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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辞职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辞退辞职管理制度旨在明确企业员工离职与被辞退的流程、规定及责任分配,以确保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辞职程序:员工提出辞职的申请、通知期、交接流程等。

2. 辞退条件:企业对员工进行辞退的合法依据、评估标准和程序。

3. 权益保护:包括员工在离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补偿计算、保密协议等。

4. 法律责任:违反辞退辞职规定的法律责任与解决途径。

5. 员工支持:离职后的职业指导、档案管理等。

包括哪些方面

1. 离职申请:员工需提前书面通知,说明离职原因,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处理。

2. 辞退评估:企业基于绩效、行为规范等因素决定是否辞退员工,需公正公平。

3. 离职面谈:为了解决疑虑,促进和谐离职,企业和员工应进行离职面谈。

4. 交接工作:员工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项目、职责等。

5. 赔偿与福利:计算离职补偿,如工资、奖金、年假等,以及福利延续情况。

6. 法律咨询: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保其了解自身权益。

7. 保密与竞业禁止:离职后员工需遵守保密协议,可能涉及竞业禁止条款。

重要性

辞退辞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

1. 维护稳定:规范的离职流程有助于维持企业运营的稳定性。

2. 保障权益:确保员工在离职过程中不受不公平待遇,增强企业形象。

3. 避免纠纷:清晰的规则可以预防因离职引发的法律纠纷。

4. 提升效率:明确的流程能提高处理员工离职事务的效率。

5. 人才管理:通过辞退制度,企业可以及时调整不合适的人力资源。

方案

1. 制定详细流程:建立明确的辞职申请、审批、交接等步骤,确保执行顺畅。

2. 公开透明:公开辞退标准,保证决策公正,减少员工疑虑。

3. 培训教育:定期培训员工了解制度,提高遵守意识。

4. 定期评估:对制度进行定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更新。

5. 法务介入:涉及法律问题时,由法务部门参与决策,确保合规。

6. 心理辅导:为离职员工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7. 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对辞退辞职制度的意见,持续改进。

通过以上方案,企业能够构建一个公正、合理、高效的辞退辞职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辞退辞职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辞退辞职管理办法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集团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1 .总则

( 1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 2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 3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2 .辞退管理

( 1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l )一年内记过3 次者;

2 )连续旷工3 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 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 2 )本公司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 员工辞退通知书》 ,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l )连续工作3 个月以上,未满1 年者,10 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l 年以上,未满3 年者,20 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3 年以上者,30 日前告之。

( 3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 员工辞退证明书》 ,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 4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 5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辞退证明书》 之日起的巧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 6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 7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 人员调整登记表》 ;

( 8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3 .辞职管理

( l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 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仁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 2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 个月;

( 3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 移交清单》 ,办理移交手续;

( 4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 辞职通知书》 并及时填写《 人员调整登记表》 。

4 .附则

( 1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 2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 3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后勤企业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后勤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后勤集团员工管理,规范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非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

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对于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以及违反集团、本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有辞退的权力。

集团各单位禁止录用因违反集团、各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员工有主动提出辞职的权力。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辞退: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经考核,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经调岗试用仍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

(3)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内出现记过超过2次(含2次)者。

(5)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8)各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辞退者。

第四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八条辞退员工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辞退员工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员工辞退工作。

1、严禁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或班组直接辞退员工。

2、各单位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送达本人,被辞退员工应签名、注明日期。

3、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4、被辞退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各项辞退手续。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对本单位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本单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或纠缠单位、集团领导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提交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完辞退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送交本单位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与该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向该员工收取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辞职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辞退辞职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_,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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