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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责任制度汇编1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倒查责任制度

有哪些

倒查责任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种重要的问责机制,它旨在确保每个环节的失误都能追溯到具体的责任人。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事件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个问题或错误的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信息。

2. 责任定位:明确每个环节的负责人,确定他们在事件中的职责范围。

3. 原因分析: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产生的根源。

4. 责任追究:根据分析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内容是什么

倒查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出现问题时,不是简单地处理表面现象,而是通过回溯整个流程,找出问题的源头,从而改进流程,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这涉及到对每个步骤的审查,包括决策制定、执行过程以及监督机制。该制度还强调了对责任人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

重点

实施倒查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公正、公平和透明。公正体现在对所有相关人员的问责上,不论职位高低;公平则要求责任的分配与个人的职责相匹配,避免过度惩罚或轻描淡写;透明性则保证了所有过程和结果都公开,以增强员工的信任感和组织的公信力。

存在的问题

尽管倒查责任制度在提高效率和减少错误方面有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过度强调追责可能导致员工过分谨慎,影响创新和决策速度。此外,如果制度执行不力,可能会变成形式主义,失去其应有的效果。如何在保护员工积极性和确保责任追究之间找到平衡,也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企业在推行这一制度时,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倒查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2篇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事故发生。公司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置”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责”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责”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部室室、区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部室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建档。

第五条 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日排查、周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日排查:入井干部(部室、队长、跟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进行全面排查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落实,每人一档,月底考核。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顶板治理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周排查:每周一由主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对井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所查隐患,在安全例会上进行落实。重点排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日常督查等,检查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

第四章 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七条 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并出具证明,解决报酬。

2、对必须立即处理的隐患,必须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确保工人生命安全。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明确矿领导、专业部门、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

第八条 隐患验收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五章 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 隐患倒查范围

1、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无整改合格的责任人和原因。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无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7、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程序

1、安全管理部每天对所查隐患由部室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管理部通报处罚。

第十二条 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对规定的隐患责任人进行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部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6、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前者的责任。

7、对隐患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或无按标准完成的,根据原因追究整改责任人(包括资金、措施等责任人)的责任。

8、对不及时验收或验收不负责任的,追究验收责任人的责任。

9、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所有隐患产生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在查明原因积极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人为责任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每次隐患倒查后,由安全管理部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隐患的类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原因、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并实施严格考核。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制造隐患有代价。隐患倒查过程中,凡发现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属于联保班组的每人罚款50元。

8、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20元。

9、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每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六条 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管理部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2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管理部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做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奖励。

第十八条 未整改隐患严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公司所属各科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13〕2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郑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监控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郑新办【2013】2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进锦宏煤业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安全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曾建彬

副组长:周晓东 王建锋 丁发亮  王遂平

成  员:郭伟敏 王建党 孟旭辉 冯阳 张海涛 王唯一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任:孟旭辉(兼)。负责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跟踪落实,收集整理、通报牵头、信息的上报下传、责任的倒查追究。

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矿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安全生产活动地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五职”矿长、部门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施工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分管各系统的副矿长、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倒查追究制度规定,坚持每周一全矿安全自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五定”原则,定隐患整改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定措施,根据职责分工,责任逐项分解到人,对上级来矿检查出的问题,及“三评价、一评定”问题,要纳入安全监控重点,召开安全隐患平衡会进行分解,建立台账,上报郑新公司、新密市煤炭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经平衡筛查出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召开专题会,分析、倒查、剖析隐患产生的根源及深层次管理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下督办牌,从根源上避免隐患的产生。

四、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矿井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上级部门、郑新公司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3、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矿井无及时治理无采取措施、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

4、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5、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五、隐患倒查追究调查的程序

安监科经审核认为符合安全隐患责任倒查条件的,报告安全矿长,由安全矿长提出,矿长同意。并授权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调查组进行倒查追究。

六、调查小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当时所查隐患的人员,矿井隐患归口分管副矿长,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签字人员),验收落实人员(签字人员),整改隐患的科、队;

2、追查进行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4、隐患倒查追究时,形成倒查追究纪要。隐患倒查追究纪要由矿长审签后存档;

5、隐患倒查追究工作组在5日内向矿长提交调查报告;

6、各科、队在收到处罚单后5日内,将整改落实结果报安监科,并在下周一安全办公会上向全矿通报。安监科按月将罚款单交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隐患倒查追究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应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1)被罚款50万元以上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3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2000元,分管技术员1000元处理;

(2)被罚款10-50万元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2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1000元,分管技术员500元处理;

(3)被罚款1-9万元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1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500元,分管技术员300元处理;

(4)年度内第二次被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加倍和警告处理。

(5)年度内第三次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分管副矿长降级处理,主管科室科长、分管技术员免职处理;

(6)年度内第一次被上级部门罚款1万元以下的,给予隐患责任单位相对应的科室和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500元,

(7)年度内第二次被上级部门罚款1万元以下的,给予煤矿隐患责任单位相关的科室和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1000元和全矿通报批评;

2、各科队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又被上级机关查处的;第一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经济处罚1000元和警告;

3、有重大隐患或安全红线的隐患,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年度内第一次停产整顿的,给予分管副矿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0元,给予隐患单位科室正职降级处分,责任单位队长免职处分;第二次给予给予副矿长、主管科室科长免职处分。

4、一个月内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第一次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500元、主管科室科长经济处罚300元,单位队长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处罚10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500元,单位队长处罚1000元;第三次给予分管副矿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科室正职降级处理,单位队长免职处理;

5、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第一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科室、验收人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隐患整改责任人、科室、验收人经济处罚1000元和警告,第三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降级处理;

6、同条隐患符合两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罚则处罚。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类在漫长的岁月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音乐文化,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中国文化艺术,渊源流长。

第4篇 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5篇 驾校责任倒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便于划分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学校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驾驶员队伍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训质量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学员取得驾驶证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学校按照培训的相反顺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学校发现或得知学员在取证后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总教练员、训练队长、教研究室主任和安全员。

3、责任倒查实行回避制度。该学员的教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4、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学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事故学员及同车学员询问情况等。

(三)责任倒查程序和内容

1、检查报考驾驶证情况。包括到公安部门报考各种科目的日期及手续,是否凭驾驶培训记录报考驾驶证。

2、检查结业考试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参加几个科目考试,各科目考试日期、考试成绩、每个考试科目的考核人员和监考员。

3、检查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各种科目的培训学时,培训周期,教学日志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填写。

4、检查入学手续,包括体检表、学员登记表填写情况。

5、责任倒查要写出责任倒查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责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学校有无责任,责任的程度,对责任人的处理整改措施,并将责任报告分别送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

(四)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学员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与学校培训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负责对学员资格审核员,对学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办理报考驾驶证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参加与审核、培训、考试和办理报考驾驶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负责招生、培训、考试和办理报考驾驶证工作的部门领导及学校分管领导所承担的责任。

(五)对责任人的处理

1、行政处分

(1)对负责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校留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的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经济处分

(1)学校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2)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承担学员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应负担学校抽承担赔偿的30% 。

(3)如责任人负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13〕2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精神和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存在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煤业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检查工作中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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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_月__日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安全科科长处罚200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其他事故有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8篇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22〕54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22〕2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22〕33号)精神和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存在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煤业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检查工作中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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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_月__日

第9篇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____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 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 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

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管理体系。

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五、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九、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十、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厂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真人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十一、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十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责任部室和责任人的处理

1、凡发生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 10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 8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 500 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 1000 元违约金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2、凡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 20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 1800 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 1600 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 2000 元违约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3、其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理。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11篇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1.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1.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3.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1.公司安全科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2.根据事故不同程度,报请并协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3.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5.收到主管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安全科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应急救援制度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二、应急管理原则: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4科学实用5.分级响应。三、应急管理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四、运行机制:1.预警,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2.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3.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偿;6.调查与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7.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五、应急保障:1.人力资源,公司综合科、财务科、安全生产科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2.职责,安全生产科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财务科负责保证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供应和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综合科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后勤科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六、监督管理:1.预案演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2.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科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3.责任与奖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2篇 公交集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1.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1.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3.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1.公司安全科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2.根据事故不同程度,报请并协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3.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5.收到主管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安全科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应急救援制度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二、应急管理原则: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4科学实用5.分级响应。三、应急管理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四、运行机制:1.预警,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2.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3.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偿;6.调查与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7.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五、应急保障:1.人力资源,公司综合科、财务科、安全生产科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2.职责,安全生产科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财务科负责保证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供应和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综合科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后勤科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六、监督管理:1.预案演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2.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科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3.责任与奖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3篇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辖区内的运输业、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以及乡村、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所拥有的车辆及因服务质量问题、管理部门的管理问题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在乡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在境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种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没有在1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在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没有在1小时内报告;要追查车辆车主所属单位、乡道路安全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凡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如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四、对发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车主或业主,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查车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车主或乡、村、企事业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下列职责,将直接追查车主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基础资料。

(三)及时对车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检测,配备必须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设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过期车辆运营。

六、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按规定上缴、解体、报废,仍然上路经营或将废旧零配件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导致发生事故者,将追查车主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村和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运输车主或单位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举报的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八、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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