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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社区卫生服务中制度

制度有哪些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制度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管理、预防保健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四大类别。这些制度旨在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内容是什么

公共卫生管理涵盖疾病防控、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监测等方面,确保社区环境安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预防保健服务包括疫苗接种、定期体检和健康咨询,以早期发现和干预潜在的健康问题。基本医疗服务则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满足居民日常医疗需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近年来推广的一项创新制度,通过一对一的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连续、全面的健康管理。

方案怎么写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培训,提升社区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确保他们能提供及时、准确的医疗建议。

2. 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便于跟踪健康状况,实施个性化健康管理。

3. 强化家庭医生制度,鼓励医生与居民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增强医患信任,提高服务质量。

4. 增加投入,改善社区卫生设施,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公平性。

5. 推广健康教育,通过各类活动和宣传材料,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以上方案旨在逐步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为构建健康社区奠定坚实基础。

社区卫生服务中制度范文

第1篇 z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社区责任医生首先对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二、根据评估情况,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季节、不同健康问题和心理状况选择恰当的健康教育题目,并制定出健康教育规划。

三、制定相关人员对健康教育内容进行充分准备,既要科学性,又要注意普及性和实用性,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

四、认真实施规划,根据不同个体或群体,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方式:

(一)采取宣传栏,宣传资料等书面形式,将教育内容交给居民自己阅读。

(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健康教育宣传。

(三)采取定期集中教育的方法,进行防病及保健知识教育。

(四)采取小组教育的方法,对同类健康问题的群体进行保健、康复等教育。

(五)采取个别教育的方法,对特殊个体及家属进行疾病知识,自我监测及家庭照顾教育。

五、定期征求居委会及社区居民对健康教育活动及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随时询问社区居民对防病保健知识的知晓度,以指导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2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3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特别是门(急)诊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二、放置医疗废物的容器应符合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一旦发生锐器刺伤严格按锐器刺伤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四、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及时报告院感科,院感科报告主管院长,艾滋病职业暴露情况医院还应每半年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疾控中心。

五、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救治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血液病毒抗体检测

2、治疗

3、随访

4、建档

第4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差错事故防范与处理制度

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组织,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康复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监督本中心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是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

4、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制度。实行医务人员→科室→医疗质量监控组→中心主任报告制度,同时上报辖县卫生行政部门。

5、实行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分析、处罚及整改。

(1)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2)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第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我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纳入科室质控管理。在医院药事会下分设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小组,由药剂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医院工作人员负有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详细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报药剂科。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时,应详细填写不良反应表现(有临床检验数据的也应填写),及其临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五、医院指定药剂科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院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六、医院定期组织对所使用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立即向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七、医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告;

(三)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八、本制度所列用语释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或显着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6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1.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出入量记录、病房交班报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病历、护理出诊记录等。

2.护理文书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采用钢笔书写。表达内容真实,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及时记录,并签全名。

3.眉栏项目、页数应逐项、逐页填全,不得空项、漏项。

4.护理文书书写出现错字时,应用双横线画在错字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5.度量衡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拟定的名称和标准,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6.护理文书纳入病案资料一并保存。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和报告办法。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特殊疫情根据要求立即电话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人员配备及要求

(1)有一名分管主任具体抓传染病报告工作。建立中心传染病报告自查小组,每月定期对中心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质量控制。

(2)设有至少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登记、报告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并专册登记传报的病例,督促有关科室做好传报工作。

(3)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

(4)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因违反规定造成危害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

(1)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凡发现确诊为传染病时,要在门诊工作日志表上登记患者的详细家庭地址和病名。

(2)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发病卡、专归卡、死亡卡的报告。

(3)传报卡要求填写准确、完整,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4)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工作;无直报条件的单位疫情管理人员收到报告卡后,按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的要求先将卡片内容电话报告所在辖市(区)疾控中心,再将传染病报告卡寄出。

(5)卡片的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5、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如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进行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4)一旦出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疑似病人、或罕见疾病、新发疾病及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的传染病疫情,需立即电话告知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①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②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③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6)每月5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已报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7)在传染病漏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生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第8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接班制度

1、交班者在下班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须检查工作有无遗漏,各种物品归还原处,做好办公室、治疗室的清洁工作,写好交班报告。

2、交接班应在办公室进行,危重、新入院、手术患者应在床头进行交接班,做到交接班清楚规范。

3、药品、器械必须当面点清,如有欠缺,应及时寻找,发现差错或损失应及时登记。

4、交班者必须将本班工作完成后方可下班。接班者应将一切工作接清楚,如因交班不清,在接班后发生的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交接班时,接班者因故迟到,交班者不得先行离开。

第9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护理管理规范》,明确各类护理人员职责,提高护理质量;

2、新病人入院后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三次,连续三天,体温在37.5℃以上或危重病员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一次,观察生命体征、大小便情况每天一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体重一次,其它按护理常规和医嘱执行(小儿酌情免测血压)

3、病员入院后,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护士要根据医嘱作出标记,严格实施并有记录。

第1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第11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针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应及时组织病例讨论。

2、讨论疑难病例前,负责主治的科室或经治医师需积极作好准备,并通知本科及相关科室参加。

3、讨论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例由经治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出总结,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

4、疑难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将讨论的综合意见载入病历中。

第12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质量监督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质量监督报告制度

1.药品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2.通过对本院使用药品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提出改进意见和淘汰品种,作为调整本院基本用药目录的依据。

3.药品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1)药品的外观变化情况。

(2)药品的不良反应。

(3)其他意外事故。

4.当发现某药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从各个环节查找原因,予以改正,并填报好药品质量监督报告卡,逐级上报。

5.由专人定期收集药品监督报告卡,汇总后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第13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14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1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县妇幼保健所。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县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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