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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大学教管理制度

大学教管理制度旨在维护教育质量和学术诚信,确保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有效互动,以及提升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它涵盖了教师职责、教学质量监控、学生评估、学术道德、课程设置与管理、教学资源分配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教师职责:明确教师的教学任务,如课程设计、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学术研究等,以及对教师的评价标准。

2. 教学质量监控: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学生满意度调查、同行评价、教学观摩等。

3. 学生评估:制定公正、公平的学生评价制度,包括考试、作业、课堂参与度等多种评价方式。

4. 学术道德:强调学术诚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防止抄袭、剽窃等行为。

5. 课程设置与管理:规范课程设置流程,保证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前沿性,同时管理课程变更和调整。

6. 教学资源分配:合理配置教学设施、资金、时间等资源,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重要性

大学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教育质量: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持续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

2. 维护学术诚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 提升教师职业发展:明确的职责和评价机制有助于教师的职业规划和发展。

4.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公正的评估制度能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全面发展个人能力。

5.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的资源分配可以提高教学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浪费。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确保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2. 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供教学培训和咨询,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技能。

3. 建立匿名学生反馈系统,收集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一部分。

4. 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设立专门的举报和调查机制。

5. 定期审查和更新课程设置,适应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

6. 实施动态的教学资源分配策略,根据教学需求和效果调整资源投入。

大学教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需要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以实现教育目标,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大学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大学教师休息室答疑室管理规定

大学教师休息室(答疑室)管理规定

一、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是为教师提供课间休息、学生答疑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堆放杂物挤占休息室(答疑室)的空间。

二、物业公司具体负责教师休息室(答疑室)的日常维护和服务,提供开水和有关日常用品。

三、未经允许,学生不得进入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或在室外打闹、喧哗。

四、值班人员应按时开门,提前做好室内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定期对室内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五、值班人员应虚心听取上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六、教师要尊重值班人员的劳动,爱护室内设备,不得在室内丢弃烟头和其他杂物,自觉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第2篇 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zz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全部提供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

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

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

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因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安排者;

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调整;

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鼓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提供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在房源情况容许时,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房期,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教工周转房最长租住期限为四年。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调离学校的;

2.解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留学的;

3.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规定应退房的。

第十六条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后勤管理处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租住人员的安排采取“统筹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则,教职工周转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区,工作地点变动后,其租住地点可申请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由于学校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紧张,原则上单身职工和单职工按床位租住,双职工按一房一厅租住,每人租住面积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毕业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每人租住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具体视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周转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职工职务(职称)、工龄等计分排队,按排队顺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计分规则参照广中医后[2002]4号文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租住教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周转房租住期限内,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房租按广州市规定的成本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积)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条件而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填写租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需交纳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房租。每次延长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时无息返还。

第二十二条租住期限届满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周转房。不及时退出者,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两个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金的计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为止。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每位教职工租住面积(合租房按每人均摊面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自交费人员由财务处负责收费。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月租金2%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所用水、电、煤气、冷气、电话、网络、电视、保安、清洁、物业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拖延两个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费用者,校方将收回其租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条件依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区的相关部门负责。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房的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的相关部门维修,但水龙头、灯具等易损坏的除外;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租住房及附属物的,学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住户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条住户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

。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自事发当月房租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租住人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除对所间隔(搭建)面积按成本租金3倍计收房租外,学校有权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在退回周转房时,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第九章租住纪律

第三十四条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住房,并按以下办法给予罚款:集体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单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罚款总额:集体宿舍每床位不超过10000元;单房不超过15000元;套房不超过20000元。罚款直接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扣取。

第三十五条租住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入住学校公有住房或强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时按第三十四条罚款办法给予罚款,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如原来已租住学校周转房,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租住新校区住房,必须在取得新租住房钥匙之日起15天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转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条教职工办理退租学校周转房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周转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给予罚款200元至1000元处罚外,对提供周转房钥匙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给予罚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罚款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在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房租。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与财务处核对一次房租的计扣情况。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3篇 大学教学楼教室管理规定要求

z大学教学楼及教室管理规定和要求

一、教学楼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1、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教学楼。

2、师生进入教学楼应出示校园卡,外来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入内。

3、严禁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禁止在楼内进行各种未经允许的娱乐活动;经主管部门和物业中心批准的各类娱乐活动,要按规定维护好室内设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卫生,关闭用电设施、关好门窗。

二、教学楼(教室)管理规定

1、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教室须经教务处批准,具体由物业中心负责安排。禁止不经许可私占教室、影响学生正常上课的行为。

2、要爱护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搬动、破坏。

3、进入教室要讲文明、讲礼貌,严禁衣冠不整、穿拖鞋进入。禁止在教室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4、要讲究卫生,禁止在教学楼内吃饭、吃零食、留宿睡觉。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纸物。

5、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进入或退出教室。

6、严禁在教室内乱发广告和传单。

7、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教学楼。

8、教学楼的楼梯、走廊、厕所、教室每天按规定标准和规定时间进行保洁。

9、严禁在楼内的墙壁、桌椅、黑板、门窗、厕所等处乱写、乱画、乱刻、乱贴。禁止往墙上蹬、踏脚印。

三、教室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1、教室内桌椅按固定位置摆放,无乱搬乱拉现象,完好率达百分之百。

2、教室黑板要平整无损、显字清晰,双块黑板上下滑动要灵活。

3、教室内灯具统一,高度一致,满足亮度要求,拉线、开关完好,灯具完好率在90%以上。

4、门窗玻璃完好、门窗开关灵便,窗钩齐全,门锁坚固。

5、教学楼内配电盘、箱完好,密封安全。

6、供电线路隐蔽、整齐、无乱拉乱安现象,公共场所门窗、灯具设施完好。

7、教学楼消防设施完整、暴露明显,整洁密封,试用良好。

8、楼内电铃及其它计时信号完好,师生满意。

9、统一设置的板牌、示意图板、废物箱等放置合理、字迹清晰、摆放整齐。

第4篇 某大学教室管理科工作职责

大学教室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七个综合教学楼的整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教学楼所有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校正常教学以外的教室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教室内桌椅、黑板、照明、门窗等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工作

五、负责各教学楼的更守、卫生清扫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教学楼安全防范、防火、防盗及意外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教学楼内“勤工助学”管理与工作考核及报酬的统计、核定与报表工作;

八、完成上级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5篇 某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违规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涉及扣发薪酬待遇人员的情况报送学校人事部审核,学校人事部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次月薪酬待遇中按原发放渠道执行扣发。

第五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应据实填报。

第六条 学校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九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未经学校允许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扣发在此期间的薪酬待遇;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__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三条 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__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离校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请假还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者,由系、所(室)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内(含个工作日)者,经系、所(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部、处)长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扣发薪酬待遇的,报送学校人事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__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休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停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不停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一年内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工作人员,获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病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因病离岗6个月之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不停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因病离岗超过6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事假

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者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

第十七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八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 件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法定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护理假

配偶晚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探亲假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探亲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假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部、机关党委、工会、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于每月报送前公示本单位全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在岗情况。

(二)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截留外出人员薪酬待遇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岗位绩效工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定比例减拨该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五)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借调处级干部须征得学校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人员须征得学校人事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休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_校区、_医院、第二医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__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_大人字〔2002〕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__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

第6篇 大学教学楼内课室教学物资教学设备管理要求

大学教学楼内课室教学物资、教学设备的管理要求

1、对课室内教学设备、课桌椅等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对新增的资产及时进帐,对调整的设备进行跟踪,按物资管理的要求做到帐、物、卡相符。要求每月对帐一次。

2、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教学楼课室上课前的扩音设备的出借登记及课后的收回工作。

3、保证教学楼内课室照明设备的正常关启;保证课室里的课桌椅配备整齐,每天检查课桌椅的配备情况。

4、制订有关教学设备的使用指南,并贴在相关设备旁边,方便师生使用前阅读。

5、按规定维护保养教学设备,配件(如电源线、插线板)配备齐全,保证各项教学设备随时处于可投入使用的状况。

6、每日检查课时内的设备状况,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随叫随到,当天维修完毕。维修期间,有备用设备的,应换上备用设备,没有备用设备的,要及时对使用该课室的老师说明清楚,确要使用有关设备上课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调整课室并提前通知上课学生。

7、对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设备出现的问题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支持请求,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8、做好多媒体讲台钥匙的保管工作,对按计划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的课室,在每天开课室门时,打开多媒体讲台及电脑,并保证电脑能正常运行;对临时使用多媒体设备的,做好多媒体讲台钥匙的出借登记及回收工作。关闭课室门前,保证多媒体设备及多媒体讲台处于关闭状态。

第7篇 大学教学楼课室不含实验室管理要求

大学教学楼课室(不含实验室)的管理要求

1、按照__中医药大学教务处的课表安排、调课通知、考试安排等课室使用计划准时开关课室门。

2、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情况下,对于教学单位、学生社团正常使用课室举办讲座等活动给予积极配合,合理安排。

3、为每个课室配齐粉笔(或者白板笔)、笔擦,每天检查3次配备情况。

4、对教学楼内的课室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满足教学及正常使用需要,高效节约,避免浪费。即课室管理员应不断巡查课室使用情况,遇到自修学生人数较多,自修课室较为拥挤时,应及时增开备用课室;对于没人使用或使用率不高的,应及时关闭熄灯,开放课室的座位总体空位率不得高于50%。

5、在教学楼一楼设立服务台或值班室,负责协调教学楼管理的有关事务、工作人员排班,及时处理师生的服务要求,接受师生的投诉等。值班室不得作为员工休息房。

6、保持教学区(特别是教学楼)的安静,制止一切乱吵嚷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7、保证电铃准时运行,电铃出现故障的,及时维修。

8、做好教师休息室的开、关门工作,保证有充足的教师休息室处于开放状态供教师使用,避免无关人员占用。

第8篇 大学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法(临沂)

第一条 订立本办法的目的:为有效实施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推动教学质量、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首先立足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

第二条 停课与调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停课外,不得私自停课或者调课;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停课,必须按学校要求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请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停课;如遇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正常停课、调课手续,必须在上课前口头请示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在非正常停课之前,任课教师必须亲自或者通过教学办公室及时通知学生,不得出现空堂现象;对于非正常停课,任课教师需主动与教学助理联系补课,以保证授课内容的完整性;停课或者调课的正当理由包括本人或家人因病需紧急治疗、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外出学习等。

第三条 授课学时:授课学时必须符合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私自增减;每门课程最后总复习、答疑时间不得超过2学时;授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按学校规定正常上下课。

第四条 授课内容:授课内容必须系统、完整,注重理论性、应用性和前沿性,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上课前拟定详细的授课计划,每开设一门新课之前任课教师需拟订详细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并交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备案;任课教师应自觉掌握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及时将最新理论成果、研究动态、方针政策、操作方法、数据等充实到授课内容中;教师应认真备课,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应定期抽查任课教师的讲稿;任课教师应主动征询学生对授课效果的反映,并及时改进授课中的不足;讲授过程中,教师不得过多涉及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话题,更不得贬损学生或其他教师的人格;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内容;一般不安排课堂作业,不允许安排课堂自学,如确实必要应尽可能合理控制时间,以保证课堂教学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实的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布置课外作业;授课教师应保证讲授内容的准确性,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五条 授课方式与手段:授课教师应主动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尽可能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教学网络,不断改善教学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式与手段的探索,优秀教师力求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第六条 教师形象与职业道德:教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履行育人职责;授课教师应衣着整洁、得体,授课时不得穿超短裙、短裤;不得在教室内抽烟或随地吐痰;授课时不得开手机或者传呼机,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打出电话或者接听电话。

第七条 课堂秩序:授课教师应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实行不定时点名制度,计入平时成绩。

第八条 教材选用:由各专业课程主持人全面负责,在广泛征求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及时选定内容丰富、结构合理、价格适中的教材,报教学副院长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对于时效性较强的课程,教材应及时更新;主干课程一般应尽可能选用权威教材,具备条件的选修课程鼓励自编教材;任何教师不得私自选定、推销教材。

第九条 考试环节:授课教师考前应及时答疑,按时拟定考试题;考题内容应科学、合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主要内容的掌握程度,不得与往年考卷雷同(相同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卷交一份备案;每门课程必须有平时成绩;教师应认真遵守监考守则,按照学校要求提前到场;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考卷,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地给定成绩,按照学校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成绩登记表,并及时上报;批阅后的考卷交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条 实习环节:实习环节由教学副院长主持,由各系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安排;各系主任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活动前三周提出详细的实习安排计划,报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各系主任应选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和带队工作,并对实习效果负责;如需赴校外实习,带队教师应合理安排实习内容,保证学生安全,确保达到实习目的。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环节: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工作;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选定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教师拟订论文题目并进行筛选,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每位教师的指导任务,将毕业论文环节的详细安排报教学副院长;改换毕业论文选题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在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公正公平地给定分数;连续两学期提不出有效选题或者指导效果较差、责任心较差、学生评价较低的教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并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每位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15人,外聘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试讲:新教师在引进之前,需在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少于7人的范围内试讲,试讲效果得到认可方可引进;新教师引进之后两年之内,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教师归属:所有专业教师和兼课教师均按课程性质编入所属系(教研室),参加系(教研室)所有教学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新教师培养:新教师来院工作后,所在教研室主任应向其详细介绍学校、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安排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给以具体指导,定期听课,检查教案;新教师在来院工作一年内应自觉选听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优秀教师的授课,一般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评价标准: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以教学效果的好坏为主要标准;教学效果的好坏应以学生评价以及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教学学术委员会评价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后(尽可能在考试结束之后)组织学生对所有授课教师(包括实习、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内容合理性、实际授课学时、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不记名);学生毕业前、毕业后,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考核工作由教学助理、辅导员、班主任协助教学副院长进行,必要时抽调部分专业教师参与;每学期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组织教学检查小组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将所有授课教师至少检查一次,其间可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考核结束后,对于优秀教师予以公开表扬,在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时优先考虑;每学年度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取消评选先进等各种奖励的资格;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给予警告;在每一个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下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对于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以及不合格教师,实行院长谈话制,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连续两学期谈话的教师,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可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减少教学工作量的安排,在职称评定、聘任工作时参考;不合格的教师,可在新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组织的设置: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设立5~7人组成的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教学工作的管理问题、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科规划要点,拟定实施计划;教学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教学助理负责记录,相关决议存档保留;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向院长和学院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负责解释、修改。

附:教学管理量化评分及奖惩标准

1、计分时间及惩罚原则:以学年度为计分时间单位,每学年度负分超过10分者,应提出告诫,取消评选先进、优秀教学成果等奖项的资格;连续两学年负分超过10 分不满20分者,下岗学习至少一学期,此后两年内更高一级职称聘任时学院将不予推荐;一学年负分超过20分者自动解聘。

2、正负分相抵原则:成绩突出者可加分,正负分可相抵。

3、扣分标准:私自停课每学时扣2分;因事请假获准停课未补者,每缺补1学时扣1分;未按教学计划安排私自提前结束课程者,每缺课1学时扣1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低于80分者扣1分,低于75分者扣2分,低于70分者扣3分,低于65分者扣4分,低于60分者扣10分(第一次开设我院主干专业新课程,扣分标准可递减10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的教师学生打分低于75分者扣1分,低于65分者扣2分,连续两学年低于70分者或者一学年低于60分者以后不再安排担任指导工作(体育生另行计算);因课堂教学内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5分;授课时出现有损学生人格或其他教师人格、隐私权等内容者,每次扣2分;在上课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0.5分,超过10分钟不足30分钟扣1分,超过30分钟扣2分;批阅考卷、登记成绩时出现明显错误或不公正之处,每处扣0.5分。新教师来院工作一年内的打分情况暂不作为奖惩依据。学生打分可根据授课班级、课程性质等情况乘修订系数(修订系数另行确定)。

4、加分标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4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3分;学生评价在良好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岗位工作量的教师,超出50%加2分,超出100%加3分,超出150%加4分,超出200%以上加5分;获全校教学效果优秀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

5、酬金发放方法:每学期正负分相抵之后负分超过15分者,由教学学术委员会讨论,经学院办公会议批准,酌情扣发部分教学酬金;正分超过8分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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