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责任界定: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责任。
2. 追究机制:设定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和处理流程,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处罚措施。
3. 评估体系:定期对领导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以确保责任的落实。
4. 透明度与公开性:确保制度的执行过程公正透明,接受内外部监督。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责任与权力对应,确保领导者对其决策和行动负责。它要求领导者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在发生问题时,制度会依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对领导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通过绩效评估,持续监控领导的工作效果,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目标和价值观。
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建立公平、有效的问责机制,以此促进领导层的自我约束和提升。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行,还能激发领导者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此外,透明度和公开性的保障,可以增强员工的信任感,促进整个组织的健康发展。
然而,实践中,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比如,责任界定可能过于宽泛或模糊,导致执行困难;追责过程可能受到人际关系、利益纠葛的影响,影响公正性;评估体系可能存在主观性,难以全面反映领导的实际表现。因此,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既能有效制约,又能激励领导层发挥最佳效能。
第1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附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为切实保证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凡属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领导均适用本制度。
3、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客观公正、严肃纪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追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5、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时,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员分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不予追究。
6、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责令其予以经济赔偿,赔付金额按经济损失10%~50%的范围,由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1)职责范围内出现经济问题,经查实不是领导干部失职造成的;
2)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认真整改的;
3)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采取掩盖、袒护等做法或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受到追究仍拒不纠正的。
9、追究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分,由上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
2)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等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给予党纪处分,由所在党组织或纪检部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依法办理。
10、本级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到上一级领导机关管辖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时,应按照移送案件的有关规定提请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入干部的个人档案。
第3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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