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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活动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工地秩序。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程质量管理:涵盖从材料采购到施工工艺的全过程,强调质量标准、检验制度和问题处理机制。

2.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方面,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人员管理:规定员工职责、培训、考勤、绩效考核等,确保团队协作顺畅。

4. 设备与物资管理:涉及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物资的领用、存储、分配,确保资源有效利用。

5. 环境与卫生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清洁、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 工期管理:明确工程进度计划,监控施工进度,及时调整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延误。

安全

安全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更新。

2. 工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通道,禁止非施工人员随意进入。

3. 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使用合格的脚手架和防护网。

4. 电气设备应由专业电工操作和维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 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严格控制火源,防止火灾事故。

6.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

7. 遇到极端天气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清单

为了确保上述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定以下清单作为日常管理的参考:

1. 质量检查清单:记录每日的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包括材料检验、工序验收等。

2. 安全巡查表:列出每日的安全检查项目,如个人防护装备、安全设施、设备状况等。

3. 员工培训记录:记载每位员工的培训内容、时间及成绩,确保培训效果。

4. 设备保养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保养情况,包括保养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5. 物资领用登记:跟踪物资的领用、消耗和剩余情况,防止浪费。

6. 环保措施实施表:记录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

7. 工期进度报告:定期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对比计划,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打造一个有序、高效、安全的施工现场,为优质工程的完成提供坚实的保障。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机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一)项目部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以及各级领导、各级职能科室、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对安全工作应负的相应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

主要职责是:

——确定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各级的管理贵任和权利,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高度重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进行安全生产的宜传教育工作。

——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安全性评价,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资任制的落实

(一)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机械设备、设施验收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二)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参加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批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工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三)工长(施工员)对项目部的分承包方(劳务队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针对工程施工特点,向项目部的分承包方(劳务队或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四)安全员负责按照有关安全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五)机电安装工程的项目经理,要主动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制定落实好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承包方的劳务队长或班组长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每天做好班前教育,并履行签字手续,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分解到每个职工身上。

第2篇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安全设施名称: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

作业部门:

交底部门:交底人:施工期限:年 月日至年 月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就应对工地内的油漆间、木工间、配电间、烧柴的大灶、木制品仓库等防火库等防火重点部位要建立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公布,以便遵守和督促。

2.涉及油漆、溶剂油、松香水以及汽油、柴油、乙炔、氧气等物品要指派专业人员保管,并进行上岗教育交底,危险物品保管员还必须经过特殊工种专业培训,并达到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才准予从事危险品的保管工作。

3.工地的防火安全的重点部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如油漆间、木工间、木制品仓库等场所应按每25m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并成组设置。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第3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标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五)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终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施工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

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宿舍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

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时设立醒目标志。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在我公司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标准为: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万元;工程项目造价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1万元至5万元;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万元至10万元。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额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违章建设施工的,安全部将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对建设单位进行同等资金的处罚。

第4篇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消防管理措施(4)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消防管理措施(四)

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引起火灾

线路上的电气设备长时间超负荷使用,使用电流超过了导线的安全载流量。这时如果保护装置选择不合理,时间长了,线芯过热使绝缘层损坏燃烧,造成火灾。

(2)、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因导线安全步距不够,绝缘等级不够,所久老化、破损等或人为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线路短路,强大的短路电流很快转换成热能,使导线严重发热,温度急剧升高,造成导线熔化,绝缘层燃烧,引起火灾。

(3)、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火灾

导线接头连接不好,接线柱压接不实,开关触点接触不牢等造成接触电阻增大,随着时间增长引起局部氧化,氧化后增大了接触电阻。电流流过电阻时,会消耗电能产生热量,导致过热引起火灾。

(4)、变压器、电动机等设备运行故障引起火灾

变压器长期过负荷运行或制造质量不良,造成线圈绝缘损坏,匝间短路,铁芯涡流加大引起过热,变压器绝缘油老化、击穿、发热等引起火灾或爆炸。

(5)、电热设备、照灯具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电炉等电热设备表面温度很高,如使用不当会引起火灾;大功率照明灯具等与易燃物距离过近引起火灾。

(6)、电弧、电火花引起火灾

电焊机、点焊机使用时电气弧光、火花等会引燃周围物体,引起火灾。

施工现场由于电气引发的火灾原因决不止以上几点,还有许多,这就要求用电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检查,可以说是可以预防的。

2、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

针对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制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电气设备的用电量正确选择导线截面,从理论上杜绝线路过负荷使用,保护装置要认真选择,当线路上出现长期过负荷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动作保护线路。

(2)、导线架空敷设时其安全间距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当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一定要小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经常教育用电人员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作业不当造成火灾。

(3)、电气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规范,正确连接导线,接线柱要压牢、压实。各种开关触头要压接牢固。铜铝连接时要有过渡端子,多股导线要用端子或涮锡后再与设备安装,以防加大电阻引起火灾。

(4)、配电室的耐火等级要大于三级,室内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严格执行变压器的运行检修制度,按季度每年进行四次停电清扫和检查。现场中的电动机严禁超载使用,电机周围无易燃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电炉子。使用碘钨灯时,灯与易燃物间距要大于30cm,室内不准使用功率超过100w的灯泡,严禁使用床头灯。

(6)、使用焊机时要执行用火证制度,并有人监护,施焊周围不能存在易燃物体,并备齐防火设备。电焊机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7)、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和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设备要做好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以免雷电及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8)、存放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内的照明装置一定要采用防爆型设备,导线敷设、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9)、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存放杂物及易燃物体,并派专人负责定期清扫。

(10)、设有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消防泵的电源要由总箱中引出专用回路供电,而且此回路不得设置漏电保护器,当电源发生接地故障时可以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此回路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供电线路应在末端可切换。

(11)、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强化电气防火领导体制,建立电气防火队伍。

(1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电气火灾时,扑灭电气火灾应注意以下事项:

12.1、迅速切断电源,以免事态扩大。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当火场离开关较远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员触电。

12.2、当电源线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切断时,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另一方面灭火时,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应保持一定充分距离,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12.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进行扑救。

第5篇 工程施工现场优化动态化管理规范

工程施工现场的优化与动态化管理

1、优化与动态化管理的原则

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及各阶段布置,以充分保障阶段性施工重点,保证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为目的。在工程实施前,制订详细的大型机具使用及进退场计划,主材及周转材料生产、加工、堆放、运输计划,同时制订以上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奖惩分明,实施科学文明管理。

2、优化与动态化的管理体系

由现场经理负责总平面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调度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需要对总平面的使用进行协调和调整,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对总平面的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优化与动态化管理计划的制定

施工平面科学管理的关键是科学的规划和周密详细的具体计划,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基础上形成主材、机械、劳动力的进退场、垂直运输等计划,以确保工程进度,充分均衡利用平面空间为目标,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平面管理实施计划。并将计划输入微机电脑,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4、优化与动态化管理计划的实施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调整情况,分阶段发布平面管理实施计划,包含时间计划表、责任人、执行标准、奖罚条例,在计划执行中不定期召开生产调度会,经充分协调确定后,发布计划调整书。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组织阶段性的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平面管理计划的实施。其重点保证项目是:安全用电、场区内外环卫场区道路,给排水系统,垂直运输、料具堆放场地管理调整,机具、机械进退场情况,以及施工作业区域管理等。

第6篇 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起重机及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设备管理规定

按照《三门峡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市行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外用电台等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注册编号。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型号,定期发布设备使用电机名录及设备淘汰名录,使用单位应依照名录选择生产厂家和选用相应型号设备。

2、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取得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拆资质证书,并在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外埠装拆施工企业必须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

②安装拆卸前必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三门峡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技术档案》装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拆施工合同、装拆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准许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指挥、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岗位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二)进场报验

1、设备选用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净化选购或租用设备。

①自购设备要求

购置设备时应查阅该设备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生产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上门等随机文件,并对照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名录,确定是否为准用设备。

②租赁设备要求

租用设备应查验出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查验租用设备有无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编号。

2、进场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会同监理、销售或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查验设备相关随机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产品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附属设备、备件等专业工具与制造厂的装箱是否相符。并按照关键严格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对设备装配质量的可靠性、润滑部位润滑情况、连接部位紧固程度、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三)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1、基础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出厂使用说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有排水沟或抽水设备,5平方以内无积水,基础与周边无杂物,无特殊情况基础表面应高出现场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机基础如无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位置上,远离危险作业区,基座应平整牢固,周围排水通畅,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证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图、地耐力试验报告、基础所用材料复试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隐蔽记录及监理验收手续等验收记录应立即立备档备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与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装拆单位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护。

②装拆作业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⑴基础符合技术要求。

⑵对装拆舍不得各机关、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聚集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

⑶装拆自升式塔机,应对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

⑷对装拆人员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⑸检查装拆设备作业配备中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确保状态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装拆作业需要。

⑹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具备作业条件。

⑺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③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④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加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⑤装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机装拆塔身起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⑵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⑶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⑷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圈

第7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___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基本要求、设置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检查与考核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__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环节涉及场所、设备、设施及特定区域的安全标志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l/t 1123-2009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

hc_3-076-fj31 华能__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_3-079-fj34 华能___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1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为防止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误操作、人身伤害或外因引发的设备(施)损坏而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防护的总称。

3.2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3

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4

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5

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6

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7

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8

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9

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10

局部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施工区域的图形标志。

2 设置原则

2.1 安全设置基本要求

2.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环境的危险,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

2.1.2 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2.1.3 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2.1.4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2.1.5 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流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 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2.1.7 在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2.1.8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2.1.9 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统一。

2.2 标志设置的总体协调性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

2.2.1 电厂安质部负责安全标志设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2.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3 设置要求

3.1 设置方式

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可多样化、材质宜因地制宜,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3.1.1 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3.1.2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如广告牌等),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3.1.3 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标志尽可能只设置图形标志,不设或少设文字辅助标志。

3.2 设置地点

3.2.1 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按设置原则,在入口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戴安全帽、火灾报警电话等标志;

3.2.2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当心坠落标志;

3.2.3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3.2.4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3.2.5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3.2.6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3.2.7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3.2.8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3.2.9 梯子、梯道处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0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3.2.11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3.2.12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3.2.13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3.2.14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3.2.15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3.2.16 施工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当心车辆、限速、限高、限载等标志;

3.2.17 施工现场“五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8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宜设置:

3.2.18.1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息防尘”、“戴防尘口罩”等标志。

3.2.18.2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标志。

3.2.18.3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标志。

3.2.18.4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等标志。

3.2.19 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

4 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1 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管控、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4.2 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及时收回保管。

4.3 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污的安全标志,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4 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及时调换。

4.5 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及时调正。

4.6 任何人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它用。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__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__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8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柜箱、接地保护装置),需满足招标文件及业主要求。

本工程临电的使用安全尤其重要,在临电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是注意以下要点:

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建立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架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现场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须统一式样、统一配制,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拦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接,采用外插联接方式(所有电箱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的认定产品)。

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体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为了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保证现场照明不中断,配电箱内的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必须分开使用。

开关箱应由分配电箱配电。注意开关箱内的用电设备不可一闸多用,每台设备应有各自开关箱,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以保证安全。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不要在箱旁堆放建筑材料和杂草、杂物。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它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相距不得超过3米。

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第9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22〕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2]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

(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22〕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四)由我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22〕418号)规定时限。

(五)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二、材料要求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住建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按我厅重新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我厅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行无纸化申请审批,在实行无纸化申请前,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应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

(二)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提交给上述规定的核对单位。

(三)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认定

新的资质标准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认可下列有关机构和企业颁发的证书。

(一)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1.住建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

2.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认可的企业颁发的岗位证书。

3.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岗位证书。

以上岗位证书除施工员、质量员和造价员有专业要求外,其他人员各专业通用。

(二)技术工人证书

1.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业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范围按住建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

3.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等级证书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类企业资质。

4.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限本企业使用)。

四、信息公开

许可机关应按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审批过程和审批结论信息在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供公众查询。

(一)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换证时,即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企业申请资质和换证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

(二)许可机关的审查意见和审批结论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

(三)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

五、资质换证

(一)原我厅许可现已委托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换证,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企业同时具有设区市住建部门、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许可的资质,按许可程序可一次性提出全部资质的换证申请,也可分别向省、市提出申请。

(三)根据住建部《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85号)的安排,2022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办理的企业换证申请;2022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我厅办理的企业换证申请。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换证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六、证书变更、打印和信息维护

(一)证书变更。2022年12月1日前,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资质内容外的证书信息)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12月1日起不再办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在本省区域内)、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证书信息维护和打印。为效能监察、省的政府证照信息公开要求和企业管理需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审批终结后,再通过住建部新版打印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若证书信息打印错误与公开的审批信息不一致时,以审批信息为准。

七、加强批后监管

(一)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在资质申请中或经许可机关核准后,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我厅对委托审批的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各地应将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情况,在次月15日前汇总报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我厅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并通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行为。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第一时间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众参与栏住建信箱上传,我厅将逐日汇总研究,予以明确答复,并通过网络向全省公开答复情况。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22〕20号)

2.《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22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 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 高层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 施工现场内各类暂设设施一律不准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内坡向;(四) 安全防护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要严格分隔,在危险区域、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准夹带泥沙;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需要接设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周围地区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爆破器材使用说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破地点及四邻距离等有关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电缆或其他不明物等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池,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 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至6时不准施工,但抢修抢险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六) 严禁在施工现场外草坪、绿地、道路和树林旁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及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林、公用设施要妥善保护;

(七) 施工现场要坚持日做日清,对坠落浮着物要及时清理,严禁堆积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由于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按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筑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日内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建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全部工程质量、现场清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qs〗〗2000〖qs()元至2万元罚款:

(一) 无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或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 施工现场围档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的;

(三)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未分隔开的;

(四) 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

(五) 施工现场没有夜间照明或照明灯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 无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 未办理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的;

(八)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九) 无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合格的;

(十) 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十一) 施工现场因管理责任导致污染环境的;

(十二)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上岗证书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中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除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和限期改正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行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装饰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协调管理

装饰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

[1 与业主、监理的协调管理

1、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场内的施工准备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

2、及时根据业主工作指令作出进度的调整计划,在进度上有重大提前及延误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向业主提出建议,要求业主及时解决。

3、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采购供应人员进行设备材料订购及联系工作。

4、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工程修改、方案确定、技术论证并做合理的经理分析,直到满意为止。

5、在施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降低工程造价。

6、如果业主要求增加工作量,我公司将积极组织劳动力进场并实行加班、加点工作,确保工程如期竣工。

7、工程进度款的收取按合同规定由业主签证,所有工程的中期付款或结算款均报业主确认,并按有关程序予以执行。

8、业主交往过程中,业主联系单、备忘录等书面形式与业主进行联系。

9、诚恳接受业主、监理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相互紧密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管理

1、设计单位作为项目的总体设计者,对该项目的设计思路、设计依据、设计意思有深刻的了解,故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是完整体现设计意图,使工程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是费用有所控制的重要手段。

2、认真熟悉图纸,深刻理会设计图纸意图,在此基础上认真听取设计交底,并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3、虚心接受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不随意改动图纸,改变设计意图,不盲目施工。

4、若施工中遇到问题,则虚心请教设计人员,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设计单位,办理施工技术核定,绝不自作主张,不盲目施工。

5、定期或不定期的请教设计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认真执行其意见组织施工,使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起来。

[3 与土建单位的协调管理

1、每周定期与土建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2、现场管理人员与土建方管理人员在施工高峰时每天收工前开一次碰头会,协商解决当天及第二天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由总承包负责解决的问题决不能拖延和延期。

3、施工过程中各类业务联系,除必要口头通知外均以书面形式同土建方协调、联系。

4、诚恳接受业主、监理、土建方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相互紧密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接受土建方的安全监控,参与工地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事宜。

6、做好消防与治安管理工作。

7、按土建方指令做好现场容场貌管理工作,建筑材料设备划区域整齐堆放,施工区域内完工完料。

8、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9、保持工地文明,努力做好宿舍卫生工作。

[4 与水电、消防、空调等施工单位的配合

1、本工程涉及的各专业(装饰、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较多,协调和配合的内容多,装饰施工的同时,空调、消防、弱电等其它装工程也在同时进行,施工中应积极与其他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好相关部位的配合施工。

2、本工程装饰施工时消防、空调、弱电、水电等管线安装工程为隐蔽工程均需在我公司吊顶前全部结束,并在龙骨安装、造型确定后按装饰要求调整到位,使之横平竖直,不影响装饰造型。

3、装饰工程施工时,应加强对安装产品的保护,相互配合,相互保护,不得踩已安装好的产品,特别是已保温完的管道和风管。

4、所有精密仪器、仪表元件、灯具、面板、洁具等产品进行封闭围护,以防丢失和损坏。设备安装完毕后,采取防水、防尘等对设备进行密封保护。

5、加强职工产品保护的意识教育,对于违反者将予以重罚,直至责令当事人出场。

6、在施工中各工种应经常保持联系,互相监督,互相积极配合,按质按期完成整个工程。

[5 项目内部关系的协调

1、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依据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实现。

2、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履行劳务合同及执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应做了下列工作。

a、做好供需计划的编制、平衡,并认真执行计划。

b、充分发挥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高度工作,排除障碍。

[6 资料管理的配合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内容 应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各项内容,做到基本齐全。

2、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收集内容 建设施工企业单位一般常用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划分为三大分册。

a、施工技术资料汇总及竣工图。

b、技术管理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

c、施工管理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

3、质量资料收集归档的岗位职责 我们公司在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方面,特别强调企业内部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材料员、合同管理员、资料员和生产班组都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工程质量和确保工程资料准确、齐全、职责明确, 责任到人,形成网络。

4、项目经理:负责定期进行组织检查,对形成的工程资料的质量、定期分析、计评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在过程中加以改正。项目工程师:负责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组织技术复核以及竣工图纸、技术核定单收发、填写施工日记、技术交底。

5、质量员:在班组自检互检上,负责会同有关人员按分部、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和做好质量评定等级工作,对材料、成品质量进行抽检及验看质保书。

6、材料员:负责工程所有材料的质保书,保证其结论为合格的材料方能用于工程。

7、资料员:按施工阶段及时积累原始资料收集,所能关工程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使其吻合、交圈、可追溯。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提出,由项目经理处理责任人。

[7 竣工资料的提交

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实际,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其规律性和完整性,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齐全可靠、手续完备、相互关联紧密。竣工资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

2-89)的规定。

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应建立制度,根据专业分工的原则,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归口管理。并符合标识、编目、查阅、保管等程序文件的要求。要做到竣工资料不损坏、不变质和不丢失,组卷时符合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和进场材料试验报告等,这此资料全面反映了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的保证和控制情况。

第12篇 商业广场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2.1为了保证《泰富商业广场》装饰工程的顺利进行,针对本工程情况,严格按照投标时配备的人员班子建立工程项目经理部,明确施工单位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严格按图纸、施工规范标准施工,严格执行is09000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2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助工领导及协调整个项目的进展

技术负责人工程师技术总顾问指导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

现场负责人工程师负责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

施工员助工负责现场施工进度等方案的具体实施

安全员工程师负责工程管理的安全工作

质检员工程师负责工程管理的质量工作

预算员工程师负责工程的预算、决算

材料员助工负责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2.3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是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该工程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参加业主及监理单位召开的工程会议。

技术负责人职责:技术负责人是该项目的技术责任人,负责施工图审查和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定特殊施工方案,解决技术难题和问题。

现场负责人职责:现场负责人是负责该项目现场各项工作,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在时代理行使此二人职权。

施工技术员职责: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协调劳动力、机具、材料等各生产要素,具体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现场文明施工,协调施工中与土建等专业的配合,参加有关工程例会,做好施工日记,负责移交施工资料和实物交接。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质检员职责:督促检查施工工段,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检查工程质量及记录,会同监理公司和总包单位、业主,进行隐蔽工程检查。

安全员职责:负责该工程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材料员职责:负责施工设备、材料的供应工作,处理解决施工中的设备、材料问题。负责现场的施工机具管理。

预算员职责:负责该工程预算的编制、月进度报表编制及工程决算工作。

第13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绳和简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员工宿舍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围护网等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单位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14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15篇 别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别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本工程安装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项目管理,高效地达到业主对工程项目要求的最终目标,我分公司特组建__别墅小区空调工程项目经理部,从而为施工提供有效的组织管理保证。

第1节 安装现场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1.1 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形式见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图。

第2节 技术、质量、安全管理

2.1 施工技术方案管理

1.施工技术方案的交底

(1)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全面的施工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图纸交底、施工组织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由施工员向施工班组进行书面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施工技术方案的执行落实

⑴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按自己分管的专业落实施工技术方案。

⑵ 项目经理巡检现场掌握落实情况。

⑶ 项目经理召开会议,各管理人员汇报落实情况,并共商推进方案实施的具体措施。

⑷ 施工员应随时了解施工班组的施工情况,为施工班组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2.2 工程质量管理

1.关键工序的控制

根据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中所确定的关键工序结合本工程实际确定本工程所无原则需控制的关键工序。

从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中找出这些关键工序的指导书。

针对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分析研究补充确定关键工序。

对补充确定的关键工序,由主办施工员根据施工规范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写作业指导书。

关键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应发给施工班组。

2.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验收前先自查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认工程完全符合要求才提出验收。

确定验收日期时间,通知各方代表。

如期到现场具体组织验收,各方代表要到齐。

对验收代表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做好验收记录。

等各方代表满意后,各自在验收表格中规定位置上签认。

3.分项工程检验评定

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使生产出的产品达到规定要求。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 班组须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施工员对分项工程进行合格或优良的评定,并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施工员不予评定,并责令其返工至合格为止。

质检员对竣工的分项工程进行合格或优良的核定,同时,确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通病评分表,经质检员一一签认。

上述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确认后,项目经理在质评表上给予签认。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市优工程,因此项目施工员要严格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检验,以保证分部和整体工程达到市优标准。

4.分部工程检验评定

组成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都完成时,须组织分部工程检验评定。

分部工程的检验评,应在各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施工员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根据检验评定组标准的规定给予合格或优良的评定。

项目质检员对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或优良进行核定。

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上分别规定的位置上签章确认。

本工程要求各分部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5.及时处理来自建设单位和现场监理的意见

⑴ 对各渠道传递来的信息,要做记录,并充分考虑研究处理办法。

⑵ 派人员落实措施。

⑶ 指定人员跟踪验证落实措施情况。

⑷ 处理完毕、信息反馈给建设单位或现场监理。

6.产品保护

进驻现场的人员应对现场材料、设备进行保护,对离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持有由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工地放行条方可放行。

施工员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时,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的要求对产品保护进行交底。

施工班组严格执行新产品保护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工程时,要检查产品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验证整改情况。

新产品如受损坏,项目经理部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对被损坏部分要进行返工或更换,确保竣工交付使用时产品是完好的。

7.计量工作

按工程检测需要向计量科申购合格的计量器具。

将计量器具按检定周期送计量科检定或外送检定。

接到计量科发出的催检,应及时送检。

超过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随行有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并在器具上标识。

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好器具的检定证书。

将计量器具存放在适宜的环境下。

使用人员应按规程操作,保证正确使用。

储存期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使用前要重新检定。

2.3 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及施工情况分别编制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部应在进场前编制好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员在冬、雨季施工这前要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加工车间冬施期间要进行封闭,保温保护加工质量。

机具材料要做好准备,及时供应到现场。

项目部在交底后,要检查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今后的施工中进行巡检。

雨季大雨过后要组织现场检查。

第3节 现场劳动力管理

3.1 现场劳动力调配管理

劳动力计划的编制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明确施工过程中各系统、各单项、分项工程的工期以及使用劳动力的工种 、作业班组数、人数。

由计划统计员编制劳动力使用的计划表。

通过项目经理部的碰头例会,将劳动力使用计划表会知各工种的施工中。

在各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员填写作业班组进行通知单,并会知各专业分公司及施工单位。

现场劳动力的使用

项目施工员在其管辖的施工系统内,负责对作业班组的施工工艺、施工规范等进行监督指导,甚至实操示范,每天检查班组的施工情况、施工质量。发现违反施工规程规范的,必须及时指出纠正;发现工程进度缓慢的,应及时提出赶工要求,以保证工程的如期竣工。

项目经理部向作业班组提供施工材料,如发现材料不足,应及时补充,尽量使施工保持连贯性。

施工过程中,发生现场待工、待料或基础上增补、修改,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会知作业班组,并向班组提供有关的资料。

项目施工员要严格控制班组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在基础尚未验收签证这前,应视工程的性质,后期工程量的大小,适当控制班组进度的填报和签认。

项目施工员巡查到班组施工部位有质量问题,应责令其返工修正,返工工时及费用由责任班组自负,并以质量等级对分包金额作适当的控制或扣罚。

施工中,作业班组如不报从项目施工员指挥,无理取闹或班组技术素质无法达到施工要求的,项目经理部可会知专业分公司或分包方共同对班组进行教育,甚至向专业分公司或分包方提出调整、调换班组的要求。

项目经理部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的规程规范向作业班组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班组在安全的环境中施工。如发生工伤意外,应立即组织救治,保护现场,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4节 项目材料管理流程

4.1 管理流程(图)

4.2 流程各环节简析

1.编制施工用料计划

(1)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预算用料总计划

(2)根据项目施工安装进度编制用料进扬计划

2.组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根据用料进场计划,向公司物资部要求按数量、规格、保质按期送料到现场仓库。

3.对调入的材料(包括物资部仓库与厂家直送施工现场的材料),在进入现场仓库前按企业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进场检验。

4.贮存和保管

入库材料按企业质量要求而合理存放、维护、保管。

5.材料发放

现场仓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要,根据施工员开出的领料单,以正确的名称、规格、数量将材料发放与班组。

6.退料

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料

收集整理,能重新利用的常用料退回物资部仓库;专用材料寄存在物资部仓库,待新的工程使用或通过物资部推存其它项目新施工工程上使用。

4.3 领料方法

1.领料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填写(签署)材料领用单(以下称领料单),由施工员提前三天送至物资组,作为物资组送料的依据。

按项目用料时间,材料组按项目领料单将材料送至现场。

2.直接送料

安装工程项目使用的大宗材料(主材),由材料组根据送料计划,安排分供方直接送料到项目现场指定地点。

4.4 项目材料验证工作管理

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验证

现场仓库管理员对物资设备组送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按发料单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检验,特别对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关键件必须附有合格证),发料单位上签认作为验收入帐凭证。

⑴ 验收时核对材料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如有不符,应及时与材料科交涉并予以更正;

⑵ 所调入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办理合格证的交接手续,所有合格证交给项目部资料员汇编入竣工资料;

⑶ 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必须填写《不合格记录》。

对分供方(产品生产厂家)直送现场的材料的验证,由材料采购员会同项目经理部施工员,或现场仓库管理员与分供方在现场,共同进行验收并签证发料单。

大批量或专项产品(材料)直送现场时,由物资设备组与质量管理组共同进行验收并签证发料单。

经验证不合格的材料,包括运输中损坏的材料应分开堆放,填写《不合格记录表》,并通知物资设备组采取处理措施。

4.5 项目材料贮存和保管工作管理

材料入库

经验证合格的物料,现场仓库管理员应按物料类别、型号、规格分门别类,整齐堆放。

物料架上必须有分类别、分规格的标志。

须标明每批入库材料的进货日期。

材料的贮存和保管

1.对储存和保管有专门要求的材料,专管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有使用期限的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使用;

对贮存环境有要求的材料,为其提供适宜的环境和保护条件;

对易燃和危险品应按安全要求分仓存放。

2.仓管员应经常检查库内物资贮存情况,保持库内物资的质量和周转正常。

4.6 项目材料发放工作管理

现场发料

由施工员按施工部位分班组开列现场领料清单。

按现场领料清单所列产品、规格、数量、发料。

主要关键的材料应附上材质证明。

4.7 项目材料安全工作管理

防火工作管理

⑴ 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到四知,知物资性能、知灭火方法、知管理制度、知收发制度。

⑵ 仓库范围内严禁吸烟,不准携带火种入库。

⑶ 遇停电的仓库,必须切断电源。

⑷ 氧气瓶、乙炔瓶应按安全管理要求分别存放,存放区域不得使用可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⑸ 货物堆放要符合五距规定: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

⑹ 仓库要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对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⑺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更衣室、不准住人,不得作加工场,不得堆积有油污、潮湿的棉类织物在仓库内,以防自燃。

下班离库前,应检查仓库一遍;离库时须闭窗、锁门、断电。

防盗工作管理

物资管理要分项专人负责,要认真执行种类物资的收、发、领、退等制度,要定期盘点,做好帐、卡、物相符,单据、赁证、印章必须专人保管,班后锁入橱内,已发货的单据必须当场加盖注销章,并装钉成册以备查核。

仓库要符合防盗要求,门窗要有铁栏、铁门,使用合格的仓库门锁,晚上派出值班员看守。

材料工具必须入仓库保管,体积较大、较重而不能入仓库的则要落实防范措施,并通知值班人员,特别贵重量的物品要派人值班。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无关人员不准入仓,离仓库时须闭窗、锁门、断电。

5 文件与资料的管理

5.1 施工蓝图的管理

收到施工蓝图,统一由资料员按企业规范台帐登记。

确认图纸是否有效,手续不全的图纸应及时补办手续。

有效的图纸,由资料员留下竣工图所需份数,再按专业发放给施工员,并办理签收。

施工员发给班组时各自做好发放登记。

施工班组按图施工,施工完毕的蓝图和作废蓝图由施工员及时回收交资料员标识和保管。

留作做竣工图的蓝图,由施工员用于绘制竣工图,编入竣工资料。

5.2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修改通知单

项目经理部收到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修改通知单统一交资料员建帐登记,编号。

资料员应验证通知单是否签字齐全、有效,手续不全的应及时追补手续。

资料员将确认有效的通知单,呈交项目经理签认并阅示。

资料员按项目经理批示将变更通知单复印件交专业施工员办理。原件由资料员专柜保管。

通知单保留到工程竣工时,汇编入竣工资料并提供结算书编制作依据。

5.3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项目部材料员在验证进场设备和材料的同时必须同时验证随货同行的合格证,是否一一对应、齐全、有效。

项目部材料员应与物资供应部门办理合格证的交接手续,并立帐登记。

没有随货送交的合格证,材料员要及时催补;不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材料员要及时退换。

粘贴在产品上的合格证,材料员应及时把合格证从产品上剥落,并在合格证上如实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对遗漏或欠缺的合格证(包括检证书、试验报告、验关单等),项目经理部应发文至有关单位或部门催收。

材料员应定期向资料员移交产品合格证,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资料员应随工程进民收集产品合格证,并验证其是否齐全、一一对应有效。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外文产品合格证、技术证书等的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主要内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施工用同类产品数量、技术性能名称等。

料员妥善保管合格证,工程竣工时汇编入竣工资料。

5.4 调试、试车资料

1.系统调试和测试内容应齐全,对其调试效果应有过程及终了记录,记录要及时、其实、准确。

2.项目经理部在调试、试车前制定详细的调试计划并组织专门调试班子,对所承担的机电工程各系统进行调试。本工程调试班子负责人由一名总工担任。

3.调试人员在调试、试运转测定等运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数据。

4.调试人员把现场记录的技术数据进行整理,填写记录表,交有关部门签认。并经工程调试班子负责人审核。

5.调试人员把填写好的记录表移交给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办交接手续。

6.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应检查种类调试报告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覆盖所调试的部位和系统。

7.项目经理部资料员妥善保存调试、试车资料,汇编入竣工资料。

5.5 竣工图的绘制

施工员在施工中,应及时要求设计单位对改动大的图纸重新绘制出图。

施工员在施工中,对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地改绘在蓝图中。

上述两种情况的图纸,处理好后交项目部资料员加盖竣工图章。

凡在施工中,原施工图没有变更的,由资料员统一在新的原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做为竣工图。

资料员应按竣工图章上要求的内容进行标注,请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5.6 竣工资料表格明细表

项目资料员到技术部门领取各种规格表格,按分工发给有关人员随工程进展及时记录。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人员及时填写各类施工记录。

按表格要求,对盖章栏、签名栏进行加盖公章及签认。

表格内容填写完毕后,应注明填写日期,该日期应与施工日期相一致。

所有施工记录及时交项目部资料员统一保管。

5.7 竣工资料的移交及归档

由项目资料员填写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签名盖章。

由项目资料员填写工程档案移交明细表一式三份,签名盖章。

交接各方均应对照移交明细表一一清点,接收方确认符合要求才在移交书及明细表中规定的位置上签名、盖章,并填写接收日期。

档案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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