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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20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制度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行业内的内容质量、公平竞争、版权保护以及观众权益。这一制度涵盖了节目制作、审查、播出、广告管理、技术标准、安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节目制作规范:规定节目内容的创意、制作流程、版权归属,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

2. 审查制度:设立严格的审查标准,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无不良信息传播。

3. 播出管理:规定播放时间、频率、广告插播规则,防止过度商业化影响节目质量。

4. 广告管理:设定广告时长、内容、形式的限制,防止误导消费者。

5. 技术标准: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的技术规格,保证信号传输的质量和安全性。

6. 安全规定:涵盖设备安全、人员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

7. 监管机制: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重要性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保障了公众接收信息的权利,确保内容的公正、真实和健康;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了行业的公平竞争,促进了创新和发展。制度还保护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推动了文化多样性,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也有着深远影响。

方案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确保制度执行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加强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职业素养。

3. 制度更新: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监管,设立举报渠道,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5. 严厉执法:对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罚款、停播等处罚措施,形成有效威慑。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期望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促进产业繁荣,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文化产品。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 为促进局属各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台(站)的督促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结合我局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__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延边州各县市广播电视台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1.3 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展开,严格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单位安全工作应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1.5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机构

2.1 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由局保卫处、安调中心、技术处、微波总站的安全生产检查组成员,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提出限期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2.2 各单位至少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的排查和上报。

三、职责任务

3.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广播影视播出、传输、制作、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2 安全生产检查组成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3.3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统筹安排,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落实本单位兼职安全员人选;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档案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并督促实施;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总结工作,提交整改报告,督促隐患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3.4 各单位安全员分管具体区域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设施、电路,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助事故处理,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遏止事故事态发展。

3.5 各单位职工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以及各项安全演练,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安全管理

4.1 单位应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制订对策,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

4.2 单位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结合“五防”工作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3 各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责任细化,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人。

4.4 各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保障期应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以书面形式登记,建立整改档案;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必须指定负责人员、制定具体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5 各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4.6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7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广播影视技术安全工作档案。档案要全面、完整、详实,客观反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和更新。安全工作档案包括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点部位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安全工作档案应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备案。安全生产检查组定期对各单位安全工作档案进行审查。

4.8 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中波发射台、微波站、变电所,以及其他需要列为安全生产管理重点的单位。

4.9 重点单位除应遵守本规定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根本任务工作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每日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记;(二)单位设置值守人员,严格出入人员管理;(三)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四)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五)对通勤车、公车驾驶员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禁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

4.10 广播电影电视重要部位有:(一)广播电视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控制室、大型演播厅等;(二)广播电视发射机房、播出机房、监测机房、制作机房、通信机房、收听收看机房、计算机网络机房等;(三)电影、电视剧摄影棚、录音棚、档案资料库,服装道具库、大型转播车等;(四)交、配电室、高压、低压电力室、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等;(五)食堂、锅炉房等其他应确定为重要部位的场所。

4.11 重要部位应进行每日安全巡查,任用工作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

五、奖惩

5.1 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围。

5.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5.3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

5.4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6.1 本规定由延边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检查组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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