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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通用(9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通用

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服务质量、财务状况、员工行为、市场动态等多个方面。通过实施有效的日常监测,企业能够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预防风险,优化管理,提升绩效。

包括哪些方面

1. 生产监控:对生产线运行状态、产品质量、设备维护进行实时跟踪,确保生产流程的顺畅。

2. 服务监控:评估客户服务满意度,跟踪投诉处理情况,持续改进服务标准。

3. 财务监控:监控财务报表,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预防财务风险。

4. 员工行为监控:关注员工工作表现,确保合规行为,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5. 市场监控:收集市场数据,分析竞争对手动态,调整市场策略。

重要性

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风险防范:早期发现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危机。

2. 过程优化:通过对各环节的监控,找出瓶颈,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3. 决策支持:提供实时数据,帮助管理层做出准确、及时的决策。

4. 法规遵从:确保企业活动符合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5. 企业文化塑造:促进员工自律,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方案

1. 建立监控体系:根据企业特点,制定全面的监控指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实施数据化管理:利用信息系统,自动化收集和分析数据,提高监测效率。

3. 定期报告:设定定期汇报机制,管理层定期了解各部门的运行状况。

4. 反馈与改进:对监测结果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落实整改举措。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培训员工,提升其对监控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6. 评估与调整:定期评估监控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控策略。

在执行过程中,需注重灵活性,适应市场变化和内部发展需求,确保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实用性与有效性。应鼓励员工参与,建立开放的沟通渠道,确保制度的执行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通过这样的日常监测,企业将更加稳健地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通用范文

第1篇 水泥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二、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2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第3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4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5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准备)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采样方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 (现场采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改变检测计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 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条(采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互相监督,保证采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采样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个体采样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三)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四)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份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果判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2)。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足额经费投入,确保监测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配合检查) 用人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6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一、通风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管理部门,需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

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地点

工种

检测点位

辅运顺槽

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顺槽

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辅运顺槽综掘面

辅运皮带司机

辅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主运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

综采面

综采机司机

综采机回风侧5m处

移架工

端头支护工

回风巷10m处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机头作业位

转载机司机

转载机作业位

综采主运顺槽

乳化液泵司机

乳化液泵作业位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作业位

3-1盘区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3-1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5-1煤层

给煤机司机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5-1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主驱动机房

主斜井皮带司机

主斜井皮带作业位

值班室

原煤仓顶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原煤入仓皮带作业位

洗煤厂

201皮带司机

20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201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巡检工

202振动筛作业位

206振动筛作业位

205破碎机作业位

20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20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加药工

pac加药位

pam加药位

203皮带司机

203手选拣矸皮带作业位

701、721皮带司机

701末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721块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洗煤厂

小块皮带司机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小块皮带头部作业位

701末精煤皮带头作业位

放仓工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煤场

铲车司机

铲车作业位

过磅员

磅房作业位

机修车间

电焊工

电焊作业位

打磨工

打磨作业位

气割工

气割作业位

锅炉房

司炉工

上煤作业位

表2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辅运顺槽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顺槽综掘面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主运(辅运)顺槽

辅运皮带司机

辅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作业位

采煤工作面

综采机司机

综采机作业位

端头支护工

端头支护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作业位

转载机司机

转载机作业位

综采主运顺槽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乳化泵司机

乳化泵站作业位

3-1盘区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二采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17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5-1煤层

给煤机司机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17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中央水泵房

注水泵工

注水泵作业位

工人填表处

主驱动机房

主斜井皮带司机

主斜井皮带机头作业位

值班室

原煤仓顶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原煤入仓皮带机头作业位

洗煤厂

1皮带司机

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2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巡检工

2振动筛作业位

3破碎机作业位

4振动筛作业位

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洗煤厂

203皮带司机

9手选皮带作业位

4层巡检工

10块煤脱泥筛作业位

11-1磁选机作业位

5层巡检工

12末煤脱泥筛作业位

13脱介筛作业位

14矸石/3013块煤脱介筛作业位

板框工

15板框压滤机作业位

清水仓工人取样位

pam工人加药位

pac工人加药位

71、2皮带司机

16面煤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17煤泥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18煤泥转载刮板机作业位

19煤泥转载皮带作业位

20煤泥入料泵作业位

洗煤厂

701、721皮带司机

21循环水泵作业位

22煤泥底流泵作业位

23稀介泵作业位

24块精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小块皮带司机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籽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701末精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放仓工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地磅房

过磅员

磅房过磅员作业位

压风机房

空压工

工人值班室

1#空压机作业位

(三)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

(四)监测结果及时登记、报告及公示。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二、粉尘检测周期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一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四)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五)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六)通风队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7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

1、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2、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4、监测点分布

根据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附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图。

5、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1)煤矿井下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井下有害气体(co、h2s等)。

(2)煤矿地面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煤尘、噪声、高温及毒物(苯及苯的衍生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6、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监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电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9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_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通用(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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