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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约谈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责任约谈制度

有哪些

责任约谈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沟通工具,通常涉及以下几种类型:(1) 预防性约谈,用于提前识别潜在问题;(2) 整改约谈,针对已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讨论;(3) 过失约谈,针对错误行为的责任追究;(4) 考核约谈,评估员工绩效和改进空间。

内容是什么

责任约谈的内容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问题,详细阐述需要解决的事项或存在的问题;(2) 分析原因,探讨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3) 提出解决方案,制定改进计划和预防措施;(4) 确定责任人,明确各角色的职责和期望;(5) 讨论时间表,设定完成目标的具体时间;(6) 后续跟进,建立跟踪机制以确保改进措施的实施。

重点

责任约谈的重点在于沟通和责任落实。一方面,它强调开放、诚实的对话,以理解各方的观点和立场,促进共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它注重将责任具体化,通过明确的责任分配,确保每个人明白自己的任务,从而提高执行力。此外,及时的反馈和跟进机制也是关键,这有助于保持问题解决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存在的问题

尽管责任约谈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1) 约谈可能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改变;(2) 在责任划分上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执行难度增加;(3) 约谈结果的追踪和评估不够系统,影响改进效果的评估。因此,企业需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其能够真正推动问题解决,提升组织效能。

责任约谈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根据省政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为加强我厂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我厂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问责范围: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恶性事故的;

2、不按时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隐患的;

3、对事故隐患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较大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4、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或经厂安全检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对我厂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约谈目的:

1、详细了解约谈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

2、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3、督促事故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事故曝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4、按规定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参加约谈人员: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等,三日内由厂安监科下发约谈通知书,厂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业务主管部门、纪委、劳人科、安监科领导组成约谈小组;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由由厂分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约请事故发生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主管业务科室参加约谈。约谈时间、地点见约谈通知书。

四、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相关情况;

2、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3、事故部门应提供的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4、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的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事故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5、督导事故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理的具体要求;

6、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表),有相关人员签字;

7、事故部门严格按防范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整改报告上报厂安监科;

8、约谈问责通知书作为对事故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不良行为的依据,将直接影响到部门及个人的评优、评先和晋级。

附件:    (1)约谈通知书

(2)约谈记录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我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五)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六)上级领导检查通报问题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区队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七)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十)作业规程措施现场严重不兑现、存在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

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四、约谈时间

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五、约谈程序

(一) 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安监科。

六、约谈纪律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 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我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五)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六)上级领导检查通报问题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区队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七)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十)作业规程措施现场严重不兑现、存在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

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四、约谈时间

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五、约谈程序

(一) 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安监科。

六、约谈纪律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 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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