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卫生制度是保障员工健康、提升工作效率、维护良好工作环境的关键因素。它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员工个人卫生:强调员工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保持整洁的着装等。
2. 工作场所清洁:定期进行办公区域、生产设备的清洁消毒,确保工作环境干净卫生。
3. 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堂的食品采购、存储、加工过程,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 卫生设施: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休息室,并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5. 疾病预防与控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流感暴发等。
企业卫生制度的内容应详细明确,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卫生标准:为每个卫生环节设定明确的标准,如每日清洁次数、食品保存温度等。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技能。
3. 监督与检查:设立卫生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卫生状况,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
4. 记录与报告:记录卫生检查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于问题的追踪和改进。
5. 奖惩制度:对于遵守卫生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实施企业卫生制度的方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度发布:将卫生制度正式公布,确保所有员工知晓并理解。
2. 宣传推广:通过内部通讯、培训会议等方式,强化员工对卫生制度的认识。
3. 初期执行:在制度实施初期,加强监督,确保员工迅速适应新规定。
4. 持续改进:定期收集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卫生制度。
5. 定期评估: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卫生状况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企业卫生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全员参与,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___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___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件2
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
原化学工业部及其他部委的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
第2篇 烟花爆竹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未确保全厂职工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进厂应到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对患有传染病或体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能让其进厂工作。
2、粉尘作业的一线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单位体检一次。
3、对确系本厂的工作环境而患上的职业病,本厂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对职工宿舍、食堂和水源要重点保护和检查,坚决杜绝火灾、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第3篇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公司卫生间管理制度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责任人负责。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篇二:制酒厂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原辅料加工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加工。
2、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加工工艺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标准。
3、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食品加工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擦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宣传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经常保持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6、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7、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8、加工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9、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10、必须穿戴浅色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
11、食品从业人员操作食品前和大小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12、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14、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篇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8、饮水必须清洁。
9、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10、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11、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12、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3、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从事于前项工作人员,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善用。
14、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15、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16、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17、各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之调整以暖气冷气或通风等方法行之。
18、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
19、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20、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
【篇四:中小型企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4篇 q企业安全卫生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投资发展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分别是文苑小区、会议中心、售房市场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落实防火措施,会议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专人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3、会议中心、配电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七、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防火及卫生制度
第一节 安全保卫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和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保卫制度
1、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对全厂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过程中,对安全做到五同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2、建立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治保管理网络,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各级安全员,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治保工作。
3、厂部每月组织一次由主管厂长、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全厂安全检查评比。车间、班组每周自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自查台账,有关科室还应组织好夜间安全、劳动纪律纪律抽查。
4.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劳动保护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新职工进厂<包括临时费用工>需经三级安全教育,立卡后方能上岗,厂内职工工种调动须经二级教育后,方能上岗。一切机械操作、登高、用电、用汽(气)、用毒品、现场动用明火、财务资金等作业管理,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吸烟必须在指定地点,违章者要追究责任。
5、严格执行对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厂专职安全员要及时做好对事故的统计、分析、调查、上报工作。
6、消防专用设施、工具、全部进行立账,管理落实到人,未经领导任何工不得任意移作它用,按期组织调试、换药,确保用时有效。义务消防人员按期组织训练,以提高思想技术素质。
7、 对危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严格执行持证操作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
二、门卫值班巡回制度
1、抓好外来人员进出管理,对来访者或有业务关系需要会客的人员填写会客证后方可放行。
2、值班时,密切注意车辆进出的交通安全,并将每天回收的出门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考。
3、加强防火、保卫巡回检查,发现有人违章吸烟,立即制止,并记下姓名以待处理。
4、检修、安装设备或动用明火要及时加强巡回检查,发现易燃易爆物品及火险隐患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或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
5、严禁提货车辆贺驶员及外来人员,在禁火区内吸烟。
6、在巡回检查时,如发现操作工,有打瞌睡现象,应立即叫醒,提醒操作工认真上岗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7、对有疑问的人和事要认真检查,耐心询问,禁止无出入门证携物出厂,保护好公司财产。
8、门卫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人员进出登记和物资出厂的检查,车间小组夜间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同门卫联系,经常沟通情况,非厂内人员末经领导批准,不得在厂内留宿。
第二节 防火管理制度
一、禁火禁烟制度
1、厂区内尽量不动用明火,如果需要动用明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2、进入厂区严禁吸烟,吸烟必须按指定地点,不准乱丢烟蒂。
3、(开展)对新职工及外来人员,包括客户、机动车司机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督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
4、凡建筑施工队、组、或机械设备安装队进驻厂区施工作业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进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防火安全制度教育,并签订防火安全协议。
二、义务消防队活动制度
1、服从组织和领导分配,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制定的各项防火制度,并经常宣传防火知识。
2、结合本职工作,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以整改。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队员夜间轮流护厂值勤。
5、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6、发生火警火灾,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群众参加扑救,查清火灾原因做好情况记录。
7、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的消防联防活动。
一、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厂内的消防器材是灭火的重要工具,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加以爱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
2、厂内应建立消防室,专门保管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任何物品。
3、消防室和厂区的各种消防器材,周围一公尺范围内严禁堆放其他物品,或堵塞通向消防器材的通道,保证器材不挪用,使用时无妨碍。
4、消防器材每月检查一次,各种灭火机,必须按时换药,注意保养工作。
5、各种灭火机,必须有防雨、防冻措施,用后及时装药充气。
二、危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明火入内,不准将火种带入仓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专人领用危险品,使用时严禁吸烟操作。
3、危险品入库时,根据规定分类堆放,确保安全。
4、开启油桶抽油时,要用专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
5、油罐区、油泵房、桶装储存区等要害部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油库作业区的电动机,开关,电气仪表,照证用具器电器设备,应有机修电工经常检查。
7、进出仓库,认真检查仓库内、外门窗,以防野火入内,同时确保库内通风地面干燥。
8、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和防汛抗台,防冻和防胀安全工作。
9、必须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厂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发生,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厂区范围内实行
动火三级审批制。
1、一级动火指在厂区重点防火场所,如原料仓库,主车间,危险品仓库内或附近动火,如电气焊割、喷灯、浇柏油等,由需动火车间部门填写动火许可证,经消防安全管理员审核同意,厂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指在厂区危险性较大场所,如厂区通道等处动火,须由动火车间,及动火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好动火许可证经消防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指在厂区危险性不大场所动火,须经车间防火负责人批准,方可动火。
4、车间工区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周围的环境,清理动火部位周围的可燃物和化学危险品,配备好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做好防患准备工作,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焊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焊的十不烧制度,焊割前应仔细检查周围场地情况,经查认为有燃烧爆炸危险性时,在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前,应拒绝焊割,并向上级报告。
6、动火完毕后,现场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应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遗留火星,经查确认无隐患,一小时后方可离开现场,有事离开现场,一定要有人顶替并且必须把现场情况交待清楚。
四、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仓库保管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阳江市仓库
防火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关厂长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仓库进行防火检查,经常对仓库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制度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各类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装暗线或金属套管,或硬质塑料管,电源开关应装置在仓库外面,无特殊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线,如确因生产上需要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主管安全的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拉线,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到期必须拆除。
3、各类仓库必须通风良好,严禁吸烟,不准使用容易造成火警事故的电器设备,如电炉,电熨斗、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等,不准在库内设置更衣室或更衣箱。
4、各类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严禁混装,非化学品仓库,不准乱堆乱放化学危险品,各类货物应堆放安全整齐,数字清楚,通道畅通,堆物与电气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50公分以上)堆桩保持五距。
5、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懂得防火知识,熟悉所配备灭火器材的性能,掌握灭火方法,决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立即扑救,确保安全。
6、各类仓库应根据不同货物的保管,配足一定数量的不同类型的灭火器材。
五、原料库、成品库防火安全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健全和执行值班巡逻安全检查防火等安全制度。
1、严禁火种入库,非工作需要和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不准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做好防汛抗台,防雷等季节和节假日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立案整改。
3、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操作和维修,库区库房内的电器,应装有安全保护装置,工作结束后要切断电源。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二懂一会,即懂商品性能,懂一般防火知识会扑救一般火灾。
5、库内堆桩一般要保持五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桩距50公分以上,堆放货物要整齐安全,数字清楚,通道畅通。
6、仓库作业结束,应做到,关灯断电、关水、关门窗和锁门。
7、必须配备足够的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证后,才能操作。
2、各种电气装置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全规格、在运行过程中,确保其正常载流量,不超过定额负荷并设置符合技术标准经专门检验机构确认的漏电保护器。
3、各类电气线路的装置熔丝盒、插头、插座、灯头,接线盒都应保持完好,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并应经常除去电气设备上灰尘,保持整洁。
4、测电笔,绝缘棒等安全用电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完好有效,手持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有关管理,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进行金属器和特别潮湿工场及设备内部操作时,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5、凡是应急需使用临时架设电气线路及装置时,应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用后立即拆除。
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设置的防雷和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保证符合安全标准,爆炸性场所的动力和照明用电设施,应根据某场所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防爆电气设备,以确保安全。
第三节 防火安全职责
一、厂防火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本厂消防制度,检查各部门制订的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认真部署贯彻。
3、确保消防队伍的消防训练,并给予消防员参加公司、地区各项消防活动的时间保证。
4、督促保卫、安全防火部门每周上岗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做好防火工作。
5、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的火警苗子,组织职工进行扑救,并负责查明起火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6、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例会,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做到有要求,有记录,并负责对上级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7、负责对本厂内动用一级明火申请的检查、二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8、建立防火安全奖惩制度,对防火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明显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者,给予一定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兼)职消防干部防火安全职责
1、在本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下,拟订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并经常了解执行情况。
2、具体领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并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
3、配合有关部门对全体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发现有火灾隐患情况,提出改良意见和防火措施。
5、检查、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发生火警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灭火措施。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的防火安全职责
1、协助车间班组负责人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在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面要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同时督促职工共同遵守。
2、进入厂区严禁吸烟,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做到新工人包括临时工上岗操作前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对特种作业及操作复杂的工艺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4、每天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经常教育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要违章蛮干,如有违章行为及时报告车间班组负责人,并提出改进意见。
5、积极参加企业的防火安全检查活动,将活动情况在本车间班组内交流督促落实,参加事故分析,同时做好事故登记原始记录。
四、职工防火安全职责
1、必须自觉遵守厂部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常规的安全操作规程,树立安全在我心中增强自我保护的防火安全知识,切实做到不违章、不蛮干、不违反防火安全制度,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见到他人违章,应予以制止。
2、进入厂区,严禁吸烟,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知识,掌握使用各类灭火器材的操作本领,提高灭火技能,为以防万一,必须熟记119火警电话。
4、工作前应对本人操作设备,防火安全装置,生产工具等都进行一次检查,生产中应集中思想,精心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在工作中打瞌睡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工作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拖鞋或易滑跌的鞋子上岗,更不得赤膊、赤脚,要文明上岗。
6、认真做好交接班制度,必须把生产记录和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消防设备交接清楚,下班前应清理好现场,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文明生产。
五、电、气焊工防火安全职责
1、电、气焊工须经专门技术训练,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制度,非焊工不准进行操作。
2、氧气、乙炔气、钢瓶应有专用减压器、压力表、安全阀、回火防止器、防震圈和安全帽要齐全。
3、气瓶放置的地点要牢固,要防高温、曝晒、油污、撞击,减压器和氧气胶管等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关闭气门。
4、乙炔气、氧气瓶与明火地点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五米,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5、乙炔气与氧气瓶连接的胶管应采用两种不同颜色,以便识别,电源线接头要牢固,安装接地线时应直接连到工件上。
6、电焊机并应注意防止放电火花引起燃烧,工作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7、操作前,应清除作业场所周围易燃、可燃物资,工作结束后,须彻底检查,确认安全可方可离开。
8、严格遵守十不烧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营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以及和谐的工作气氛,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注重细节、重视礼仪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特色,公司要求在店容店貌以及员工的言行举止等方面反映出公司高质量管理。
二、 5s管理是现场管理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5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整理:区分要用与不要用的东西,不要用的东西清理掉。整顿:要用的东西依规定定位、定量摆放整齐,并明确标示。清扫:清除职场内的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清洁:将前3s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贯彻执行并维持成果。素养:人人依规定办事,养成好习惯。
三、 促进5s管理,建立5s管理基金,此基金专用于员工5s管理奖励及对有困难的员工所给予的补助。专款专用独立建帐。
四、 公司成立5s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总经理、管理部经理、服务部经理、车间主任、销售部经理、行政经理组成,日常工作由行政经理负责。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组织考评活动,表彰先进,公布考评结果。
五、 划分5s管理区域,由负责人负责本区域的5s管理。
各部门(各区域)应按规定标准摆放物品、工具等,车间工具、设备、物品摆放标准应拍成照片悬挂在墙上。
六、 设立5s现场核查组,实施日常检查考核管理,每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标准和扣分按《5s管理检查标准一览表》执行。检查组由管理部负责,每天安排两人值班,检查不合格项如当场能整改则及时整改,当时不能整改则采用《5s管理整改通知单》(红单)限期整改,直到整改后由现场核查组收回红单,每日检查结果由行政主任公布在公告栏并将《5s检查日报表》报总经理审核,月末统计到《5s管理月统计表》中,总经理审核后报财务部、行政办存档。
七、 检查时间:每天9:30以前例行巡视检查,其他任意时间安排不少于一次检查。例行检查中发现违反5s管理标准的不合格项对责任人口头警告,不定期检查中违反5s管理标准的不合格项对责任人开出《5s管理整改通知单》。
八、 展厅及车间设立值班经理制。值班经理人数及值班安排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各部门负责人及值班经理对当日所管辖范围内违规现象有义务、有权力开出《5s管理整改通知单》作出0-5分/项扣分处罚。
九、 处罚办法:采用扣分制,违规情况严重的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罚。如有违反5s管理标准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分外,也可以对其直接上司同时扣分处罚,甚至同时对整个班组进行处罚。根据每月考核统计结果,部门总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所有扣分都与工资挂钩,每一分扣工资2元。按每月统计汇总结果,每一分扣管理区域总负责人1元。同一区域(或同一人)同一问题重复出现3次以上,双倍加重扣分。管理部如被检举不实处罚经核查属实的处以管理部相关人员两倍罚分。
十、 处罚形式:扣分并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十一、 本条例适用于5s管理及日常行政管理,重点考核员工工作态度及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触犯法律法规,则依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十二、 奖励办法:奖励分为:荣誉奖(如评选标兵,挂流动红旗)、奖金、带薪休假、绩效考核加分等。
下列情况可获不同程度表彰或奖励。
1、每月扣分最少的班组(区域)。
2、工作表现出色,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
3、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者。
4、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5、提高作业效率、节约公司资源或在技术(课题)攻关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6、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有突出表现者。
7、执行公司5s管理,表现优秀者。
8、月度考勤全勤者(不早退、不迟到、不请假、不旷工)
9、关心爱护他人有优秀事迹者。
核查小组成员及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核查小组成员两人签字生效。
十三、5s管理执行流程:
第6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研究院,所,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各专业公司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安排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5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逐步将安全管理体系化,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尽可能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科技成果,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6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7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领导人员负责制.
第8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认真履行职责.
第9条 各级领导人员缺额或外出期间,由代理者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第10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11条 经理( 院长,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理(院长,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要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四)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七)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两定期制度,即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八)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九)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安排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十)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如实上报.
(十一)企业内实行的各种承包,委托经营,设立的控股公司,以及与外单位签订的各项承包,委托经营等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职责等内容的条款,并认真进行检查.
(十二)副经理(副院长,副厂长)在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公司(院,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行监督,起到保证作用.
(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带领职工遵章守纪,做到安全生产.
(四)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带领工会,共青团组织共同支持生产经营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监察部门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
第13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
(二)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关心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女工健康,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时制止行政指挥中的违章行为,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四)组织好工会系统安全生产活动,监督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列入职代会议事日程.
(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卫生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4条 总工程师和技术部门负责人(
第7篇 企业井下卫生区管理制度
1、井下卫生区域根据各队生产作业地点及业务范围进行划分,划分原则为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就近划分、便于管理,业务部门协调管理,调度室,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
2、各队移交工程时,同时移交卫生区,业务部门、安监科和相关单位在卫生区移交表上一式三份签字,并由安监科负责存档。
3、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如有外单位人为破坏,乱丢材料、设备及脏、杂物等,影响本单位文明生产时应及时向业务部门及安监科汇报,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限期处理,否则由管理单位负责。
4、在外单位卫生区因维修、安装或从事其它作业的,结束时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达到文明生产标准,并接受所在地点单位验收合格,双方单位在卫生区移交表上一式三份签字,移交表由安监科存档并监督落实。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解决。
5、各地点卫生区情况直接与科室挂钩,具体规定如下:综采科科负责综采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调度室负责炮采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技术科负责、煤巷、开拓、巷修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通防科负责风门,密闭前后卫生及抽探队卫生区的监督落实,各业务部门要督促各队卫生区的管理,安监科,调度室每月组织自查包裹对各地点卫生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对相关区队罚款,对队长罚款50元,对科长罚款30元。
6、各地点卫生区划分具体如下:
综采队:下付巷转载机以里,上付巷(包括联巷)。(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采煤队:下付巷以里,上付巷(包括联巷)。(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掘进队:正在施工的巷道(包括车场、平台、联巷)或没有交接的竣工巷道。(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机电运输队:井下变电所、泵房。主副井底及绕巷,+88东西大巷,-156东西大巷,25轨道及车场,25运输,26轨道及车场,26运输。-三大倾角皮带巷及本队所开的镏子,皮带巷。(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抽探队:-70底抽巷,+-0底抽巷及井下所有打钻地点和抽放巷。(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救护队:负责井下三个紧急避难筒室内外卫生及各项记录。(包括矿划分的卫生区)
7、井下卫生区特殊情况由业务科室、调度室、安监科裁定。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业务科室监督执行。
第8篇 烟花爆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9篇 危化品经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 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 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 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 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 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 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 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 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 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 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 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 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10篇 建筑企业卫生保洁制度
1、生活卫生应纳入工地总体规划,落实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落实门前责任制。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穿规定的工作服,并定期进行体检。
3、工地要有简易饭厅和发饭窗口,设置冷冻、消毒器具、生熟食品分开存入、餐具、茶具要及时消毒,食堂保持明亮、整洁。
4、工地有厕所,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清洁无害。
5、工地设简易浴室,保证供水,保持清洁。
6、职工宿舍应勤打扫,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妥善处理,保持场容整洁。
第11篇 z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12篇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13篇 企业安全技术和卫生制度
企业(公司)安全技术和卫生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二.操作工人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方能操作。
三.机床转动时,不得对进行矫正检查和测量,防止以外事故发生。
四.机床必须坚持接地线,确保安全用电。
五.平时要保证车间的清洁卫生,整齐和畅通,不容许在机床和电源线上乱堆物件,造成阻碍及触电事故。
六.若发现机器设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生产科,采取措施和解决。
七.经常开展安全与文明生产活动,并做好记录。
八.做好卫生包干区清洁工作
第14篇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
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15篇 工业企业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我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过程。
2、引用标准及文件:
(88)劳安字5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1)卫监发1号《卫生防疫工作规范》
(87)卫防字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84)卫防字16号《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卫生
工矿企业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它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3.2有害作业
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3职业性危害
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内容和要求
4.1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和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采取综合性的预防措施。
4.2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
4.2.1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2.2各单位未经经营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4.2.3发现职业病和作业禁忌人员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5、管理职责:
5.1经营部是全公司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5.2公司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5.3经营部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4综合部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包括工种、作业点、参加人员、体检卡、监测记录、职业病人等)。
5.5发现有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活动,经营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报告主管领导。
5.6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实施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审批部门负责按公司“三同时”审批制度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7发现生产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整改技术措施、费用预算、报公司经营部审查,列入公司技措渠道,纳入计划实施。
5.8经营部负责检测情况统计、上报、存档工作。
6、工业卫生保健管理
6.1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由综合部办理调岗手续。
6.2职业病的确定由综合部负责,以职工医院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的诊断为准。
6.3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工会定期组织实施。
6.4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职业调动,同时移转。
7.5.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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