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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双向转诊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社区卫生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制度有哪些

社区卫生中心双向转诊制度,是医疗服务体系中一个关键环节,它涵盖了从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院的“上转”以及上级医院向基层的“下转”两个方向。这种制度旨在优化医疗资源分配,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减轻大医院的压力,同时确保患者能得到适宜的治疗。

内容是什么

1. 上转机制:当社区卫生中心遇到超出其诊疗能力的病例时,会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如区级、市级或省级医院。这通常涉及严重疾病、复杂手术或者需要高级医疗设备和技术的情况。

2. 下转机制:对于在上级医院完成急性期治疗的患者,例如康复期、慢性病管理或常规随访,他们会转回社区卫生中心。这样既能让患者在离家近的地方继续接受照顾,又能避免上级医院的床位紧张。

3. 患者权益保障:双向转诊制度还强调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患者在整个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咨询和指导,理解自己的病情及治疗路径。

4. 信息共享:有效的双向转诊需要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持,确保患者病历资料在各级医疗机构间无缝对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

方案怎么写

1. 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明确的转诊标准和程序,减少转诊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延误,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合适的服务。

2. 加强培训:提升社区医生的诊疗水平和转诊判断能力,使他们能准确识别需要上转的病例,同时做好下转患者的后续管理。

3. 强化合作:上级医院与社区卫生中心应定期进行业务交流,共享医疗资源,共同参与患者管理,提高整体医疗服务水平。

4. 完善信息系统:投资升级医疗信息系统,实现病历电子化,方便信息共享,减少患者在转诊过程中的不便。

5. 政策引导:政府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如经济激励、考核指标等,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双向转诊制度,形成良好的医疗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中心双向转诊制度范文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病人经全科医生诊治后,确认病情严重,需转达入上级医院进行诊治的,医生应出具转诊介绍信,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摘要、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复印或办理借阅手续后,同时转入上级医院。

2、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将在医院的病历与健康档案等资料尽快返回病人所在的卫生服务中心。

3、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必须谨慎,应先就地抢救处理,待其病情较稳定后转院。转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

3、住院病人需转院治疗时,原则上应先邀请上级医院的专科医生会诊,会诊的结果需要转院治疗时,在上级医院接诊科室安排好床位和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转院。

4、上级医院住院病人康复或好转后出院时,专科医生应填写双向转诊单,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应为辖区内重点人群(老年、妇女、儿童)、弱势人群(孤寡、残疾、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4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会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医院工作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

1、邀请和被邀请会诊的科室均应填写会诊登记本,会诊医师应认真书写会诊记录,会诊时经治医师在场陪同。

2、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3、科间普通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申请单。应邀医师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出会诊记录。

4、科间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后补填登记本。

5、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6、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

二、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或监护人同意。

3、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我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8、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9、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10、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11、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

1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我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14、我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我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15、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会诊费用,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6、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7、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15条规定的,由医院计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18、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传染病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第7篇 社区卫生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1.根据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开设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综合病房和日间照顾病房。

2.病房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护士长负责做好日常病区管理工作。

3.认真执行行政查房、业务查房、医师三级查房,开展疑难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做好会诊和转诊工作。

4.按时做好病房交接班工作和交接记录。危重病人实行床头交接,新入院病人和出院病人实行重点交接。

5.严格执行住院病历书写规范,严格病案质量控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6.对病人实行分级护理,落实护理责任制。

7.做好病人的住院管理,入院、出院指导,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8.保持病区环境整洁、空气清新,严格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度

1、建立社区社会人口学(35周岁以上人口分年龄组构成、主要慢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脑卒中、肿瘤现患病人分年龄组构成)登记,掌握社区居民的社会人口学分布状况。

2、建立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进行长期的动态管理。

3、35周岁以上社区居民每次就诊必须测量、记录血压。

4、对社区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现患人群、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进行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和生活行为因素定期监测。

5、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各种相关资料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将年度总结和汇总资料上报给上级业务部门。

6、认真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科的医院内感染监控工作。

2、每日交班时应将本科发生医院感染的病人做为交班内容之一,在查房或护理病人时,应对易感病人进行重点观察,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应立即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流行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4、发生医院感染病例后,管床医生应认真填写《医院内感染病人上报卡》,报感染管理科。

5、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及时对感染病例进行个例调查,保存好有关资料,每月底进行统计。

6、医院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对各科上报卡(原始资料)进行登记、核实、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漏报病例,将信息反馈到各科室,并协助临床科室寻找漏报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7、对于发生医院感染不及时上报的将列入医疗质量考核。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1.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治疗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室工作制度

1、治疗室应由专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必须着装整齐,操伯时带口罩,每次操作前后都要用流动水洗手;

3、熟练掌握治疗基本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则,捃行查对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

4、三区界线明显,各类物品定点放置,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别放置,保持治疗室清洁整齐。

5、药品管理有序,及时清点,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治疗室每日通风两次,每次20分钟,每日紫外线消毒两次,每次40分钟,照射后有记录。定期对治疗室空气、物表、护理人员手、消毒液等进行细菌监测。

7、凡用过的治疗物品、器械均应用有效浓度的含氯制剂进行初步消毒后清洗灭菌。对用过的一次性物品经过初消毒毁形,分类装袋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8、治疗室内冰箱,除存放药品外一律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科室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查房二次以上。新病人、疑难危重病人上级医师要及时查房。

2、对疑难危重病员,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3、查房前,经治医师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_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各级医师查房,经治医师必须作好相应的查房记录并载入病历。

5、查房内容: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要求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病历、医嘱;听取下级医师对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检查病历并修改其中错误的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会诊等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查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日早晨特殊检查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6、院领导及院部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有计划有目的的定期参加各科查房,检查了解对病员的治疗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13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历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1、医院设立病案室具体负责医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

3、医院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4、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5、医院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病历上应当标注页码。

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由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影响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1、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2、病案室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后,由专人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并在核对无误后由信息科加盖证明印记。

1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条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4、住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

第14篇 社区卫生中心口腔科感染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口腔科感染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每日操作结束后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2、对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必要时配戴防护镜和手套。

3、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4、麻醉药应注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现用现抽,尽量使用小包装。

5、技工室的印模、蜡块、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应使用中效以上消毒剂或紫外线进行消毒。

6、_线摄片室应严格控制摄片中的交叉感染。

7、用后棉球、敷料等医用垃圾,必须放入黄色垃圾袋。

第15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16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强化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与道德意识。

3、严格准入,规范质量标准,强化质量评价、监督。

4、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医院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医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狠抓重点整改规范,以强化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5、结合岗位责任制,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作到人人抓质量,事事讲质量,使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6、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技术规范,违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针对医疗缺陷,按性质与情节,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确定缺陷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8、对疏于管理、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后隐瞒不报的科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9、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重伤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1、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培训合格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预防接种副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卡介苗接种者必须取得卡介苗接种人员证。

2、本地出生一个月的儿童和寄居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均应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规范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3、门诊开诊前,应对接种室进行消毒。门诊接种必须分室(分桌)接种,标志明显。

4、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必要时作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疾控中心规定执行。被接种的儿童应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5、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针管要毁型消毒。喂服脊灰糖丸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勺(一杯)。

6、接种现场应备有冷藏包,发现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安瓿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完的应销毁。

7、做好疫苗的领发、登记、保管、报损的登记工作。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严格按照冷链要求执行。

8、建立计划免疫门诊日志,对每名接种的儿童逐一登记门诊日志,并填写完整。

9、认真、及时填报计免门诊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10、计划外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辖市(区)疾控中心购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做到价格公示上墙,儿童家长本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选择接种。

第18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住院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主治医师(含主治)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第19篇 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实践基地管理制度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实践基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中心社区实践教学工作,强化社区实践培训,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完善培训基地管理制度,便于医院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习学员应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把全科医学理论与临床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工作主动,责任心强,操作认真。认真完成病历书写,自觉遵守培训站和实习医院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互相友爱,尊重病人,关心体贴病人。培训学员实习目的不明确、实态度不端正、不尊重医院领导和职工,不讲礼貌,不参加学习和劳动,不注意清洁卫生,工作马虎,不虚心,医疗作风差等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从严处理,社区培训中心可做出停止实习的处理。

二、实习成绩主要依照实习学员全科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诊疗技术,政治思想表现等多方面综合评定,实习成绩评定有大于等于一个科室不合格或医院鉴定不合格,实习成绩记零。

三、实习学员必须认真履行《实习生职责试行规定》,实习学员填写的处方、检验单、证明单等必须先签字带习教师审阅签章后生效。男实习学员在给女病人做体格检查时,应有第三者在场。

四、实习学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生病、有事请假须经全科医学培训实践教学管理小组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实习学员上班考勤由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习全过程中,累计旷习超过一周者,病事假累计超过5周,该实习学员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补足实习时间,并将实习鉴定意见交回学培训站管理办公室。否则实习成绩记零。

五、实习学员在实习期间,经查实犯有赌博、打架、酗酒,出现医疗差错事故或有其它重大问题,影响培训站声誉和扰乱社会治安,可停止学员实习。培训基地将依照情节轻重,给予从严处理。

六、爱护培训基地公物,做到正确使用,不损坏,不遗失。实习学员若有损坏、遗失药品器械等,应及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学员不得随意使用社区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的工作服,口罩、帽子等。

2022-6-12

屠甸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实践基地教育工作制度

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要求,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展开,提高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工作及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能力,并结合我中心社区实践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院办负责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2.院办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领导小组,负责住院医师培训社区实践的教育和考核。

3.医院设立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项经费。

4.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及考核规定参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暂行规定》执行。

5.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大专生以及新调入院内的住院医师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社区实践教育。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教育阶段根据培训要求为4个月,总共595个学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领导小组组织的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入相应培训阶段。

7.住院医师第一年末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能通过考试的住院医师,原则上退出培训教育。

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领导小组对参加培训人员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后进行考核。

9.住院医师所在单位须建立住院医师档案,个人档案作为住院医师完成培训情况和考核的依据,各类考核结果及材料由住院医师所在单位负责收集管理。

10.住院医师完成培训内容,取得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报主治医师职称。

11.住院医师培训采取淘汰制度,凡培训过程中,本阶段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退出本次培训。

12.住院医师培训社区实践教育期间的待遇参照同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20篇 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一、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责

1、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按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辖区登记在册病人进行管理。

2、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口学基本资料,包括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流动人口数、户在人在数、户在人不在数,人在户不在数等。

3、全面掌握本地区精神病人的动态,做到每个病人有登记,变化有记录,规范使用各种表册卡片,做到底数清,动态明。

4、新发现的病人要及时与病人及家属见面,及时为病人登记建卡,纳入统一管理。

5、在节假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重点精神病人提出治疗意见,加强随访和投药,与各部门共同做好病人监护工作。对肇事肇祸事件要及时上报区县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6、开设精神科门诊,为精神病人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对病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监护到位、康复措施落实。

7、对精神病人按四期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随访工作,按要求将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内存档。

8、参加区县或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或学术报告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定时参加区县精保所例会,汇报工作,做好各项统计按时上报。

10、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行社区精神病人信息化管理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1、对居住在本辖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均需建立健康档案。

2、档案以社区为单位分组使用保管。

3、新发病、新发现病人要随时建档,并上报区县精神卫生管理机构。

4、迁入、迁出、死亡病人档案变动时均要将时间、地点、原因注明。

5、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存、经常核对,不可有漏登、重登或遗失。

6、一切统计资料或数字均以档案总数为准,不得有错误或虚构。

三、随访制度

1、随访对象:本辖区所有登记在卡病人及其新发现病人。

2、随访方式、内容:以入户访视为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①目前精神症状及用药情况,②日常活动范围及生活自理情况,③劳动能力及适应环境情况,④家庭监护情况,家属治疗态度、意见及需求,⑤复核诊断及监督治疗预防复发。

3、随访时间:每月随访不少于一次。

4、随访记录:内容要详尽,字迹要清晰,未服药病人要注明原因并由病人家属签字。

5、重点随访、不定期随访:

①在接到出院病人的出院通知单后二周内随访,督促病人复查、服药。

②疾病期与波动期病人症状活跃、病人或家属/监护人拒绝治疗者,每月需掌握病人情况,查明拒治原因,动员接受治疗。

③重大时期前应对重点精神病人进行随访,提出治疗意见,配合公安部门及居家委会解决治疗问题。

四、肇事肇祸及关锁病人登记上报制度

1、按要求上报重点病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病人)名单,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事件后,在24小时内上报公安机关或上级卫生部门。

2、按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处理结果,填写肇事肇祸登记表。

3、发现所辖地区有关锁病人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或上级卫生部门。

4、上报时按要求记录关锁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肇事肇祸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重点精神病人的判断依据):

1. 男性,青壮年

2. 既往有攻击、冲动行为或犯罪史

3. 既往有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4. 既往或目前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5. 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

6. 目前有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

7. 目前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

8. 目前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9. 目前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碍

10.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或_型、冲动型人格障

2、与精神病人交往的技巧

1. 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

2. 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

3. 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

4. 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5. 多做言语的安抚,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

6. 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可予以身体约束,及时与公安或上级卫生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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