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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管理制度上墙原因(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村民管理制度上墙原因

村民管理制度上墙是农村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提升村庄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村规民约: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流程。

2. 公开公示:定期公布财务收支、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3. 民主决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 服务窗口:设立服务窗口,方便村民咨询和办理各类事务。

5.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矛盾调解机制,促进和谐村庄建设。

包括哪些方面

1. 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村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 村民参与: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治理,提高其主人翁意识。

3. 信息公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定期发布村庄重要信息。

4. 问责机制:建立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5. 教育培训: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教育,提高村民素质。

重要性

1. 增强信任: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能增强村民对村委的信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2. 规范行为: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规范村民行为,减少纠纷。

3. 提升效率:制度化管理可以提高村庄事务处理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4. 保障权益:通过民主决策,确保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方案

1. 制定详细制度: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管理制度,确保可操作性。

2. 设立公示栏:在村庄显眼位置设立公示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 培训村干部:对村干部进行制度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和执行制度。

4.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进行调整和完善。

5. 加强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这一村民管理制度上墙的举措,旨在打造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的农村社区,推动村庄全面发展。通过制度的实施,提升村庄治理水平,增进村民福祉,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村民管理制度上墙原因范文

第1篇 c村民学校管理制度

村民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村民学校的阵地作用,使村民学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校委会工作制度:

1、校委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校委会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每季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研究学校教学情况,安排教学计划,处理学校工作中的问题。

二、教学计划制度:

1、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学校制订相应工作安排。

2、每期办班前,针对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教学内容。

三、教师备课制度:

1、教学前讲课老师要深入调查,掌握学员的思想认识情况,使教学做到“有的放矢”。

2、在明确教学指导思想、目的要求、重点、难点的基础上,认真备课,写出讲课提纲,力求讲课生动、全面、准确、易懂。

四、教学效果反馈制度:

1、每期教学后,校委会要及时检查了解教学成果,予以总结。

2、认真听取学员对讲课反映和意见,作为改进教学的依据。

五、学员守则:

1、服从学校领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不懂就问。

3、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六、教育档案制度:

1、建立学校资料柜,将学校教学计划及实施情况、教师讲课提纲、教学工作总结等资料列入档案。

2、建立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态度、考勤成绩以及奖惩情况,作为有关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2篇 c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 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3篇 村民委员会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村民委员会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管理,促进各村民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党支部工作,村委会做出的决定,要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支持,认真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努力完成镇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五、村民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重要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领帮助村民发家致富,要深入村民家中征求对工作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解决。

七、村民委员会要认真执行村务公开制度,按时公开,如实公开,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

八、村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村的财务。

(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村建设规划,兴办农田、林业、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村民团结和邻村之间团结。

(十)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决定、决议。

(十二)向镇党委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九、村委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为村民服务,村民有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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