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施工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 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或高、危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对高、危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三级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6)负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15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 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

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

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

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

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

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

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

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

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

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

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

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

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

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

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

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

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

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

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

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

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

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

节约用水用电;

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 。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 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 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第16篇 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

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

1、目的:规定安全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范围:班组以上部门

3、责任者:班组长以上人员

4、 程序:

4.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知道、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2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4.2.1 了解前段时间、前一班的安全、生产、工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工艺操作等工作。

4.2.2 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2.3 通报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4.3会议形式和会议责任人

4.3.1 班前、班后会由班长或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召开,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

4.3.2 部、车间(部门)级安全会议要求每月一次,由部长、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召开,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并在部、车间(部门)安全记录中进行会议记录。

4.3.3 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由付总经理决定,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负责记录。

4.3.4 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4.3.5 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4.4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5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6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4.7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8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17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6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6

为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始终保持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为“零”的目标,确保施工生产有序进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分为: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1.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安全生产教育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思想政治教育通常从加强思想路线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两个方面着手。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劳动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职工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还要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使广大职工树立法制观念,把违章作业提高到法的观念来认识,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

通过对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理解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就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从而能自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内容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生产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专业性的安全知识。

(1)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流程、作业方法及与工艺、作业相适应的机具设备性能和知识、操作技术等。

(2)生产安全技术知识,是企业所有职工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技术知识。主要内容:有:企业内特别危险区和设备,及安全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动力及照明)的基本安全知识;起重机械和场内运输的有关安全知识;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材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企业中的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劳防用品的正确使用;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各特种作业工种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教育等。

(3)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是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技术和专业的安全技术操作、制度。主要内容有:特种作业人员所操纵、驾驶的设备、设施、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焊接(气割)、防爆、防尘、防毒、噪声控制等。

4.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运用企业内安全先进项目、单位的经验,进行介绍交流、宣传教育,并将企业内部的事故案例或外单位典型事故教训进行分析、教育,使广大职工从中看到危害性,吸取教训,提高防范能力。

二、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对象和责任部门

教育形式: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四新”教育、经常性教育、季节性教育、特种作业操作工作教育、中小型操作人员教育、调换工种换岗教育和工伤、长病假复岗教育。

1.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主要由各单位(项目部)负责实施。

(1)在每年年初、六月“全国安全月活动”、国庆节前后三次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2)每位员工每年接受至少一次的全员安全操作规章教育。其中内容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标准化管理、各种安全设施、措施要求等,并进行考核。

2.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单位职工的公司教育;项目部、施工队现场教育;班组岗位教育。

(1)公司安全教育

对新进单位的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监督部负责一级安全教育。内容:党与国家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上的有关法令、规定和政策;本单位的生产特点;一般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时间不少于8课时。方法力戒内容空洞、枯燥乏味,防止走过场。安全部门应把受教育者、教育内容、考试成绩等记入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项目部现场安全教育

对新职工经过公司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包括换岗人员),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负责第二级安全教育。内容:本项目部的生产概况;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好坏典型事例教育等。也可以通过实地参观,介绍情况,包括各种机械的性能等安全注意事项,使新职工对工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时间一般不少于4课时。

(3)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新职工分配到班组后,由班长或大组长进行负责第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所担任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新工人将要从事的生产、施工性质,工作地点以及环境的安全、卫生注意事项;生产、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容易发生事故或有毒有害的地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等。

3.成建制的外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

人员进场分别由项目部负责人与外分包负责人共同组织由项目部对进场人员进行知识总交底教育,由项目安全员会同外分包队伍进行工种岗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求可参见三级安全教育。

4.“四”新教育

由工程管理管理部、质量检查部等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时,负责对管理操作人员相应的操作及使用的安全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8课时。

5.经常性教育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可采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底、广播、黑板报、参观劳动保护教育室、播放录象等,结合公司生产、施工任务进行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6.季节性教育

由项目部结合季节特征、节假日前后职工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安全教育。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应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

7.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工的专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工,应按照特种作业和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证管理暂行规定按期培训、审证、考核。

8.换岗和复岗教育

由各项目部对调换工种的职工或工伤假、病假、产假、哺婴期等连续息工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进行调换工种或复岗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9.外包队伍职工安全教育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落实,对外包队伍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并按外包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

第18篇 某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船新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造船新厂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造船新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造船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造船新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造船新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专职安全员3人,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班组不脱产的主管、班长任安全员。

第六条.新厂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安全员是本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项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包括外施工队)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油漆、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乙炔、氧气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电气设备、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3).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焊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线路和机壳是否有可靠接地,线路、焊钳的绝缘是否良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条件,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启动焊机,在合闸时,必须戴好防护手套,人要站在侧面,防止电弧灼伤。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及易燃、高温气体管路附近通过、更不得缠绕着一起。

3、焊机启动后、要注意焊机运转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机、待排除故障后再启动操作。

4、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操作,应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时,必须清除铁锈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检查,焊缝和包角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6、拉扯焊线时,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强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钳线的一端,防止焊线带动物件坠落和焊钳脱落伤人。

7、焊条头不要乱扔乱丢,集中保管,特别高处作业更应注意。

8、高处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操作时不要将电焊线缠绕在身上。在脚手板上作业不准以木箱、凳子等作为踏脚进行操作。多人立体作业,要交叉进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严防坠落伤人。

9、使用梯子时,梯脚要采取包扎橡胶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坚固的支撑物上,梯顶必须扎牢。缺档、损坏和结果松弛的梯子不准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焼焊,必须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舱室等地方作业时,应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和相邻舱室的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线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或轧坏等,应及时包扎好或调试,以防短路。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场所施工,必须带有盛水的桶和有专人看火。

13、焊机不能雨淋暴晒或放在有腐蚀性的场所,防止有害介质的侵入。所有电线不得放在油脂、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地方。

14、焊机的接地和工作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钢丝绳、轨道、屋架、贮罐等上面。工作回线,不准接行灯线。焊工自带照明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15、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烧”:

(1)不是焊工不得烧焊。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烧焊。

(2)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的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烧焊。

(3)不了解烧焊地点和周围环境(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烧焊。

(4)不了解烧焊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烧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烧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烧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9)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烧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烧焊。

16、工作完毕,必须拔掉焊机线接头,切断焊机电源,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17.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8.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八条、(自动焊、半自动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机电设备、接地、防护、限位装置以及机械运转、线路绝缘、润滑系统等是否完好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设备电源线连接处不能松动,不得随意将控制箱通往变压器焊机头的插销拔掉。

3、清理焊渣应用小竹扫把,不准用手触及,并应戴好防护眼镜。

4、操作时要防止导线被熔渣和高温焊缝烫坏。导线若有破皮露线现象,应及时包扎或更换,以防短路。

5、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作业,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6、半自动焊枪的手把用完后,在电流未有断时,应放置稳妥,特别要防止焊枪手把的送丝按钮与焊接物相碰而发生短路。

7、焊机发生故障时应报告领导。检修应由合格专职电工承担,不得擅自拆修。

8、在调运物体时,要与起重工联系,密切配合,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9、严格遵守焊工明火作业“十不烧”的操作规程。

10、工作结束应即切断电源,将焊机放置于妥善地方,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九条、(氩弧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周围环境,清除障碍物,然后检查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水源、电源、气源以及控制系统和传动部分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2、氩气和冷却水不准泄露,如有异常立即修复。开启氩气时,人必须站在侧面。管系要经常检查,压力不得超过有限值。

3、自动和全位置焊接时,必须有专人操纵开关。操纵电钮者不得远离电弧,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关闭电钮。

4、不准在电弧附近吸烟或进食,防止尘毒及危害。

5、磨削釷钨极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砂轮机必须装有抽风装置,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砂轮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釷钨棒应存放在专用的铅盒内,防止大量釷钨棒集中危害人体。

7、氩气瓶不准敲击,应立放在支架上,并远离明火10米。

8、手工氩弧焊应戴好防尘口罩,在容器内焊接应使用专用面罩,而且外面应有专人监护和配合。

9、操作场地必须空气流通,并装设通风排毒装置。通风设施失效时,立即停止工作。

10、操作完毕,将电源、氩气、水源关闭,电线胶管圈放好。自动机头和半自动送丝机应停放在适当的地方。离开前要进行现场检查,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二氧化碳焊工)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学徒,必须有老师带领教学;工作前应该检查设备电器、线路、气瓶胶管等是否完好,操作现场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需要戴好防护用品;

2、操作现场应该保持良好通风,切莫在狭小舱室或者密闭容器内焊接;

3、开启二氧化碳瓶时,操作者必须避开瓶口,站在侧面;以防接头弹出击伤;二氧化碳气体胶管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4.焊接前应该预热数分钟;操作中必须思想集中,防止焊线头甩出伤人;操作者不得擅离岗位;

5.修理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方可进行,电器部分必须有电工负责,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6.焊线需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裸露,应该及时包扎或者更换;防止短路发生事故;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7.二氧化碳气瓶严禁日光暴晒,严寒季节出气量小,禁止用火烘烤或者电解化冻;

8.工作结束,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工具设备收拾好,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一条.气焊.气割工

1.工作前应该检查压力表、胶管接头、焊割炬是否完好;现场周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阀门要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漏气,检查设备附件和管系泄露时,只能用肥皂水测试,而且周围不能有明火作业,不准抽烟;操作中要经常检查胶管、接头、和阀门开关等;发现泄露及时修复;

3.新胶管,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滑石粉粉末,并且按规定颜色标记使用胶管接头必须扎紧;气焊.气割炬的氧气和乙炔气胶管,不得有4个以上接头;

4.操作时,如果回火,立即关闭混合气体,然后再关氧气和乙炔气,待焊割炬冷却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排除烟尘,然后可重新点火;

5.凡是进入舱室、箱、柜和容器内部工作,应该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人离开场地必须将焊割炬、胶管随身带出;

6.严谨以焊割炬的火烟做照明和用氧气做通风气源;在平台和船上操作时,焊割炬不得插入平台孔隙,或者放在狭小舱室里;

7.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配挂好安全带,操作中胶管应该扎牢固定,严谨缠绕身上,脚手板上不准用木箱、凳子或者铁桶等等作为脚踏;多人立体作业,上下要岔开,不得同一垂直施工操作;

8.在高处切割拉撑、角铁、吊鼻子和余料等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物件即将割断时,慎防因站立不稳或偶然因素,失足坠落或冲击伤害;割下的物件和材料、工具等等不得任意上抛下掷,以防伤人;

9.严格遵守氧气、乙炔气的安全操作规定--

(1)不是气焊、气割工不能焊割;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和周围情况--(该处是否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

(4)不了解割炬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储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者火星能够飞溅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 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8)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焊割;

10.下班时,检查环境,灭绝火种,关闭气源,拆除接头,整理好胶管;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二条;自动.半自动切割工

1.工作前,首先检查工具、设备和周围环境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才能操作;

2.切割平台底部保持通风,切割胶管不要滑入平台孔隙,平台底下的熔渣和杂物要经常清除;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事故;

3.新胶管使用前,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的滑石粉粉末与其他杂质,确保阀门开头和胶管接头不准有漏气现象,平时要经常检查,用后妥善保管;

4.操作时应该检查控制箱的电源、气源,有无漏电、漏气,以防引起爆炸;

5.切割时,遇到回火应立即关闭混合气体,再关氧气、乙炔气,然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将里面的烟尘排除后重新点火;

6.氧气瓶、乙炔气(管路、储气罐)与明火操作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氧气瓶应竖立放在牢固的架子上,并采取防爆晒的措施;严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

8.切割平台的格挡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9.工作完毕,即切断电源、气源,整理胶管,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无误才能离开;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三条.数控切割工

1.工作台前,应该检查电器线路和机组滑轮等是否完好,轨道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2.切割平台底部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平台下面的熔渣和积物经常清理;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爆炸;

3.操作时,思想要集中,跟踪台和切割机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要互相配合,步调一致,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时时刻刻注意割咀的升降,防止发生回火烧毁割炬。

4.电器控制箱按钮和氧气、乙炔气的阀门要经常检查,防止漏电漏气,发生爆炸;

5.跟踪台和切割机,所有的电器线路和控制系统如果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6.操作室应急开关防暴器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平台隔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7.在吊运物件时,应与起重工密切配合,防止人身、设备的碰撞事故;

8.工作完毕,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环境,灭绝火种,整理好场地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四条.氧气瓶

1.氧气瓶应该有安全防护帽,和橡胶圈套,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并采取防止日光暴晒及稳固

措施;

2.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有损坏等,应该停止使用;

4.禁止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以防爆炸;

5.氧气瓶不得强烈碰撞;装卸、运输时,严禁采用抛、摔、滚的方法操作,切莫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温度过高,或者气流冲击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7.严寒季节,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者使用铁器敲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突然大量喷发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该有专业人员修理;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五条.乙炔气瓶及发生器

1.乙炔气瓶不能受剧烈震动与冲击,以防瓶体受损和内部多孔填料下沉,影响安全使用;

2.使用乙炔气瓶,应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横躺,禁止日光暴晒和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乙炔气瓶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4.操作者不准随意修改气压调节表,必须由专业人员修理;

5.乙炔发生器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应放在空气流通的场所;气压应保持正常状态;不得超过设计值 ;

6.一个回火防止器只能使用一把焊炬,如果供两个以上焊炬的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一个总的回火防止器;

7.发生器的水必须清洁。水放式发生器,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筒式发生器水不得超过60℃,当超过以上温度时立刻停止使用;

8.回火防止器应该保持一定的水位,工作完毕,只有放尽发生器的余气,才能松开刀门,取出剩余电石,冲洗粘浆残渣,防置在固定的地方,不得污染环境;

9.严冬季节,发生器的水封回火--防止器的导气保险装置,要用热水和蒸汽解冻,切莫直接加入电石升压;

10.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膜和压力表等;它们应该保持灵敏可靠,不准把电石粉加入发生器内;

11.加入电石时,人要站在侧面,严禁用金属件敲击,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加入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气体排放干净;方可使用;

12.电石应放在密封的容器内;盖好盖子,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日晒,开凿电石桶,必须有专用工具,禁止用铁器敲击;以防火花引起爆炸;

13.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施工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新厂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7天检查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总结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报公司审批后,由财务处、供应处办理。

七、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1万至3万罚款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2万罚款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技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厂安全小组应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新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厂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9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六条。

1.遵守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总经理的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5.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九条。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公司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以下四条。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六条。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无“五误”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

6.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目标如下所示。

1.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

2.部门控制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重伤和责任事故,杜绝违章指挥和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产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杜绝一切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本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每月初,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总结上周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执行各项规程制度情况,通报忽视安全的现象以及近段时间下发的各类事故,传达领导指示和会议纪要等。同时,针对本周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如下。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六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

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20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一、企业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工作期间,禁止串岗,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区域,禁止在工作期间聊天、吸烟、打闹;

三、在吊运过程中,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装卸区警戒线内禁止非本职工作人员进入;

四、刮削工及焊接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绝缘胶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台控制员有监督刮削工的义务;

五、在造作上料的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谨防事故发生。上料娄子周围禁止堆放任何杂物。

六、高频室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方负责操作,另一方予以监督,必须保证高压开关断电;

七、冲床及其他器设备护具必须齐全,严禁无护具设备运转;

八、操作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操作机床时,严禁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进入工作危险区,冲件用钳送入、取出;

九、库房内原料或成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存放,散件须码放整齐,垫管两侧护管应垂直于地面。边角碎料应在专业区域存放,库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

十、禁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化学物品进入车间及库房;

十一、作业完毕后,将场地彻底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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