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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管理制度模糊表现(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农场管理制度模糊表现

本农场管理制度旨在解决当前农场运营中模糊不清的表现,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提升农场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职责与权限:清晰界定每个员工的工作范围和责任,确保任务分配合理。

2. 生产流程管理:建立标准化的种植、养殖和收获流程,减少不确定性。

3. 质量控制:设立严格的质检标准和程序,保证产品品质。

4. 设备维护:设定设备保养和维修的规定,防止因设备问题影响生产。

5. 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农场可持续发展。

6. 应急处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降低风险影响。

重要性

农场管理制度的清晰度直接影响着农场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模糊的表现可能导致任务重叠、职责不清,增加沟通成本,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此外,缺乏明确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措施可能影响产品品质和农场的长期发展。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方案

1. 员工职责与权限:编制详细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定期进行职责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履行其职责。

2. 生产流程管理:制定标准化的操作指南,涵盖播种、施肥、灌溉、收割等环节,通过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并执行这些流程。

3. 质量控制:设置质检点,对作物和动物生长过程进行定期监测,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处理,避免流入市场。

4. 设备维护:制定设备维护日程表,定期检查和保养,预防故障发生。对重大设备问题,应有备用设备和快速修复机制。

5. 环境保护:实施绿色农业实践,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处理农业废弃物,保护农田生物多样性。

6.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天气灾害、疾病爆发等可能情况,提前规划应对措施和疏散方案。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的目标是打造一个高效、有序、环保的农场,提高农场的整体运营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实现农场的可持续发展。

农场管理制度模糊表现范文

第1篇 某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_届_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 (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第2篇 某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_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_届_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 (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第3篇 _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_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_届_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 (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第4篇 _农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__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5篇 gap农场废弃物污染源管理规程

一、目的

保证农场内废弃物污染源处理符合标准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有害物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人员安全及环境安全。

二、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直管的各个农场以及合作供应商和分包种植农场的废弃物污染源管理。

三、废弃物和污染源的分类

1.废弃物的分类

农场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主要是固体废物废弃物、厨房废弃物、废水废液等。生产废弃物主要是作物残体废弃物、种植投入品废弃物、包装废弃物、机械设备废弃物等。

3.污染源的分类

按污染源类型污染源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源、固体废物污染源、噪音污染源及辐射污染源等。

蔬菜种植农场污染源主要包括农药、肥料、蔬菜废弃包装物污染,农药药液和肥料流失污染,生产中使用过的地膜、滴灌、竹木材料、钢丝、吊绳等投入品废弃物污染,机械设备废弃零件及油品污染,生活生产废水污染,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排泄物污染等。

四、废弃物和污染源处理办法

1. 回收再利用

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书写纸、瓦楞纸)、废塑料(地膜、包装瓶、包装袋、包装箱、周转筐、滴灌带等)、废金属(农机配件、大棚骨架、家具建材等)、废电子制品(电脑、手机、家电等)、废竹木材、废玻璃……此类由生产厂商、专业回收机构或者废品收购站回收再利用。

2. 发酵分解

可发酵分解的废弃物包括植物残体、餐厨废弃物废水、人员动物排泄物、变质食品……将此类物质集中后在化粪池、发酵池或沼气池发酵分解,发酵后的残渣、沼液可以施入田间土壤或者绿化苗木作为有机肥。在不影响二茬作物种植的情况下,上一茬的作物残体可直接翻耕入农田土壤。

3. 隔离

需要隔离的污染源包括农药、肥料、油品、废水……此类物质需要建立专门的设施存放,有专人负责看管,废弃的农药由供应商回收,应将废水在远离农场的荒地、绿化区处理,并保证不损害当地的环境。

4. 焚烧

需要焚烧的污染源包括废油品、不可回收的包装物……对于少量的此类质可以在远离农场的地点安全焚烧,并保证不损害当地的环境。

5. 填埋

需要填埋的污染源包括废陶瓷、动物尸体、建筑土石废弃物……对于此类不可回收的物质应运输至指定地点填埋。

五、农场废弃物和污染源管理要求

1.生活废弃物和植株残体等废弃物要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洁。

2.田间空场必须设置带盖的废弃物箱,以防止不良气味外溢,及时清除废物,每周清洗消毒废弃物箱1次,夏季每周清洗废弃物箱2次。

3.农场内产品处理和包装箱具存放的区域要保持清洁无污染。

4.农场内的生活区域(宿舍、厨房、餐厅、厕所等)要和种植区域有合理的或足够的空间隔离,避免给农产品带来污染。

5.农场内严禁携带玻璃、铁丝、硬塑料、陶瓷等物品到种植操作区域,生活和产品处理区域内的窗玻璃、硬塑料等物品要贴膜防止破碎后迸溅。直接接触农产品的员工不要穿带有金属、玻璃或塑料纽扣的衣服,衣服上不要带有金属片、玻璃或塑料饰品。禁止操作员工在衣服的口袋里存放碎小的物品,如小刀、金属、塑料及其它异物,包括较小的金属、塑料制作的饰品、发夹等硬塑料制品,防止不注意掉到菜球里面产生安全隐患。

6.在种植生产过程中,员工用的玻璃杯、瓷杯、瓷制碗等要存放在种植区外的地点,防止破碎后碎片包到菜球里面产生安全隐患。

7.在种植区域中,植株残体、杂草或病株必须及时清除,深埋或烧毁等;田边地头的草在定植后不得使用除草剂。

8.农机具等生产设备要集中存放,避免化学物品对菜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如柴油、机油泄漏产生的污染,如有受到污染菜的要废弃,不再使用,并填写记录表。

9.农场四周要设置围栏、篱笆等隔离设施,禁止猪、鸡、牛、羊等牲畜进入种植区域;农场内要有明显的标示牌,防止其排放的粪便和自身携带的有害病菌对菜的污染。

10.农场要有明显的标示牌,禁止儿童等无关人员进入种植区,避免由于小孩玩耍或外来人产生的不可控制的卫生和安全危害。

11.农场人员要经常关注农场上空飞鸟的活动情况,对飞鸟活动比较频繁的季节和区域须采取人工驱赶,插旗,加盖防护网等措施,以防止鸟的破坏和鸟粪的污染。及时检查农场种植作物,对被污染的作物要采取清理措施,尤其是在采收前要仔细检查。

12.农场要有专人负责环境清理,并进行记录。

第6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__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第7篇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_届_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 (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第8篇 z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_届_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 (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第9篇 n农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__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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