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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包括哪些方面

1. 工伤认定标准:明确何种情况下的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内的意外事故、职业病等。

2. 工伤报告流程:规定从事故发生到上报的步骤,包括现场急救、初步评估、书面报告等。

3. 工伤调查机制: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工伤待遇与补偿:明确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工资保障、康复费用等处理办法。

5. 安全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安全设施与环境: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好,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7. 工伤预防措施:制定预防工伤的行动计划,如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

重要性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员工权益:制度能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公正的救助和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降低企业风险:通过预防和妥善处理工伤事件,减少企业因工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3. 提升生产效率:良好的安全环境和规范的处理程序能减少停工时间,保持生产稳定运行。

4. 塑造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员工满意度。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工伤管理制度:结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制定全面、实用的工伤管理规定。

2. 强化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让员工了解工伤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

3. 实施安全检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设立工伤基金:企业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员工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5. 建立工伤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对发现并避免重大事故的员工给予奖励。

6. 加强工伤预防技术研发:投入资源研发新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降低工伤风险。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有效、公正的工伤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22〕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22〕128号

3部门职责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 管理要求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4.3.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3.3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医院需将工伤人员的医疗有关资料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3.6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4.4工伤申报及认定

4.4.1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安全环保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内部认定,对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由劳资科负责组织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和申报。

4.4.2劳资科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4.5 工伤认定

4.5.1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4.5.2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4.5.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安全环保科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事故报告单》;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词(二人以上);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6 劳动能力鉴定

4.6.1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6.2劳资部负责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委员会报送员工有关资料;

4.6.3申请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7 待遇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5 记录

5.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相关表格。

5.2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6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___公司。

第2篇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职工工伤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文件精神,工伤认定条件修改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实行。

第3篇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

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4 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 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

6 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8 事故调查

8.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 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

9.2.7事故处罚。

9.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9.3.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

9.3.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门。

10 事故责任者确认

10.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0.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10.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10.1.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10.1.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0.1.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10.1.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10.1.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10.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0.2.1为主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10.2.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10.2.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10.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3.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4.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

11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1.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1.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厂(部)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11.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厂(部)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事故处罚

12.1死亡事故处罚:

12.1.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12.1.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

12.1.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1.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

12.1.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1.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

12.1.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

12.1.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

12.2 重伤事故处罚:

12.2.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

12.2.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2.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12.2.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2.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

12.2.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

12.2.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

12.3轻伤事故处罚:

12.3.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

12.3.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

12.3.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12.3.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

12.3.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

12.3.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

12.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

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

12.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

13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3.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13.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13.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

13.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

13.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14工伤治疗及待遇

14.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4.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14.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1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15奖励

15.1对熔炼厂、精炼厂、动力厂、设备部、物流部的奖励:

根据各单位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对各单位奖励5000~20000元)。

15.2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5.2.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10000元。

15.2.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10000~15000元。

16 附则

16.1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1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 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 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 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 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 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 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

5.3.2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均由国家统一印发

(2) 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 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 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 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 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

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 工伤审批

5.5.1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 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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