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监理单位职责:明确监理单位在项目中的安全监督角色,包括制定安全监理计划、执行安全检查、报告安全隐患等。
2. 监理人员职责:规定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进行现场巡查、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安全规程等。
3.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设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
4. 培训与教育:强调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考核与奖惩:设立对监理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绩效考核,实施奖优罚劣的激励措施。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强化监理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来说,监理单位需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方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监理人员则需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能识别和报告潜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既定程序迅速响应,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大。通过持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
制度的重点在于落实责任制,确保每个层级、每位员工都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此外,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以激发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教育培训是另一大关键,它不仅要求新入职员工接受培训,还应定期为在职人员提供更新知识的机会。
尽管有了明确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挑战。例如,个别监理人员可能因工作压力大而忽视安全检查,或者对安全规定理解不透彻。另外,安全事故处理有时会受到各方利益冲突的影响,导致责任追究不够公正。因此,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强化执行力,同时加强内部沟通和外部协调,以解决这些问题。
第1篇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范本
(一)监理企业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企业法人代表:
1、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责。
2、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制度、职责等。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组织建立本企业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7、及时、如实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人代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审批项目监理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3、对本企业所监理项目中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监理方案。
4、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学习工作,不断提高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相关的记录。
5、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的巡检当中,并作为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
6、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的防范措施。
(四)企业副经理: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人代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制度。
2、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3、审批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安全工作会议,确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项目监理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设,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转。
7、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1、对任职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为安全生产监理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所监理项目特点及施工过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在监理规划中列入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内容,在监理细则中列出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实施措施或者单独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量和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电梯、升降机、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审查报送上级安全部门批准的手续;
④基坑开挖及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和规范要求;对深基坑、(深度5米以下)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备模板结构计算书),具有专家论证批准意见;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⑥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⑦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格,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同意施工单位开工,并报告公司和建设单位。
4、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下发“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定时间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5、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机制。发生事故协助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六)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1、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项目监理规划中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按此措施开展日常的监理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3、各自承担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项目“监理规划”和“专业实施细则”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并对本专业每日的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必要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档案情况。
6、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知识的学习积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2篇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辽建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增强安全监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岗位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三、监理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1、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地下暗坑、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
2、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四、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日记
(1)、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现行监理日记无此专栏,暂记在其它记事内容专栏),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鉴。
(2)、监理日记应记明: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记录
发生事故的详细记录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记录
其他临时会议,检查记录
2、监理人员履责情况
安全管理和安全质保体系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
土方开挖工程
基础支护与降水工程
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模板工程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机械
应急救护预案
3、要把《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实施措施,严格执行。
4、在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要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理做出保证。
第3篇 安全监理责任工作制度
1、方案审查制度。在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必须审查其安全方面的内容;
2、巡视检查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在巡视时均要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时要进行记录与汇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天要巡 视施工现场,并记录有关状况,督促处理有关安全隐患;
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重大隐患且为很可能发生事故,应要求项目经理部立即处理并要求在2~4小时内消除,否则签发隐患影响区域内的停工指令,重大隐患且可能会发生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在4~8小时内消除隐患,否则签发影响区域内的停工指令等。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立即通过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书面指出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4篇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1、成立以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段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副驻地高监担任副组长,安全监理工程师、驻地工程师等担任组员。
2、驻监办实行驻地高监负责制,驻地高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3驻监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4、驻监办成立以驻地高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5、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6、驻监办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7、各级监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后附)
第5篇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一)监理企业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企业法人代表:
1、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责。
2、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制度、职责等。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组织建立本企业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7、及时、如实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人代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审批项目监理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3、对本企业所监理项目中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监理方案。
4、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学习工作,不断提高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相关的记录。
5、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的巡检当中,并作为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
6、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的防范措施。
(四)企业副经理: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人代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制度。
2、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3、审批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安全工作会议,确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项目监理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设,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转。
7、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1、对任职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为安全生产监理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所监理项目特点及施工过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在监理规划中列入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内容,在监理细则中列出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实施措施或者单独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量和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电梯、升降机、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审查报送上级安全部门批准的手续;
④基坑开挖及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和规范要求;对深基坑、(深度5米以下)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备模板结构计算书),具有专家论证批准意见;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⑥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⑦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格,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同意施工单位开工,并报告公司和建设单位。
4、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下发“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定时间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5、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机制。发生事故协助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六)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1、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项目监理规划中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按此措施开展日常的监理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3、各自承担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项目“监理规划”和“专业实施细则”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并对本专业每日的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必要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档案情况。
6、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知识的学习积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6篇 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其分管专业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分管专业安全控制的责任人。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当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如果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当不符合《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已经监理审核同意实施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操作培训、无证上岗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7、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
9、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施工中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或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0、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11、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指令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拒绝监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整改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的;
(4) 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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