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我司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并防止因不当操作引发的事故。制度涵盖了设备的选购、验收、使用、保养、检查、故障处理、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
1. 设备购置与验收:明确设备采购标准,规定验收流程,确保设备质量。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规定操作员职责,强调安全操作规范。
3. 维护保养:设定定期保养计划,规定保养内容和频率,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4. 安全检查:设定日常、定期及特殊工况下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隐患。
5. 故障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规定故障报告和处理流程。
6. 培训与考核:实施操作员培训计划,进行定期考核,提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起重设备在生产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安全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生产效率和员工生命安全。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
1. 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降低经济损失。
2. 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 提高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4. 确保合规运营,规避法规风险。
1. 设备购置与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选型,采购合同需包含性能、安全指标。设备到货后,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不合格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 操作规程:编制详细的操作手册,对操作员进行一对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3. 维护保养:设立专门的设备保养记录,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养,记录保养内容和结果。保养工作由专业人员执行,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4. 安全检查:每日开工前进行设备自检,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季度进行深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不得带病作业。
5. 故障处理:设立故障报修热线,操作员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按流程上报。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响应,确保故障及时排除。
6. 培训与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操作员复训,考核成绩作为继续上岗的依据。新入职员工需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操作设备。
7. 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起重设备管理制度,实现设备高效、安全、合规运行,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6.11 绝缘操作杆
6.11.1 绝缘操作杆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1.1.1 有醒目且牢固的型号标识。
6.11.1.2 操作杆的接头连接应紧密牢固。
6.11.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固定联接部分应无松动、锈蚀和断裂等现象。
6.11.1.4 手持部分护套与绝缘杆连接紧密、无破损,不产生相对滑动或转动。
6.11.2 使用绝缘操作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操作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证有效的绝缘长度。
6.11.3 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6.11.4 运行人员使用绝缘操作杆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12 高压验电器
6.12.1 高压验电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2.1.1 验电器额定电压、使用频率等标志清晰。
6.12.1.2 手柄与绝缘杆与指示器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6.12.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伸缩型绝缘杆各节配合合理。拉伸后不应自动回缩。
6.12.2 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6.12.3 非雨雪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6.12.4 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6.12.5 使用抽拉式高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6.12.6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6.13 接地线
6.13.1 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3.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或商标、产品的型号或类别、接地线横截面积(mm2)、双三角形符号、生产年份。
6.13.1.2 接地线绝缘护套材料应柔韧,厚度不小于1.0mm。护套应无孔洞、撞伤、擦伤、裂缝、龟裂等现象,导线无松股、中间无接头、断股和发黑腐蚀。
6.13.1.3 绝缘操作杆部分应符合6.3.1.4规定的外观要求。
6.13.1.4 线夹完整、无损坏,与绝缘杆连接牢固。线夹与电力设备及接地体的接触面无毛刺,紧固力应不致损坏设备导线或固定接地点。
6.13.1.5 导线应采取线鼻与线夹相连接,线鼻与线夹连接牢固,接触应良好,无松动、腐蚀及灼伤痕迹。
6.13.2 装拆接地线必须严格按《安规》规定执行。
6.13.3 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如发现与交接数量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6.13.4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6.13.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装接地线接地端,再在设备应接地处验明无电后立即逐相放电接地,并保证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装设接地线相反。
6.13.6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其他导线当作接地线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接地线必须装设在设备的裸露金属部分,油漆必须刮去。
6.13.7 接地线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按编号放回到固定位置,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14 安全帽
6.14.1 安全帽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4.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商标、产品的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6.14.1.2 无老化、脆裂现象。
6.14.1.3 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6.14.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6.14.3 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14.4 安全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随意乱抛乱丢,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准无故损坏。
6.14.5 塑料安全帽、纸胶帽使用期为两年半;玻璃钢(维纶纲)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6.15 安全带
6.15.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5.1.1 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伤残破损。
6.15.1.2 腰带、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无灼伤、脆裂、断股、霉变,各股松紧一致,绳子应无扭结,腰带、围杆绳表面不应有明显磨损;护腰带完整,带子接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边缘圆滑无角。
6.15.1.3 缝合线完整无脱线,铆钉连接牢固不松动,铆面平整。
6.15.1.4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5.1.5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5.2 高处作业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5.3 安全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6.15.4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不得挂在棱角锋利处,并不准低挂高用。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构件上。
6.15.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
6.15.6 安全带使用后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处,防止霉变。
6.16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用防坠器)
6.16.1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6.1.1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6.2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6.3 安全绳无断股、磨损及腐蚀现象。
6.16.4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试锁2~3次(试锁方法:将安全绳以正常速度拉出应发出“嗒、嗒”声;用力猛拉安全绳应能锁止。送手时安全绳应能自动回收到器内)。
6.16.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垂直转移时宜使用速差自控器。
6.16.6 速差自控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构件上,将钢丝绳上的扁钢钩挂入安全带上的圆环内。
6.16.7 使用速差自控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30°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6.17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6.17.1 防毒面具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7.1.1 防毒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7.2 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 -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6.17.3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7.4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罐失效。
6.17.5 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min。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1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6.18.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8.1.1 空气呼吸器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8.2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8.3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6.19 sf6气体捡漏仪
6.19.1 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6.19.2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sf6气体捡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6.20 梯子
6.20.1 梯子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0.1.1 竹、木梯应有完好有防滑措施,梯阶距不大于40cm。
6.20.1.2 竹、木梯牢固无松散、无裂断、无虫蛀、连接部件完好。
6.20.1.3 金属梯各部铆接牢固,无裂纹,梯无严重变形,应有完好绝缘垫和防滑措施。
6.20.1.4 人字梯腿间有挂钩或拉绳、上部铰链牢固。
6.20.1.5 软梯每梯阶固定牢固,无松股,木档无裂纹。
6.20.2 严禁使用断档、缺档或开裂等不合格的梯子。
6.20.3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6.20.4 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20.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应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6.20.6 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6.20.7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6.20.8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6.20.9 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20.10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20.11 人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6.20.12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6.20.13 在各开关室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1 脚扣
6.21.1 脚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1.1.1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和目测可见的变形,表面光洁,边缘呈园弧形。
6.21.1.2 围杆钩在扣体内滑动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
6.21.1.3 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6.21.1.4 橡胶防滑块与小爪钢板、围杆钩连接牢固,覆盖完整,无破损。
6.21.1.5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6.21.2 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出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变形和损伤。
6.21.3 登杆前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并在使用后清理保养,存放符合规定。
6.21.4 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21.5 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6.22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
6.22.1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2.1.1 各类标示牌必须语句完整、字迹清晰、无破损。
6.22.1.2 安全围栏旗(网)、绳无霉变、发脆,红白(蓝)相间的标志明显。
6.22.2 各类标示牌和围栏的使用按《安规》的规定执行。自制的标示牌必须文字简洁,含义精确,可用于辅助安全措施,不得代替规范标示牌使用。
6.22.3 不得使用破裂或残缺不全的标示牌。
6.22.4 应定期检查设备、遮拦和构架上的常设标示牌,及时更换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标示牌。
6.23 手拉葫芦
6.23.1 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3.1.1 标牌完整清晰,并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商标、规格型号及主要参数。
6.23.1.2 各部件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毛刺、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活动部件润滑良好,无锈蚀,脱钩保险装置完整有效。
6.23.1.3 各链节完整,无裂纹、变形等缺陷,链条终端根部销子结构牢固,链条轮、轴活动灵活无变形,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良好。
6.23.1.4 吊钩磨损不超过原截面的10%,开口度不超过15%,扭转变形不超过10°,起重链条直径磨损不超过10%,节距伸长不超过3% 。
6.23.2 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6.23.3 两台及两台以上手拉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6.2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6.23.5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6.23.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6.23.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6.24 千斤顶
6.24.1 千斤顶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4.1.1 规格、型号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可见裂纹和残余变形,连接无松动。
6.24.1.2 顶重头承截面应有防止被顶物滑动的压花或沟槽。
6.24.1.3 在无载情况下操作千斤顶,顶杆上升应平稳,至限位标志后应能自动停止上升。
6.24.1.4 液压千斤顶无漏油现象,螺旋千斤顶螺杆润滑良好,罗纹磨损应不超过20%。
6.24.2 使用前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于荷重面垂直。
6.24.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受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6.24.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24.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6.24.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6.24.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6.24.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25 卸扣
6.25.1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5.1.1 卸扣扣体必须锻制,并有明显的规格标识。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环眼两侧外径同心。
6.25.1.2 扣体表面应光洁,无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6.25.2 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得横向受力。
6.25.3 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6.25.4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6.26 钢丝绳(套)
6.2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报废:
6.26.1.1 外层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6.26.1.2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而引起绳径减小者。
6.26.1.3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6.26.1.4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26.1.5 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6.26.1.6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小于直径的15倍,或小于300mm。6.15 接线盘。
6.26.2 在起吊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6.26.3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6.26.4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6.26.5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6.27 电动工器具
6.27.1 电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7.1.1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6.27.1.2 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6.27.1.3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6.27.1.4 电源开关是否正常、灵活,确无缺陷、破损。
6.27.1.5 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6.27.1.6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7 机械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8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
6.27.1.9 检查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27.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6.27.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27.4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加热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6.27.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6.27.6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27.7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6.27.8 长期停运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达不到要求(手持电动工具:ⅰ类工具绝缘大于2mω,ⅱ类工具绝缘大于7 mω,ⅲ类工具绝缘大于1 mω(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附录e),移动式电动机具绝缘大于0.5 mω),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6.27.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 工器具的保管
7.1 工器具由使用部门、班组负责保管。
7.2 工器具必须由班组进行编号,并按定置要求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或堆压存放,调换后应及时编号。
7.3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的室内(或柜内),必要时应装设干燥装置。
7.4 电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7.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室内干燥通风场所,不能日晒夜露或受潮。
7.6 部门、班组的每一种工器具均应登记在册,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台帐格式见附录b)。
8 工器具的采购和报废
8.1 安全、小型起重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2 电动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安全员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3 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购工器具。
8.4 各部门安全员应在每年11上旬将本部门下年度的安全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的计划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审核汇总,编制下年度安措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8.5 计划经营部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8.5.1 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8.5.2 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8.5.3 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8.5.4 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8.5.5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同类产品的采购资格。
8.6 凡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 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和出厂试验报告,部分安全工器具还须具有上级部门规定的“入网证”。
8.7 安全帽、安全带、耐酸碱胶靴、过滤式防毒面具还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
8.8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9 工器具到货后,计划经营部应将工器具交送交本标准规定试验单位或部门及时组织试验,凡试验不合格的应退货重新购置,经试验合格的,计划经营部按规定保管或通知申请部门领用,申请部门接到计划经营部领用通知后,应及时领取。
8.10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或定期试验认定不合格,应停止使用,由班组安全员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检修或报废。
8.10.1 可以检修的则另行存放,设不准使用标志,经检修后试验不合格的立即报废。(可以检修的工器具,如需送其他单位检修的,使用部门安全员将工器具送至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8.10.2 不能检修的立即报废。
8.11 安全工器具报废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见附录c)后,将报废工器具送交计划经营部回收进行统一处理。工器具报废部门在报废工具回收的同时另作购置计划,按添置安全工器具的程序办理。
8.12 由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检测不合格未返还的安全工器具,由送检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单,填写报废申请单。
8.13 安全工器具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报废部门保存,一份送计划经营部,一份交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2篇 小型机械工具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定义
4.1.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 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职责
5.1.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5.5.1.1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5.5.1.2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5.5.1.3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5.5.1.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 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5.5.2.1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5.5.2.2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5.5.3.4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5.5.3.5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 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5.5.3.2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5.5.3.4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购要求
6.1.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管理
6.3.1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 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3 安全总监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交综合部按计划采购或委托项目采购后,由各项目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6.3.4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6.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
6.3.4.2 产品合格证;
6.3.4.3 安全鉴定证;
6.3.4.4 产品说明书;
6.3.4.5 检测试验报告。
6.3.5 如需自行组装、安装所购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须具有上述证件。
6.3.6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员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滑车
7.10.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损过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绝缘操作杆:检查表面有无裂纹、脱漆;接头是否牢固;握手标志清晰;不超试验周期。
7.11.2 绝缘手套:检查有无粘黏、漏气现象;不超试验周期。
7.11.3 绝缘靴:检查靴底有无裂纹;不超试验周期。
7.11.4安全帽:检查帽衬与帽壳间距大于3cm;帽壳无裂纹;系带调节灵活。
7.11.5 安全带:检查组件完整无裂纹;铆钉无偏移;织带无裂纹;不超试验周期。
7.11.6 验电器:检查与绝缘操作杆连接牢固;电池有效;声光清晰。
7.11.7 接地线:检查塑料护套完好;无断股;各部连接牢固,螺栓紧固。
7.11.8 围栏网:检查网绳无断裂;警告标志(止步,高压危险)完整。
检查维护、实验及保管
8.1.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8.2.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维护保养和签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签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8.4.待修与完好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8.5 安全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
8.5.1 安全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安规》及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规定执行。各类常见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频耐压试验中试验变压器的电压等级达不到试验的要求,可分段进行试验,最多可分为4段。分段试验电压为整体试验电压除以分段数,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数。
8.6 预防性试验工作的安排
8.6.1 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鞋由各单位委托变电工程公司做试验。
8.6.2 安全带(绳)、梯子,各单位自行按周期组织进行试验。
8.6.3 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贴不干胶制成的“试验合格证”。
8.6.4 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并保存好试验报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内,房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与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绝缘杆一般应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时,支撑点间距不宜过大,以免操作杆变形弯曲。
8.7.3 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品。手套应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时,手套内应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应按定置要求存放,对号入座。
8.7.5 工器具应有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原则为单位代码—保管使用的班组站代码—工具名称简称—顺序号。
8.7.6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8.7.7安全工器具应有安全工器具登记清册,并做到实物与清册一致。
报废的要求
9.1. 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9.3.1 有下列情况的安全工器具应予报废;
9.3.1.1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9.3.1.2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9.3.1.3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9.3.1.4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9.3.1.5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过滤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9.3.1.8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9.3.1.9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9.3.2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报废,由各单位汇总后提出申请,出具试验报告报公司安全总监审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需要报废时,由各项目提出申请,叙述报废的理由报安全总监,由安全总监组织鉴定后确定
附表一登高板(脚扣)、安全带(绳)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种类
试验静压(拉)力(n)
时间
(min)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登高板
2205
5
脚扣
980
5
围杆带
2205
5
护腰带
2205
5
安全绳
2205
5
附表二绝缘手套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电压等级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高压
8
1
≤9
低压
2.5
1
≤2.5
附表三绝缘靴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15
1
≤7.5
附表四绝缘杆(地线操作杆、验电器操作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分钟
5分钟
1
工频电压试验
1年
10
0.7
45
35
0.9
95
110
1.3
220
附表五电容性验电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1
启动电压试验
1年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2
额定电压试验
1年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3分钟,在该时间段内验电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附表六梯子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施加176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第3篇 起重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范围内的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员负责建立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4.1.2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对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进行统一标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应在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出库前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12个月)。
4.1.5风电场专业人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维修工作,不能维修的交安全员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1.6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检测、检验工作,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门负责租借和管理,保证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质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借或发放。
4.1.9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由物质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
4.1.10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2定义;
a.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机、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b. 小型机具是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
c.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钩、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e. 起重机(crane)属于起重机械的一种,是一种作循环、间歇运动的机械。一个工作循环包括:取物装置 从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动到指定地点降下物品,接着进行反向运动,使取物装置返回原位,以便进行下一次循环。
f.起重机械由起升机构(使物品上下运动)、运行机构(使起重机械移动)、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使物品作水平移动),再加上金属机构,动力装置,操纵控制及必要的辅助装置组合而成
4.3采购要求;
a.物质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优先考虑。
b.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4.4机具使用要求;
a.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b.机具的转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c.机具的压力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检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完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d.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5.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名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名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e.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f.机械操作人,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临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分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推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为事故负责;有关专业接到报告后妥善处理,否者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g.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子贴挂简明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及负责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s1102的规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应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浸油一次。3.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可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允许用应力应减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锁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4.5滑车:
a滑车应按名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名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b.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损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着,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d.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得钩环锁紧。
4.6起重机器机具管理制度:
a.起重设备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员使用.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b.起吊,搬运大型或精密试验设备(试品)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吊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运时只能由1人指挥.
c.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1次.应检查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检查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传运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d.起吊工作开始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检查工具,机具及绳索质量是否良好,起重机械的载荷,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挂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离地,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f.工作人员不得随起吊物升降.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4.7检查、维护、试验:
a. 起重机械、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b.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坚定。修复后的起重机械 、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d.待修与完好的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4.8下列情况必须报废:a.以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
第4篇 起重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标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原浙江省劳动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起重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3管理职能
设备管理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管理的归口部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维护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等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4.1.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4.1.2设备管理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是起重机具、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4.1.3起重人员和起重机具所在部门,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或安全员管理起重安全工作。
4.1.4起重机具所在班组或保管部门,应专人负责起重机具的管理、维护、检查和试验。
4.1.5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应对起重机具的管理和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4.1.6起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具的所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到一物一卡,设备落实到人。见资料性附录a。
4.1.7起重机械必须具有操作规程。
4.1.8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职责
4.1.8.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工作的法规、政策,组织制订并审批公司有关起重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4.1.8.2组织指挥公司重大或重要设备的起重工作,落实起重工作的安全措施。
4.1.8.3批准公司起重人员技术培训、起重设备配置计划。
4.1.8.4组织起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1.8.5批准重大起重作业方案。
4.1.9设备管理部职责
4.1.9.1负责解决起重作业和起重机械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重大或复杂的起重作业技术方案;编制及批准一般设备起重作业的技术方案。
4.1.9.2审核起重机械的检修操作规程。
4.1.9.3负责起重机械大修计划的安排与落实。
4.1.9.4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起重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1.9.5负责起重机械的选型、技术改造、验收、资产和报废等管理及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1.9.6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
4.1.10安全监察部职责
4.1.10.1对起重作业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落实情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督。
4.1.10.2对起重工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执行规程、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4.1.10.3参加重大或复杂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现场监督。
4.1.10.4对起重机具的管理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10.5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按规定做好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4.1.10.6负责起重机械的取证、定期检验复证工作。
4.1.10.7参与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的验收。
4.1.11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4.1.11.1负责起重工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建立起重工的培训档案,并负责证书管理。
4.1.11.2负责起重新设备、新技术的委托培训工作。
4.1.11.3负责起重岗位的定员、定编工作,对起重岗位的劳动组织的合理性负责。
4.1.12设备维护部、燃料部职责
4.1.12.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组织制订本部门起重工作的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
4.1.12.2编制起重机械的配置计划,参与起重机械的验收。
4.1.12.3参与重大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
4.1.12.4组织、安排本部门起重人员技术培训。
4.1.12.5负责本部门起重机具的技术管理及起重机械的建帐、建卡和保管工作。
4.1.12.6审核批准班组的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1.12.7落实起重机具的维修、定期检查和试验工作。
4.1.12.8负责检查本部门的起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1.13班组职责
4.1.13.1执行起重作业的规章、标准。
4.1.13.2完成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4.1.13.3参与一般起重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
4.1.13.4提出起重工器具的增补、报废和验收意见。
4.1.13.5负责班组起重机具的领用、建帐、保管。
4.1.14现场起重作业负责人,应按现场安全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4.2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4.2.1总经理工作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4.2.2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4.2.3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3.1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见资料性附录b。
4.2.3.2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2.3.2.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4.2.3.2.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2.3.2.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见规范性附录c。
4.2.4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4.1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4.2.4.2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4.2.4.3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4.2.4.4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2.4.5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4.2.4.6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4.2.5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4.3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4.3.1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4.3.1.1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4.3.1.2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4.3.1.3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4.3.1.4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4.3.1.5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4.3.2起重作业的管理
4.3.2.1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见资料性附录d、附录e、附录f。
4.3.2.2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3《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4.3.2.4《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4.3.2.5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4.3.2.6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7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4.3.2.8《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3.3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4.3.3.1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4.3.3.2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4.3.3.3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4.3.3.4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4.3.3.5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4.3.3.6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4.3.4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4.3.4.1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4.3.4.1.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管理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4.3.4.1.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4.3.3款规定要求等。
4.3.4.2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4.3.4.2.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4.3.4.2.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4.4起重机具的管理
4.4.1起重机具分类
4.4.1.1一类起重机械:各类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汽车吊、卷扬机以及其它动力起重机械等,简称起重机械。
4.4.1.2二类起重工器具:起重绳索、手拉葫芦、卸卡、吊环、千斤顶、滑车以及自制起重专用工具等,又称起重辅助工具。
4.4.2起重机具的管理原则
4.4.2.1起重机具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或遵照公司设备管理职责划分规定执行。
4.4.2.2使用部门应把起重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设备考核范围,并建立起重机具的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4.4.3起重机具的使用与管理
4.4.3.1起重机械的使用部门应逐台建立设备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试验,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存档。
4.4.3.2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台帐应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复印件)、装拆、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试验报告;设备缺陷和不安全情况记录;设备定级台帐。
4.4.3.3起重工器具的保管
4.4.3.3.1起重工器具所在部门和班组应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
4.4.3.3.2起重工器具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起重工器具编号、登记台帐,包括检查试验记录和损坏更换等。
4.4.3.3.3起重工器具应实行定置管理,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不得混放。
4.4.3.3.4起重工器具应根据情况挂上铭牌,注明规格型号,以便使用。
4.4.3.3.5要建立起重工器具维修保养、保管和定期检查制度,未经检查合格的各类工器具严禁使用。
4.4.3.3.6禁止将报废的工器具与完好工器具堆放一起。
4.4.3.3.7起重工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机械强度试验。
4.4.3.4起重工器具的使用
4.4.3.4.1非本班组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经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4.3.4.2起重工具的使用应履行领用手续,由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起重工器具的领用清单,经班组长审核后向工器具保管员领用。
4.4.3.4.3任何起重机具不得私自出借。如确需外借时,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领导批准。
4.4.3.5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
4.4.3.5.1所委托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是取得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装修理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4.4.3.5.2部门自行安装、修理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应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经地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4.4.3.5.3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安装、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申请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验合格颁发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才能交付使用。
4.4.3.5.4检修后的起重机械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的要求,焊接工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工器具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使用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4.4.3.5.5起重机械维修时,应做好下述安全措施: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所有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应置于醒目位置;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护及人工润滑。
4.4.3.6起重工器具维修
4.4.3.6.1维护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另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4.3.6.2结构件需焊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7起重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颁发准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大修后起重机必须检验而不受规定检验周期的限制。
4.4.4起重机具的检查和试验
4.4.4.1起重机械的检查
4.4.4.1.1作业前的例行检查。每日作业前(或使用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等,若有异常或损伤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禁止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牙口、刃口及转动部分的机具,应装保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械设备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起重机械作业前的检查工作由操作人员进行,现场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监督检查,并列入站班会的检查内容。
4.4.4.1.2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起重机械月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并记录。
4.4.4.1.3年度检查。年度进行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停用一年以上起重机械,或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修复后的起重机械,或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4.4.4.1.4年、月检查情况要记入设备台帐,并与其产品说明书、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4.4.4.1.5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结合定期试验进行。应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制度,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并对起重机械作静、动负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存档。
4.4.4.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由起重工器具所属班组长和保管员负责进行,每月一次,检查结果报部门领导审核。使用部门应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制订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表。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见资料性附录h。
4.4.4.3起重机械的试验
4.4.4.3.1起重机械试验由设备管理部制订试验计划,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进行。
4.4.4.3.2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起重机械试验标准进行试验:正常工作的,每二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或机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4.4.4.4起重工器具的试验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试验标准试验:正常使用的起重工器具,每年一次;经过修理、改造过的工器具,在交付使用前;长期存放超过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抽样试验发现不合格的,应进行全部试验。
4.4.4.5起重机具的定期试验和鉴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联系委托。
4.4.5起重机具购置与报废
4.4.5.1起重机械的购置
4.4.5.1.1购置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4.5.1.2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原则: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遵照技术先进、工程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服务周到;严禁选购无国家认证资质的企业产品;严禁选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的产品;严禁选购无出厂合格证和无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的产品;不宜选购无良好售后服务的产品;不宜选购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产品。
4.4.5.2起重机械出厂资料应包括:原材料自检资料;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资料(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4.4.5.3选购的起重工器具应检验合格,生产厂家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起重工器具应有必要的产品鉴定证书,并经抽样试验合格。
4.4.5.4起重机械的报废。下列起重机械应予报废: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已达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修理费用高的;国家规定淘汰的;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公司已不适用的。
4.4.5.5起重工器具的报废。下列起重工器具应予报废:试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结构、主要部件损坏,经维修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换合算的;国家规定淘汰的。
4.4.5.6起重机具的报废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办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办理。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5篇 起重设备指挥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1指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指挥信号,对于中高层建筑物,要设地面和建筑物作业面(双层指挥),以保安全生产。
2要熟悉起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吊物重量、起重幅度等,超载或捆绑不牢,不得强行指挥。
3指挥人员对于砖笼、吊索具、混凝土吊斗及捆绑物件等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4凡因指挥信号不明或属指挥上的错误而造成的起重设备事故,指挥者对一切后果负责。
5在高层施工中,除用旗语指挥外,也可以用对讲机与司机联系,确保指挥无误,保证起重设备安全施工。
6指挥人员上班工作时,不许闲谈、看书看报和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作业。
7应配合操作司机做好设备的清洁卫生、润滑、螺栓销子的紧固工作。
第6篇 施工机械起重作业机具及索具使用管理要求
1 管理原则: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及索具在进场时,均要由机械设备员检查和验收,合格者贴上检查标签后方准使用。此后每月检查一次。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机械检验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大型机械实行定人、定机、定职责的管理制度。
2一般要求:
2.1所有设备暴露在外的可能与人接触的传动带、齿轮、转轴、滑轮、链条、纺锤、滚筒、飞轮及其它旋转或移动的零部件,均应安装合适的、牢固的永久性防护罩。
2.2所有设备的能源释放源,如:电源接口、压缩空气接口应有规范的机械连接及保险设施以及绝缘或隔离设施。
2.3所有机械、机具设备操作人员,均应按其特定的要求穿戴和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2.4所有机械、机具设备只能用于特定的功用,严禁乱用或代用,并要正确的操作、保养和维修。
2.5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报警等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能使用。
2.6机械设备运转时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准使用。
2.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危害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危害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8所有的钢丝绳及其它用于吊物和安全防护的绳子、链条和吊具等在使用前均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禁止使用。普通纤维绳、尼龙绳不得用于工地起重。
3手持电动工具
3.1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和设备应限制在380kv电压下,并且应为双绝缘结构有相应的电气双绝缘“回”形标记的方准使用。
3.2所有手握动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角磨机、切割机等应装配按式开关,不得使用“通——断”开关。
3.3所有气动工具的连接处均应按规范安装防止滑托的带、链、锁等保险装置,使用符合压力等级的合格气管。
3.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戴薄型的软布手套,必要的场所应为绝缘性手套。
4木工加工机具
4.1圆盘锯:露出平台上半部分的锯片,应安装半圆式防护罩;锯片连续缺齿3个时不准使用。裂纹长度不得超过3cm,且末端应冲止裂孔;圆锯的电源开关箱至圆锯台的电线应穿管固定于地面或埋地敷设。电机开关应用磁力起动器按钮开关控制,禁止用开关直接控制电机。
4.2压刨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双向开关,多面刨要按顺序开动。
4.3使用木工机具,禁止戴手套操作。禁止用手直接送20cm长以下的短料(应使用推棍送料)。使用机具前必须空载检查机械是否完好,转向是否正确。
5钢筋加工机械:
5.1钢筋切断机:安装必须牢固,转向要正确,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不准切烧红的钢筋,切料时,在动刀片退刀时才能进料,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以内。
5.2钢筋弯曲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在弯曲机的两边应搭设与机台面一平的工作台,应配齐各种芯轴或工具,弯曲钢筋的轴芯直径应为所弯钢筋直径的2.5倍,转盘换向时,应待停稳后进行,不得弯曲超过机械规定规格以外的钢筋,也不得弯曲不直的钢筋,加工较长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帮扶中不得任意推拉。
5.3钢筋调直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料架应安装平直,并应对准导向管,送料前导向筒应安装一根1m长的钢管,送入的钢筋端头不直的应切除。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端的导孔内。
5.4冷拉钢筋卷扬机:应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位置准确,卷扬钢丝绳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经配重架至拉挂钢筋的小车上,卷扬机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的冷拉场地,卷扬机与冷拉钢筋端头的最近距离不得少于3m,且在卷扬机的前面应安装一块1m高的防护档板。在冷拉钢筋沿线的两侧,应安装硬质材料的围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域,操作人员在作业时,也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用延伸率控制装置,应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作业完毕后,应放松卷扬机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门、作好润滑保养工作。
6土石方机械的基本要求
6.1机械进场前,应查明进场的道路情况,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6.2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位置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有行人和车辆通过的地方作业,必须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围出警戒区域,并有专人警戒和指挥。
6.4在电杆附近挖掘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1.0~1.6m,拉线应为1.6~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6.5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最近距离不得小于5m。
6.6在施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危险时,下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爆发时,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地面冒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坡道打滑时,工作面不能满足操作安全要求时,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不到位时,待以上情况消失或措施到位时方准施工。
6.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机后方准作业。
6.8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7车辆和移动设备
7.1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有效驾驶执照。
7.2任何移动装置都必须由经过指导、培训和授权的雇员进行驾驶。
7.3任何车辆或移动设备的行使速度均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4车辆和移动装置不允许在进出道路上临时或随意停车。
7.5只有设有座位的车辆才能带客。
7.6进出现场车辆装运砂、石、泥土或垃圾之类可能形成灰尘和污染的东西,应加以固定,不能有渣物从车上洒落下来。严禁超载、超高装载。
7.7运送超宽、超长、超高物件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7.8通过危险地区或狭窄便道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由有经验人员指挥行使。
7.9停放车辆,必须熄火,拉好手刹器,关锁车门。
7.10运载货物的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7.11运载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
7.12自卸汽车: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卸料时,不得边卸边行使、车厢严禁载人。
7.13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
7.14机动翻斗车:车况必须良好,在坑沟边缘行使时,必须留出安全距离,在坑沟边上卸料时,必须设置安全挡块,严禁料斗内载人,司机离车时必须熄火、挂挡、拉紧手刹器。
7.15在现场道路狭窄或车辆较多的情况下,现场应派专人指挥交通,指挥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并配口哨。
8起重机械的使用
8.1起重机械入场时,必须检查登记,必须具有质监局颁发的机械使用证(机械年检证书)。其操作人员(包括指挥人员)必须持有岗位操作证书。每天应进行检查,表格见附表7。
8.2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工作许可证》。
8.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由合格的起重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和控制。
8.4起重吊装区域必须妥善围护,并张挂安全警示标志。
8.5汽车吊不得在车轮上进行任何起吊作业,必须在两边都使用支腿并充分延伸安全,且支腿支点的地基必须坚实可靠。
8.6起重机械、索具、吊具、垫木及其它附件等,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损坏的或有缺陷的必须立即清除出工地或销毁。
8.7起重机应在额定载荷85%的负荷以内使用。
8.8索具有下列一种缺陷时不得使用:
—任何丝绳一个捻距中有2根以上的钢丝断裂。
—索具直径减少到标称值的95%以下时
—钢绳由于扭曲变形,压扁或从中心散开
—在紧靠连接终端的地方有任何损坏或磨损
8.9起重工件必须使用溜绳控制吊物。
8.10禁止人员在吊物或吊臂下行走或停留,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塔吊除外)。
8.11严禁起吊地面埋设物以及有连接的物件。
8.12起吊物件不得长短混吊,松散物件必须捆绑结实,吊点和索具必须符合有关专门的要求,吊物且保持平衡。严禁歪拉斜吊。
8.13起吊物件必须使用放料的垫块或垫木,遇有金属构件有棱角或锋利边口时,必须使用半圆护角垫块。
8.14在吊物起升到2m高时,人员必须离开吊物的下方,在吊物下落到一人高时,接料人员才能靠近吊物扶持就位。
9塔吊安装拆除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塔式起重机试运转及验收必须按照《塔式起重机及检测规则》(gb10057-88)、《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规范和方法》(gb5031-85)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9.2塔式起重机试运转及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9.2.1技术检查:检查塔式起重机各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滑轮与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精度。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9.2.2空载试验: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做提升、回转、变副、行走联合动作试验。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9.2.3额定荷载试验: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0mm,保持10分钟,离地距离不变,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回转、行走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9.2.4进行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式起重机的两个方向观测塔式起重机变形及恢复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进行记录、测定,最后确认合格方可以投入运行。
9.2.5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试运转及验收,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及负责人必须本人签字。试运转及验收和检测要有详实的记录,塔式起重机垂直度、接地电阻值等必须有实测记录和数据。
9.3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9.3.1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熟记并使用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指挥信号,当施工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扰,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使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9.3.2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后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严禁机械“带病运转”。
9.3.3工作中的司机、指挥及司索人员要密切配合,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9.3.4起重吊装中坚决执行“十不吊”: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准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底下物不准吊、斜拉斜挂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遇有大风、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准吊。
10各类水泵的使用:
10.1离心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设施,多级水泵的高压软管接头应牢固可靠,串联接泵时,泵的流量应当相同,启动前应检查,吸水管底阀无堵塞或漏水,排气阀畅通,进出水管接头严密不漏,泵轴与蹦体之间不漏水,起动操作,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升降吸水管时,应有护栏的平台上操作,运转时,严禁人员从机上跨越,水泵停机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冬季停机时,应将各部放水阀打开,放净水泵和水管中的积水。
10.2潜水泵:应将水泵装在一个坚固的能够滤挡粒径0.5mm渣块的筐篮内,再放入水中使用,使用时,水深必须保证淹没水泵为限,不得在含泥砂的水中使用,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泵的电缆线提放水泵,潜水泵必须装设漏电开关,抽水时,水下严禁有人工作,需抽污水时,应使用污水泵。用法与此类清水泵相似。
10.3深井泵:深井泵应使用在含砂量低于0.01%的清水源,泵房内设预润水箱,容量应满足一次启动所需的预润水量,泵不得在无水时空转;水泵一、二级叶轮应浸入水中1m以下,已吸、排过含有泥砂的深井泵,在停机前,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停机前,应先关闭出水阀,再切断电源,冬季使用时,应放净泵中积水。
10.4泥浆泵:应安装在稳固的基础架或地基上,不得松动;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及泵体内应注满引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油;必须空载起动正常后,方可放入池中抽泥浆,运转中,应经常测试泥浆含砂量,含砂量不得超过10%;运转中不得变速,变速必须停机换挡;停泵必须提出浆池空载停机,且放净泵体及管道中的全部泥砂。
11混凝土机械的使用
11.1基本要求: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雨、防冻设施,固定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当气温低于5℃时,管道、水泵、机内均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管道、水泵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干净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
11.2混凝土搅拌机: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操作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位的工作情况;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料斗轨道应安装牢实,防止变形;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搅拌机的操作,应实行定人、定机、定责任,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操作前,必须空载试运转检查机械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时方准使用,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搅拌中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查或清理时,应将料斗提升到顶端用铁链或销钉将料斗锁住。
11.3插入式振捣器:电源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机壳必须可靠的接地保护;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电缆线应满足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不得搁置在钢筋及金属构件上,也不得让车辆碾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吊挂振动器;使用前必须检查振动器是否完好;不得在初凝混凝土、地板、脚手架进行试振,在作业间断时应停机;作业完毕,应将振动器和振动棒清理干净,将振动棒拉直平放。
11.4平板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轴承不应承受轴向力,使用时,电动机轴应保持水平状态;在一个模板上同时使用多台振动器时,相对面的振动器应错开安装;工作时,应使平板与混凝土保持接触,待表面出浆,不再下沉后,即缓慢向前移动,不得振动初凝的混凝土。
11.5混凝土切割机:操作切割机人员必须戴橡皮手套操作机械;使用前,应检查电机、防护装置、锯片等,是否完好,升降机构是否灵活,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操作时,锯片与切割线应对直摆正,慢速进刀,平稳推进,严禁快进猛推;当机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在运转中检查,维修各部件、锯台上和构件锯缝中的碎屑应采用专用工具及时消除,不得用手捡或抹试。
第7篇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8篇 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1)对新安装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吊重试验。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以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3)起重机司机与信号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信号员密切配合,服从信号员的指挥。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4)司机在得到指挥发出的起吊信号后,须先鸣信号后起重。起吊时重物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
(5)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6)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7)起重机严禁超过本机额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应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机分担的重量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8)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不能从人头上越过,也不要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暂时停留,应发出信号,通知一切人员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9)起重机在工作时,所有人员尽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转索及区域内。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装吊人员在挂钩后应及时站到安全地区。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或对调挂着的重物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将重物放下垫好,并将起重臂、吊钩及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刹住。若加工时间较长,应将重物放稳,起重机摘钩。吊着重物时司机和信号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停工或休息时,严禁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10)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从事检修工作或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等部位。
(11)吊运金属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司机要连续发出信号,通知无关人员离开。
(12)使用电磁铁的起重机,应当划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在往车辆上装卸铁块时,重物严禁从驾驶室上面经过,汽车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止万一吸铁失灵铁块落下伤人。
(13)起重机在吊重作业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况下,应严格按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14) 起重机的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和夜间照明设备。起重机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会发生碰撞。
(15)起重机在吊装高处的重物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杨过限将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达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以上。
(16)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小于安全距离。
(17) 起重机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作业及指挥。
第9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范
由于涂装车间主要柱形为箱形柱,部分柱长达27米,单根构件重近12吨,柱脚为杯口连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装时吊索捆绑固定难,因此吊装难度较大。为此,对所有涂装车间构件吊装均安排有丰富经验的持证吊装工人负责作业,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起重吊装作业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
(1)在吊装作业前,吊车司机负责检查吊车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险装置、卡环、夹具可靠有效,钢丝绳和滑轮应符合要求。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时应及时修理。
(2)起重作业时,施索工人应了解被构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载作业。参与吊装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转运、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装区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3)防止吊装时落物伤人:吊装时构件绑扎牢固,起吊构件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吊运速度不应过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落钩脱落。构件就位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或解开吊装索具。
(4)防止起重机倾翻: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不允许起重机两条履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软一硬。当采用双机台吊构件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重量总和的70%,每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操作时统一指挥,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鲜明、准确;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5)防吊装结构失稳:钢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方可卸构,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时必须回钩。
第11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导引
起重作业“五好”、“九不吊”。
(一)、五好
1.思想统一集中好;
2.机具全面检查好;
3.物件扎紧堆放好;
4.互相密切联系好;
5.统一指挥协调好;
(二)、九不吊
1.超负荷不吊;
2.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光线阴暗、指挥信号看不清不吊;
3.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
4.物件捆绑不牢或吊挂不平衡不吊;
5.吊挂工件直接进行加工,歪拖斜挂和吊运投送氧气、乙炔瓶等,受压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或被压住情况不明不吊;
7.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
8.露天起重机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大暴雨不吊;
9.物件的利边快口未加衬垫不吊;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一)、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1.年龄必须是满18周岁。
2.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0.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3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它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着,均不适宜从事起重作业。
(二)培训、考核、发证
1、经省、市劳动部门或其它指定单位培训、考核并通过考试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上岗。
2、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起重工安全操作
1、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2、起重工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根据作业内容按规定正确选用和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3、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和人员动态进行检查。
4、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必须按额定负荷选用。
5、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时,必须做到:
(1)口令坚定、洪亮;
(2)鸣哨规范、清晰;
(3)手势标准、清楚;
6、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7、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8、物件起吊后,不宜长时间高空悬挂,遇有突发情况(停电等),吊物下要立即拉好警戒围栏并设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危险区。
9、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安全通道移动。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应事先于司机联系,并设好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10、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和配合作业的人员,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不应站在死角位,对于高空作业尤其重要。
11、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入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谨防撬杠回弹伤人。
12、认真清理作业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三、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操作
1、起重机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五好”、“九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调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2、起重机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他起重机上跨越,并要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3、起重机作业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当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警示。
4、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安全装置、控制机构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5、起重机司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准作业,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6、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示警。
7、司机离开驾驶室前,应将吊钩升到安全位置,各控制器回零位,切断电源。
8、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9、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使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立即发出信号,通知下方人员避开,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11、司机操作时,不准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12、雨天或潮湿天气作业,应防止制动器受潮失效,应先经试吊确认制动器可靠后,方可进行。
13、有主副两套起重机构的起重机,其主、副不应同时开动。
14、作业结束后,除应按第7条规定执行外,还应认真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15、汽车起重司机作业时,应将支撑脚着落在坚实的地面或加垫的木块、钢板上,确保机体本身的平衡。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用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
四、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1、根据物体重量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2、吊索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3、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及时销毁,严禁使用。不允许同合格的吊索具混放。
4、钢丝绳使用时,不准采取套绳、结扣相挂等方式使用。
5、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等现象的出现。
6、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7、钢丝绳应定期检查,按有关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标准处理。凡经检验合格的钢丝绳应涂有色标志,加强管理。
8、纤维吊索具应防止受潮、腐蚀,使用后应放于干燥通风处妥善保管。
9、不得使用多向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10、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现象时,要及时理顺,未纠正前不准操作。
11、卸扣(卡环)的螺栓拧紧后,应适当回拧1/1-1/2圈。
12、卸扣(卡环)不允许焊接修补或焊接在其他物件上使用。
13、当两个卸扣连接使用时,应以弯曲的部位相接为宜,选用时必须符合公称要求,不准敲击或从高处往下抛掷。
14、决不允许用其他材料的螺栓代替卸扣配套螺栓。
15、操作中应使其卸扣垂直受力,不准横向扩幅使用。
16、吊环螺栓的安全操作要求:
(1)无安全措施不允许使用一个吊环螺栓和一条钢丝绳进行起吊作业。
(2)不允许进行焊接检修或焊接在吊物上使用。
(3)吊环螺栓必须紧密拧合在吊索上,若螺母孔过浅应选用深螺母或用座垫将螺栓与吊索紧密贴合。
(4)起吊方向与螺栓环的方向必须一致,应回避横向拽拉致螺栓松动或紧固。
17、板钩与吊索的连接方式必须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第12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的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 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
第13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一、塔机购置(租用)
1.塔机购置必须向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购买,并由生产厂家提供整机合格证、高强度连接螺栓质保书、起重钢丝绳质保书和其它通用零部件的质保书及塔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2.租用外部塔机:①必须签订书面租用协议,协议中双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不允许向私人、个体户租用;②塔机机况必须良好,无任何私自改装行为,安全装置应齐全,使用期未超过五年;③出租方必须提供塔吊生产许可证、本塔机出厂合格证(原件)和使用说明书及上级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报告。
3.购置二手塔机应确定:①使用期未超过三年;②安全装置齐全,机况良好;③整机合格证(原件)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④生产厂家未转产或关门息业。
4.禁止购置国家已明令淘汰、技术落后的塔机(tq60、tq80塔机、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机),以及已关闭或转产的生产厂家塔机。
二、塔机装拆
1.塔机安装前或拆卸后,必须进行整修保养(做好记录):①由机管员、安全员组织机长、司机、机修工对塔吊各高强度连接螺栓、钢结构焊缝、销轴、钢丝绳、安全装置、顶升装置等重要零部件逐一仔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修(更换)消除;②检查整修后,必须对塔机钢结构进行除锈、反腐处理;③所有销轴、连接螺栓进行涂油保养,使用过的开口销一律不准重复使用。
2.租用和新购置塔机,如由外单位进行装拆:①必须签订书面装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盖双方单位公章;②装拆单位必须提供企业有效塔吊装拆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写明装拆地点,加盖企业公章(红印);③装拆单位必须提供装拆人员的上岗证原件。
3.标准节高强度连接螺栓使用:
①凡标准节每角采用一只连接螺栓的塔吊,每次安装时,其基础节及以上二节共12只高强度连接螺栓必须使用新螺栓,并刷上使用颜色,第一次刷绿色漆,第二次刷黄色漆,第三次刷红色漆,第三次使用后报废销毁;
②凡新购置标准节高强度连接螺栓,都应刷上使用次数标色漆,严格控制,禁止超期使用。
③对现有的已确认重复使用三次以上高强度连接螺栓必须给予报废销毁;
4.在塔机安装前,发现钢结构(标准节、大臂、后平臂、套架)严重锈蚀(包括重要部位焊缝)、变形或运转机况差,不能确保正常安全使用的,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测检定,严禁冒险安装使用。
5.塔机装拆必须事先编制书面方案,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实施。
6.塔机基础应严格按照厂方施工图要求制作,基础预埋螺栓配置应具备材质检测合格报告,塔吊安装前应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砼基础检测合格报告。塔机压重必须采用砼预制块,禁止使用砖块。对吊点已破损、砼开裂的砼压块应停止使用。
7.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教育,戴好安全帽,2m以上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合格的安全带,脚穿防滑胶鞋,配备工具袋。
8.安装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9.安装作业区要设立警戒区,挂牌示警,并有专人监护。
10.安装前机管员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对液压顶升机构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正常使用,以及检查各种吊索、吊具、板手、铁锤等工具。
11.严格按照塔机施工说明书要求的程序进行装拆,人员配备充足、分工要明确,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机管员),专人(机长)负责操作液压顶升装置。
12.塔机顶升前,应将大臂顺着安装方向固定牢固,严禁转动,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四级以上风必须停止顶升作业。
13.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4.高空作业必须将工具放在工具包里,不准随意乱放,禁止向下抛扔物件。
15.汽车吊作业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起重绳、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严禁超载使用。
16.吊运物件必须绑扎牢固,保持平稳,前后大臂应牵挂风绳,小、散件应采用箱笼吊运。
17.塔机各种连接螺栓、未镀锌的销轴必须进行防锈保护,特别是基础部位,应采取严密的防锈措施。
18.塔机安装结束后,在自检的基础上,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19.塔机拆卸经检查、整修、保养后暂不安装的,应妥善堆放、保管,避免浸水腐蚀。
三、塔机操作
1.塔机应有专职司机操作,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有专职指挥工持证指挥。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2.塔机作业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线路、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进行全面了解。
4.塔机标准节和前后大臂上禁止挂设大型宣传标语及其他挡风材料。
5.严禁未经生产厂家同意,在塔机上擅自变更其材料和设施或减少塔机上任何设施。
6.维修电工应每天对塔机电器装置及塔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齐全完备,灵敏可靠。严禁使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7.每天作业前司机和指挥应检查各种吊索、吊具和吊钩保险的完好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消除,禁止冒险作业。
8.塔机司机每天上、下班,都必须检查各高强度连接螺栓(特别是基础部位)及钢结构焊缝、各连接销轴(包括开口销)、各动滑轮、钢丝绳、起重制动装置、安全装置等重要部位(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严禁带病使用。运转记录本中必须有每天检查情况记载。
9.每星期应对塔机各标准节连接螺栓紧固一次、塔机垂直度测量一次。
10.塔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塔机吊钩与架空线路的水平安全距离必须大于6米:如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必须搭设安全防护屏障或停电施工;在塔机大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外电高压线路;禁止塔机在外电高压线下方安装、使用。
11.塔机使用的钢丝绳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塔机的要求,应以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作使用依据。
12.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联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接长度不得小于钢线绳直径的20倍,并不短于0、3米,在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14.钢丝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不得小于0、14米。绳卡夹板应在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须在钢丝绳尾端,不得正反交叉。卡子应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左右。绳卡固定后,待钢丝绳受力后应再次紧固。绳卡匹配表:
钢丝绳直径mm
10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5.进行塔机吊钩升降、回转、变幅、行走等到动作前,应鸣号示意。
16.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塔机性能,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7.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用塔机吊运人员。
18.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禁止开限位超负荷吊物及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9.严禁用塔机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物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塔机提升和降落速度应均匀,左右回转动作应平稳。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当回转未停稳时,不得作反向动作。
21.塔机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0~500mm停机,检查塔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检查无误后,方能继续起吊.
22.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保证平稳,对可能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不允许单点吊物。不准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位置或记号绑扎,绑扎吊索与物件的夹角不准小于30度。
23.吊物时,长、短料应分开,小型物料应采用箱笼。
24.在雨雪天作业时,先进行试吊,证明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到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机露天作业。
25.每个工作日后,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位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其名义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的长度内断丝根数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钢丝绳
结构形式
断丝长度范围d=直径
钢丝绳型号
6×19
6×37
6×61
18×19
交捻
6d
10
19
29
27
30d
19
38
58
54
顺捻
6d
5
10
15
18
30d
10
19
30
27
26.作业后,塔机吊钩升至上限位,小车收进,操纵杆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关闭驾驶室门窗。轨道式塔机应开至轨道中部停放,并用夹轨钳夹紧在轨道上。
27.作业中途休息时,不允许物件吊在空中。
四、塔机大修保养
1.塔机自购置之日起,使用满3年,应进行一次大修保养,以后每2年进行一次大修保养。大修保养由生产厂家有关技术人员(工人)到现场协助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的整机检修保养(各运转机构、液压顶升装置运作是否正常;各连接销轴、孔磨损和动定滑轮、轴套磨损是否严重;钢结构焊缝是否锈蚀开裂;标准节、前后臂是否锈蚀、变形等),对已失效零部件进行检修、加固或更换,同时建立塔机大修保养台帐。
2.塔机使用满8年以上,重要部位的连接销轴应予更换(包括前后大臂连接销轴、前后拉杆连接销轴、塔帽套架连接销轴)。
五、塔机报废
1.塔机自购置日起使用满10年,使用单位应进行技术鉴定,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应予报废处理。
2.塔机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如出现整体钢结构锈蚀严重或塔身和前后大臂扭曲变形,应提前报废。
3.已报废的塔机不允许整体转买他人,应予分割销毁处理。
第14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技巧
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建筑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建筑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建筑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3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3.1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建筑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3.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建筑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建筑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4.1感官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听:通过听觉分析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建筑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建筑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建筑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建筑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建筑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建筑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建筑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建筑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2)电气保护。
在建筑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建筑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建筑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建筑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反腐涂漆应良好。
4.7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安全标志
应检查建筑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建筑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建筑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第15篇 工程公司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1 .总则
( l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以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为目的,为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经常保养、计划修理、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 2 )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应以配合好施工单位作业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务热情,用户至上,信誉第一。
2 .管理
( l )塔式起重机是房建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垂直运输设备,各级领导都要抓紧、抓好,既要树立以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观点,又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
( 2 )推行全员管理。开展各项爱机竞赛活动,调动群众管好、用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讲究效益、奖罚分明。
( 3 )塔式起重机实行集中管理,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机拆、装专业队(组),负责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工作。
3 .操作工和起重工
( l )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公司必须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 2 )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或多次发生责任事故者,应立即调离改做其他工作。操作证收回,上交签发机关注销;
( 3 )认真贯彻定机、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 4 )机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体机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其职责是:
l )保证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整洁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装置经常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2 )指导机组人员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发挥塔机效能,努力完成任务;
3 )重视安全生产、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检查督促机组人员共同做好塔机的保养,保持机况良好,延长大修周期;5 )正确及时填写司机手册和运转日报;
6 )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机组人员素质。
4 .塔式起重机机长的任免权限
( l )一般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任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 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提名,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正式任免。
5 .塔式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由施工队配备。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配,并持有安全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
6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如头带红色安全帽,臂套红色袖标等。对无明显标志的人员,操作工有权拒绝起吊。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
7 .路基和道轨的铺设
( l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道轨的铺设,由施工队承担。路基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原厂规定。对于自重在60t 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地基要分层压实,做到每步取样,并绘出取样平面图,做好地基试验记录;
( 2 )塔式起重机路基的上部建筑材料,除道轨外,枕木、道轨、道钉、鱼尾板、连接螺栓和弹簧垫圈以及轨距拉杆等,均由吊装队提供,其路基技术要求由吊装队提出,并派专人予以技术指导;
( 3 )塔机路基铺好后、由公司生产调度牵头,安全、技术、设备(机械处)、吊装队、施工队派员参加,对路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立塔。验收单一式六份,参检单位各一份。同时,塔基试验资料和道轨的测量数据由施工队移交给吊装队存档。
8 .塔机的拆和装
( 1 )塔式起重机每次拆除和立塔前,吊装队应指定专人对塔机各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将带有故障的零、部件装上塔机继续使用;
( 2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由专业组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 3 )塔机拆装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天数;
( 4 )塔式起重机安装好后,由吊装队指定专业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各部进行检查、调试,经过试验认定合格后,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签发塔吊运转通知书方可投人运转。凡投人运转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置都必须齐全可靠,如道轨端档、行程限位止档和接地设置等。
9 .使用和保养
( 1 )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原则是先内后外(内是指集团公司所管辖范围)。一般塔式起重机由公司调度,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出租需报总公司平衡后方可实施;
( 2 )塔式起重机无论内部或外部使用,一律实行租赁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责任,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 3 )塔机租赁工期按有关内容核定;
( 4 )租赁台班费,按季节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 5 )运转记录是塔机的原始凭证,操作工每天要认真填写。由于社会原因(如停电等),经双方签认后,可作延长使用塔吊工期的核算依据;
( 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到六不准、六不吊。塔吊高度超过20m 以上者,应采取哨语、旗语并用;
( 7 )认真做好塔机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反腐。坚持每日进行10min~30min , 每旬进行1h~4h 检查保养,严禁塔机带故障作业。
10 .检查、奖惩
( l )坚持塔机定期检查制度,队每天、处每月、公司每季对在用塔机进行检查一次,遇有天气变化,节假日等随时进行检查;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l )工作时,操作工未带操作证,罚本人人民币5 元;
2 )非操作工操作设备,罚本单位人民币100 元,如系单位主管指派,罚当事主管人民币200 元,罚当事人10元;
3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罚单位2 万元;发生责任大事故,罚单位1 万元,罚直接责任者1000元;
4 )未按规定配备操作手(至少配1 人),罚单位200 元;限3d 内配齐,3d 之内仍未配齐,再罚单位200元,直至配齐为止。单位已按规定配齐操作手,操作手擅自离岗,罚单位10 元,罚操作手50 元;
5 )违反操作规程六不吊和六不准规定者,罚当事人50 元;
6 )其他罚款规定:
a .无上限位装置,无力矩限制器(含失灵),罚操作手20 元,罚单位100 元;
b .无其他限位装置(含失灵),罚操作手10元,罚单位50 元;
c .停止使用时,未断电源上锁,罚操作手20 元;少卡一个轨钳,罚操作手5 元;
d .润滑不好,罚操作手5 元;
机容不洁,罚操作手5 元;
e .操作手能发现的隐患,但操作手未发现者,罚10~50 元;
f .摔大臂、脱轨、倒塔帽,罚单位300~1000元。
7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a .单位罚款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人成本;
b .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1 1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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