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网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网络操作人员的工作规范、网络安全、信息保密、设备维护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网络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
1. 人员资质与培训:规定网络作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认证,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2. 操作规程:明确网络设备的使用、配置、变更等操作流程,防止误操作导致系统故障。
3. 网络安全:设定防火墙策略,监控网络流量,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威胁。
4. 信息保密:制定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备份恢复等措施,保护企业敏感信息。
5. 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报告及处理机制,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6. 应急响应:建立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应对网络故障或安全事件。
7. 审计与评估:定期进行网络作业的审计,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持续优化改进。
进网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规范网络操作行为,降低人为错误导致的系统中断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保护企业核心数据不受侵犯,维护企业利益。此外,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员工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1. 制定详尽的作业指南:详细列出每项网络作业的步骤,明确操作权限和责任,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问题。
2. 实施定期审核:设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定期检查网络作业记录,确保制度得到执行。
3. 加强安全防护:投入资源升级网络安全设备,定期更新安全策略,提高防御能力。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网络问题,及时修复,同时收集意见改进制度。
5. 持续教育与培训:定期举办网络安全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6.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进网作业管理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网络管理,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1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进网作业电工须经国家电力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考试、审查、注册许可的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许可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2.进网作业持证电工必须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未续期注册视为无效证。
3.进网作业电工不可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进网作业电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应具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集体主义思想;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和高度的组织观念;有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勤俭节约,爱厂如家,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学习知识,钻研技术,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5.定期对进网电工进行电气作业规程,电气安全及作业技能的培训。
6.对从事电气作业工作徒工应在有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的监护下作业。
7.配电室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并执行《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突然停电应急预案》等现场规程和制度。
8..维修电工必须熟悉掌握并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规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9.严格按规定时间,线路作好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汇报
10.安装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1.夜班人员要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并作好值班记录
第2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细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乘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部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保障电网供用电安全规程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为加强进网作业电
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首都电网供用电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凡在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
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均应按照电监会15号令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进行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并
对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进网作业电工持证的要求:
(一)电力用户单位高压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受送电装置的运行值班、维护检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许可证;
倒闸操作时,持证操作人员数量要符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供电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村电工),均应取得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
(三)自备电厂中在升压站等送出设施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电力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是否已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四)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五、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 号令)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将给予警告,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六、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力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宣传、检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第4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规定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及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在转为高低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 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 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安全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部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可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主》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章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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