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企业内部潜在风险的管理机制,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包括生产、运营、财务等。这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组成部分:
1. 隐患识别: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 责任划分: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3. 隐患报告:建立快速有效的报告系统,鼓励员工上报发现的问题。
4.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针对隐患的改正计划。
5. 追究机制:对于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隐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在于责任的落实和执行。它要求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流程,从隐患的发现到整改,再到责任人的确定,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当隐患被识别后,相关责任人需立即采取行动,若未能及时处理,将依据制度进行处罚,这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甚至解雇。制度还强调预防为主,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的预防和控制,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
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强化安全意识,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和严格的追究机制,促进企业内部形成主动识别和消除隐患的良好氛围。它不仅要求管理层高度重视,更需要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然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如何公正公平地界定责任,避免因过度追究导致的员工抵触心理;如何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防止成为一纸空文;以及如何在激励员工积极上报隐患时,防止虚假报告的发生。这些都是企业在推行此制度时需要深思和解决的实际问题。
第1篇 某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 “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执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五)安全副矿长
负责生产中的危险控制,确保矿井每处于无事故状态;总体上,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瓦检员、安全员、业务科长。
1、安全目标管理缺陷
(1)安全目标未指标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统计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奋斗目标。
2、安全资格及培训管理缺陷
(1)未统一管理矿井证照、安管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致使证照失效,或无证上岗。
(2)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率未达到100%,未统一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有无证上岗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现象,培训档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其存在明显缺陷,两次以上出现有事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现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同一件事两次以上出现不统一现象。应监管的重点制度有:安全办公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班前确认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日报审阅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不统一。
4、系统监督管理缺陷
(1)井下开拓、生产布局不符合设计、采掘计划、调度会意见。
(2)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及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或风量分配不满足设计、计划要求,或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测风制度,或主扇、局扇运行不合规。
(3)瓦斯防治系统不合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测仪器仪表配备不充分,检查日报审阅不规范,有瓦斯超限现象,瓦斯超限后处理不合规,未按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4)防尘、防火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
(5)“六大系统” 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运行不合规。
(6)应急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未组织预案演练。
(7)职卫防治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存在发生职业病危险。
5、隐患管理缺陷
(1)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旬组织矿级安全检查,或检查后未按要求组织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隐患,未按“登记、整改、消号、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检查操作流程,发现未按“班前确认、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时,未及时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检查监管力量安排,发现有监管真空,未及时补缺或纠正。
(6)发现有无作业规程采掘、无安全措施维修现象,未及时停工并要求纠正。
(7)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对经常出现的隐患,没有进行统计分析,对可以不出现的隐患,没有追究责任。
(2)对出现的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要求进行处理。
(3)安全考核、奖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六)机电副矿长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具体负责“六大系统”管理;总体上,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机电运输队班长、业务科长。
1、方案管理缺陷
(1)没有及时编制供用电计划、机电物资及设备和仪器仪表更新计划。
(2)没有及时编制六大系统延伸计划。
(3)没有组织编制机电方面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
(4)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法规规定。
(5)没有及时核定提升运输能力和供电系统能力。
2、现场管理缺陷
(1)供用电方面:
①、井下管线混,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现象。
②、防爆电气设备、线缆存在失爆(发热)现象。
③、供用电方面,三大保护不符合。
④、机电硐室管理不合规。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绞车有故障,钢丝绳检测不规范,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一坡三挡不符合。
②、提升环境方面,上中下车场不符合,提升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红绿灯不符合。
(3)运输方面:
①、运输硬件方面,机车有故障,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车载瓦检器、灭火器不符合。
②、运输环境方面,运输线路断面不够,运输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坝翻车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环境方面:供电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水仓淤塞,日常不按规定排水,泵房脏乱。
(5)六大系统方面
①、不按规定及时延伸。
②、系统运行不正常。
③、运行记录和报表报审阅不规范。
④、在系统故障时不及时通知调度室停止安排该区域作业。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5天。
3、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七)采掘队班长
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1、不召开班前会就带人下井。
2、不进行班前安全确认就安排工人作业。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不加强班中控制,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验收程序。
4、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5、发现异常,不及时组织撤离人员,或擅自组织生产。
(八)瓦斯检查(安全)员
对下列行为负责:
1、没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瓦斯检查仪失真。
4、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及时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领导汇报。
5、责任区域内存在盲巷不汇报。
6、对责任区域内其他违章现象、不符合现象不报告。
(九)从业人员
对本人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作业流程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领导带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时公示,接受监督;原则上,必须每班、每个作业流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不能过夜。
2、隐患解决渠道初步划分:
(1)管理人员上、机构体系上、投入上、物资上的隐患,由董事长总经理解决。
(2)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隐患,及综合性或涉及到几个领导分管方面的隐患,由矿长解决。
(3)通风和水害防治系统上的隐患,以及设计、规范方面的隐患,由总工(技术副矿长)牵头解决。
(4)瓦斯、粉尘、火灾防治和职卫方面的隐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隐患、作业流程方面的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解决。
(5)顶板方面、作业安排方面的隐患,由生产副矿长解决。
(6)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的隐患,由机电副矿长解决。
(7)个人方面的“三违”,由个人解决。
(8)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由分管领导局面细化,由矿长审定。
四、事故隐患追究
1、对工人的人为失误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元及以上/ 条。
2、对工人的违章操作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100元及以上/ 条。
3、对干部的不履行职责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200元及以上/ 条。
4、对违章指挥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0元及以上/ 条。
5、上列造成隐患情形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隐患危害极大的,加倍处罚;是工人的,直至转岗、下岗;是干部的,直至免职、撤职、下岗;因之而造成事故的,从事故处罚。
第2篇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3篇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第4篇 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第5篇 s矿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第6篇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衡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 “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执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第7篇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2007]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停止作业的,分别对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专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签署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第8篇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9篇 _矿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第10篇 皮带队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确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形式相结合。
三、班组长严格执行“一班三检查”制度(即班前检查、班中检查、班后检查)。班组长在班前、班中、班后对进行各岗位的人及物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按章操作,无违章行为;设备、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及正常使用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立即组织整改,对情节严重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并酌情对责任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四、各班组应在每班班前组织安排各岗位自查互查活动,对所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自查;做好交接班互查工作,对所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个人处理不了的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要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设备带“病”工作。
五、队长、副队长要把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列入安全生产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到人。队长、副队长对安全全面检查,发现岗位人员对本岗位设备、安全设施检查不力的;岗位人员不正常试验皮带保护的;不认真检胶带、清扫器车、皮带接头的,对岗位人员罚款5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情节严重的,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岗位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并给予200元罚款,班组长300元罚款。
六、班组每星期安排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每月由区队安排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皮带机、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与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追究岗位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50-100元罚款。
八、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上报隐患,处理隐患,避免人员设备损失的个人按矿井规定给予奖励。
第11篇 洗选厂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班组、车间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区报告而被区或被(上级公司或安监部)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对班组或车间罚款50至100元,重大隐患罚款100元至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2、班组或车间的工作场所和所辖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重大隐患对班组或车间正、副职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一般隐患处以50至300元的罚款。
3、对于班组或车间自己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4、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班组或车间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区长或值班区长。
5、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班组或车间,将该班组或车间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班组或车间,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班组或车间是公司和区安全检查的重点。
6、发现三次未治理事故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班组或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进行100—200元的罚款处理。
7、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给予隐患治理负责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8、班组长隐患排查、巡回检查、安全确认缺一张原始记录或一张报表,扣班组长和当事人50元。
9、岗位,工种,班组长当日出现“三违”对当事人处罚100元,对班组长同样处罚100元,并且停工学习三天,写出书面检查和认识。
神木市锐贵洋洗选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第12篇 安全指挥中心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使我矿安全管理目标落到实处,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把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1、 负责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人
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督查科科长、技术科科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班组长、安全员。
2、 隐患分类管理
一般隐患--科(室)处理;重大隐患--主任处理。
3、 隐患排查处理
信息科负责排查隐患的饿筛选和分类、建档、统计分析,依分类管理程序,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定具体责任人,隐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适时动态监控;重大隐患、特大隐患应制定隐患处理应急技术、应急预案、防范措施。
4、 隐患控制与治理技术
加强教育,强化全员工对隐患严重性的认识;明确责任,理顺隐患治理机制,提高隐患治理科学管理;保障隐患治理资金,严格管理。利用技术手段,消除危险能量,降低危险能量。
5、 不按技术规程、措施施工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不汇报、为逃避责任隐瞒隐患未造成事故按责任制和违章处罚,严重的加重追究。
6、 安全员、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工作中空检、漏检、瞒报造成和遗留安全隐患按严重违章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事故的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13篇 s矿安全指挥中心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使我矿安全管理目标落到实处,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把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1、 负责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人
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督查科科长、技术科科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班组长、安全员。
2、 隐患分类管理
一般隐患--科(室)处理;重大隐患--主任处理。
3、 隐患排查处理
信息科负责排查隐患的饿筛选和分类、建档、统计分析,依分类管理程序,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定具体责任人,隐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适时动态监控;重大隐患、特大隐患应制定隐患处理应急技术、应急预案、防范措施。
4、 隐患控制与治理技术
加强教育,强化全员工对隐患严重性的认识;明确责任,理顺隐患治理机制,提高隐患治理科学管理;保障隐患治理资金,严格管理。利用技术手段,消除危险能量,降低危险能量。
5、 不按技术规程、措施施工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不汇报、为逃避责任隐瞒隐患未造成事故按责任制和违章处罚,严重的加重追究。
6、 安全员、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工作中空检、漏检、瞒报造成和遗留安全隐患按严重违章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事故的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14篇 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15篇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集团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42位用户关注
49位用户关注
90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92位用户关注
35位用户关注
86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
19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