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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责任追究制制度

有哪些

责任追究制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它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

1.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负责。

2. 部门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整个团队的工作绩效承担连带责任。

3. 管理层责任:各级管理者对下属的管理和指导效果负责。

4. 企业整体责任:公司对社会、客户和环境的承诺和责任。

内容是什么

责任追究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明确职责:清晰定义每个职位的职责和期望,确保责任无遗漏。

2. 考核评估: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依据工作成果和责任履行情况来评价员工表现。

3. 追责流程:设定公正的追责程序,从问题识别到责任确定,再到处理措施的制定。

4. 奖惩机制:对责任落实到位的给予奖励,对失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5. 整改与预防: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重点

责任追究制的重点在于:

1. 公正公平:追责过程必须公正透明,避免主观偏见影响结果。

2. 责任教育: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通过培训和沟通提升责任感。

3.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制度,使之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

4. 激励与约束:通过奖惩制度,既激励员工积极履行职责,又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存在的问题

尽管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1. 制度执行力度:有时由于管理层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制度流于形式。

2. 权责不对等:责任分配可能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权责不平衡,影响执行力。

3. 单一考核标准:过度依赖量化指标,可能忽视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性。

4. 沟通不足: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可能导致员工对责任理解不清,影响工作效果。

责任追究制是提升企业管理效能的有效工具,但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应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责任追究制制度范文

第1篇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第2篇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 a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第4篇 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部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 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的,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 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 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5篇 z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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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2012年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按“双线”目标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经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市、区有关文件会议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由镇长和各位副科级领导签订“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镇长是全镇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双线”目标管理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1、实行包片、包村副科级领导包保村,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包保组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对所包保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包保内容包括非法采煤采矿、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消防火灾、森林防火、非法加油、非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公共设施安全、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等。

2、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镇直部门和人员对各行业(领域)实行包保,成立5个监管组:

第一组,非法采煤采矿巡查组(5人):徐德亮、郑圣、邹烈鹏、陈跃军、周松,负责人徐德亮。各包保人员对所包保重点区域进行每周两次以上的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

第二组,合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检查组(2人):金梦卓、叶勇,负责人金梦卓。每周对合法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点进行检查1次以上,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的下达,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组,道路交通协管中队(7人):王耀、金梦卓、李勇、陈跃军、周遵毕、叶勇、周松,负责人王耀。负责路检路查和对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打击,采取赶场天定时上路查车和特殊时段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组,驻煤矿督查组(2人):王耀、周鹏。负责按要求做好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和矿群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五组,消防火灾、非法加油点、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监管组(8人):翟鹏飞、李国松、王耀、周遵毕、金梦卓、叶勇、陈跃军、周松,负责人翟鹏飞。负责对各项工作的监管和执法,每月组织综合执法1次以上。

另外,建筑施工安全由镇村建站负责;学校安全由镇中心校、中学负责;农机、农用物资安全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用电安全由电管站负责;药品、卫生安全由镇卫生院负责;食品安全由杨家湾镇工商所负责。

三、成立镇安全生产督查组

镇安全生产督查组由聂登远、杨其贵、葛玮三位领导同志组成,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综合执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四、责任追究和处罚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如因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包保责任人负责对包保范围内非法采煤采矿点的巡查和上报,如有发生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电话:8913008),否则每发现一处(次),给予包组干部和监管组包保人500元、包保领导300元的经济处罚;在各自包保范围内发生非法采矿(采煤)一周内未及时上报的,对直接包保责任人给予停职三个月的行政处分;每年累计发现三处(次)以上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给予包保责任人和交通协管中队成员每人200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给予包保责任人和交通协管中队成员每人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按时完成各自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摸底排查登计工作,凡是未摸底登计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由所包保人员负主要监管责任。拖拉机和农用车年检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年检率达不到90%的,按未完成比例考核包保责任人一个月的工资。

(四)、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加油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地质灾害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7篇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

1. 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8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_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_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_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_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_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全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辆,对无尾绳、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4、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检身工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携带烟火者一次罚款200;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1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第10篇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全场干部职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的。

(二)上级森林防火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

(三)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损失的。

(四)不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的。

(五)护林防火队伍组织不健全,扑火队伍没按要求组建或人员不到位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管护人员30分钟内、站长1小时内未到现场的。

第11篇 某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采购员购货没有索证,货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园长10分。

2.采购员如果购进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保管员退回的,扣除采购员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3.保管员没验出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炊事班长验出退货的,扣除保管员、采购员当月奖金。若炊事班长包庇,一并扣除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4.如果吃了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长、管理员、保管员、采购员全部下岗,不发工资,后勤园长撤职,后果严重的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5.如果厨房卫生消毒工作没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长下岗,管理员扣除当月奖金。

第12篇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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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 “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

(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年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第14篇 安全奖惩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 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15篇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法。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督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贯彻上级管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定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序混乱,事故不断发生的,学校将给与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经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为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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