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级,包括但不限于:
1. 部门负责人与公司管理层的签约
2. 班组长与部门负责人的签约
3. 员工与班组长的签约
4. 外包服务商与企业间的签约
这些责任状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安全目标:明确各层级的安全指标和期望达成的目标。
2. 责任范围:界定每个角色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3. 安全规程:列出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 违规处罚:设定违反安全规定时的惩罚措施。
5. 定期评估:规定安全绩效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
实施这一制度的重点在于:
1. 明确权责:确保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理解不履行职责的后果。
2. 全员参与:从高层到基层,每个人都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 动态管理:责任状的内容应随业务变化和法规更新而适时调整。
4.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尽管安全责任状制度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1. 执行力度:有时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实际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效果打折。
2. 适应性:不同部门、岗位的安全需求可能差异大,通用的责任状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情况。
3. 更新滞后:随着技术和环境变化,安全标准需及时更新,否则可能过时。
4. 沟通不足:信息传递不畅可能导致员工对责任状的理解存在偏差。
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工具,但需不断优化和完善,以应对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其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第1篇 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制度
为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单位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程序及行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特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签订责任状;
二、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与安全生产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三、安全生产负责人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签订责任状;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签订责任状;
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
六、按责任状的内容,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2篇 s酒店各机房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酒店各机房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法规,严格遵守酒店的消防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岗位防火制度。
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闲杂人员入内或会客。室内要保持良好通风。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密切监视机器运转情况,定期检查机器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四、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发现火情要立即投入扑救工作,及时向上级和保安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
五、爱护消防设备,保护灭火器材清洁,禁止随意挪动,遮挡消防器材。
六、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酒店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制定人 审批人 执行日期
第3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
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工科、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齐安全科(处)长、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
3、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对局机关和局直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5、以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分管稽查、局办公室、计财、法规科的各有关局领导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交通违章和执法检查中的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关(宿舍)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锅炉房、汽修场所、仓库、档案室、通信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对机关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对市局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对机关各行业管理处室安全监管、交通安全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督导交通稽查支队和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凡全市交通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科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六)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安全科技科科长(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安排局安委会各成员(科、处、室)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并按时向局安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起草市局或安委会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
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局安全总结、考核资料。
6、负责带领市局专家组成员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报考评情况资料。
7、负责对基层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全系统安全研讨、安全专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8、负责汇总统计全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9、负责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10、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厂务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处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系统内外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学中政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车辆保修场所、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4、做好所管理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5、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市运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运政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向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城市出租车及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办)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科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市航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市政府和局长、分管副局长、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水上航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航管处水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实行纵到底、横到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召开本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指导基层港监部门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把船员适任关、船舶技术状况关、浮桥质量和承载关。
6、定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督导航运和浮桥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水上(包括浮桥、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负责指导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随分管副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交通稽查支队队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各级稽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交通稽查部门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稽查规定,对全市交通机动车违章和超员超限及黑车、黑线、黑班、黑户进行查处,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交通稽查专项工作总结、报表等。
5、定期召开本部门交通稽查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按上级要求,开展“治超打黑”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预防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交通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局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处理。
(六)驾培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核、颁证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常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未参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
3、负责起草、修订驾培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健全驾驶员培训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驾培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交通机动车检测站和汽车修理厂家资质负责。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起草、修订有关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检测站指导性文件,严把“资质审查关”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关”。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维修处(所)行业安全监管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和有齐全完整、符合资质审查条件的(包括安全条件)档案资料。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维管检测有关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八)规划基建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九)政工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十)财审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羽的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处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法规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规定,起草、修订有关交通执法文件,审核颂发有关证件和安全执法标志服。
3、监督、指导全系统交通执法和会同安办共同做好安全执法检查。
4、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科处室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指导、支持工作。
第4篇 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1. 试验室主任对试验室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应经常对试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2. 各试验组长对本组安全负责,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情况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 试验室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4. 新来的试验人员应先接受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
5. 试验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6. 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7. 下班前要检查电源、水源是否关闭,检查合格后方可下班。
8. 下班时,要关好门窗,以防万一。
9. 上工地做试块的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其他劳保用品,注意自身安全,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
10. 实验室驾驶员严禁超速,城区范围内速度不得超过50km/小时,外围不得超过60km/小时。
11. 上工地开送样单的工作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和工地施工人员吵架斗殴。
第5篇 工会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协助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
(二)积极向员工宣传党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烧结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组织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遵章守纪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教育。
(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职能,认真监督检查行政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四)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认真执行。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职业安全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保护员工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提建议、提意见的民主权利和员工在工伤责任事故处理中受处分后的申述权利。
(九)在开展劳动竞赛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十)在组织举办各种活动时,负责编制相应活动现场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培训、落实。
第6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委纪检监察室依法定程序进行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纪检机关责令纠正,并由上级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第7篇 供应科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掌握好各单位设备名称,备品配件名称、规格、型号,掌握好市场行情,货比多家,比质量,比价格。
3、要按计划购买各项配件,备品、设备保证购买质量,做到价格低,质量好。
4、掌握好库存数量,做好月底点库工作,及库存数量、价值报表工作。
5、办好出入库手续,入库要有清单,价格(不含税),要有库房收货人与单位负责人签字,出示入库单。
6、要有正式发票或正式修理票报票时,发票要有入库单、数量价格与发票相符,发票不到位一律不得付款。发票与入库单不相符,没有收货人与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律不得报票。
7、必须保证各单位计划急时采购,外修车辆、配件、设备及时返回,要有修理清单,并办好入库手续。
8、因采购质量、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追查责任。
9、做好各单位、月进货数量、价格、年、月累计工作。
第8篇 专职职业安全卫生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按计划和上级要求开展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
(三)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参加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配合综合办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工作,配合组织部、工会办公室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五)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工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特别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先令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六)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会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七)及时收集、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为领导及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资料。
(八)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如实登记、统计、报告因公伤亡事故。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制订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烧结厂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十)负责对烧结厂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工作。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科学管理方法。参加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9篇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_、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_。_、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_、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__、__、__的直接经济损失。
_、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_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
_、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_、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_、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_、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_、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第10篇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一、学生外出劳动、实践活动(含军训、下同),必须由学生统一安排,任何个人和班级无权擅自决定。
二、学校各部门应各负其责,提前安排好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的具体事宜,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学校外出劳动和实践活动的班级应逐级安排责任人,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四、班主任应在劳动、实践活动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纪律、安全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五、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搞好学生劳动、实践活动中学校、家庭的配合工作。
六、学校应对劳动与实践活动的地点、路线预先了解和掌握,统一行动,整队带出并返回,保证学生路途安全。
七、在劳动与实践活动过程中,学校应与劳动、实践单位进行密切配合,交流信息,共同搞好学生劳动与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
八、劳动与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班级应做好小结,对活动过程及成果进行及时评价反馈。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后勤部
一、 负责检查落实供应施工现场饮用开水工作,购买发放防署降温用品。
二、 负责管理搞好食堂管理和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干净、清洁、不供应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三、 做好冬季取暖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取暖设施使用安全,防止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
四、 做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文明、卫生管理。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客运公司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第13篇 电扶梯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电扶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
1、电扶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法定人。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法令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批示、规定。
3、定期向上级公司报告电扶梯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公司的各项决议。
4、制定电扶梯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级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并监督贯彻执行。
5、建立健全电扶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6、定期进行电扶梯安全管理情况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认真听取对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7、加强电扶梯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电扶梯安全运行。
8、以身作则,关心员工,奖罚分明,使电梯公司有高度凝聚力,并要求全体员工以高度热忱和责任感去完成本职工作。
9、指导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提高电梯公司员工技术素质。
第14篇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追究的责任对象为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行政(经济)处罚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于2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
三、不按规定提取安技措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议案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罚款300元。
一、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隐瞒存在的事故隐瞒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员安全监察指令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被查封或被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和使用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六、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以罚款300元。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为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如实向职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生产单位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或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带电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在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带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追究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井下采、掘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追究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地面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接近联通承压层未封孔的;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窑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的。
十二、煤矿井下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查、出入井清点人员制度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下井制度的;
(二)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场所的瓦斯及、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拒不停止作业的;
(三)有自然发火性的煤层,未按规定采取实施有效的预防自燃发火措施的;
(四)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温,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五)对井下产尘作业点,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六)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七)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八)使用明火电照明的;
十三、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因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处以500元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火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储存危险品浓度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三、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追究生产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业务主管的责任;
六、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监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进行爆破、吊装与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追究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八、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重大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3人及3人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危险性因素。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重大隐患问题之一的,对有关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以直接管理者500元、间接管理者400元,领导责任者300元罚款。
一、采煤方面
(一)采煤工作面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数量缺损≥10%时,而强行组织生产的。
(二)采煤工作面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悬挂面积超过2_5㎡,而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三)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过地质变化带初次开采与结束放顶等无专项措施生产的。
(四)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安全出口高度低于1.6米或人行道宽度不足0.8米、连续长度超过3米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同工种工序间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严重违章作业的。
(六)连续3架棚或连续3根点柱支设不符合规定(歪扭、不迎山、初承力不足、空顶等)的。
(七)煤壁伞沿(长_宽)1.5_0.3m)超过3处、贴帮柱连续缺少5根的。
(八)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评估为不合格品,随时有冒顶可能不处理,进行冒险作业的。
二、掘进方面
(一)架棚支护巷道:(1)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或防倒器与撑拉杆的;(2)连续3架棚空顶空帮或空顶下作业的;(3)连续歪扭、崔口的支架超过6架或连续3架折梁断柱的。
(二)煤巷锚杆支护不按规定进行顶板监测、不严格执行“煤巷锚杆支护四项管理规定”的。
(三)光爆锚喷巷道:(1)抽检锚杆安装数量和质量、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2)迎头无护顶锚杆(无临时支护)或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合格或空定距超过规定而冒险作业的。
(四)山野青裸体支护巷道不按规定探青顶厚度或发现灰岩厚度小于1米或顶板开裂不加强支护的。
(五)维护支架不按规程规定加固工作地点支架,或独头巷道维修支架违反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原则的。
(六)特殊地点(开口、过老洞子、贯通、过停采线、过断层等)无专项措施的。
三、机电方面
(一)主提升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研究解决的。
(二)锅炉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年检,无使用证而运行的。
(三)压风机、风包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检查,无运行证的。
(四)主排水设备达不到排水能力的。
(五)主扇风机带病运行运转保护不可靠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没有更新改造设计的。
(七)高低压供电系统不符合规程规定又无防范措施的。
(八)井下机电设备出现“鸡抓子”、“羊尾巴”、“明线头”和失爆不处理继续使用的。
(九)皮带与底板摩擦或一部皮带不转动的托滚超过10个、皮带跑偏严重的。
四、运输方面
(一)运行中的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无警铃、砂箱无砂、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运输大巷和车场(包括小巷)安全间距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继续运输的。
(三)倾斜巷道下部车场不设置躲避洞的;斜坡运输没有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四)绞车运输无信号或失灵的,斜坡暂时吊钩,擅自离岗的。
(五)双轨巷道乘人车场没有区间闭锁装置的。
(六)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无专项措施或不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运输规定的。
(七)斜井人车制动装置失效的。
五、“一通三防”方面
(一)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停风后造成瓦斯积存,不检查瓦斯就恢复送风送电、对瓦斯积存未按规定组织排放的。
(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他有害气体,不进行火情预报,防火措施不落实,而造成自然发火事故的。
(四)采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的。
(五)井下用风地点风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六)盲巷未及时密闭的或无措施启封密闭的。
(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粉尘浓度超限又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尘厚度达到2毫米、长度超过15米的。
(八)不按规定储运、使用火工品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严重违章放炮的。
六、防探水方面
(一)对上部和周围老巷老空积水有透水危险,不进行探防水工作的。
(二)井下受水危害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定防探水措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在防探水煤柱内采掘的。
七、设计管理方面
(一)煤矿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的。
(二)煤矿工程项目不按设计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修改设计的。
(四)矿井各生产系统、环节出现能力不足,运行不可靠等问题时,不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的。
八、其他专业及地面系统
(一)对威胁大矿井安全已关闭但死灰复燃的小煤窑,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
(二)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贯彻规程措施施工的。
(三)地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检查而继续使用的。
(四)电机车、线路、信号系统,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检修或有关安全设施不全继续使用的。
(五)医疗、厂房、煤气管道、煤气柜、油库、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验、检修;地面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消防设施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
(六)施工现场环境差,安全设施不全,野蛮施工作业威胁人员安全的。
(七)不落实上级雨季“三防”安排意见,不按规定组织雨季“三防”队伍和准备足够防汛物资的。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不在十一条款所列范围内确认为重大隐患问题的,参照上述条款由组织分析人员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凡查处的重大隐患,对主管业务保安人员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井下发生重伤事故、二级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主要领导罚款400元。
第十六条 井下发生死亡1人及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免职或解聘,并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并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指自然年),井下单位累计重伤事故3人次,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并罚款1000元。主管副职主管范围内累计重伤3人次,对其给予免职。
第十八条 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一人或在一年内(指自然年),累计重伤2人,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免职,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
第十九条 地面单位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降职、免职或解聘,并罚款800元;事故对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国家或事故调查组确定。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处分,由公司参照调查组分析意见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涉及到对单位领导的罚款仍执行公司年度安全质量奖罚规定及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本章所属事故统指责任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是指直接主管领导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员;“负间接责任的”是指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负领导责任的”是指对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规程贯穿落实等安全工作管理领导不到位,以致发生伤亡事故或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系指单位正职领导,“主管领导”系指分管该项工作的党政副职或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根据本规定对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与处罚,由公司事务会研究决定。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涉及到经济处罚的,由安监部负责下达罚款通知,财务部负责罚款收缴或代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一律纳入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用。
第15篇 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把安全工作当第一工作来抓,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强化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基础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奖惩制。
2、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与器材的配置,并随时保持完好,使安全建立在科学的管理、可靠的技术、足够的设施上。
4、在现场常设一名具有相当经验、具有安全工作资格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
5、在危险地点悬挂按照《安全色》、《安全标志》规定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安全标志牌,在夜间行人经过的坑、洞等危险地点设红灯警示。
6、施工人员在现场佩戴识别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着装规范,头戴安全帽,凡着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7、现场的生产、生活区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
8、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16篇 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_______(商户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商户概况
____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成立(拟核准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注册资金为___元,经营范围是___,负责人是____。__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已(拟)购置__辆_____(厢式货车/集装箱/罐式货车),驾驶员__名:____、____、____(驾驶员的姓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一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______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是____(姓名),负责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对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员工特别是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做好所属车辆的资料建档工作。
4、准确掌握运输作业计划,合理调度车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用户要求。
5、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规费的购买,证照及审验工作。
二、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系统的检查及维修工作,并做好情况登记,及时向主要负责人____汇报情况。
2、认真学习并熟知交通法规、法则。
3、遇到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情况,尽量保证货物及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1、(单位)业务负责人根据(单位)的车辆情况分配运输任务,通知驾驶员货物的类型、数量等货物的情况和客户地址信息。
2、驾驶员接到出货任务时,必须先对车辆进行检查。
3、驾驶员按照货物的摆放规则装载,不超高、超载,核实货物信息和送货地点等信息。
4、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5、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停车的最佳位置,将车辆安全停放好后再卸载货物,确保卸货的安全。
6、与收货人核对货物后返回(单位)。
7、遇到情急情况或交通事故迅速拨打110或120等急救电话,同时通知交警前来处理事故。
第1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爆破操作员
一、爆破操作员必须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方法作业。
二、领取炸药物品后,要及时送达爆破工地和施工作业区,不准在途中及其它地方停留、存放。剩余的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及时退回炸药库,运输中,管、药不得混装、混放。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作业时,应将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存放在储存箱内,管、药不得混放、混装,并设专人看守、锁好。
四、上岗前不得饮酒,作业时不得吸烟,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配合公安人员对工作的检查。
第18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本企业正常生产,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责任人考核如下:
1、公司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并明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平时监督检查占50分,每季度定期检查占50分,平时监督检查实行扣分制,定期检查实行打分制进行(平时监督检查扣分规定和定期检查打分规定另行制定),平时监督检查50分扣完为止。
3、对年度考核不满70分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4、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要认真落实本公司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
5、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进行全方位管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6、公司对全年无事故或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部门责任人,给予将2000元考核奖。其他职工也要奖励。
7、对安全票否决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取消安全考核奖、年度奖、评优资格,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再作处理。
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奖罚措施按照本企业《内保条例》执行。
第19篇 市政桥梁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__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20篇 学校之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应制定有关安全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1、学校的法宝代表人(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保卫干部)是本校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3、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4、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抓防火、防盗、防校舍倒塌、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校内外意外伤害的教育和防范工作。
5、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会议;对学校门卫、财务室、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电脑房、电教室、图书馆、档案室等教学重地和用电、用水设施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6、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8、学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9、学校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0、教职工下班时,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11、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顺利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
12、学校分管领导或卫生老师要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检查,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倡导学生建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不洁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13、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健全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租用用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中速行驶,严禁超载。
15、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6、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7、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文具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到卫生、安全。
18、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不应当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对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照顾。
19、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0、教职员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不应当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应当将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和家长。
21、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不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22、学校每天安排人员对校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汇总一次检查情况并报学校领导。
23、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具体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
24、学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治安事件后,学校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5、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的各种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教育、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做到教育经常、管理严密、防控到位、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急处置及时妥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26、经常组织人员对学校各部位和学生学习、活动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五查五到位,即查认识、查责任、查隐患、查措施、查落实,确保思想认识、组织保证到位、预防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学校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随时处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27、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保证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学校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若中途人员调换必须补签安全责任书,大型活动要与负责该项活动的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28、学校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要提交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可行后方可实施,必要时组织师生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防范能力。
29、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
30、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对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1、加强学校安全监督工作,要通过明查暗防形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做到监督检查到位,不断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32、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学校现代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水平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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