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制度范本 > 卫生制度
栏目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

制度有哪些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是保障基层医疗服务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登记与管理:确保所有设施设备、药品及物资的详细记录,便于追踪和审计。

2. 维护保养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预防因设备故障导致的服务中断。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如设备损坏、药品短缺等,保证服务连续性。

4.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物理安全(如防火防盗)和网络安全(如数据保护),防止资产损失。

5. 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资产安全的认识和处理能力,减少人为错误。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及多个层面:

1. 资产登记需详尽无遗,包括资产购置日期、供应商信息、使用寿命等,更新维护实时准确。

2. 维护保养规程应明确周期、方法和责任人,必要时外包专业团队进行。

3. 应急预案需定期演练,确保在紧急状况下能迅速启动,如备用设备启用、临时药品采购流程。

4. 安全防护措施需结合最新安全标准,如安装监控系统、设置访问权限,同时加强网络安全软件防护。

5. 员工培训应定期进行,涵盖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技巧,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方案怎么写

为了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方案:

1. 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引入第三方审计,定期评估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3.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及时供应和维修,降低服务中断风险。

4. 制定激励机制,奖励遵守制度、报告安全隐患的员工,提高员工参与度。

5. 定期评估和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其时效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体系,确保资产安全,为社区居民提供稳定、可靠的健康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

第一条 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条 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四条 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加强资产的存放、保管工作,下班后锁好门窗,做好资产的防盗工作。

第2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房等家庭卫生服务,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

3、深入社区,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康复等项工作,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4、坚持以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管理网络,制定社区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咨询、讲座等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指导并帮助社区居民不断提高健康水平。

5、诊治病人应详细询问病史、仔细查体、提出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合理用药、规范书写各类医疗文件。

6、认真执行会诊、转诊制度。根据病情指导、帮助病人转诊。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指导病人转诊的同时,应严格执行传染病上报制度、隔离消毒制度。

7、坚持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无菌观念,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8、建立并不断完善居民健康档案,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按期统计上报。

9、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工作,有规范的计划免疫门诊和接种操作程序制度。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1、根据卫生局要求,负责本辖区三网监测与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质量管理。

2、每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核对原始资料和上报数据,及时纠正错报、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负责对上报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县妇幼保健院。

4、每年对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的主要指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开展敏感指标动态分析,并进行双向信息反馈。

第5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抢救危重病人应按照病情严重程序和复杂情况决定抢救组织工作。

(1)一般抢救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当班护士负责。

(2)危重病人抢救应由该科室急诊主治医师和急诊护士长组织抢救。

(3)遇有大批病人、严重多发伤等情况时,由立即报告医务科,组织专科医师共同抢救。

2、急诊室护士应做好抢救准备工作。遇有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护士长,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吸氧、吸痰、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等。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即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4、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要随叫随到,迅速参加抢救工作。

5、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执行时间。因抢救病人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士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即时记录于病历上,并补开医嘱和处方。

7、各种急救药品的安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应暂行保管,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8、一切急救用品实行四固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急诊室抢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归放原处,定期做好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工作。

9、病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病房或手术室治疗者,急诊科应派人护送;病情不允许搬动者,需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对已住院的急诊病人应定期追踪随访,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抢救登记本,记录抢救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与经验教训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

11、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检查总结。

附件: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凡病情紧急危及生命立即进行抢救及监护者,均应列为危重抢救病例,包括:

1、各种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骤停(包括麻醉意外);

4、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5、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综合征、重症心绞痛等);

6、各种原因所致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7、各种原因所致的高血压危象;

8、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种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气管异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压气胸、急性大量胸腔积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气管扩张症、二尖瓣狭窄、肺结核等);

11、各种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肾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症、肝肾综合症等);

13、严重颅脑损伤,脑疝;

14、海绵窦血栓形成,重型脑出血;

15、大面积烧伤;

1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各种腹腔脏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8、重症急性溶血危象(输血反应、血型不合、蚕豆黄、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9、急性粒细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种药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昏迷等;

22、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病情严重者;

23、重症剥脱性皮炎;

24、自缢、刎殒、电击伤、溺水、坠楼、严重利器伤、扼伤、爆炸伤、车祸伤等;

25、器官移植术后及体外循环术后需抢救者;

26、严重多发性或复合性创伤;

27、上颈椎损伤伴高位截瘫或四肢瘫痪;

28、急性青光眼。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有1-2名专门(兼职)人员负责本中心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实施、评价工作,并接受上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的考核要求。

二、年初应有全年的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每阶段应有工作小结,年终应有工作总结。

三、加强社区合作,当好街道参谋,建立健全社区健康教育网络。

四、对健康人群、高危人群、患病人群分别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五、争对本辖区居民主要卫生问题和行为危险因素开展针对性有健康教育。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开设咨询热线、发放健康教育材料、重大卫生日宣传咨询等方式对辖区居民进行健康教育,教育内容应考虑季节等因素,合理改变。

六、每月进行一次健康教育讲座,其中包括儿童、妇女、老年保健、高血压保健、控烟教育、心理卫生等内容,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有评价。

七、建立健康教育宣传阵地。每楼层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次,并保留小样存档。

八、对前来就诊的病人应进行健康指导的同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保证处方的教育内容与患者疾病相关。对患者不能理解的,医生应耐心解释,不可推诿。

九、结合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率达90%以上。

十、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健康教育活动记录本,登记健康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积极配合上级卫生机构对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的考核。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探视陪伴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探视陪伴制度

(一)探视病人应严格遵守探视时间。每次探视不得超过两人。

(二)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房,传染病人一般不得探视和陪伴。抢救病人的探视应服从治疗需要,探视危重病入可持病危通知单。

(三)陪伴需严格控制,确需陪伴者由医师、护士长决定留陪一人,值班护士发给陪伴证,停止陪护时将证收回。保持病房整洁、安静、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探视和陪护人员必须遵守院规,听从医护人员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遇查房或进行诊疗工作时,陪护应退出病房,不得谈论有碍病员健康事宜。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

(五)探陪人员要爱护医院公物,节约水电。凡损坏医院设施、物品者应照章赔偿。

(六)探视和陪护人员只准到所探视和陪护的病房,不得乱窜其它病房。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范围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手术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

3、手术室工作人员对待病人应当主动、热情。

4、做好手术病人术前登记,告知病员手术注意事项;宣传避孕节育等生殖保健知识。

5、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遵守无菌原则,杜绝差错事故。

6、术后应将病员送到休息室,观察相应的时间后,无异常情况方可让病员离开。

7、规范填写手术病历、相关表册,做好资料的保管和报表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8、手术室内的器械、敷料、药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好手术室、空气、物体表面、地面消毒和手术器械、敷料消毒工作。

第1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县妇幼保健所。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县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12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护理管理规范》,明确各类护理人员职责,提高护理质量;

2、新病人入院后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三次,连续三天,体温在37.5℃以上或危重病员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一次,观察生命体征、大小便情况每天一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体重一次,其它按护理常规和医嘱执行(小儿酌情免测血压)

3、病员入院后,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护士要根据医嘱作出标记,严格实施并有记录。

第13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1、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培训合格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预防接种副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卡介苗接种者必须取得卡介苗接种人员证。

2、本地出生一个月的儿童和寄居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均应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规范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3、门诊开诊前,应对接种室进行消毒。门诊接种必须分室(分桌)接种,标志明显。

4、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必要时作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疾控中心规定执行。被接种的儿童应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5、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针管要毁型消毒。喂服脊灰糖丸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勺(一杯)。

6、接种现场应备有冷藏包,发现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安瓿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完的应销毁。

7、做好疫苗的领发、登记、保管、报损的登记工作。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严格按照冷链要求执行。

8、建立计划免疫门诊日志,对每名接种的儿童逐一登记门诊日志,并填写完整。

9、认真、及时填报计免门诊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10、计划外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辖市(区)疾控中心购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做到价格公示上墙,儿童家长本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选择接种。

第14篇 社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社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根据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十不”规范,并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维护社区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人人有责。

2、社区内公共环境、各楼的公用部位和门前三包部位的清洁卫生均由社区物业公司的清扫保洁人员将做到区内道路、绿化带及楼前楼后一日清扫二次,垃圾日产日清,实行一天12个小时保洁。

3、任何人都应尊重清扫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准随地乱扔皮果壳、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4、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垃圾化。每位居民应把袋装垃圾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袋,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

5、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社区内禁养一切家禽、家畜。

6、为了使公用部位畅通、平坦,任何单位、住户不得在走廊、顶层及一切共用场所占用、堆放、吊挂物品,禁止在道路、路边和它公共场所凉晒、堆放物品。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标语或物品,禁止在任何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8、进入社区运送物品的车辆,应装卸完好,不得将车上的东西撒落在社区内,违者除主清扫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第15篇 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残疾人健康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社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

3.积极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第16篇 社区卫生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1、家庭医生是指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的、连续的、有效的、及时的和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和照顾的新型医生。

2、由于特殊原因家庭医生不能出诊时,应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的其它医生出诊。

3、因年迈、体弱、产后等不便需在家康复、治疗者,在家属或本人同意下,医护人员按需安排出诊。

4、对70岁以上的老人、患慢性病病人、康复期病人或合同服务签约的居民,社区医护人员根据需要和预约上门巡诊,了解病人一般状况、用药效果、康复情况,指导其饮食、治疗与康复方法。

5、医务人员常规出诊前应更换清洁工作服装进入患者家庭。

6、常规出诊前预约患者,医务人员进入患者家庭前,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7、医务人员提供服务时要体现人性化服务。

8、向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用药、患者的反应以及要求等要做记录。

9、医护人员不能借出诊之机,办私事牟私利,对收取费用必须付给患者和居民正规收据,严格按标准收费。

第17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历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1、医院设立病案室具体负责医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

3、医院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4、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5、医院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病历上应当标注页码。

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由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影响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1、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2、病案室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后,由专人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并在核对无误后由信息科加盖证明印记。

1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条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4、住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

第18篇 街道社区环境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

街道社区环境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组织发动群众,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采取综合防治手段,除害防病。

3.组织居民开展各类绿化活动,带领居民植树养花,绿化社区环境。

4.加强居民开展各类绿化活动,带领居民环保观念,防治环境污染。配合专业管理人员督促社区居民按位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5.经常检查居民区卫生,协助专业部门整治社区环境,搞好社区内永久性公益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其清洁美观。

6.配合驻社区医疗单位的工作,保证社区医疗保健场所为社区居民提供就医服务,使社区居民一般性医疗不出社区。

7.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19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1.成立由护理部主任、护理质量督导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组长组成的护理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全面质量督导、检查。

2.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各项质量检查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3.各病区的质量检查小组对本病区的护理质量进行检查,每周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本病区护士长,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4.全院质量检查小组对全院的护理质量,每月检查一次;护理部主任和护理质量督导小组,每周随机抽查一次;检查结果在全院护士长例会上反馈,同时将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做详细记录。

5.护理工作质量检查结果作为科室进一步质量改进的参考及护士长管理考核重点。

第20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