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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二是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了具体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三是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迅速响应;五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制详细规定了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承担起自己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涵盖了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以及作业过程中的个人防护措施。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强调预防为主,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潜在问题。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则旨在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安全教育培训则是持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包括定期的安全知识讲座和实操培训。

重点

在这些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核心,它构建了整个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而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则体现了防患于未然的管理理念,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的执行能力直接关系到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程度。安全教育培训的深入实施,不仅能够提升员工的安全素养,也是预防事故的关键。

存在的问题

尽管制度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例如,部分员工可能对安全规程理解不足,导致执行不到位;有的单位可能存在隐患排查走过场的情况,未能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此外,应急预案的更新和演练频率可能不足,影响其在实际中的有效性。因此,需要不断强化制度的执行监督,提升全员的安全文化,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2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岗位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

1.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项目部安全监理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 日常工作;

1.3. 审查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1.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及时检查安全隐患; 1.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文件和指令;

1.6. 组织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7. 审定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8. 主持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

1.9.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动态月报,并签署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2. 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 安全监理工程师:

3.1. 编制本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3.2. 负责本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3.3.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安全监理工作;

3.4. 参与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方案、申请及隐患整改回执等,并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3.5. 检查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事故隐患 整改通知书;

3.6.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安全教育落 实情况,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7. 检查进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扣件、 临时用电物品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合格时予以签认同意使用;

3.8. 每日巡视现场安全现状,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3.9.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安全监理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总 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3.10.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或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组织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 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11. 对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3.12. 负责本项目安全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并及时归档;

4.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4.1. 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2.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安全工作;

4.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方案、申请及隐患整改回执等,并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报告;

4.4. 负责本专业安全分项工作的检查及相关隐蔽验收;

4.5.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安全监理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 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4.6. 负责本专业安全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4.7. 检查进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扣件、临时用电物品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合格时予以签认同意使用;

4.8. 参加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安全隐 患;

5. 监理员:

5.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5.2.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 脚手架和扣件、临时用电物品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5.3. 参加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安全隐 患;并做好记录。平时对现场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 理安全员汇报; 5.4. 做好监理日记及有关的监理记录;

二、施工安全的事前监理

本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可能影响到 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都考虑到。监督承包人从机械设备、材料管理、人员组织和技术管 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组织措施,使工程在以后的施工中避免 可预见的和一些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对设计文件、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注意设计中采用的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和特种结构设计中是否提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对设计文件中注明的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2. 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对有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工程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审核人是否签字齐全,施工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是否已签 字;

4. 审查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督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持证上岗。安全员是否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本工程中特种作业人 员指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5. 检查安全制度健全情况:如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 审查是否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若没有,则及时补充;若有,则 审查方案中组织、人员、设备等是否到位,并应有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7. 雨季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

8. 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9. 审查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安全的事中监理

1. 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到位情况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并留下计录;

2. 对进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进行核查,包括: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3. 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安装完毕后自检记录并办理验收。

4. 监理人员加强全方位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 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监理人员安全巡视检查的重点是:脚手架、 “三宝” “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及电梯等起重机械及施工 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要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孔道口、基坑边沿以及有害物质存放地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实行封闭围挡,且围挡设施是否坚固稳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施工安全的事后监理

1. 出现轻微的一般事故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出现或继续恶化,并 总结经验和教训;

2. 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并与消防、医疗、主管部门等及时 联系进行处理。

第3篇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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