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停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它涵盖了从设备启动到停机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准备、启动操作、正常运行、紧急停机以及恢复生产的各个阶段。
1. 前期准备:详细的工作计划、设备检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
2. 启动操作:明确的启动步骤、操作人员职责、安全监控。
3. 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性能监测、故障处理机制。
4. 紧急停机:快速响应机制、事故报告流程、安全疏散程序。
5. 恢复生产:故障排查、修复策略、再次启动的条件确认。
开停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确保了:
1. 生产效率: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生产延误。
2. 安全保障: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
3. 节能环保:规范操作减少能源浪费,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和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1. 制定详尽的开停工规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清晰的操作指南,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开停工操作培训,确保每个员工熟悉并能正确执行规程。
3. 强化安全监控:设立实时监控系统,对关键操作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 完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提前制定应急措施,提高应对速度和效率。
5. 实施效果评估:定期对开停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套有效的开停工管理制度,提升生产效率,保障安全,同时降低运营风险,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装置检修及开停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检修装置在检修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从装置停工-退料-吹扫-检修-水试运-开工的全过程、全方位抓起,禁止污染物违章排放。各生产装置停工扫线过程中,对塔、容器、热换设备、贮罐、管线机泵等内残存物料安排退路,禁止排入下水,如确实需要提前二天征得质安环处同意,否则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要求处罚。
第二条各生产装置在停工,开工过程中,凡有蒸汽、净化风、非净化风等放空的地方,必须使用消声器,对确实没有条件使用消声器而又需放空设备。需质安环处同意方可放空。
第三条装置检修要把环保设施列入检修计划进行同步检修、同步开工,若配套的环保设施检修质量不合格,原则上不准开工,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条装置检修时对本装置环保分级控制的采样井井盖修补好,气相采样样口安排得当,做到采样安全、方便,若不具备监测采样条件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单位,不予监测责任自负,由于不能正常监测,对应监测的项次而没有监测的按不合格项次计算合格率。
第2篇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地区分公司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地区分公司下属厂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生产装置开停工文件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厂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七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具体管理程序为:
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地区分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厂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厂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下属厂生产副厂长应到现场监督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专业管理。
第三章 装置开工条件确认
第八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的开工安排组织开工。
第九条 正常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一)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二)工艺技术规程、开工规程、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三)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四)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五)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六)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七)安全环保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环保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八)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九)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十)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四章 装置停工状态确认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状态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后,首先由车间组织内部状态确认,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停工状态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进一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停工状态确认内容包括:
(一)按停工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三废”及噪音排放做到有效处理,达到规定标准。
(二)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盲板禁动”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三)装置隔油池、污水池要在停工交检前将所有污油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出装置污水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对装置内污水线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处理。装置地漏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封堵。
(四)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五)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任何油桶、化学药剂及停工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六)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七)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安全环保专项方案制定完毕。
(八)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六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环保隐患,按开工管理要求恢复生产。杜绝问题处理不彻底导致装置反复发生非计划停工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化工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化工生产装置大检修停开车过程的管理方法和程序。
本制定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2、职责与分工
2.1生产厂长为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2.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2.3化工生产车间负责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化工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技术)科。
3.2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3停开车方案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全环保科、机动科等有关科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生产厂长批准,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实施。
3.4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3.4.1生产(技术)科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按3.5.1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环保科。
3.4.2安全环保科接到停开车方案后,按3.5.2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机动科。
3.4.3机动科接到停开车方案后,按3.5.3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技术)科。
3.4.4对各科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解决。
3.4.5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技术)科将停开车方案报送生产厂长签字批准。
3.5各科室审核内容
3.5.1生产(技术)科审核内容
3.5.1.1停车
3.5.1.1.1停车时间
3.5.1.1.2停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1.1.3停车主要注意事项
3.5.1.1.4停车顺序示意图
3.5.1.1.5停车的关键操作步骤
3.5.1.1.6清洗置换排放示意图
3.5.1.1.7生产装置清洗置换放空分析点一览表
3.5.1.1.8盲板安装示意图
3.5.1.2开车
3.5.1.2.1开车时间
3.5.1.2.2开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1.2.3开车中的主要注意事项
3.5.1.2.4水试车步骤及要求
3.5.1.2.5开车顺序示意图
3.5.1.2.6开车操作步骤
3.5.1.2.7大检修后工艺、设备、管线变更记录
3.5.2安全环保科审核内容
3.5.2.1停车
3.5.2.1.1停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2.1.2注意事项
3.5.2.1.3停车顺序示意图
3.5.2.1.4清洗置换的主要注意事项
3.5.2.1.5清洗置换放空分析点一览表
3.5.2.1.6盲板的安装
3.5.2.1.7清洗置换排放示意图
3.5.2.1.8三废排放
3.5.2.2开车
3.5.2.2.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2.2.2开车顺序示意图
3.5.2.2.3开车中主要注意事项
3.5.2.2.4气密性试压步骤和要求
3.5.2.2.5单体传动试车步骤和要求
3.5.2.2.6拆除盲板
3.5.2.2.7水试车步骤及要求
3.5.2.2.8开车操作步骤
3.5.2.2.9大检修工艺、设备、管线的变更记录
3.5.3机动科审核内容
3.5.3.1停车
3.5.3.1.1停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3.1.2计划停车时间
3.5.3.1.3停车顺序示意图
3.5.3.1.4公用工程停送时间
3.5.3.1.5窨井隔离情况
3.5.3.1.6设备、管线清洗置换
3.5.3.1.7交付检修
3.5.3.2开车
3.5.3.2.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及必备条件
3.5.3.2.2开车时间
3.5.3.2.3公用工程输送时间
3.5.3.2.4气密性试压步骤和要求
3.5.3.2.5单体传动试车步骤和要求
3.5.3.2.6水试车步骤及要求
3.5.3.2.7大检修后工艺、设备、管线的变更记录
3.5.4审核时间停开车方案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全部审核完毕。
3.6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技术)科,一份车间存查。
3.7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技术)科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3.8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全环保科、机动科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9化工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3.10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开车确认表后,向生产(技术)科申请办理大检修准开申请书。
3.11大检修准开证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全环保科、机动科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12生产车间接到签发的大检修准开证后,按照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要求进行开车。
第4篇 炼油厂装置开停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炼油厂。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格尔木炼油厂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负责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工艺技术科及生产运行科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写、提交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六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操作变动审批单、开停工通知单、开停工方案、开停工规程(操作卡)以及开停工条件确认的相关确认文件。
第三章 装置开、停工条件确认
第七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开工安排,按照开工方案、开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开工。
第八条 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 开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㈣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㈤ 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㈥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㈦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手段完备;
㈧ 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㈨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㈩ 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 装置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停工条件确认,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停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由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装置停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停工安排,按照停工方案、停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停工。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停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均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 停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停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㈣ 需要检修的装置检维修准备工作已落实,可以按照计划实施检维修;
㈤ 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并有相关记录;
㈥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停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方案齐全,并有相关记录;
㈦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第十三条 开、停工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详细的技术方案、风险评估及消减措施、环境因素评价、开停工统筹图、盲板表等。
第十四条 开停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开停工规程(操作卡)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并严格执行步步确认签字。在开、停工过程中,每达到一个稳定状态,必须由车间(装置)主任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上报生产运行科。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七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车间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隐患,尽快恢复生产。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开、停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写,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及时上报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十九条 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开、停工方案,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二十条 开、停工过程中操作规程(操作卡)的执行和步步确认签字按操作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车间(装置)未及时提出开、停工条件确认申请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二十二条 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条件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艺技术科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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