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传感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校准和故障处理等方面。此制度旨在确保甲烷传感器的有效运行,预防因气体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
1. 设备选型: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性能稳定、灵敏度高的甲烷传感器。
2. 安装位置:确定传感器的合理安装位置,确保其能准确监测甲烷浓度。
3. 维护保养:制定定期检查和清洁计划,保证传感器正常工作。
4. 校准程序:建立校准周期,确保传感器测量精度。
5. 故障处理:设定故障响应机制,快速解决设备异常问题。
6. 记录管理:记录传感器的工作状态和维护情况,便于追踪分析。
7. 培训与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甲烷传感器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甲烷传感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矿井、化工厂等可能存在甲烷泄漏风险的环境中,甲烷传感器是预警系统的关键,能够实时监测环境中的甲烷浓度,及时发现潜在危险,防止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此外,有效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形象,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1. 设备采购:由专业团队负责甲烷传感器的选型,确保设备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考虑设备的耐用性和维护成本。
2. 安装规范: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避免因安装不当导致的误报或漏报。
3. 维护计划:设立每月一次的常规检查和每季度一次的深度维护,检查传感器的运行状况,清理积尘,更换耗材。
4. 校准流程:每半年进行一次校准,对比标准气体,调整传感器的读数,确保测量准确性。
5. 故障响应:建立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传感器异常,立即启动维修流程,必要时启用备用设备。
6. 记录与分析: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记录传感器数据,定期分析工作状态,发现趋势和问题,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7. 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讲解甲烷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故障排查技巧,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高效、可靠的甲烷传感器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1篇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管理措施
为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误报警,提升监控系统现场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规范现场管理,按照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进行安装、维护。
1、甲烷传感器是煤矿重要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检定工作必须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示、年度评审通过、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完成,检定合格仪器可以入井,检定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正常使用的甲烷传感器的检定周期1年,新购、更换甲烷传感器的黑白元件、经受大于4%ch4气体冲击后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管理规定:对携带不合格仪器入井使用的责任人,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有关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2、甲烷传感器入井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正常后方可入井。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3、在用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使用新鲜空气样和校准气样进行调校,调校工作由本单位监测工完成。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调校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4、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航空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正确操作,传感器挪移过程中轻挪轻放,严禁碰撞;挪移过程中禁止手拽传感器电缆。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航空插头电缆没有固定或航空插头插接部分不牢固,对使用区队当班班组长及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违反挪移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5、经受大于4%ch4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停用,经更换黑白元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6、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红外线通讯的发射装置或设备。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7、采掘工作面爆破时,甲烷传感器应及时回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回撤距离为岩巷60~80m,煤巷30~50m。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措施不一致的,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8、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环境湿度大,传感器使用一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进行干燥处理。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9、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或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同一台移动变压器;电源箱安装在变频装置附近时,必须采用屏蔽电缆给分站供电,屏蔽电缆两端必须接地。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10、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11、航空插头使用4个月后必须及时更换,升井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入井。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条进行处罚。
12、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由采掘区队按照质量标准化进行吊挂。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小于100mm,监控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吊挂规范。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主传输光缆、电缆在入井处必须有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传输接口、主机必须有良好接地。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的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工加强包片区域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和电源模块检修以及所包区域监测线路和接线盒的维护,监测线路严禁淋水、出现冷补头,发生破口要及时处理,接线盒内部按标准接线,严禁出现虚接、压接不牢、接线盒内部进水等现象。
管理规定:以上若因维护不到位引起报警,根据相应责任,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如上问题,但未造成报警,对区队有关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
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组加强甲烷传感器的日常调校和维护,同时甲烷传感器在井下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并做好记录备查。甲烷传感器使用时间超过1年,必须更换黑白元件。
管理规定:在井下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未升井检修的,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检修不细致或记录不完善的,没有及时更换黑白元件的,对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根据责任划分,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或检修人员按100元/次进行处罚。防范措施到位出现电桥电阻无故断开的,免于处罚。
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监测组加强甲烷传感器的日常调校和检修,并做好记录。同时发现甲烷传感器内部电路板、元器件和线路出现故障,监测维修人员无法维修时,必须粘贴标签并及时返厂维修,维修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管理规定:未及时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和检修的,记录不完善的,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未经维修检验合格入井的,根据责任划分,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或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包区人员或库房检修人员按100元/台进行处罚。由于井下现场维护不到位,摔打碰撞造成转换电路损坏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4、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插接部分螺丝要旋紧,并使用束线卡固定航空插头电缆。挪移甲烷传感器时,必须保证航空插头插接部分牢固且不受力。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航空插头电缆没有固定或航空插头插接部分不牢固,对使用区队当班班组长及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甲烷传感器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后,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入井。
管理规定: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甲烷传感器报警的,对通风区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防范措施到位,甲烷传感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报警的免于处罚。
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监测人员加强对所包区域主传输线路和接线盒的巡检,按照标准敷设电缆和接线。
管理规定:由于巡检不到位出现报警,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
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监测电缆要与变频设备、线路分开吊挂,避免变频设备、线路对监测系统的干扰。巷道内监测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按照标准接线,严禁出现虚接、短接、压接不牢及违反《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有关规定的接线方式。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巷道内地温较大或湿度较大,甲烷传感器和巷道两侧明显有挂汗现象时,必须保证甲烷传感器每月升井烘干处理,检修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管理规定:甲烷传感器或其他监测设备到期没有按措施处理的,对包区责任人按50元/台进行处罚。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或其他保护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直接包裹,同时要防止顶板水沿航空插头电缆进入插接部分造成甲烷传感器损坏或报警。甲烷传感器在顶板上要固定牢固,防止甲烷传感器由于顶板淋水和跌入底板水坑造成报警。巷道冲尘、打锚杆和喷浆作业时,要制定专门防护措施,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水、进尘。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甲烷传感器必须吊挂标准,固定牢固,摘挂甲烷传感器要轻拿轻放,挪移甲烷传感器时要一人挪移,一人收线(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传感器挪移),防止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各单位运输设备、锚杆等材料时,要防止甲烷传感器受到碰撞。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区队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5、用不透气的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塑料袋、编织袋等不透气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面板和进气口,造成甲烷传感器失灵,出现报警。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措施不一致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管路刷漆时严禁造成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巷道和硐室内漆桶等物品严禁乱丢乱放。
管理规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甲烷传感器由于放炮崩坏、刮板输送机和耙矸机拉坏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挪移(岩巷60~80m,煤巷30~50m),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及其信号电缆按标准吊挂,固定牢固,刮板输送机和耙矸机作业时严禁扯拉电缆。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措施不一致的,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备注:关于“区队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包括:
第一责任人:跟班副队长、班长和当班电工,分别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值班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分别负有现场管理维护责任,当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培训管理、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第三责任人:队长和支部书记,分别负有管理责任和职工安全思想意识教育责任。
第2篇 甲烷传感器管理制度
针对在各种安全大检查中存在的甲烷传感器位置悬挂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传感器牌板填写不认真等隐患。加强制度管理,制定甲烷传感器管理制度如下:
1、井下瓦检员必须认真负责,每班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同时第一时间报安全指挥中心,由值班领导安排专职维修人员将两种仪器调准。(检测数据当班不填写罚款100元)
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检测。
3、甲烷传感器的进气孔不得堵塞,显示窗口必须保持清洁,传感器悬挂要位置合适,传感器余线的固定应整齐、紧凑,严禁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杜绝挤压、打扭和死节现象,否则罚款100元。
4、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必须悬挂于醒目位置,牌板字迹清晰可见且无淋水,无牌版罚款200元。
5、工作面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要避开监控通讯设备,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
6、巷道在维修加固时,要对监控通讯电缆重点防护,不允许把监控通讯线缆打在u型棚或工字钢棚内,更不允许喷入煤壁中。
7、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及传输线缆要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传感器和传输线路崩坏,传感器跟进和回撤时。造成传感器故障、误报警或监测监控相关设施损坏、停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将处于500元罚款。
雄山集团沟里煤业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第3篇 井下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4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规定
在近期的“一通三防”检查中,发现瓦斯监控系统存在两项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悬挂不规范,风筒传感器安装吊挂不合理。二是靠近掘进迎头和采煤工作面附近的监控电缆吊挂混乱,导致文明生产面貌差,并且出现误报警、数字不稳定和信号中断现象。为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井下现场的文明生产面貌,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1、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行人侧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人为造成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对当班瓦斯员每次罚款2000元,队组罚款20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4、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整齐,每落地一处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视情况分析对当班班瓦斯员与维修工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5、当传感器保护外壳损坏严重时,通风科经有资质部门鉴定报废后,进行回收统一管理。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照价赔偿。
6、监控维修工要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校验,并且定期进行“三闭锁”测试及时对井下各点各面进行更换。发现一处未更换对区域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每班要有监控维修工,并且实行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在维修班除无特殊情况外要对井下各点进行一次全面巡查。以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8、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及现场工作发现瓦斯传感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当班维修工进行处理,监测维修工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及时维修,把故障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
9、录某一班发生报警断电时,(瓦斯超限外)其他各类责任事故处罚要牵连区域责任维修工。
10、监测维修工、瓦斯检查员每班要对甲烷传感器及其线路进行巡查并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当误差大于规定值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准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仪器调校完毕。
11、瓦斯超限处罚分配原则:
当在生产中瓦斯超限时通风助理与通风科长每次为40%,当班瓦斯员每次60%元;
当因检修不到位,或是其它因素造成报警或断电事故时,通风助理与通风科长每次为40%,当班瓦斯员每次20%元,区域维修工每次40%。不得以任何原因或任何事件强压分配于其它人。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内容,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风科
2022年8月19日
第5篇 p矿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办法
1、信息监控中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规定,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一次。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超限断电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断电试验起始时间为批准开工时间。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工作由监控一、二队按计划在检修班进行,各生产队组现场必须安排一人配合现场调校操作人员共同完成调校工作,并在调校记录卡上签字。
3、监控一、二队必须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计划安排好当天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审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闭锁及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井下机电队一份。
4、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机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在调校工作开始前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进行一一标注,核对该队所有参数设置,确认参数设置准确。
5、监控一、二队现场调校人员到现场后,告知队组即将进行调校工作。然后由队组电工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始调校工作。调校人员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操作流程逐一进行调校,并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试验。调校工作全部结束后,队组电工电话汇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机房值机员核对断电情况、调校情况、甲烷传感器位置等是否有误。
6、信息监控中心机房核对工作结束后,机房值班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取消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的标注。
7、如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试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监控一、二队会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处理,使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信息监控中心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8、断电试验成功后,各生产队组要认真填写断电试验记录(附表2)。
9、调校期间,各队组电工要服从现场调校人员、机房值机员的安排,严禁检修风机和随意切换风机。
第6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回风流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罚款500元。
(四)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每落地1米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防护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每次罚款500元。
(五)传感器保护外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罚款1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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