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防静电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环境中的静电防护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制度涵盖了静电产生、控制、监测及员工培训等多个环节。
1. 静电产生与控制策略
2. 设备与材料的选择与管理
3. 员工静电防护培训
4. 静电监测与评估体系
5. 应急处理与预防措施
静电在电子、化工等行业可能导致产品损坏,甚至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对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有效的防静电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产品合格率的关键。
1. 静电产生与控制策略 - 对生产流程进行分析,识别可能产生静电的环节,采取适当的静电消除设备,如离子风机、防静电地板等。 - 实施静电接地措施,确保设备、工作台和人员的静电得以及时导出。
2. 设备与材料选择 - 选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生产设备和包装材料,确保静电不易积聚。 - 定期检查设备的防静电性能,及时维修或更换失效部件。
3. 员工静电防护培训 - 对所有员工进行防静电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静电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护方法。 - 定期举办复训,提升员工的静电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静电监测与评估 - 建立静电监测系统,定期对工作环境的静电水平进行测量,确保符合防静电标准。 - 根据监测结果调整防静电措施,持续优化防静电环境。
5. 应急处理与预防 - 制定静电引发事故的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确保员工能快速有效地应对静电引发的紧急情况。 -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预防静电隐患的发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将建立起全面的防静电管理体系,有效降低静电带来的风险,确保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生产环境的变化。
第1篇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范围内凡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装运等有关作业,均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颁发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二条 严禁在罐区内灌装化工液体料。
第三条 防静电接地不得与防雷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防雷、防静电接地极每年必须进行检查,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大于100欧姆的接地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加强防雷、防静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域内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第五条 为防止雷击和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公司应认真做好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常年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第七条 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防雷、防静电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关部门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资料和管理台帐。
第九条 为避免信息通讯和电子仪表等弱电设备遭受雷击侵害,公司在安装防直击雷防雷设施的同时,还应有防雷电波侵人措施。
第十条 每年三月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站对公司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委托时先行自查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经检测站复查确认。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技改项目中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方案须组织审核或技术论证。工程竣工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要有验收、测试的详细资料,防止留下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被保护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场等)发生变化,超出防雷设施原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参照第七条规定相应增加防雷设施。
第十三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报废、更新,应及时向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必要时向公司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2篇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规避因雷电、静电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盛装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必须加设防静电装置,并经常检查,保障无损、好用。
4.2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须做好防静电连接,并保证可靠。
4.3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要严格控制流速,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发生事故。
4.4 在装卸可燃液体过程中,禁止从槽车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体样品,如需取样,应在停止取样5分钟后进行。
4.5 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6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与避雷和电器保护的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应单独设置,并离开避雷的接地装置至少3米以上。
4.7 生产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4.8 为防止雷电可能造成的破坏,独立避雷针、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每年的雷季前进行一次。
4.9 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第3篇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4篇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由于雷电、静电引起的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气管理处是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相关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工具的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防静电设施所涉及的工艺、介质情况。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除独立避雷针和变配电间由供电车间负责管理,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外,由产权所属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供电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变电所、配电间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电源设施由供电(电气)车间负责维护保养;现场设备(电机及操作柱、接地设施等附件)由生产车间承包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外部维护保养,供电(电气)承包人负责设备定期检查和内部维护保养。
属车间装置管辖的现场设备、泵房、管廊、罐区等的接地设施由生产装置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属供电车间管辖的变、配电间、电缆桥架、独立避雷针、架空线等由供电(电气)车间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办公楼接地设施由供电车间负责。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等。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交供电车间汇总,形成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总图和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台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台帐及防雷防静电平面图,保证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
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用cad绘图,标注各接地点位置和编号;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编号与平面图编号一致,并注明其类型和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明确责任人,做日常维护保养及反腐工作,腐蚀严重的要及时更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点设永久防锈标志。
第十三条每年对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全面检测一次或两次(防爆区)。应进行检测接地装置范围为过电压(内部及雷电过电压)保护接地、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引下线和其他有检测要求的接地设施(如仪表接地等),其中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保护接地应每年于雷雨季节到来前测试一次。其他接地设施检测周期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区)各二级单位上报本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雨季到来前完成当年防雷防静电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点整改工作,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时间安排视当年气象情况安排,一般不迟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区)。不合格点的整改工作由所属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供电(电气)车间负责技术配合。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进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共享。各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具体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交各装置保存一份,供电车间和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测试报告各一份。
第十六条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采用螺栓联接,接触面涂电膏,接触面接触电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测试的接地引下线必须设有断开点。断开点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引下线的设置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变动,由所属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核算),按图施工,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不得破坏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对现有防雷防静电设施加以保护,如有破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无偿恢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确需暂时破坏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与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写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复查接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化建公司电气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工作。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管理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四条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部委以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测试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测试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承试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电气管理处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
2职责
2.1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2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
2.4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
b)盛装p2s5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n2置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规定。
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
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
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乙、丙三类。
3.3.3.2 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
a)在有静电接地措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过6m/s。
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
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
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表一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
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
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600c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
c)在丙a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0c。
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
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
油品静止时间表表二
储油设备(m3)
静止
时间
电导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c)凡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接地可应用“专用磁铁”电池夹头、鳄式夹钳。
d)在装卸油品时,禁止从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体样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间罐、采样口除外)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在装完且静止2分钟后进行。
f)操作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体,以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g)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3.2.3.6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的防静电:
a)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b)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c)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d)向汽车油槽车灌油的鹤管和向铁路油槽车灌油的栈桥应接地,并使鹤管与槽车为连续的电气通路。
e)汽车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f)装卸油区的铁轨要成为互通电路,要可靠地与接地装置相连接,装卸油区的铁轨应与外界的铁轨绝缘。
g)向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及油桶灌油时,使用铝管或带金属管头的所有橡胶软管均应接地,并应将软管内穿有的铜丝一头扭紧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属部分上,另一头焊在软管头金属部分上,软管管头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如紫铜、铝)制造,在灌油以前应将油槽车和油桶接地,接地线与油槽车油桶壳体的连接靠端钮或螺钉来拧紧,并保证有可靠接触。
h)汽车的油槽车应带有140—200的导线拖地带,带的一端和油槽车的车体联成通路,另一端与大地接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联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体应连成电气通路。
i)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表二规定的静止时间后,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地线等作业。
j)汽车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的防静电:
a)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b)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c)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4)。
3.3.3.8 防止人体带静电的规定:
a)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b)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定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左右为宜。储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c)防止人体带电、着装规定: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3.2.3.9 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
a)不准使用汽油、苯等易挥发类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d)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用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e)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f)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3.4防静电接地:
3.4.1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漏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3.4.1.1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4.1.3 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的垫片。
3.4.1.4 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3.4.1.5 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应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3.4.1.6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a) 在操作和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c)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d)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3.4.2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到静电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4.2.2 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使人遭受静电电击时。
3.4.2.3 用于贮运易燃可燃液体的移动设备。
3.4.3 下列情况不需另做静电接地:
3.4.3.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3.4.3.2 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3.4.4 静电接地电阻
3.4.4.1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0ω,接地装置使用的导线只需考虑机械强度;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3.4.4.2 为了防雷、防静电 ,一切储存和输送可燃性固体、液体及气体的管线设备和压缩可燃性气体的压缩机都应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的接地,为了防雷电,接地装置流散电阻应不大于10ω。
3.4.5 静电接地连接方法
3.4.5.1 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3.4.5.2 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联接。
3.4.5.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的接地连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联接。
3.4.5.4 设备、管线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为防止静电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设施主冷有防静电接地外,氧气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3.4.5.5 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磨擦和拉压等损害。
3.4.5.6 所有单独安装的设备应有独立的接地线,或用接地支线与附近的接地主线连接起来,禁止将几个被接地部分串联在一个接地导线上。
3.4.6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3.4.6.1不受外力伤害。
3.4.6.2便于检查维修。
3.4.6.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3.4.6.4不妨碍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属表面。
3.4.7.2 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4.7.3 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_3mm,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3.4.8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3.4.8.1 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做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3.4.8.2 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4.8.3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区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台)的相对侧面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3.4.8.4 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离应符合防雷规范。
3.4.8.5 孤立设备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选择接地体。
3.4.8.6 接地应采用专门的接地极,不可采用电气装置的工作接地极。为了节省金属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厂房或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体和瓦斯管线不应做为接地极。
3.4.8.7 雷电引流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3.4.8.8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选择:
静电接地材料一览表表三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_4
40_4
40_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_50_5
钢管
dg50
3.4.9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3.4.9.1 “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3.4.9.2 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12_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做接地连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胶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3.4.9.3 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绕铜芯绞线做接地连线。
3.4.10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做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铺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做接地体。
3.4.10.3 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引下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3.4.10.5 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4.10.6 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线均应用金属导管,并且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3.4.10.7 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3.4.10.8 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3.4.11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3.4.11.1 装置区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3.4.11.2 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4.11.3 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3.4.11.4 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 mm),以便跨接连接。
3.4.11.6 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_4 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3.4.11.7 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做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做静电接地。
3.4.12 装卸栈桥的接地系统
3.4.12.1 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筑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3.4.12.2 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4.12.3 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区、易产生粉体静电的装置,地面需铺设橡胶板的,应考虑其导电性,橡胶板电阻率应在106-108ω.cm之间。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防静电检测记录(b/jzsh 09.09-2006)
第6篇 公司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含防雷防静电)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燃气、电气设备”主要指本单位现有的下列设备:氧气、乙炔融接设备,电焊机,电动起重机,装卸车机,皮带输送机,充电机,电气动力机床,管内电气线路及照明设备等。
二、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检测
第三条 氧气、乙炔瓶的减压阀、压力表由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不准使用。
第四条 氧气、乙炔瓶的减压阀、压力表的技术检测每年一次,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时提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要求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另外提供此检测记录,并将此检测记录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第五条 电动起重机的日常及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由分公司定人定责执行。技术检测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时提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要求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另外提供此检测记录,并将此检测记录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第六条 其他设备及电力、照明线路的日常及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由分公司按规定执行,但电力、照明线路分公司每年要组织专业人员在夏季雷雨来临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并填写“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三、燃气、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雷电管理
第七条 电气线路防短路措施:
1、新建或改造电气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一系列的《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设计、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
2、防止电气线路绝缘老化,除考虑环境(环境温度、潮湿和化学腐蚀)条件的影响外,还应定期对线路的绝缘情况进行检查。对500v以下的绝缘导线线路检查,使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线路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兆欧。
3、不同工作环境(爆炸危险场所、高温、高湿和有化学腐蚀的场所)情况下,电气线路中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和敷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
4、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安装阀型避雷器进行线路保护;
5、加强电器线路的安全管理,防止人为操作事故和未经允许情况下乱拉乱接线路。
第八条 电气线路防过载措施:
1、合理选用导线截面,安装线路时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不准许乱拉电线和随意增加负载。
2、定期测量和检查线路负荷情况,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随着线路负荷的增加,及时更换适应于相应容量的导线截面,或者根据生产程序和要求,对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的调节,避开用电高峰或将时间相互错开达到防止过负荷的目的,为避免以外过载,还可在线路上安装自动过负荷保护开关。
第九条 电气线路防漏电措施:
1、在设计和安装电气线路时,导线绝缘强度不应低于线路额定电压,支持导线的绝缘子也要根据线路和电源电压而进行选配。
2、在特别潮湿的或有酸碱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严禁绝缘导线明敷,采用聚氯乙烯套管或钢管布线。
3、在安装电路时,导线接头处要包扎牢固,同时要防止刀钳等物划伤导线绝缘层。
4、平时加强检查维护,发现导线绝缘破损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十条 电气线路防接触电阻过大措施:
1、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2、经常对运行的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接头松动或发热现象及时处理。
3、对大截面积的导线之间的连接焊接或压接。
4、铜、铝导线相时,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在铜铝导线间垫上锡箔或在铜线鼻子上搪锡)。
5、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电气线路防电弧、电火花、雷击措施:
1、裸导线间或导线与接地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导线的绝缘支持物完好无损,防止导线敷设过松、垂弧过大。
2、绝缘导线绝缘层无损伤;
3、熔断器或开关装在非燃材料基础上,并用非燃材料的箱盒保护。
4、不带电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
5、安装避雷装置和线路过电压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电动机防护措施:
1、根据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正确选择电动机的容量和机型。
2、根据电动机的起动特性,正确选择起动方式。
3、根据电动机的运行特性,正确采取短路保护、失压保护、过载保护、断相保护、接地保护。
4、加强维护保养。对电动机经常进行保养,对转轴等勤加润滑油,轴承磨损及时更换,保证运行灵活。暂时不用的,存放在干燥清洁处所,重新使用前测量绝缘电阻低于标准的不投入使用。
5、三相线路上用电量保持均衡,电源线上的三只熔断器必须采用相同规格的熔丝。
6、电动机的底座采用不燃材料,不准使用木底座,也不靠近木板墙壁,周围不堆放可燃物。
第十三条 电气照明设备防护措施:
1、根据灯具的使用场所、环境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灯具。室外照明选用防水灯具,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防爆灯具。
2、储存丙类及以上级别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在其他场所使用时,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对卤钨灯具附近使用的导线,采取使用玻璃丝、石棉、瓷珠、瓷管等耐火耐热材料护套的防烤燃措施,防止灯管高温损坏导线绝缘,引起短路事故。
4、灯泡上不准用布、纸或其他可燃物品遮挡,对镇流器采取隔热、通风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准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柜台、展览橱窗内,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容量必须相同、相匹配。
第十四条 电烤箱、电暖气等电热设备防护措施:
1、工业用大型电热设备,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建筑内,小型电热设备应单独设在非燃材料的室内,并采取良好通风、排风和防爆泄压措施。
2、电热设备功率比较大,应防止线路过载,最好采用单独的配线供电,选用耐火或耐热电缆配线,并装设熔断器保护。
3、小型电热设备和电热器具,如电烤箱、电暖气、电烙铁等,通电使用时,人不能离开,要养成人走电断的好习惯。
4、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在使用过程中,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派专人进行管理,并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电焊设备防护措施:
1、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不准进行电焊作业,需要检修的设备要拆卸移到安全地点修理。
2、进行电焊作业的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车间、仓库、储罐、储柜、堆垛等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量远离正在生产的易燃易爆装置、设备和管道。
3、在安全地点电焊时,周围的可燃物要全部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用水喷湿,上部盖上石棉板、石棉布或湿麻袋,以隔绝火星。附近有可燃构件时应用铁板、石棉板遮挡。
4、在高空电焊时,要把下方可燃物清理干净,必要时要用石棉板、薄铁板等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盆,上部再盖上一层沙子。风天作业还要防止火花飞溅。
5、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进行操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经过冲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
6、在有可燃物品的仓库、车辆、场所等禁火重要部位进行焊接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7、电焊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外壳可靠接地,电源导线应有足够截面,电焊机和电源应当绝缘可靠,并安装好熔断器予以保护。焊接时必须使用经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焊工。
第十六条 电气控制设备开关、接触器的防护措施:
1、开关、接触器应设在箱内,箱应加盖。木质箱的内表面应敷以白铁皮,以防起火时蔓延。开关、接触器箱应设在干燥处。
2、开关、接触器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均应和实际使用情况相适应。
3、潮湿场所场所应选用拉线开关,有化学腐蚀、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用反腐、防爆的开关、接触器安装在场外适当的地方。
4、在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中,单极开关、接触器必须接在火线上,否则开关、接触器虽断开,电气设备仍然带电,一旦火线接地,有发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灾的危险。
5、开关、接触器有部件缺失或开关损坏时,应及时补齐或更换,开关、接触器箱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十七条 电气控制设备熔断器的防护措施:
1、选用熔断器的熔丝时,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与被保护的设备相适应,且不应大于熔断器、电度表等的额定电流。
2、在电源进线、线路分支和导线截面改变的地方应安装熔断器,尽量使每段线路都能得到可靠的保护。
3、为避免熔件爆断时引起周围可燃物燃烧,熔断器宜安装在具有火灾危险厂房的外边,否则应加密封外壳并可靠接地,远离可燃建筑物件。
4、应经常检查熔断器的使用状况,经常除尘,保持熔断器的清洁。
第十八条 大中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整体的防护措施
1、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规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着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2、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3、金属构件的各部要保持可靠良好的电气连接(接触电阻≤10ω),其金属结构整体及其金属走行轨道要按规定接地,接地电阻要≤4ω,以防止漏电、静电、雷击伤害。
4、当门吊的钢丝绳、装卸车机的链斗等大型电气设备的运动部件与走行轨、车辆接触有放电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排除漏电、静电和部件间电气接触不良等故障后方准使用。
5、大中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整体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7篇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各车间对避雷设施的管理,确保避雷设施的完好使用,特对氧化铝公司避雷设施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章 具体规定内容
1.1、各单位对所属区域内所有的避雷设施进行详细统计,(按照附表格式)不得遗漏,统计表一式三份,车间、安技科各一份,由安技科汇总后上交安技处一份。
1.2、各车间对所有避雷设施的接地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做好国标统一的接地标志及安全防护标示。
1.3、所有避雷接地线测量处要有螺栓进行连接,无螺栓连接的,各车间及时进行整改(详见国标规定《接地安装03d51》),整改完毕后联系动力车间对避雷接地线进行测量是否合格。
1.4、各车间加强对避雷设施的维护、保养力度,并建立避雷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防雷接地整改记录,每年3月份各车间对所属区域的所有避雷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保养,并对所有避雷设施进行统计更新,将统计情况上交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后上交安技处进行存档备案。对开焊、锈蚀部位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无法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1.5、每年4月份动力车间对所有避雷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各车间必须有专人进行配合,辅助动力车间人员进行测量,动力检测完毕后,将检测结果上交安技处,由安技处统一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各车间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毕后由动力车间对不合格的接地点进行复测,直至接地阻值合格为止,动力车间建立防雷、防静电测量记录。
1.6、每年5月份安技处联合各单位对防雷设施进行全面大检查、检测,对存在弄虚作假、维护保养不到位、检测数据不真实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车间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1.7、每年雷雨季节6-9月份,动力车间每月对避雷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避雷设施的完好。安技处在雷雨季节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对防雷设施完好情况、接地阻值测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1.8、各单位对分公司所属范围内的避雷、防静电设施进行统一划分、明确责任,避免出现无人管理的空区。
第二章 防雷接地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接地
1. 设备的任何部分与土壤间做良好的电气连接,称为接地。
2. 接地体或接地极
直接与土壤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或接地极。接地体可分为人工接地体和自然接地体。
人工接地体是指专门为接地而装设的接地体;自然接地体是指兼作接地体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及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等。
3. 接地线
连接于设备接地部分与接地体间的金属导线称为接地线。
4. 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组成的总体称为接地装置。
第二节 接地电阻的测试要求
1. 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防雷保护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对于屏蔽系统如果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第8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
1、为加强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意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确保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本制度适用临猗分公司所有单位。
3、工作职责分工
3.1 生产管理部设备组
3.1.1负责标准的引用,保障防雷、防静电制度的完善性和技术标准的可行性,并检查分厂、车间对制度规范落实的情况。
3.1.2分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统一由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联系,并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测两次(5月份和11月份)。
3.1.3每年上级部门对我单位进行两次检测后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由生产管理部设备组统一管理存档,在检测中存在问题整改后要出具复查报告。
3.2设备处
3.2.1执行防雷、防静电制度并检查所属区域内对制度规范落实的情况。
3.2.2每年雷雨季节(4月份、10月份)前,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与两周内处理完毕,并做好详细记录。5月份和11月份配合上级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3.2.3制定防雷防静电事故预案。
3.2.4各分厂对不合格的装置要及时整改及反馈,整改后通知有关部门来厂复查。
3.3培训中心要组织员工进行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4、工作流程
4.1区域划分
4.1.1防雷防静电设施由产权所属单位直接管理,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掌握本区域内雷电活动及化业生产静电的发生规律,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
4.1.2根据分公司区域划分,各分厂、设备处负责本区域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维护、检修;
4.1.3现场检测工作,由各分厂设备处、电器车间负责配合。
4.2危险源的辩识和环境因素的识别
4.2.1由分厂组织对设备中危险源的辩识。各车间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建档并对职工进行宣传。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对危险源的辩识,积累经验,防止事故发生。
4.2.2由分厂组织对设备中环境因素的识别。各车间对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进行建档并对职工进行宣传。在工作中杜绝不应该发生的环境污染。
4.3设计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4.3.1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执行。
4.3.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要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3.3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1并交给产权所属
单位,有关单位要做好台帐和日常管理工作。
4.3.4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新原料的投用前必须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4.4日常维护
4.4.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4.4.2在雷雨期间必须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
4.4.3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公司指定的防护用品和经车间安全员进行检查符合防雷防静电要求才准予使用的作业工具。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不准穿、脱衣服和鞋靴,不准梳头。
4.4.4禁止使用汽油溶剂擦拭设备、器具,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布料擦拭设备和地板。
4.5检测规定
4.5.1 接地装置
4.5.1.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5.1.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5.1.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5.1.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5.1.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5.1.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5.1.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5.2 静电接地:
4.5.2.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5.2.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5.2.3 贮罐的4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5.3 防雷接地:
4.5.3.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5.3.2 避雷装置1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5.3.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5.3.4 避雷针应由3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5.3.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5.3.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5.3.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5.3.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5.3.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5.4爆炸危险场所、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应按要求进行接地,汽、煤、柴、溶剂、油等易燃物的管线、阀门、法兰之间,其接触电阻
大于0.03欧姆时,应增设金属跨接线,检修时需拆开的跨接线,检修后要原样恢复。
4.6要求
4.6.1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便于分别对各接地点进行检测,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可拆装的螺栓连接(断接卡)。
4.6.2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测试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竣工
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平面布置、编号等内容。
4.6.3防雷装置所需检查检测点由设备处提供,在提供的检查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备的防雷设施。
4.6.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提交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处应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一并存档。
4.6.5为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处于完好状况,凡投用15年以上的接地必须挖开检查,对截面积腐蚀五分之一以上者,必须更换。
4.6.6避雷网、独立避雷塔等设施,产权所属单位要定期维护,至少每3年刷油漆1次,腐蚀严重的要及时修复。
4.6.7防雷设施的拆卸、增设、更新、移位、取消,必须由产权单位提出,经设备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报生产管理部设备组。
4.6.8为了防止感应雷损坏设备和伤害人员,电话线、照明线、广播线、光缆不准穿越避雷网(带)或绑绕避雷塔而架设。
4.6.9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情况,均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产生和消除静电措施,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
电产生的消除静电措施。
4.6.10组织员工进行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职能考核标准》
6、相关记录
分厂、车间建立的记录、台帐
《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防雷防静电事故预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台帐》、《特种安全工作证台帐》
第9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
一、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10篇 加油站设备防雷防静电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加油站工艺设备;
c.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3)加油站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油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油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装卸油料的输油软管,应当使用耐油导静电软管,作业时软管两端的导静电钢(铜)丝必须与设备可靠连接并接地。
第11篇 钻井专业防雷防静电管理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井场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井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安防喷器,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2篇 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 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 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 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 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 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 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 圆钢直径的6倍;
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 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 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反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 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 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 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 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反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 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 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 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 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 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 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 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7.1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第13篇 防静电管理制度
(一)、油库一切储油设施、设备管线等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电业部门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油库计量作业,油罐车、船舶装卸油等防静电必须按《石油库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款实施。
(三)、静电接地的要求、范围、电阻值、码头接地系统,其它防静电等必须按《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接地装置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无锈污,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势片,以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五)、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六)、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查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使接起电阻值全部达到规定值之内。
(七)、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必须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进行;
2、已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
3、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或在连接点的上风向进行。
(八)、每年定期分别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被测接地电阻值不符规定,应立即检修。
第14篇 天然气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1.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与生产区建筑物必须保持整体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绝缘部位。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两次,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检修。
2.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重要生产部位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接零。
3. 对电器设备的接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及暖气系统水管做地线。
4. 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在生产运行部内严禁用铁器互相撞击、碰撞。
5. 雷雨天气条件下禁止对天然气进行装卸作业。
6. 运输天然气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静电接地链必须接地,如有磨损及时更换。
7. 运输天然气车辆装卸时,应将车的静电接地设施与装卸台的地线网接牢。
8.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现场应经常检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当达到警戒浓度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15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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